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租房最新动态以后就没公租房分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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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01-21&&
直接问下小区物业不可以呀?应该可以吧,不然建车位给谁用呀!准备年后去问下,上次只是办理入住交钱,办理人员都很忙不理这些。
发表于:01-21&&
哪里有的申请05年末,06年就开始提交了。现在还有没有就不知道了,问问小区居委会或者住房保障。
发表于:01-21&&
这是八月湖小区吗?是的
发表于:01-21&&
公租房不能买车你都信啊不是信,我第一次跟着大部队搞这个申请,也没认识的人。问几个中签的人都说不清楚。这个时候又是年边,准备年后问问。我只是听说不能再自己名下有,其他不清楚。
发表于:01-21&&
兄弟,我也申请下了八月湖公租房,我也不是贫困特困户。我认为是可以买车的。申请时不能有车有房,难道还不许后期努力嫌钱,国家还鼓励个人脱贫致富呢。再说那些个停车位 .. 说的是,社会就是红眼病人居多。觉得公租房就应该是最底层吃不上饭或者残疾人住的。第一,这些人都是内定住进去的而且是很好的房源,根本不是抽的。(我父母小区有个残疾扫地的阿姨,她自己也说了上面给她一套喜盈门那块公租房,她只是提交了资料)。我也是跟着所有人,工资收入没有房产等等资料上缴,全都是符合了规定范围。不偷不抢不托关系中签的。问是否能买个便宜代步车都喷子矫情。
发表于:01-21&&
本条回复来自于:&&
名下有车,根据南昌市公租房条例是不允许申请的!!自己看清公租房规则吧!只能说我们国家太辣鸡了!
发表于:01-21&&
借车 租车&& 放到别人名下的车怎么样 反正是你开你用我当然想过,我只是想说除了这个呢?就没什么正大光明的,搞的偷偷摸摸见不得人似的。你符合政策是城市平均收入的1.5倍还是2倍,具体我忘了。所以说5000以内一个月都是正常收入吧。攒一年、两年谁买不起一辆车了。而喷子不算房子成本的,你不要说攒一年两年,你攒十年的钱可能只够一个首付。 你买不起房就买不起房,价格在那里。车什么价位的都有,3W,5W都叫车。可你总买不到5W的房,十年前二十年前你可以。
发表于:01-21&&
名下有车,根据南昌市公租房条例是不允许申请的!!自己看清公租房规则吧!只能说我们国家太辣鸡了!你说对了,申请政策是名下不能有房和有车。我申请符合政策没房没车,我看清了政府也看清了。不然的话让我中签打谁的脸。关键车,我不是买10几、20W或者以上的车,我也买不起。我买个十万以下的车如果说这叫奢侈的话,其实说白了还是太穷(我是说穷不是贫困要国家补贴),把每个月省下的几百块租金去买辆车。我是这样想的在城市里租个房,一个家庭1000块要把。现在你租公租房300块,便宜了700很划算吧。但你房子在哪里,南昌县的八月湖区(所有公租房都在县城,这边算规划好的,都说我运气好)。没公交没地铁得便利,你开着个破电动车上下班,第一时间赶紧抢充电插座,不然你晚上回不去。40分钟的路程冬天冷你夏天热你。想想省下的钱买辆车其实差不多。但好在公租房比城市租房人性,不然每年涨的租金你还要看包租婆的脸色,它就不租你你能咬他?
发表于:01-21&&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发表于:01-22&&
公租房和廉租房是两个概念吧???廉租房是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所以对收入以及奢侈品消费有着一定要求和条款但是公租房完全是另外一个概念
发表于:01-22&&
我也是在八月湖小区的房子&& 当时去领房子也觉得奇怪 不能买车为什么有那么所停车位&&&&在线等回答
发表于:01-23&&
八月湖上有235、707、505公交,我住在八月湖,但不是公租房(你们公租房地理位置不错)。每天做公交上班我觉得好方便,而且今年新洪城大市场开业,市政会增加公交路线,既然交通方便,口袋钱不多,就没必要买车子。
发表于:01-23&&
公租房不能买车你都信啊2不是信,我第一次跟着大部队搞这个申请,也没认识的人。问几个中签的人都说不清楚。这个时候又是年边,准备年后问问。我只是听说不能再自己名下有,其他不清楚。我身边的兄弟,87年的, 买了房后申请的公租房,我名下没房,并且在他前面申请的公租房,结果他中了&&我没中到!天理在哪你告诉我!
发表于:01-24&&
公租房不能买车你都信啊2不是信,我第一次跟着大部队搞这个申请,也没认识的人。问几个中签的人都说不清楚。这个时候又是年边,准备年后问问。我只是听说不能再自己名下有,其他不清楚。3我身边的兄弟,87年的, 买了房后申请的公租房,我名下没房,并且在他前面申请的公租房,结果他中了&&我没中到!天理在哪你告诉我!我有一个同事,他10年前就开始申请了(廉租屋还是什么之类的)一直都没中签过。他自己都觉得没希望了(但还是申请这次公租房),同时在很偏的地方按揭了一套商品房。但这次他也中到了,而且是中到喜盈门最近的地段。 我们都推测要么就是他买房太偏到县城了(规定好像是说市区不能有房,外地有房或者县不算),要么就是审核的时候他确实没有房(因为他是申请后开始买的,可能正好过了)。 但我想,如果规定很严只要名下有房产就是不行,那我这同事也最多一年。每年签一次合同每年都要审核的。当然,你朋友有没有凭关系,我不知道(因为如果房子在市区,名下有房或者有车,而且没找过关系,他能一直住才叫没天理)。以前的我不知道,我参加的只是这次人数就好几万人。我还有一个同事,也是第一次参加。和我一样也是没房岁数一样,他就没中到。但是他哥哥中到了。最后就是八月湖这片,我自认为很远也确实是(但是我在地图上以市中心对比,其他公租房,也都在十公里以上)。但是很多人都说已经很不错了(连通知我的居委会人员也是这样讲的),是里面最好的了。不去跟我换我去。&&我第一次来是座朋友的车,从洪城那边他走快速通道都花了20多分钟吧。还有就是这次我下班骑电动车过去,路上骑得都快睡着了。&&这边大家都说好,可能一个是西客站相对很近。然后新洪城大市场以后也是要迁过来。还有一条规划的地铁线。这边真的是建了大批房子还有在建的(房价目前比南昌低很多)。我父母都犹豫是不是把他们现在住的房子卖了然后在附近买一套,这样住一起方便。
发表于:01-25&&
温馨提示:原评论由于违规已被删除。请遵守我又不是纪检,公租房(符合没房规定的)子女可以继承。自己去看条款好吧。就事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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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南昌市公租房摇号分配将于近期举行
[导读]近日,南昌市住房保障局发布南昌市公租房近期(6月)将摇号分配的公告,此次用于分配的公租房房源为5910套。据统计,全市各区申请公租房家庭共计26846户,截至目前,已通过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认定的家庭2.3万余户。
& & 近日,南昌市住房保障局发布南昌市公租房近期(6月)将摇号分配的公告,但具体时间各区将另行公告。& & && & & & 原文:& & 将于近期摇号分配&& & 从日起,南昌9个区陆续启动了公租房申请受理工作,此次用于分配的公租房房源为5910套。据统计,全市各区申请公租房家庭共计26846户,截至今日,已通过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认定的家庭2.3万余户。& & 各区在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将于近期开展摇号分配,具体摇号时间各区另行公告。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住房保障处日& & 据了解,南昌市公租房摇号原定时间为4月份举行,后因申请公租房的家庭超过2.6万户,须对申请人逐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且公租房要达到交房条件才能进行摇号。因此,南昌市该轮公租房摇号推出至本月(6月份)。& & 此外,按照省住建厅日前出台的政策,今年起,江西省将以购、租的方式,从市场上筹集公租房源,原则上不再新建。各地可在当地存量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中,批量或零星购买、长期租赁房源,作为当年公租房房源。此举被业内人士认为一旦这一政策在南昌落地,这相当于为楼市注入了刚性需求,既可以缓和房企的库存压力,也可以降低政府保障房建设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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