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怎样改,干部职级划分的职级,待遇,身份都不变

中央巡视组:吉林存在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现象!!!【德惠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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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视组:吉林存在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现象!!!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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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现象。同时,巡视组还收到反映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已按规定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处理。
嗯 听说事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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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干部到地方的职级是如何套改的 .doc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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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的职级是如何套改的?部队职别公务员职别技术级别 排职办事员级技术14级 副连职科员级技术13级 正连职科员级技术12级 副营职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技术11级军转 正营职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技术10级 副团职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技术9级(有点悬?) 正团职县、处级正职(调研员)技术8级(有点悬?) 副师职地、厅级副职(副巡视员)技术7级(悬得很?) 正师职地、厅级正职(巡视员)技术6级(悬得很?) 副军职省、部级副职技术5级(可能性不大了?) 正军职省、部级正职技术4级(更不好对应了?) 不过正师以上已经很少人要求转业了.基本上退休.主要看团以下的.1、自197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129号文件以来,凡军队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一律按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待遇。如军队十九级干部转业到六类工资区工作,即按六类国家行政十九级干部待遇(1953年底前入伍的干部保留原部队级别工资不变)。如果所到单位执行企业或其它种类工资制度,亦均按当地同等行政工资级别标准计发工资。2、1980年4月军队干部实行部分工资改革以后,其转业的干部退出现役时,即取消职务工资,仍按上述办法执行。3、军队职务与地方职务的比照关系,政府未作过规定,但建国以来一般均沿袭区营、县团、地师的习惯作法对待。为此,国务院,中央军委号文件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并参照他们原在部队担任的职务安排适当工作&。近两年,鉴于国民经济调整、企业整顿、机构精简等情况,为缓和安置团职转业干部的困难,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2年24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对于少数团职干部&因工作需要没有安排到县或相当于县级职务的,应与地方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转业干部定级定职:转业安置各个地区政策各有不同,实际操作起来要根据安置地当年地方政府军转干部安置的有关文件操作。如:我的副职领导来自山东一个出将军的县级市,据他说他所在的县级市一年最多时要接收一百多名团职军转干部。他的一个老乡,转业前任军区教导大队副大队长,转业回乡安置到一个农场任副书记。因而他自己说转业也不回家乡安置。 一、我所在的城市是一个省会城市,每年安置的军转干部也相当多。正师职干部一般由省安置办公室重点保障,一般安置在省直属机关担任副厅职务。如:我某位领导担任省口岸办主任;同事的父亲担任司法厅副厅长;也有两个同事的父亲安置在省属企业(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 二、正团职军转干部的安置: 1、军区每年评选十佳军转干部(正团职),入选的正团职干部一般优先挑选省属机关的副处职务。 2、任职满四年的正团职军转干部,可以竞聘上岗,按省公务员考试的名次、面试的成绩担任副处职务。我这儿的省民政厅副厅长,原为团职军转干部,竞聘时笔试成绩第三,面试时第一名。没有竞聘上岗的团职转业干部,关系较好的可分别在省、市、区三级政府部门获得副处实职,其余的一般安置为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属拿工资等退休的群休。 3、任职未满四年的正团职军转干部,转业安置正科职务,一般在省、市机关部门任正科级副职,或是副科职务加一个(享受正科),安置不好的也可能担任主任科员。 副团职军转干部除省直机关消化一部分外,其余交市人事局军转办安置。安置情况类似于正团职,只是任职满四周年的副团干部定正科,不满四年的定职副科。 每年如海关、国税、地税、公安、烟草等直管单位会吸收大约近一半的军转干部。营、连职军转干部考公安是一个较容易的选择。我所在城市每年招考五十名左右,每年都招不满。只要体检合格,在部队里没有处分记录,不是病退的转业军官,笔试成绩基本不在考虑之列。满八年军龄的军转干部授一司,十二年军龄授二司,十八年军龄授三司。上街一看,骑摩托的骑警、指挥交通的交警,一头白发还是警司的,基本都是军转干部。 连职以下以军龄每满5周年核定为一级,营职以上以任职时间为限,每满5周年军龄为一级。核定工资档、级后,以到单位报到时间为限,每满两周年调档一档,每满五周年晋级一级。 定级标准依据人事部门下发的军转干部安置文件的附表定级。现有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具体年份忘记)两种套改文件,如人事部门使用老的套改文件,核定的工资至少要低上一级。职务上,基本上是连排级对应科员,营级对应科级(正、副主任科员),团级对应处级,但一般都是非领导职务,团级的可能有个别领导职务。具体的级别要根据个人的资历、级别等条件确定,各单位规定也不完全一致。分配到行政机关单位:正连以下为科员,副营为副主任科员,正营为主任科员,如单位给实职,另当别类。副团,通常情况下,工资套改副调,职务给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正团通常分配副县级领导干部,也有分配副调的,工资套改正县级。正师副师我们这里转业到地方没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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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首个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年)》昨天正式发布。《纲要》对今后5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确定了一批党内法规重点制定项目。这次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在我们党历史上是第一次。
《纲要》提出,在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实现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更加健全,实践亟需的党内法规及时出台,配套党内法规更加完备,各项党内法规之间协调统一,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纲要》强调,做好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要坚持宪法为上、党章为本。
此次发布的纲要,是在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以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巩固。
为确保《纲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中央办公厅将负责分解任务,拟订年度计划,并将强化督察指导,每年将以适当方式通报规划纲要落实进展情况。
关注一:《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支持人大、司法机关等按各自章程独立负责
《纲要》提出,要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下称《党组工作条例》),明确党组的设立、职权职责和工作方式,规范党组决策程序,进一步理顺党组与所在机构组织的关系,既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支持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运营,又发挥党组在这些机构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党组工作条例》属于组织性的法规。过去,由于我们不重视法治,组织法制建设一直比较薄弱,不要说党内法规,就是国家法,组织法也很不完善。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张希贤介绍,以往的党组织工作规则不是很清晰,现在党强调依法执政,制定《党组工作条例》是非常必要的,目的在于理顺党组与所在机关、机构、组织的关系。未来制定《党组工作条例》时,一定要考虑到党的领导和各机关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之间如何协调统一。
关注二: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办理工作条例
健全网络举报及时查出腐败案件
《纲要》指出,要整合已有相关制度规定,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办理工作条例》(下称《案件办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规范办案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健全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腐败案件。
姜明安介绍,近年来,中央和中纪委已就纪检机关办案工作制定了多项党内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现在的问题是,这些规定过于分散、“碎片化”,有些规定与现时的法治要求、信息公开要求不符,有些规定跟不上反腐形势的发展。因此,要研究制定新的《案件办理条例》。
姜明安举例说,对新的反腐机制,如网络举报、网络反腐,当前法规并没有予以有效的规范。网络反腐方面,未来可能规范的方面包括,规定向举报人反馈信息、规定受理的时限、规定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等。
姜明安指出,中央最近调整了反腐败有关部门的职能定位,如中纪委对执纪中发现的构成犯罪的案件一律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并且不再负责案件的具体指挥协调工作。这一重要转变必然也要在《案件办理条例》中体现出来。
关注三: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
《纲要》提出,要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完善组织处理制度,通过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方式,加大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的调整力度。
&&&&(来源: )【责任编辑: 陈诗婷 苏智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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