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导致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查通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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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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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本文依据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现状,结合两高两部已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如何进一步增强审前调查的实效性进行了深入思考。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审前调查 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普遍关注。其因蕴含的人道主义理念和实用的经济性价值而成为世界各国矫正罪犯的首选方案。审前调查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判定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是刑罚个性化在社区矫正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但在实践中,审前调查并没有能够得到足够的重视,具体操作上的不规范、不系统、不科学,使得调查结果的信度和效果也不是很理想。   随着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两院、两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已从试点走向全面深入推进。对适用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启动主体和时间限制都进行了放宽。如何适应新阶段工作要求,真正履行好审前调查职能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一、审前调查制度的概念及起源   (一)概念   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是指法院或着其他决定机关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人格特征、社会评价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然后将调查和评估报告提交法院或者其他决定机关,供其在决定对犯罪人是否使用社区矫正时予以参考的一种制度。   由于社区矫正属于比较轻缓的刑罚执行方式,罪犯并不是在关押下在监狱服刑,而是在社会上接受改造和教育。因此在适用社区矫正时,首先考虑的应当是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其次才是矫正效果。审前调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调查,全面分析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评判能够建立在和犯罪人有关的、体现其再犯可能性的所有因素的综合评价上,以降低社区矫正的适用风险,为预防犯罪和矫正犯罪提供科学依据。   (二)起源   美国是审前调查制度的“开山鼻祖”,其雏形可追溯到1840年,由“现代缓刑之父”约翰q奥古斯图斯最先提出。后来伴随着美国缓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之配套的缓刑资格调查也不断完善。到1930年,缓刑资格调查演变成为整个量刑提供判决前的调查报告,从而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审前调查制度(英美国家称thepresentencereport)。美国创立的这一制度于1950年在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被积极倡导,之后被许多国家效仿。   二、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刑罚的重心从报应和威慑转向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改造,行刑社会化成了当今世界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甚至成了衡量一国文明程度的标志。在此基础上我国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犯罪人实施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符合世界潮流、顺应时代发展。   (一)审前社会调查是被告****利保障的必然要求   在行刑社会化和刑罚个别化的世界潮流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实行开放性的社区矫正是他们的权利,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实现司法和谐,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审前社会调查是法益保护的必然要求   刑法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保护,无论刑罚以何种形式出现,其本质都是对法益的保护,所以社区矫正等开放性刑罚措施首先不能侵犯法益,其次才以实现特殊预防为目的。故而对于拟判决非监禁刑罚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以保证其没有人身危险性是必然要求。   三、审前调查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一)启动主体单一、调查时间过短,无法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在实践中,审前调查的启动主体仅限于人民法院   既缺少各司法部门间的支持和配合,也缺乏其他法律主体的监督和制约;既不利于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也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调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审前社会调查的总体质量不高   审前调查部分关键项目因子和调查环节的缺失,导致调查报告肤浅空洞、深刻性欠缺,调查结论格式化严重、主观倾向明显,无法为法院非监禁刑的适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针对不同类型的被告人,调查项目内容的设置也缺乏应有的区分度和针对性。此外,审前社会调查分析报告的设计也过于简单,没有采用国际通用的人格测量表,也缺少明确的写作要求和用语规范,导致调查报告就事论事,停留在肤浅的表面,犯罪原因的深层剖析和人身危险性的综合判定严重不足。   (三)社区矫正审前调查与评估缺乏专职人员   审前社区调查及评估工作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应该有专业人员来承担。目前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及评估工作由专职社工协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承担,往往需要走访犯罪家庭及社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社会交往、平时表现、家庭背景、犯罪原因等情况,作出公正、客观、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仅靠现有的专职干部及社工来额外承担这项繁重的审前社会调查及评估工作,很难做到位。   (四)流于形式   因审前社会调查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审理期限总共只有二十天的简易程序案件而言,无形中给法官办案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实践中“先判后补”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审前社会调查流于形式。   (五)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导致工作人员积极性受损   由于此项制度属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一项探索,缺乏《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支持和认可,调查报告对于法院非监禁刑适用没有法律约束力,只具有参考意义。实践中,曾经出现过司法所经过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不适合判处非监禁刑,所以建议法院对该人判处实刑。但法院没有采纳司法所意见,也没有说明原因,严重挫伤了调查人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得知司法所曾经不同意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后,对工作人员表现出强烈的仇视和反感,拒不配合社区矫正工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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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矫正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决不再是随意的、擅断的,而是有客观的报告为依据的,这使得法院在判决或裁定时更加客观、公正、透明,因此,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司法腐败的发生,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正和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  (3)有利于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为法院在判决时提供了客观、可靠的依据,从而使那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人可以在社会上服刑,切实把“那些不需要监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推动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  同时,审前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对犯罪人所生活的社区的居民、邻居、同事、朋友等人员的调查,明确这些人对于对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态度,从而法院对于那些社区人员认同的犯罪分子判处社区矫正。把这样的人员放入社区,社区的人员就不会强烈地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论文资料由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反抗,就会更加积极的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监督被矫正人员,接纳他们,从而有利于提高矫正的效果,有利于社区的和谐,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有推进作用。三、我国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理由与完善倡议  (1)调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等需要调查被告人、罪犯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省市都是县司法局再委托给下面的司法所来进行调查的。这就产生了较大的理由,即由于基层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相关论文由收集整理提供,如需可联系我们.司法所人员的配备还不是很充分,它缺乏由专业人员来进行调查的条件,因此造成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不科学,结论不客观、不实际,从而会影响法院的裁判,对被告人、罪犯可能造成不公正的结果。或者即使是由县一级的司法行政机关自己进行审前社会调查,也会存在人员方面的理由。毕竟县一级司法局中这方面的专业人员也比较少,人力资源不够充分,从而也会影响到调查结果的公正性。  从全国各个省市的实践经验来看,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报告在法院的裁判中的采信率还是很高的。如江苏省在年两年间,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10500余起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评估报告在法院的采信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数据表明了法官对于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是非常相信的,对它的意见是采纳的。这些报告对于案件的结果来说作用非常重大,因此就更需要加强工作人员的素质。  要解决人员素质不高的理由,就需要我们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培养审前调查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整个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我们可以在招募人才时多注意吸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的人才来专门从事审前调查工作,从而就可以提高调查报告的质量。同时,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应该在平时多开展审前调查方面工作的专项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使他们能够完全胜任身前调查这项严肃而作用非凡的工作。  (2)审前社会调查缺乏独立的执行机构  从目前的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程序来看,首先,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法院或其他机关的委托进行审前调查;其次,县级司法局再委托基层司法所或者由县级司法局直接派出工作人员或者再吸收一些社会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组成调查小组,然后去到目的地进行调查。由此可以看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委托之前是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机构的,只有在收到委托时才临时组成调查小组,仓推动行调查工作。这样的做法,由于工作人员在平时并不是专职负责审前调查工作的,具有不稳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工作的专业性和结果的公正性,不利于审前调查工作的顺利展开。  因此,为了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了提高报告的质量,为了提升工作的专业性,使得工作人员的业务既专又精,我们就需要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小组或者类似的机构,从而才能保障调查工作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题中之义。  参考文献:  [1]王志亮:《外国刑罚执行制度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版。  [2]李云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制度浅析》,中国司法,2009年第8期。  [3]种若静:《美国社区矫正制度》,中国司法杂志,200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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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司法所关于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日,**司法所收到**县司法局转来的**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7月19日,**司法所抽调人员会同**派出所民警组成了调查组,对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家庭进行了调查,初步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现将委托调查获取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调查组组成情况:&&齐林斌**县司法局**司法所所长&&张峰**县司法局**司法所副所长&&陈兴旺**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二、适用被告人陈海兵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被告人**,男,日出生于浙江省**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县**镇****村上里62号,身份证号:152118&&个人简历:&&8岁-13岁潘滩小学&&14岁-15岁**中学&&15岁-16岁在家&&被告人**家庭情况:&&父亲:蒋祝标42岁&&母亲:杨彩萍,42岁&&被调查人员基本情况:&&杨彩萍,**母亲&&蒋明天,**镇**村主任&&三、调查情况:&&日,调查组先到****调查,**家位于**村上里62号,家中有3间2层楼。家中只有一个哑巴的老人,其父母都在**做小吃。跟**村主任蒋明天了解,**父母前些年在**开干洗店,现在在**做小吃,生意一般。但经济条件不好,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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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当网常见帮助关于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运行情况的调研――以长乐法院审前社会调查运行现状为视角作者:少年庭&&发布时间: 17:28:06关于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运行情况的调研
――以长乐法院审前社会调查运行现状为视角
审前社会调查是对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一项延伸与创新,是非监禁刑依法准确适用的支撑,是少年司法制度区别于普通司法制度的一项特色制度。2007年7月,湖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国率先正式确立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2011年5月23日,福建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试行)》,在我省正式以成文形式确立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制度。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历史沿革及内涵
1、历史沿革
美国是审前调查制度的“开山鼻祖”。19世纪40年代“现代缓刑之父”John Augustus最先提出刑事案件应适用社会调查。他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残忍地惩罚或报复,而是改造罪犯并预防犯罪”。他常出现在法庭的量刑听证程序中,花费大量的精力去确定哪些人是可以假释的,为法官提供详细的被告人“个人行为报告”,请求法官酌情缓期判决,并保释了将近2000名罪犯。John Augustus的善良之举推动麻省于1878年颁布了美国的第一部缓刑法,到1925年美国联邦缓刑法出台时,美国大多数州已经颁布了缓刑法,而与之相配套的量刑建议、量刑调查等,也已在美国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缓刑调查逐渐演变成了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从而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审前调查制度。到20世纪80年代,量刑前社会调查报告在美国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格式,并且“量刑前社会调查报告”由警察中的“缓刑监督官员”完成。随后,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虽然尚未实现专门立法化,但对该制度仍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进行简单规定。1984年5月,联合国在北京召开的“青少年犯罪与司法”专题专家会议,讨论、修改、定稿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该规则第16条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提出了规定。随后,在2001年4月12日,为了贯彻《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首次认可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其后,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及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一些省市机关陆续颁布了有关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2012年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至此,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上有了自身独立地位。
2、制度内涵
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福建省《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审前社会调查是指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审判机关的委托,对可能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向委托人民法院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活动。
以长乐市人民法院审前社会调查运作情况为例,在受理案件后,针对拟判处非监禁刑及审理时仍未成年的被告人审查决定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为此,向县、市司法局出具起诉书副本及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详见附图表一),司法局根据被告人户籍情况下发至当地司法局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书(详见附图表二)后返回法院。
根据前述相关规定及图表一、二可以归纳出审前社会调查的内涵:一委托主体,审前社会调查的委托主体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二调查主体,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为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三调查对象,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雏形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而后延伸至非监禁刑被告人,即审前社会调查的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可能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的被告人(详见图表三);四是具体内容,审前社会调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及非监禁刑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等情况。
(注:颜色线内即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适用对象)
二、我院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具体运行情况
1、年审前社会调查适用人数与适用率的总体情况
图表四:长乐法院年审前社会调查适用人数与适用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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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宋_GB2312;mso-bidi-font-family:仿宋_GB年-2013年6月,我院共对845名被告人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占犯罪总人数的30.24%。由图表四可知,我院在2010年至2013年6月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及适用比率均逐年上升。其中2010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为175人,所占犯罪总人数的比率为26.76%;2011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为224人,所占犯罪总人数的比率为27.72%;2012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为288人,所占犯罪总人数的比率为33.1%;2013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为158人,所占犯罪总人数的比率为34.2%。在各年度犯罪总人数较少增长,或说基本持平的情况下,适用审前社会调查的人数及适用率均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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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bidi-font-family:仿宋_GB年至2013年我院对未成年人适用审前社会调查愈加重视,年拟适用非监禁刑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占调查总人数的100%,该年对未成年人的调查主要由于未成年被告人均系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2012年,对未成年人的调查始出现该未成年人非为拟适用非监禁刑,纯因其为未成年人而进行调查,该情况中未成年人调查人数占总调查人数2.78%。2013年,我院实现对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100%调查率。该年拟适用非监禁刑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占调查总人数的96.83%。一是我院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实贯彻落实,突出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可能。既能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又能对具有依法从宽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从而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我院更加重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工作,坚持谨慎量刑与宽容教育相结合。2012年成立专门受理涉及未成年案件的少年审判庭,并创新一系列工作机制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力求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覆盖审判工作全程,逐步实现对审理时仍未成年的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100%适用率。通过审前社会调查进一步核实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并获取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背景与其他量刑考量情节,从而提高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准确性,在惩罚的同时,更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感化,强力促使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2、适用审前社会调查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图表五:我院少年庭年审前社会调查案由分布情况
从图表可得知,适用审前社会调查的刑事案件案由分布广泛,仅以我院少年庭2012年至2013年受理案件为例,共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盗窃、抢劫、抢夺、诈骗、传播淫秽物品、贩卖毒品、组织卖淫等16个案由,个别比例较小的案由主要是因为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如放火、绑架、组织卖淫等。分析其主要原因在于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多样性。但与此同时,案由又体现出相对集中的特征,依然集中在盗窃等侵财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这三类案由。一是该部分案由在我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大,基数大;二是该部分案由的自身特殊性,如故意伤害案件所造成的伤情多为轻伤,在审理过程中大多数能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获取被害人谅解。交通肇事案件因其系因过失引发的犯罪,案发后也多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侵财型案件所涉及金额较小,法定刑较轻,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较大。
3、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户籍及受委托司法机关地区分布情况
图表六:我院年户籍及受委托司法机关地区情况
(单位:人)
从图表六可知,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与被调查人的户籍有着极大关联。在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时,司法行政机关多以户籍地为标准考虑是否接收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本地户籍人员大多能在长乐市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在适用非监禁刑时在本地进行社区矫正,而外地人口即使经常居住地在长乐市,也无法在本地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更无法被本地司法行政机关接收进行社区矫正。
4、审前社会调查案件适用程序情况
图表七:审前社会调查案件简易与普通程序分布情况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4.0font-family:仿宋_GB2312;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mso-bidi-font-family:仿宋_GB年我院少年庭审前社会调查案件适用程序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分别占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案件40%、60%;2013年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分别占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案件41.38%、58.62%。
5、审前社会调查适用、反馈及利用情况
图表八:我院少年庭年调查适用、反馈及采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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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表八可知,若以我院委托本地与外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委托率100%来计,2012年司法行政机关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书回复给法院的反馈率为88.37%,而对最后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意见采信率为80.15%;2013年反馈率为75%,采信率为67.5%。从委托到反馈再到采信这一流程中,比例逐渐减少。委托后无法反馈比例相对较大,外地无法回复的较本地比例大。另外,反馈后采信率较高。
三、运行情况疑难剖析
通过本文第一、二大部分的阐述可知,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已有了较长时间的实践,其现状模式已近成熟,各地都有较为深厚的程序和符合本地情况的广泛而多层次的探索,但运行中仍存在难题。
1、审前社会调查立法基础相对落后性
审前社会调查理论相较落后,甚至落后于我国审前社会调查的实践。有法可依是法律运行的基础,但目前仅有针对未成年人的审前社会调查的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和针对非监禁刑人员的部门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尚未全面纳入法律层面,使得该制度在适用中缺乏强有力的立法保障。一是我国新刑诉法第268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6条虽然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相关规定,但其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全面性,既没有审前社会调查的程序规定,也没有对调查评估意见书性质的规定及如何适用等的具体规定。二是对于非监禁刑适用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托仍在两院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省市地区自行拟定的相关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相关的立法基础相对落后。
2、审前社会调查委托中的操作困难性
一是审理期限与调查时间的限制与冲突。基层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较为普遍。根据法律规定,简易程序的结案时间为20日内,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的时限为10天,虽然规定中第18条表明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调查评估时间相应减少,但该情况下获取的调查结论可能因为时间限制流于形式,而且实践中因调查情况复杂或外地人口需要邮寄至户籍地进行调查情况更常发生,其所需时间更长,而外地人口所占比例也较大。因此,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有极大滞后于法院结案时间的可能。据此,一则对外口人员无法公正对待。因审限限制,对外地人员适用非监禁刑限制较大,出现本地人口与外地人口适用的不平衡,无法实现法律上的公平;二则公正与效率原则无法兼顾。审前社会调查的适用体现了公正,而审限的限制则与效率相挂钩。在维护法律权威与公正的情况下调查时间的长短可能影响到当庭裁判率。在我院实践中,因调查时间与审理期限冲突而造成无回复的约占无法反馈总数的40%。
二是外地人口审前社会调查的操作困难。外口人员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2012至2013年,我院少年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外地人口占总人数63.76%。外地人口因其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的难以确定与证明,常常造成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以长期不在辖区居住为由无法进行实质性审前社会调查,而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又以属外地人员,流动性较大拒绝进行审前社会调查,两地司法行政机关互相推诿的情况。另外,从时间上来说,外地人口如若发回其户籍地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就常发生与审理期限相冲突而无法获得最终结论的情况,这可能造成对外地人口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较本地人口低;从程序上来说,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第24条,在认定经常居住地时需要暂住证、村委会证明或租房协议等方可进行审前社会调查。但在司法实践中,外地人员由于“熟人社会”条件的限制,取得村委会证明的难度较大;或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未能及时办理暂住证;或是由于流动性大及生活条件限制,无法签订长期租房协议。以上种种都将限制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从而无法在经常居住地对外地人口进行审前社会调查。
案例一:2012年5月10日,我院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1994年3月出生的张某某,户籍地为福建省霞浦县,暂住长乐市潭头镇。经审查发现,被告人在该案中行为显著轻微,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另一方面,被告人张某某刚满十八周岁,日常生活费基本靠上班赚来,工资大部分交其阿姨保管。平时比较安静听话,性格随和,下班以后几乎都在家玩电脑,没有不良嗜好,没有劣迹。遂我院决定对其进行审前社会调查,以进一步了解被告人情况。因被告人张某某父母先后出国,其辍学后于2009年开始住在长乐潭头的阿姨家,并在金峰上班。为此,我院决定在经常居住地进行调查,因被告人张家兴居住多年却未曾办理过暂住证,亦无法得到其所在村委会证明,故我院向长乐市司法局出具了一份“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委托审前社会调查的说明”,并提交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起诉书副本。潭头司法所通过走访,出具了一份无法对被告人作出详细的审前调查的说明报告,并将审前调查的材料退还至市司法局。后我院即深入其经常居住地自行开展调查,走访村委,向其住所地邻居制作调查笔录,并亲自询问被告人的老板了解其工作情况,最终获得调查结论。这一过程历时一个月多。其调查操作困难性可见一般。
3、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的定性模糊性
根据我院近几年的实践可知,2012年是长乐市审前社会调查形成文书的名称的转变年,调查评估后形成的文书名称由“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变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但名称的转变仍无法明确审前社会调查结论的性质。
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和两院两部的意见及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报告)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结论的属性为何仍有待确认,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对该结论是否需要进行庭审质证有着不同观点,因此各地践行着不同做法。一种观点认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应当作为证据中的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另一种观点认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仅作为一种参考,因此不需要进行庭审质证。为此,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的定性仍在模糊阶段,因此而造成对审前社会调查制度适用的可有可无,无法发挥其作用。
4、审前社会调查的强制前置性
审前社会调查为法院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在获取未成年人准确信息方面也有着重要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审前社会调查强制前置性这一问题,即若调查结论认为适用非监禁刑就可以判处非监禁刑,若结论认为不适用非监禁刑就不能判处非监禁刑,否则不予接收进行社区矫正。是否接收进行社区矫正关系到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同时又体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审前社会调查的强制前置性,造成案件审理的隐患或说是后顾之忧,给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维护司法独立性造成额外压力。
案例二:2013年4月11日,我院受理了被告人周某与毛某(女)强奸罪一案。两被告人系夫妻关系,户籍地均为贵州省惠水县,并长期租住在长乐市鹤上镇。被告人毛某被取保候审。经审查发现,被告人毛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且其案发后认罪态度好,鉴于被告人毛某尚需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家中还有两老人,其作为家中唯一的劳动力,综合考量案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拟对被告人毛某适用非监禁刑。因被告人毛某及其家中老人与子女均长期在长乐工作、生活,根据福建省《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我院决定委托长乐市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提交了审前社会委托函、起诉书副本、村委会证明、租房证明等材料,司法局于5月10日至16日对毛某进行了调查评估,形成长司矫评估[2013]9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认为鉴于被告人毛某属外地人口,总体情况不稳定,同时所在村委会认为若其实施社区矫正对周围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不同意在本辖区实施社区矫正,故司法局认为被告人毛某适用社区矫正的风险度为高,不适用社区矫正。法院经过审理后对被告人毛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执行阶段,考虑到被告人毛某的特殊家庭情况,我院积极与司法局进行沟通,建议接收被告人毛某同意让其在经常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但司法局与村委会以风险高为由拒绝接收,我院只能将执行材料重新寄至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并告知被告人回户籍所在地进行社区矫正。从具体情况看来,该做法无法做到最优适用社区矫正。在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地的情况下,无法根据被告人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有利于被告人的社区矫正方案。从另一方面来说也造成了审前社会的调查与适用社区矫正适用的具体情况的分离。
四、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完善构想
1、构建立法体系,夯实理论基础
一是构建统一又区分的立法体系。统一,即要有一个统领性法律对审前社会调查进行全国性统一规范,实现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法律适用的一体化。区分,即要以对象与地区进行区分性立法。从对象上分析,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在实践中越来越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审前社会调查,因此要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进行区分,在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中加入对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及其个人信息的调查内容,建立具有特色的针对未成年人的审前社会调查。对未成年人适用审前社会调查的委托函应当区别于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参见图表一),增加对被告人家庭情况的详细资料及教育情况等内容。在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指引下,实现刑罚的个别教育、感化作用。从地区上分析,关于审前社会调查的立法要以地区特色为参考,构建适合于各地区具体情况的立法体系。
二是在立法时将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的适用由“可以”改为“应当”。为更好地兼顾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及社会各方的利益,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模式应以恢复性司法模式为主、司法模式为辅的组合设计。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同时兼顾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社会其他各方(如村委会)等的利益,根据未成年人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立法方针以“教育、挽救、感化”为主,因此立法时应当加重对未成年人的审前社会调查,从理论上实现对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100%适用率,以支撑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实践,最大程度上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2、完善调查流程,协调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法院、检察机关为辅的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参见图表九)。公安机关较法院与检察机关有着天然的侦查优势,在调查案件的同时更易获取与被告人相关的各项信息。在实践中常有侦查阶段有法定代理人或亲属参与调查,但审理阶段无法联系法定代理人或亲属的情况。为此,应当将审前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前置,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这样既能有效解决调查时间较长与审理期限紧张之间的冲突,又能保障调查报告的质量,从而与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相协调,发挥审前社会调查的最大作用。还要注意的是做好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衔接。
图表九:审前社会调查流程
而理想模式是公安机关即开始着手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再由检察机关将调查评估意见书附卷提交法院,最后由法院对调查评估意见书进行审查并参考量刑。(参见图表九红色部分)
二是建立本地与外地司法局间直接委托关系。若公检法部门审查拟适用审前社会调查的外口人员后委托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本地司法行政机关若无法获取准确调查结果,就可直接委托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节省返回法院后法院另行委托的时间。因此,这一程序完善既有利于保护外口人员的适用非监禁刑的公正性,也保障调查结论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3、明确报告定性,辅助制度功能发挥
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的“参考”性质进行准确“定位”,充分肯定其在适用刑罚上的“酌定”作用。从证据的概念上来看,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从报告的形成方式来看,意见书掺杂着调查人员与参与调查人员极大的主观性,在实践中较大成分存在着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家属达成金钱交易,换取法院判处非监禁刑的机会,为防止造成调查人员权力寻租现象,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不适宜作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在立法中,应当明确其“参考”性质。
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
(&#160;&#160;&#160; )长刑初字&#160;&#160;&#160;&#160; 号
调查评估意见书
长司矫评估[2013]&#160; 号
长乐市人民法院:
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160;&#160;&#160;
年&#160; 月&#160; 日至&#160;&#160;&#160; 年&#160; 月&#160; 日对被告人&#160;&#160;&#160; 进行了调查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个人情况:&#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
&#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
家庭和社会关系:&#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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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表现:&#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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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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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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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鉴于被告人&#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 。故被告人&#160;&#160;&#160;&#160;&#160; 适用社区矫正的风险度为高(中、低),(不)适用社区矫正。
年&#160; 月&#1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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