吉税务登记证地税字号地字240号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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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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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法规文号】吉地税发〔2006〕42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42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各地陆续提出一些业务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出租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转租的房屋计算缴纳房产税问题  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房屋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恢复福利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办理减免税。  五、关于居民小区内绿化、道路用地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居民小区竣工后,其小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绿化和修建公共道路的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对已经开发或使用的土地,从开发或使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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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地字[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局、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请示省局同意,现将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业务问题
  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吉地税地字[2000]10号)规定,在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建设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确定问题。
  首先,按照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能够如实反映实际完成投资额的查实征收;对不能如实反映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应采取以工程形象进度、建安合同和实际投资相结合的办法,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实际完成投资额。
  其次,对不能及时,准确提供上述资料无法划清应征期与减征期实际完成投资额的,按当期“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应付帐款”等科目中与建筑工程投资有关的实际支出数确定计税投资额。
  二,和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
  1、对金融机构& (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各资产管理公司)因清理不良贷款而接收的借款单位的抵押房产,封存未用的暂不征收房产税;凡接收机构自用或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对巳采取“剥离”“脱壳”方式实施资产重组的企业,其“剥离”或脱壳“出去的房产,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无偿使用的,由使用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已办理完产权变更手续的,由产权所有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或出借给其它单位使用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执行铁道却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或出借给其它单位使用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应按规定征收,不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
  6、按照《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六条“房产税按年征收,以月计算,分季缴纳的规定,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房产税,应按规定期限征收。
  7、对纳税人申报的出租房屋租金收入额明显偏低的,可按房屋座落地点的不同,参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城区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长府发[1992]56号)划定的五个土地等级标准,对座落于不同土地等级内的出租房产,从日起,其最低月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x每方米最低限额确定,实际月租金金额超过最低标准的按实际。每千方米最低限额为
  (1)一级& 30元/平方米
  (2)二级& 25元/平方米
  (3)三级& 20元/平方米;
  (4)四圾& 15元/平方米
  (5)五级& 10元/平方米,
  出租用于居住或出租房屋为非砖混结构、框架结构的简易房屋,月租金最低标准减半。
  8、长春市市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经请示省地税局同意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将具体征收范围明确如下:
  市区范围内;按照建城区的原则,由乡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的政府所在地以及所辖居民委员会的区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其所辖村民委员会的区域,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屠宰税有关业务问题
  1,从& 日起,取消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办法,我市屠宰税全部在屠宰点征收。 2,为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应税牲畜,免征屠宰税。
  四、有关业务问题
  1、经省地税局同意,从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比例暂定为0.5%一1%.其中,纳税人转让普通住宅预征比例为o.5%,转让其它房地产预征比例为1%.
  2、企业转让自有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有关业务问题
  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吉地税地字& 号)规定执行。纳税人能及时、完整准确提供购销合同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据实征收;不能宪整提供购销合同或提供购销合同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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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吉税地字〔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吉税地字〔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根据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提出的一些政策业务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1.关于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如何确定问题。
适用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有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上级或联社拨入,税后利润中补充,专用基金转入,职工入股,集资投入,联营投入,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等。
适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个人投入集体投入,集体入股,税后积累补充,以及联营单位投入等形成的资金。
2.关于国家指定的农副产品收购部门如何确定问题。
农副产品包括农产品和副产品。国家指定的农副产品收购部门主要是国营粮食、商业和供销社的有关公司、站(栈)的收购部门。这些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不贴花。
3.关于借款申请书,协议书等如何贴花问题。
以借款申请书,协议书或有关借款凭证作为合同使用的,借贷双方均应就各执的一份凭证按规定分别计税贴花。
4.关于非金融机构或组织与单位及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订立的借款合同和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以及企业集团内部的借款凭证是否贴花问题。
《条例》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单位及个人之间签定的合同。非金融机构或组织与单位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和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以及企业集团内部的借款凭证免贴印花。
5.关于人身保险合同是否贴花的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免贴印花。
6.关于代购代销合同是否贴花的问题。
代购代销合同属于一种授权书据,《条例》中未列举,暂免贴印花。
7.关于供电、供水、供气合同是否贴花的问题。
《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电、供水、供气合同,这些合同免贴印花。
8.关于房屋开发部门销售商品房签定合同是否贴花问题。
房屋开发部门销售商品房书立的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9.关于以货易货合同是否贴花问题。
以货易货合同是购销合同的一种形式,其特点是签订合同的各方不以货币直接作为交换媒介,而以易货的方式达到商品交换的目的,实际上含有购和销两种行为。对此类合同应按合同记载易货双方总金额计税贴花。合同中只记载货物数量没有金额的,应按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可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
10.关于以要货通知单、计划调拨单、计划平衡表代替合同使用是否贴花的问题。
以要货通知单、计划调拨表、计划平衡表等形式代替合同使用的,应视为合同按规定贴花。
11.关于采用分级核算形式企业内部之间如何贴花的问题。
对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企业,其在银行设立经营帐户并单独合算的分厂、车间之间签定的应纳税合同,应按规定贴花;属总厂与分厂、车间内部签定的合同免贴印花。
12.关于联营企业投入固定资产签定合同如何计算贴花的问题。
联营企业一方投入的固定资产,以保底收取租金所书立的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对待。
13.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运输费如何确定贴花问题。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运输与其他费用能够分清的,仅对货物运输费计税贴花,分不清的一并计算贴花。
14.关于企业所办的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诊所)设置的帐簿是否贴花的问题。
企业为职工谋福利对内所办的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诊所)设置的帐簿免贴印花。
15.关于对设置一本帐的企业如何贴花的问题。
纳税人只设一本帐簿既记载资金又记载其他会计事项的,应按记载资金的帐簿贴花,贴花不足5元的应按其他帐簿贴花5元。
16.关于以缴款书,完税证和印花税票多缴税款是否退税的问题。
以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印花税款的因计算有误或其他特殊原因多缴印花税款的,可以办理退税。以印花税票完税的对其多缴的税款,不论什么原因,一律不予退税。
17.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用于经费开支的行政管理单位的帐簿是否贴花问题。
以收取管理费作为经费开支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设置的帐簿,因其收入不属于本身生产经营的收入,对其帐簿可免贴印花。
18.关于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屋与个人书立的合同如何贴花问题。
企事业单位出租的职工宿舍或其他房屋与个人书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可比照对房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即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19.关于对签定房屋转移书立的合同没有房屋价值的如何计算贴花的问题。
对房屋转移书立的合同没有房屋价值的,可参照当地房管部门的同类房屋价格计税贴花。
20.关于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印花税票粘贴位置的问题。
对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缴纳的印花税,应统一粘贴在第一页的右上角,并盖章注销。
21.关于哪些工商营业执照贴花的问题。
工商营业执照是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分为《》、《》、《》、《》四种,以上四种均按规定贴花。
22.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规定从一九九0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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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联字[1998]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吉地税联字〔1998〕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现将国家总局、土地管理局《关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为了更好地加强土地出让、转让的契税征收工作,使契税征收办法与现行土地管理办法相适应,从1998年5月起,我省土地出让、转让契税实行同级审批、同级征税办法。同级审批、同级征税办法,就是按照各级政府审批土地出让、转让的权限,属于哪级审批的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由同级地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契税税款。征收的契税,按现行管理体制仍为市、县级固定收入,省、市不能与分成。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同级地税部门,督促人缴纳税款或办理手续。地税部门在收到税款或办理免税申请后,应开具契税完税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各级土地部门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要求当事人出示契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对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于需要按评估价格计征契税的,必须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须有确认权的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做为计征契税的依据。对于保证契税征收的单可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充,对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土地管理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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