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农村的农村土地确权的意义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系列博文的说明 - 顽劣的石头的博客 - CSDN博客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系列博文的说明
农村土地确权
& & & & & 想要获取更多关于土地确权的专业知识,可加入土地确权专业交流群()。
& & & 从日起,我作为项目负责人开始负责河南省新蔡县(第一标段)和永城市(第七标段,从开始负责)的农村土地确权项目,在我和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这两个项目都得到了农业局的高度认可,也是其他标段学习的榜样。在工作过程中,我认真研究农业部的三个规范(33) 、34) 、35))、河南省土地确权技术方案、农办经关于成果图制作的规范([2015]23号)、农办经关于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2015]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及当地的实际情况,总结形成了一系列关于土地确权的原创性成果,包括图解地块、调查公示、数据入库、会议纪要、系列文档、成果展示、数据处理工具等,下面对相关内容做以下说明:
& & & & 1. 博文是本人在工作过程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总结的,若与所从事的项目要求、规范等不一致,请以当地要求为准;若因参考博文而对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本人概不负责,特此写在这里,请务必注意!!!
& & & & 2. 博文中用到的数据,为新蔡县和永城市实际工作中的部分示例数据,参考时请结合项目数据进行。
& & & & 3. 系列博文主要涉及图解地块、调查公示、数据入库、会议纪要、系列文档、成果展示、数据处理工具等,为便于小伙伴参考学习,我已将博文内容制作成PDF并打包同步分类上传到资源中,需要的小伙伴请按照以下地址下载(需要相应的资源分哦...):
& & & & 数据入库说明之苍穹软件篇(5资源分):http://
& & & & & & &数据入库说明之国源软件篇(5资源分):http://
& & & & 数据处理工具及使用说明(6资源分):http://
& & & & & 4. 由于马上要从事新的工作,土地确权工作将告一段落,故此今天将相关成果总结共享出来,既是对自己的一个提高,也希望能对从事确权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 & & & 5. 如果博文内容有问题,或者你想就确权的技术问题与我交流,可通过QQ()与我联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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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一小步也想与你分享  谁有甬政发〔2012〕54号 文件的,是有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的文件。对农村人来说有什么影响,我们农民应该做什么?或者说有什么可做的?  给分析分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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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是农民,同求  
  什么意思.  
  我上次在新闻上看过,之前在是在一些试点。主要是因为农村很多土地权属不清、纠纷比较多,所以要通过土地确权把土地划分清楚。文件倒是没有,嘿嘿
  谁有甬政发〔2012〕54号 文件的,是有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的文件。大家共同需要。拿到请发出来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公报 &&2012年政府公报 &&2012年09期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2〕54号   17: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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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有关要求,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通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理清土地产权关系,明晰各类集体土地权属,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需要。通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可以进一步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摸清土地利用情况,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加大土地投入、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建立耕地保护的长效机制。  (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通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及其范围,能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减少因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上访,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地籍信息管理系统。2012年底前必须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实现全市地籍管理基础信息全覆盖。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二)主要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1. 全面完成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工作。继续推进村庄数字地籍调查,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及时进行变更调查和登记,成果数据实时更新,保持地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2. 全面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实地补充调绘农民集体组织一级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农民集体组织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并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土地权利证书上只记载所有权总面积,不分地类进行登记。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有争议的,只调查,不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每年末变更登记一次。  3. 稳步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村民自治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 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的土地登记资料。应用数字地籍调查成果,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的土地登记资料,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规范的,进行补正完善;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进行修测补测;发现登记错误的,进行更正。  5.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和权属争议调处排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土地登记数据库,将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数据上图入库,做到全市地籍管理基础信息全覆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系统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发建设。  (三)时间安排  1. 到2012年4月底前,完成包括成立领导机构、落实经费、培训人员、宣传动员、收集资料、制订方案、完善技术规范等各项准备工作。  2. 到201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工作,并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完成市、县二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建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并登记发证;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和权属争议调处排查管理信息系统。  3. 到201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健全完善土地登记数据库,将土地登记数据上图入库;完成已有的土地登记资料整理和完善工作。  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信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发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具体承担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督查、技术指导与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区、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明确工作主体。市、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定主体,各有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负其责,确保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序进行。乡(镇)政府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地籍调查、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要按照中发〔2010〕1号文件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和1:500村庄数字地籍调查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宣传典型经验及做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做好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参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人员和专业队伍开展培训,明确要求、统一方法,确保我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五)确保工作质量。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禁利用土地登记发证机会将违法用地合法化。要统一标准、科学调查,建立地籍测绘、地籍调查工作监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完善法律手续,在确保工作进度的同时,严把质量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我们农民能主动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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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A2.B1.B2-]&[文网文[号]&[国新网许可证:]&
版权所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技术支持:江苏知能邮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土地确权是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后的再次完善,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在工作中遇到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家庭成员等方面。需要确权人员掌握相关政策,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妥善化解,推动确权工作的顺利实施。下面是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的13个问题:
  地块权属方面
  代耕代种。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也有的农户提出经过多年代耕,土地肥力上升,也应相应补偿。对于以上纠纷,一般支持对代缴农业税费要求的补偿,不支持地力上升要求的补偿。按此方法处理该类纠纷,群众一般无异议。
  互相调田。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如果双方能协商维持现状的,可以按现状确权,即按照私下调整过的地块和面积确权,但需要办理转让或互换手续,转让的还需经发包方同意,并经村委会签章认可后,再行确权,即&先转让、再确权&;如果面积不等,面积较少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可协调进行适当补偿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按现状解决的,则按照二轮承包时各户原有地块和面积确权。双方争执不下,又不同意以上方案的,可暂缓确权,待双方纠纷解决后进行确权。
  弃耕后要田。这些弃耕又要田的农户一般都是经济状况较好、较早迁往城镇的家庭,群众和确权的村组干部在感情上难以接受返还其承包权的要求。但根据确权要&长期化&、&固化&的政策,不能因为其曾经抛荒弃种的短期行为,而使其失去这份长久的、要固化的财产权。这里需要做好村组干部的思想工作,一切以政策为准绳。因此,对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分情况进行处置:曾经明确放弃责任田,村委会有申请书、承认书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确权;对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动员其放弃要地诉求,收归集体;对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尊重其意愿,动员其与现耕种农户协商解决,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不愿放弃、协商未果的,暂缓颁证,待纠纷解决后再确权。
  承包地被部分征用。确权中会遇到的矛盾是:有的村组认为承包耕地是集体所有,因此将部分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全组农户中按照人口、承包地面积等进行分配,没有和被征承包地绝对挂钩。现在被部分征地的农户对确权工作提出要求:要么重新分地,要么重新分钱。承包地部分征收可以这样处理: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户享受的,已征面积不确权,其他未征收面积确权;由其他农户共享的,可以根据农户要求,按照现有人口重新分配未征地面积后再确权,即&先调田、再固化&。对正在办理征收手续,在可以预见的较短时间内能够办妥手续的,可以不确权;如果征收手续办理时间不确定,则可以先确权,待征收时在&土地确权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登记。
  集中居住。集中居住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少数农户响应政府号召,拆除过去住在村组内的散居房屋,搬进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点。集中居住只是改变了农户的宅基地,没有改变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但对于规划建设集中居住点的村组来说,其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已经改变了。目前集中居住的试点中,一般有两种用地模式:一是征收,二是临时用地,即视同流转,每年支付流转费。对于征收模式,已办征地手续的不确权;可预见近期不能办理征收的,可以&确股确利&。对于临时用地模式,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确权确地到户,如果群众有要求,也可以&确股确利&。待办理征收手续后,在&土地确权管理系统&中登记转出,即&先确权、再转出&。对于集中居住的剩余地,一般失去了原有的地貌特征和权属四至,可以&确股确利&,也可作为流转地,在该组所有农户中按照原分田面积分摊,进行确权。
  地块面积方面
  承包面积。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承包面积主要是根据二轮承包资料确定的。对于二轮承包资料完善的村组,先按照二轮承包资料确定合同面积;在此基础上,再与计税面积(或粮食补贴面积,下同)核对,合同面积一般应等于计税面积。如果不等,需寻找原因,剔除不合理部分或增加面积。当合同面积大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减少和藏田两种情况,实际减少应按照小者确权,藏田应按照大者确权。当合同面积小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增加和骗取补助两种情况,实际增加应按照大者确权,骗取补助按照小者确权。对于剔除的不合理面积,根据确权政策,可以仍归原农户耕种,不影响使用权,但是不能确权。对于二轮承包资料不太完善的村组,有各户二轮承包合同面积和分田面积,但没有每个地块的合同面积,因本次确权需要确到每个具体地块,应先倒轧还原出该户每个地块合同面积,即&先还原、再确权&。对于二轮承包资料什么都没有的村组,建议采取实际丈量的方法,将丈量面积作为分田面积,将计税面积(或粮食补贴面积)作为合同面积,倒轧还原出该户每个地块合同面积,即&先丈量、再确权&。实测或图解测量后,实际测量面积有时会出现和合同面积差距较大的情况,需要通过比对寻找原因,是否存在指界、勾图、计算等误差,最终要得到合理解释。如果是相邻两户,同等的劳动人口,出现有差异的面积,则需要考虑测量的误差范围,在测量范围内可作细节微调,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需要注意的是,绝不能为了使实测面积和合同面积相符,而随意调整实测面积,必须重视差别。
  流转地块。对于没有改变界址特征的流转地块,可以直接通过测量确权。对于失去界址的流转地块,一般只能测量整个流转地块,进行四点或多点定位,得出大地块面积。四至可以标注大地块四至,该地块各户共有一个地块编码,属于该地块的原承包农户共有(不是全组共有)。各户的确权面积,即各户实测面积应等于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对于测量溢出面积(实测面积-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分田面积的,根据实际分田面积分摊给农户,一般不做集体收回,不与民争利,即&先分摊、再确权&;分摊方法是各户实测面积=流转地块实测总面积&流转地块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各户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二是没有分田面积的,大于合同面积的溢出面积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群众强烈要求分摊的,也可进行分摊。实践中也会出现相反情况,即实测面积小于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的,则需要折算后确定各户实测面积,即&先折算、再确权&。折算方法是:各户实测面积=流转地块实测总面积&流转地块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各户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对于流转地块,《公示图》中应注明 &流转地&或&共有地&字样,应注明该地块合同总面积、分田总面积、实测总面积、机动地面积,且符合逻辑关系,即实测面积减去合同总面积(或分田总面积)=机动地面积。机动地面积应同时在《公示表》中最后栏列出,使所有地块都在表中,让群众看得清清楚楚。
  零田。零田是指大田之外的自留地、找足地、边角地等。有的村民小组将其纳入二轮承包面积,有的村民小组没有纳入二轮承包范围;有的田有四至特征、有的田没有四至特征。因此,可以大致区分三种情况处理: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且分得清界址的,指界确权;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分不清界址的,以原合同面积确权,溢出面积分摊农户或作为集体机动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的,不管有无界址,均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不确权。
  宅基地、竹园。二轮承包时,有些地方将部分宅基地、竹园面积计入了二轮承包面积,主要是这些村组宅基地、竹园面积较大,超过了农村认可的0.4亩,对超过的面积,当时便作为承包面积。根据确权政策,宅基地、竹园抵算面积不确权。但是这样就发生了矛盾:二轮承包时合同地块数和面积均包含宅基地、竹园抵算面积在内,现在实测地块数和面积均不包含在内。可以这样处置:在《调查摸底归户表》中应统计宅基地、竹园抵算面积,作为一个地块,这样才能与二轮承包总地块和总面积相符;相应地,在《公示表》中每户的地块最后栏设定为宅基地栏,列出二轮承包抵算合同面积,实测面积为零,同时标注&不确权&字样,在《公示图》中不需体现;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在二轮承包面积栏显示宅基地、竹园抵算面积,实测栏该项面积为零。这样,既保证符合农业部规程,又符合地方特色,便于群众的理解。
  现场指界。界即是地块四至,是指具体地块的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相邻物、相邻户。现场指界是指确权工作中,由镇、村、组干部和熟悉情况的党员群众、机耕手、参与分田的老同志共同指界,对承包地现状进行区分权属和四至,使测量人员进行实测定位或图解勾线。现场指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两户的界址点一般在田埂中央,如果分田时没有将田埂计入,指界时可以从田埂内侧定位;对于一户连续几个地块的,特别注意分清跨田块、跨沟渠、跨道路的界址;对于田头有建筑物、水泥场、旱谷物种植的,原则上基于二轮承包丈田情况确权在内,如果国土&二调图&、影像图上已经变成建设用地,则不宜指界在内;对于有些边田存在的私下扩田现象,群众有意见的需根据二轮承包情况予以剔除,但不影响继续使用;对于新做道路、渠道,村队已经补偿的,可直接予以剔除。总之,指界关系到权属和测量面积的准确,一定要共同到现场,实地指界,同时在指界相关表格、底图上,和相关农户一起签字确认。
  家庭成员方面
  户主。户主姓名,应和二轮承包合同、二轮承包证书、户籍信息一致。如果原户主亡故、年龄较大自愿转给子女等原因,由农户自行决定新户主。
  共有人。共有人是指除户主以外的家庭成员。《调查摸底表》中共有人情况,包括原有成员、增加成员、减少成员,原有成员+增加成员-减少成员=现有成员。原有成员是指在1998年二轮承包时点,该户当时的实际家庭成员。如果二轮承包资料完备,按照二轮承包资料和户籍信息填写共有人;如果资料不全,需要农户自己填写,村组熟悉情况和年长的同志审核。土地承包权是以户为单位的承包权,不是某个人的承包权,对个别确实已经模糊不清、农户有争执的情况,需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增加成员主要是婚进、出生、其他迁进等原因增加,减少成员主要是亡故、婚出、其他迁出等原因减少,应在备注栏注明增减原因。人员变动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变动的人员是否列为家庭共有人,由农户自主确定,经发包方认可,填入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注意,对亡故事项填写要慎之又慎,一定要核实清楚后填写,更要防止笔误,以免引起误会。
  继续承包、拆并户。继续承包是指二轮承包期内的户主现已亡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由其配偶、子女承包经营。继续承包可由农户自行确定继承人作为新户主,不能因为举家迁往城镇而不确权。拆户,也称分户,是指父母与子女、几个兄弟之间在户籍上分为两户或更多。对已经拆户的,且对承包地块和面积达成协议的,由农户自行确定新户主,按照变更后的户籍关系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对于在确权过程中提出拆户要求的,能够一并解决的就分成两户,分别签订合同,不能一并解决的按现状确权,待以后进行变更登记。并户,也称合户,除因婚姻等特殊原因,一般不支持合户,应按照原承包关系确权。另外,对于单身和五保户亡故的、其他原因绝户的,其原承包土地可收归集体,作为机动地处置。
182人有用355人有用284人有用156人有用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农民失去土地后失业没有稳日,同时服务于杭州、嘉兴、宁波(简称&甬&)三个市的土流网&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
178人有用352人有用282人有用154人有用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农民失去土地后失业没有稳日,同时服务于杭州、嘉兴、宁波(简称&甬&)三个市的土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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