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员能自己定损吗,定损协议发生争议时该怎么处理

&&&&&&&&&&&&&&&&&&&&对保险公司定损有争议怎么办,定损单效力如何认定
对保险公司定损有争议怎么办,定损单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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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保险公司定损有争议的情形在实务中,因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定损单持有异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大量存在,此类案件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就定损单存在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形:1、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单确定的损失数额,并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此时,由于双方未就修理项目和数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大多数情形下,被保险人会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然后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修理项目和数额提出异议,若保险公司异议成立的话,被保险人可能要自行承担不合理部分的修理费用。2、被保险人认可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就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但在修理过程中,实际修理费用超过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数额,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并引发诉讼。3、被保险人报案后,在保险公司未出具定损单前,直接委托第三方的鉴定机构或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直接委托当地价格鉴定部门,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数额进行修理,后被保险公司拒赔。在因上述3种争议所引发的诉讼中,法院判决支持被保险人的案例占了更大的比例。二、定损单效力如何认定对定损单效力进行认定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平衡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具体分析如下:1、保险公司的定损行为具有合理性,无论在车辆损失险,还是在责任险条款中,一般都设置有定损条款,即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就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确定,对车辆损失修理的范围、项目和费用进行约定,即保险理赔程序中的“定损”。保险公司设置定损条款,进行定损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定损行为来降低因被保险人不诚信所带来的经营风险,防止保险诈骗行为的发生,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诚信水平的怀疑,在当前社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中加入定损环节,是十分合理的。如果否认保险公司定损行为的合理性,完全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修理费用赔偿,那么将出现大量的保险诈骗案件,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会大大增加,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2、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因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定损知识、地位优势上的差异,导致在定损过程中,被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主要表现在:首先,从形式和保险条款的规定上看,定损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在实践中,往往保险公司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而被保险人因为对车辆修理知识和修理项目价格的严重缺乏,在定损过程中,根本无任何发言权,所谓的协商确定,名不符实。在大多数情形下,都是由保险公司的定损、查勘员直接出具定损单,然后由被保险人直接签字确认,可能出现保险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形。其次,由于目前修理企业分为不同的等级,而不同等级的修理企业在修理工时和配件价格方面的收费标准是不同的,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在保险公司定损后,往往因为被保险人选择修理企业资质和等级的不同,而出现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实际修理费用超过保险公司定损数额的情形,容易引发争议。3、对定损单或定损协议发生争议时的处理第一,在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数额或报案后,保险公司超过约定期限,未及时出具定损单的情况下,因定损单未经被保险人确认而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因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单而无法由双方确定损失,在此种双方对损失数额无法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被保险人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数额进行修理或按照实际损失来进行修理,但应允许保险公司对修理费用的合理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若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应允许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但在此种情形下,由于对修理费用合理性、关联性的举证难度较大,故要求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事故时,要提高意识,注意保存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特别要注意收集事故现场和车辆损失本身的证据材料。第二,应尊重定损单或定损协议作为合同的效力。定损单或定损协议,虽有保险公司出具,但被保险人对定损单或定损协议进行签字确认后,应视为双方就定损内容达成了一致,该定损单或定损协议就具有了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执行。若被保险人对定损单提出异议,或实际修理费用超过定损数额较大的,法院可审查定损协议是否存在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情形,可通过对定损协议的撤销来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但不应轻易否定定损单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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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教你化解车险定损争议
买车之后的首要问题就是选择一个合适的车险,车主购买了后一旦出现事故,定损就是赔偿的必需环节,也极易产生纠纷。让很多车主头疼不已。车主在汽车出险后尽量规避争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车险定损争议如何化解,在投保车险时,有哪些问题是我们必须知道的?车险定损的维修金额争议:维修金额的多少,是车主与争议最多的问题,车主们认为定损员给予的维修金额总是低于到汽车培修厂维修的价格。车险定损员在现场进行勘察时,一般是参考市场培修代价,尽量确定合理公道的培修金额,但培修厂由于所进的整机代价较高,所以维修费用比一般市场价要高一些。其实,对于定损金额有争议时,车主可以与车险定损员多做协商,也可让定损员与汽车培修厂进行价格协商。车险定损的培修方式争议:定损时,还有一个问题倍受争议:车险定损方式,即损坏的部件是维修还是更换的问题。车主们认为,从安全角度出发,为防隐患,希望出险后的车辆某些部件还是要更换的;而保险公司对出险车辆损坏部件的处理意见以修复为主。车主们与保险公司在这个问题上,你来我往,争议激烈。对于培修方式的争议,专家建议,车主尽量不要在这个问题上过于纠结,有些部件如无须更换,就退一步,以避开分歧,确定好培修方式,确保能够获得相关赔偿。  车险定损小技巧及时报案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应该及时定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本来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通过拖延时间来篡改损失规模,要求虚假赔偿的保险风险,以及因为拖延时间使得损失难以确定的保险风险。&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及时报案&是不少保险公司拒赔时惯用的说辞,尤其在车险中出现得较多。但是,&及时报案&只是笼统说法,而没有量化的规定。有时车主只是由于工作繁忙或遗忘等原因没有及时报案,就被保险公司&理所当然&拒赔了。专家建议一旦发生事故,车主最好还是在第一时间报案,这样对自己和保险公司都最有利。毕竟拖得越晚,自己获得赔偿款的时间也越晚,遭到拒赔的可能也越高。而一旦走上诉讼道路,难免又要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定损金额要协商车险投保人在定损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定损员给出的定损金额低于维修厂给出的维修费用。一位保险公司定损员告诉记者,定损员在定损时会参考市场维修价格,确定合理的维修金额,但维修厂因进货渠道等原因,所进的零件价格较高,或维修厂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维修金额比较高。这种情况下顾客可以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并由定损员和维修厂协商处理。  勿先修理再索赔有的车主在出险后,会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然后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情况很容易造成保险公司对修理项目和数额提出异议,导致被保险人要自行承担一部分修理费用。车险理赔定损争议往往聚焦在维修方面,除了投保人和定损员认定的修理价格不一外,最容易出现的就是对个别零件是修理还是更换上意见不合,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部件以修复为主。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在修理之前事先确定修理的方式,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车险投保知识我国的车险可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又包括、等险种。其中车损险、交强险和三者险,可承保被保险人的车辆本身和第三者责任。另外,还有其他多个险种可供车主选择。如,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涉水损失险、车身划痕险、自燃损失险等。需要提醒车主的是,某些情况下,车主可能不会得到保险赔偿。比如,有车主投保了盗抢险,但如果是车内物品被盗,就不属于理赔范围,因为盗抢险只承保全车被盗;又如,涉水损失险保障的是车辆在涉水行驶时,导致发动机进水而产生的发动机修理费,但不包括在已经熄火的情况下,车主强行在水中启动发动机而造成的损失;另外,玻璃单独破碎险只保障车辆在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本车玻璃的单独破碎,如果是车灯、车镜玻璃破碎就不属于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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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定损行为的合理性及定损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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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原告李某认为,其车辆因修理所花费的实际费用是18000元,该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车辆修理前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修理项目、修理费用等内容,在我公司对保险车辆损失定损后,向李某出具了定损单,李某对定损单进行了确认,双方已对修理项目和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定损单具有合同效力,应严格按照定损单确定的损失进行赔偿,故超过10000元的修理费,属于李某擅自扩大的损失,我公司不同意赔偿。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案例:   原告李某,日,将自己的家用车向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期限自日至日,并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日,原告李某驾驶保险车辆,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桥附近,因遇到紧急情况处理不当,与路边的隔离带相撞,造成本车前部严重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对车辆进行了拍照、定损,并确定李某车辆损失为10000元,李某在定损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后李某在某一级修理厂修理实际花费修理费18000元,在李某拿着车辆维修发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拒赔,李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李某认为,其车辆因修理所花费的实际费用是18000元,该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车辆修理前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修理项目、修理费用等内容,在我公司对保险车辆损失定损后,向李某出具了定损单,李某对定损单进行了确认,双方已对修理项目和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定损单具有合同效力,应严格按照定损单确定的损失进行赔偿,故超过10000元的修理费,属于李某擅自扩大的损失,我公司不同意赔偿。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签字确认了被告出具的定损单,定损单具有合同效力,但定损单确定的数额系由被告根据其经验,对保险车辆修理费用的估算,具有预判性,定损数额与实际修理费用之间存在差距,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在定损数额与原告实际修理数额相差8000元的情况下,定损单作为协议其本身显示公平,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8000元。   评析:   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因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定损单持有异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大量存在,此类案件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就定损单存在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形:1、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单确定的损失数额,并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此时,由于双方未就修理项目和数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大多数情形下,被保险人会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然后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修理项目和数额提出异议,若保险公司异议成立的话,被保险人可能要自行承担不合理部分的修理费用。2、被保险人认可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就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但在修理过程中,实际修理费用超过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数额,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并引发诉讼。3、被保险人报案后,在保险公司未出具定损单前,直接委托第三方的鉴定机构或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直接委托当地价格鉴定部门,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数额进行修理,后被保险公司拒赔。而在因前述3种争议所引发的诉讼中,法院判决支持被保险人的案例占了更大的比例,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较为被动不利的地位。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行为具有很大的合理性,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能简单否定保险公司的定损效力,应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平衡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具体分析如下:   一、保险公司定损行为的合理性   无论在车辆损失险,还是在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一般都设置有定损条款,即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就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确定,对车辆损失修理的范围、项目和费用进行约定,即保险理赔程序中的&定损&。保险公司设置定损条款,进行定损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定损行为来降低因被保险人不诚信所带来的经营风险,防止保险诈骗行为的发生,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诚信水平的怀疑,在当前社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中加入定损环节,是十分合理的。如果否认保险公司定损行为的合理性,完全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修理费用赔偿,那么将出现大量的保险诈骗案件,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会大大增加,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二、保险公司定损行为的弊端   虽然定损作为保险公司合理的经营行为,具有合理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因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定损知识、地位优势上的差异,导致在定损过程中,被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主要表现在:首先,从形式和保险条款的规定上看,定损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在实践中,往往保险公司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而被保险人因为对车辆修理知识和修理项目价格的严重缺乏,在定损过程中,根本无任何发言权,所谓的协商确定,名不符实。在大多数情形下,都是由保险公司的定损、查勘员直接出具定损单,然后由被保险人直接签字确认,可能出现保险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形。其次,由于目前修理企业分为不同的等级,而不同等级的修理企业在修理工时和配件价格方面的收费标准是不同的,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在保险公司定损后,往往因为被保险人选择修理企业资质和等级的不同,而出现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实际修理费用超过保险公司定损数额的情形,容易引发争议。   三、对定损单或定损协议发生争议时的处理   第一,在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数额或报案后,保险公司超过约定期限,未及时出具定损单的情况下,因定损单未经被保险人确认而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因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单而无法由双方确定损失,在此种双方对损失数额无法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被保险人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数额进行修理或按照实际损失来进行修理,但应允许保险公司对修理费用的合理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若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应允许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但在此种情形下,由于对修理费用合理性、关联性的举证难度较大,故要求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事故时,要提高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特别要注意收集事故现场和车辆损失本身的证据材料。   第二,应尊重定损单或定损协议作为合同的效力。定损单或定损协议,虽有保险公司出具,但被保险人对定损单或定损协议进行签字确认后,应视为双方就定损内容达成了一致,该定损单或定损协议就具有了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执行。若被保险人对定损单提出异议,或实际修理费用超过定损数额较大的,法院可审查定损协议是否存在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情形,可通过对定损协议的撤销来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但不应轻易否定定损单的合同效力。   【作者简介】麻增伟,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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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房产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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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损协议不能作为理赔依据
案件 日,廖某(系车主朋友)驾驶保险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7月6日作出岩直〔2011〕第06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中国人保长汀支公司查勘了现场并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损, 日,车主曾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一次性定损协议书”,并确定损失金额为6万元。之后,曾某要求保险公司依照该协议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属于免赔范畴,定损协议不作为同意赔付保险金的意思表示”为由拒绝理赔。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曾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案。 说法 该案中,为什么《一次性定损协议》不构成保险公司同意理赔的意思表示呢?首先审查的就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如合同已明确约定将《定损协议》作为保险公司同意理赔的依据,或者双方已在《定损协议》中明确保险公司同意按该协议实际赔付保险金,则车主(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依据《定损协议》主张理赔,但这种情形并不多见,该案也不存在这样的情形。从目前保险行业的惯例看,大多数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都要先核定损失,再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多少,即需经过定损、理赔两个阶段,大多数保险事故发生后,除签订《定损协议》外,车主(投保人、被保险人)还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并等待保险公司对理赔请求作出核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因此,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同意实际赔付保险金应以“核定结果”为准。 提醒 广大市民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注意区分查勘定损与理赔的程序(合同条款一般也会将理赔条款与查勘定损条款区分开来),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出理赔请求并递交理赔材料,同时应注意保存好所有相关书面证据(如查勘定损材料、理赔受理单、拒赔通知书等),以备诉讼时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讯员 陈立烽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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