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不适合购房付款锅炉验收条件确认书,确认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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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常见陷阱揭晓!小心别上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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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项非常高额的支出,往往要花几代人的积蓄。而在实际的买房过程中又往往潜伏着许多陷阱,不注意的话,就会给买房带来巨大的风险。今日小编为大家分析买房过程中易出现陷阱的地方,一定要擦亮眼睛了。不要上套!陷阱一:用材偷工减料  购房前,宣传册页上美轮美奂的建筑瞬间吸引了你的眼球,后,却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子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观。原因在于为了节约建筑成本,在建筑的外立面和公共区域偷工减料,用劣质或者用另一类不太昂贵的材料代替先前宣传的高大上材料,比如用涂料代替瓷砖,用大白墙装饰公共区域,不仅不美观,质量还很差,动不动就墙面脱落。这种缩水现象引起的维权行为已经不在少数。所以购房者应该提高警惕,在合同中核心提及约束该行为,并提出具体的违约赔偿责任。陷阱二:一般来说,房屋的面积都会在合同中约定,而为了避免面积出现误差,注意合同细节的人也会在合同中注明出现面积缩水时的处理方法,若没有约定,出现缩水情况时只能购房者自己吃哑巴亏了。正常处理方法是,如果面积误差绝对值小于3%,则按照面积差结算房款,若面积误差绝对值大于3%,则购房者有权要求。陷阱三:“虚假促单”,最据迷惑性。在看房过程中,经常会在看房时遇到其他看房者。中介工作人员借机在旁督促,“这套房源很抢手,你今天就交,我们才能为你保留。”而对此,一位从业人士自揭内幕称,这是中介人员常用的促销手段——“虚假促单”,“有时候同事会帮忙当托儿,要么冒充客户,要么冒充别家中介,上演一部竞拍大戏,给买房者一种假象,就是这套房子很抢手,从而达到销售的目的。”他说,如果这套房子本身存在瑕疵,那么这种所谓的“促销手段”就会给买房者造成损失。陷阱四:广告欺诈眼花缭乱虚假广告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方法发布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广告,欺骗购房者。按照相关规定,广告应载明或销售许可证书号,应当清楚表示实际的销售价及其有效期,应以该房地产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含有升值或利润的承诺,不得含有装饰内容。  规避:应到实地考察、保留广告单、楼花等宣传资料,较好把广告宣传的内容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日后开发商若不兑现,这些资料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有力凭证。陷阱五:配套缩水  很多房子都是预售的,房屋的规划和配套基本都是看开发商的设计图和规划图。但是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从而实现利润较,到实际交房时,不少规划都变成了空的,配套设施要么没有,要么质量和数量大缩水。  规避:购房者应冷静分析各种配套设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如开发商提供免费交通车,能长期免费吗?二是调查教育设施是否为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三是看周围是否有替换的配套设施。陷阱六:证照陷阱  购房时,开发商一般会承诺在三个月之内办理好,但有时过了好几年,房产证依然没办下来。  规避:购房时,需看开发商是否“”齐全,即《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预(销)售许可证》。若不齐全,购房者购买后则可能拿不到房产证,商品房质量也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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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购房者优先选房条款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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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购房者优先选房条款当属无效 近日,某论坛曝光一份开发商事先拟定好并要求购房者签字的确认书,约定在开盘前由全款购房者优先选房,贷款购房者则在全款购房者选房完毕后,在剩余房源中进行选房。并约定如果购房者不按照此的内容进行购房,则开发商有权解除与购房有关的一切文书。自古至今,买卖公平、童叟无欺是任何国家都一致公认的交易原则。任何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符合购房政策的前提下,都具有购房的民事权利,都可以进行与购房有关的选房、洽谈、定约等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非因国家法律及政策原因,不得被剥夺,否则构成对民事权利的侵害。毋庸讳言,在楼市“限购”、“限贷”的房地产调控背景下,全款方式相较于贷款方式具有回款速度快的明显优势。开发商从自身角度出发设计出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游戏规则本无可厚非,但将支付方式与选房资格相挂钩的实质是将一方拟定的合同条款即格式合同条款强加于消费者,如不同意则使消费者丧失交易机会,违背格式条款应当具备的公平性,将可能导致部分潜在消费者丧失购房机会,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当属无效。一、购房资格是由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法定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符合政策规定的自然人都具备购房资格,购房资格属于民事权利能力。“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受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开发商不得设置不公平的条件来变相选择消费者。二、购房款支付方式属于合同约定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版(2014版)》中,共有四种付款方式供消费者选择,分别是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贷款方式付款和其他方式。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一致选定,购房资格则不得协商,由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上述“确认书”的内容实质是合同格式条款,以全款支付与否来决定是否具有购房资格,不符合公平原则,这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三、合同不得约定排除法定权利的内容。合同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经营者如果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单方拟定全款购房者优先选房的条款,则实质上剥夺了购房者选择贷款购房的权利,则有可能出现全款购房者选购后,剩余房源所剩无几,甚至出现打算按揭贷款的购房者无房可选的情形。此时,选择按揭贷款方式的购房者则有可能丧失购房机会。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当属无效。四、购房资格应当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取得。在商品房销售紧俏的当下,客户积累已超过可供房源,摇号选房应当成为取得购房签约资格的一种公平交易的形式。目前,上海、南京等地已公布商品房摇号销按序选房,并全程进行公证。建议政府尽快出台相应购房资格的取得办法,消费者则可以拒绝类似的“霸王条款”,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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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起诉吧,在论坛说了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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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起诉事项必须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此文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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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你写完这个帖子,人家房子已经选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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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明就里,但是觉得开发商没有啥错,就算他提更苛刻的要求,比如不卖给贷款的人,也没有什么不妥的,市场交易吗,你接受了就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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