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何种类型的卫生监督所执法依据?其依据何在?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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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审判机关依据何种法律.采用什么方式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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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第72页。本案中审判机关依据何种法律、采用什么方式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范某损坏王某财物的行为既违法又缺德,请结合法院判决,对“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道德”发表见解。
教材第72页。本案中,审判机关依据何种法律、采用什么手段追究侵犯财产罪犯的法律责任?
青年小陈迷恋网络游戏,为筹钱打网络游戏和购买装备,他模仿网络游戏中的暴力手段,持刀拦路抢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本案中,审判机关是依据何种法律、采用什么手段,追究小陈的法律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为什么法律要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范某和原告王某是邻居。范某砌墙时将其房后已明确归王某使用的宅基地圈在自己院子里,并把其中王某栽的树砍了41棵,厕所拆毁,与王某发生纠纷。王某一纸诉状将范某告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范某故意毁坏王某财物的行为,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当庭做出判决:被告返还所侵占的原告之宅基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50元,将原告厕所恢复原状. 1.本案中审判机关依据何种法律、采用什么方式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2.范某损害王某财产的行为既违法又缺德,请结合法院削决,对“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道德”发表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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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材料分析题 正文
行政法材料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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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考点集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的,所以现实生活中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
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考点集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职权基于法律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职权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
行政主体资格
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
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转 载 于: 在 点 网)要贯彻落实。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协调、办事管理机构,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考点集成]
根据行政主体的理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享有行政权力。
(2)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3)能够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
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立法权。我国的中央立法机关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地方立法机关是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王海棠于日在汝阳县靳村乡收购生猪二十五头,同月20日向国税所交纳20日到31日定期定额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52元,29日向工商所交纳管理费152元;向地税所交纳7月份定期定额生猪屠宰税(外销)100元;30日输了动物检疫证(有效期两天)及车辆消毒手续。以上各项均有各部门收据在卷。王海棠于7月30日下午用汝阳
县上店乡一个体司机的农用车(已消毒)将生猪25头运往洛阳,当车行至沙沟时车发生故障,在修车时一头猪将近死亡,王海棠于31日在靳村乡屠宰后销售,当晚十点左右车修好前往洛阳,大约在当晚二十二时左右在汝阳县上店乡下店附近被三被告工作人员拦查,拦查人员未着标志服,未出示执法及工作证件,王海棠当场出示了上述办理的有关手续,被告地税局工作人员(上店所雇用人员,无执法证件)认定王应交纳税款960元;已交100元,应补交860元;王以自己已报税且是定额税为由拒绝补报;持工商管理发票的人员(原工商所雇用人员,现税所雇用人员)指出王应交纳240元而只交152元,应重新交纳240元,王海棠不同意;被告动检站工作人员认定其所持票据证物不符合且证明过期,应重新检疫,王海已作过检疫,证明过期是因车出故障,证物不符是因中途修车销售一头为由拒绝重新检疫,并提出让三被告放行。三被告坚持上述意见,不同意放行,双方争执不下,王海棠即到县城找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后又返回,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三被告工作人员即将车及生猪扣至汝阳县上店乡地税所院内,王海棠即返县城到县公安局以路遇抢劫报案。第二天上午随公安局工作人员前往上店调查此事,发现车停在地税所院内,上店派出所问明情况后,让三被告上店各负责人到派出所解决此事。当时因天气炎热,到中午生猪已死亡五头,在派出所的主持下,三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死亡五头生猪损失(含运费)4466元,死猪由上店地税所拉往县食品公司宰杀。王海棠将剩余生猪十九头运往洛阳销售,因天气炎热在途中生猪死亡二头,下车时又死亡三头价值4000元,屠宰厂按四头大猪每头150元,另一头按100元收购,王海棠五头猪共得款700元,直接损失3300元。王海棠回来后即向三被告提出支付原同意的损失4466元和又死五头猪的损失,三被告推委拒绝赔偿,被告地税局并提出让王海裳补交屠宰税860元。王海棠不服,向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三被告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赔偿由此造成生猪死亡十头的损失。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三被告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本案中税务、动检、工商三机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方面有扣押权,但对事实证据认定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
[考点集成]
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不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符合法律授予这项权力的目的,亦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不正当地行使行政权力所发生的法律错误,且不合理。构成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过其法定的权限范围,该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第二,该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
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有:
(1)为了行政机关的小集团或管理者个人的利益,故意考虑一些不相关的因素或故意不考虑一些应当考虑的因素。
(2)故意迟延和不作为。
(3)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4)不当授权和委托。
对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诉讼
甲集团公司经A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甲集团公司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其中因与14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就此甲集团篇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篇三:行政法案例分析材料
《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张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政府于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不服,于6月1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
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
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 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 此案。
2.财政厅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 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不应当要求该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 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
3.省政府应当如何做才符合法律的要求?
省政府应当审查省财政厅拒绝公开目录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主动公开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权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 责令财政厅及时公布;如未授权相关机构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主动公布。
4. 结合本案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谈谈如何实现行政公开.
金某原承租广州市A区某路段一套公房,居住面积21.5平方米。日,位于B区的甲房产公司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金某承租房屋所在地实施拆迁。由于金某与某房产公司无法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日,某房产公司向A区房地局申请拆迁裁决。A区房地局于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安置金某广州市C区某地段的86.63平方产权房。房屋拆迁裁决作出后,日,金某又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某房产公司以货币方式对金某户进行安
置,双方在协议和《动拆迁费用发放单》上签名并盖章。日,金某对某区房地局的拆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拆迁裁决。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C区房地局所做的裁决性质为何?对此种裁决,公民如何获得救济?
2.案中的一审、二审法院应当是哪家法院?为什么?
3. 一审法院应当如何裁判?为什么?
4. 如果上诉,上诉的理由是什么?二审法院应当如何裁决?
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被王某调查涉嫌卖淫的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调查询问期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朱某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其派出所在未作任何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予以行政拘留;后在有关部门的督促、调查下,朱某被证明确系无辜。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 警察王某带走朱某的行为属于何种行政行为?为什么?
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因为王某带走朱某没有事先告知并且强行带走朱某
2. 王某有哪些不合法和违法行为? 王某违反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先全面客观调查取证,然后依法裁决。$法律。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3.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4. 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某应先向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派出所违法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并进行行政赔偿。朱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A市B区地税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该区的宜加日用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宜加公司)2010年少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款共计86万元。3月8日,B区地
税局向宜加公司送达了《处理决定书》,要求其清缴税款及滞纳金。宜加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于是直接向A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A市地税局以宜加公司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也未提供纳税担保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在规定期限内,宜加公司仍未缴纳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未果,4月17日,B区地税局依程序对其强制执行,查封该公司一批价值45万的空调、一批价值23万的电冰箱以及其他货物。宜加公司提出,该批空调是为加强业务交流,已无偿赠送给业务单位,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即将交付,货物已不属公司所有,税务机关无权查封;该批电冰箱已签订了买卖合同,即将发往购货单位,税务机关也无权查封,且如果被查封导致不能按期发货,企业将承担巨大违约责任,要求税务部门撤销执行。B区税务局认为空调、电冰箱并未交付,均仍属于宜加公司的财产,且经查实该公司已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故对其要求不予理会。宜加公司以B区税务局强制执行不当为由,再次向A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A市地税局受理了复议申请,并认为B区地税局的行为合法合理,作出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随后,宜加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A区地税局做出的两个行为,分别为何种行政行为?为什么?
2.A市地税局第一次不予受理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对于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缴纳税款的处理决定,实行复议前置原则,且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应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方可申请复议;对于不服强制执行措施的,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起诉。因此,本案中,A市地税局以宜加公司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且未提供纳税担保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而对其因不服强制执行措施申请行政复议予以受理,合乎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3.在市地税局不予受理复议后,宜加公司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吗?
4.最后的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与理由为何?被告和受理法院分别为谁?
某区工商局以某大型超市销售假货为由(在处罚前未告知超市相关权利)罚款25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该超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超市售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工商局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处罚不当,判决撤销工商
局的行政处罚,责令区工商局重新做出行政处罚。该区工商局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为对上诉人罚款15万元,撤销工商局的责令停业整顿处罚。二审判决书于日送达该超市。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 一审判决是否合适?为什么?
2. 二审判决是否合适?为什么?
3. 如果二审判决生效时,超市已经停业一段时间,期间的损失是否可以请求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为什么?
4.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有否不妥?为什么?
日,某市劳动局的执法人员到私营业主甲某的A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劳动卫生标准。对此劳动局执法人员作了劳动安全检查记录,并作出了“限3日内改进,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理意见,甲某当场签了字。当天人员扣留了甲某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9月27日,劳动安全稽查组对吴爱华作出了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甲某于9月29日缴纳了罚款。几天后,劳动安全稽查组又到其工厂检查,认为仍不符合要求,继续扣留“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劳动局的“限期3日改进,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理意见属于何种行政行为?为什么?
2. 该扣留行为为何种行政行为?据查,扣留甲某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答:该扣留行为合法。因为《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3. 如果劳动局要吊销甲某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其是否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为什么? 答: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因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对于劳动局的继续扣留行为,甲某如何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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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日,张某的妹妹在举行婚礼时,张某的朋友郝某主动将自己的一辆面包车开过来帮助张某家接送客人,张某的父母按照当地习俗用红纸包了20元的“封子钱”送给郝某。郝某在婚宴上多喝了几杯酒,导致在婚宴结束运送客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郝某头部受伤,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郝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8700元,张某支付郝某1000元。郝某出院后,以其与张某父母之间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张某父母应承担全部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父母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5600元。 &&&&【分歧】&&&&本案审理中,对张某父母与郝某之间形成的关系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是义务帮工关系,另一种认为是运输合同关系。 &&&&【评析】&& 笔者认为: && 一、张某父母与郝某之间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 && 所谓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本案中,张某父母与郝某之间之所以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原因在于:一是张某父母在女儿婚嫁喜庆中以图吉利,把郝某作为“轿夫”、“车夫”馈赠的“封子钱”,不仅是当地婚嫁喜庆中的一种礼仪,也符合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传统文化习俗。二是郝某自愿将自己的一辆面包车开过来帮助张某家接送客人,张某及张某父母并没有拒绝。三是20元的“封子钱”数额与当地运输行业的劳务报酬行情明显不符。因此,本案张某父母与郝某之间形成的不是运输合同关系。 && 二、张某父母送给郝某的20元“封子钱”是无偿赠与性质 && “封子钱”,又称“红包”。婚嫁喜庆中送“红包”和收“红包”,不仅是亲朋好友相聚互馈祝愿的表示和出自内心感戴之情的礼仪,也是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一种传统文化习俗。旧时我国婚嫁喜庆主办方送给喜娘、道士、僧尼、轿夫、吹鼓手、车夫等等的红包,一般又叫做“花彩”,今天则称为“小费”,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礼尚往来的人际关系及和谐相处的友好情结。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即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向赠与人给付任何对价,受赠人纯获利益;而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财产,也不从受赠人那里获得任何补偿或者回报。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即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4.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  本案中,张某父母送给郝某的20元“封子钱”之所以属于无偿赠与性质,原因是张某父母与郝某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完全符合赠与合同的特点:因为“封子钱”的数额是一种不确定的数额,郝某并没有向张某父母索要“封子钱”或约定“封子钱”的金额,即张某父母是否给郝某“封子钱”或封多少钱完全出于自己的单方意愿,具有单务合同和实践合同的特点;同时,郝某在接受“封子钱”时也没有与张某父母约定自己应负的相应对价。所以,张某父母送给郝某的20元“封子钱”不应被认定为劳务报酬。 && 三、本案张某父母应对郝某进行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 本案中,郝某作为帮工人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郝某的人身损害是因为张某家帮工而造成,与郝某义务为张某帮工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郝某应该得到张某父母一定的赔偿。 && 四、本案郝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 && 1.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不良后果,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其却在婚宴上贪杯而发生交通事故,说明郝某存在主要过错责任。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应减轻张某父母的赔偿责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的规定,赔偿精神抚慰金只在致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时适用,而本案郝某的“十级伤残”程度不能被认定为“严重”。3.郝某的义务帮工行为已经得到了张某家人和公众的赞扬,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其精神上的伤害。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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