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力人误伤同学,医疗费用能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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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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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有效吗
官方公共微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案例有哪些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的责任由谁承担问题研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的责任由谁承担问题研究
最近在办理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的案件,主要案情是:第二被告在上课时扔一本书将原告击成六级伤残,原告将第一被告学校及第二被告起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是学校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二被告的法定监护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我们认为原告、第二被告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所受伤害,学校无法证明其无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二的法定监护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从立法精神看,《侵权责任法》加重了学校的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无法证明其无过错的,需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1、在归责原则的变化方面。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未成年学生在学校致人人身损害的,一般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只要遭受伤害的,一律采用一般过错原则确定学校的赔偿责任,且明确规定在一般过错原则运用时,采用&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学校应承担责任份额。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从而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追究学校责任,这主要是考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法律必须加以特殊保护,要求学校更多地履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心健康的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开法定监护人进入校园后,监护人就失去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控制,整个学习、生活、休息都是在学校的控制之下,因此,法律加重学校的举证责任,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在损害发生后,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同时,允许学校举证抗辩。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已尽相当的注意并实施了合理的行为,就无法达到免责的目的。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的一般过错原则存在重大区别,实质上是加重了学校责任,赋予了学校更多的教育、管理义务,且此种责任不再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是&全部责任&。
2、在法律的历史解释方面。根据《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第48条规定,&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生活或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托儿所、幼儿园、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学校设施有缺陷或者管理不善等违反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显然,立法者在考虑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追究学校责任时,在学校及监护人责任的分担上,存在先后顺序,即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学校能够证明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才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此,在《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适用上也应当采取此种解释。本案中学校设施有缺陷且管理不善,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玩耍中发生损害,应当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从学校及监护人的关系上看,《侵权责任法》第38条赋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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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评校花校草,体验校园广场熊孩子课上“飞锤”误伤同学造成其九级伤残
楚天金报讯(记者李光正 通讯员程勇、杨兰)“看我飞锤!”学生孙某上机械拆装课时玩闹,不料发生意外,锤头飞出砸伤同学赵某。记者昨悉,法院判决孙某父母赔偿4万余元,学校赔偿7万余元。加上赔给赵某治疗的医药费,孙某父母一共赔6万余元。
去年5月14日下午,赵某和孙某一同在学校上机械拆装课。课程接近尾声时,孙某向在座位上收拾工具的赵某说了句“看我飞锤”,随后举起手中的锤子甩动并作扔出状。不料锤头却意外与锤把分离并飞出,将赵某头部砸伤。
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将赵某带至校医务室进行简单包扎。次日,赵某在其他同学陪同下回家,母亲将其带至医院检查后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等,住院治疗26天。去年8月,经司法鉴定,赵某为九级伤残。
在此期间,孙某父母和校方分别支付了2万元、1.99万元,用于赵某治疗。由于各方对后续事宜协商未果,赵某一方诉至青山区法院,要求孙某父母和学校共赔偿14万余元。
青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系在校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课期间玩耍实训工具导致赵某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未能严格执行其安全规定,对孙某在上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制止,也未能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将赵某送至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同时学校提供的实训工具由于长期磨损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对事故的发生未尽到管理职责,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孙某父母承担4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孙某父母、学校还应分别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余元、7万余元。
(作者:&&编辑:丁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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