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中介收费标准怎么收费,别人不给怎么办

我的资料泄露给网贷中介了怎么办?有危险吗?
提问者: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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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我是个学生,然后我上次找了中介帮我贷款,后面跟他们吵了起来,可是我几乎全部的资料都给了他们,这样有危害吗?怎么预防?
你好,资料泄露给网贷中介了相关文件没有您的亲自签字是不生效的。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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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中介网贷平台,如何让客户能接受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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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用真诚打动客户,让她觉得物超所值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房屋中介费收费标准是什么?相信如果您要买卖二手房,心里一定会嘀咕着房产中介费到底该怎么收!那么今天为大家详细地讲解有关房产交易的中介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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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贷中介乱象:手续费高昂还虚假套现 学生贷款后难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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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贷”,这个近几年颇为活跃的词语,今年以来却常与“跳楼”、“援交”等负面事件相连。今年4月,教育部和中国银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校园网贷”这个概念才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其间却加了“不良”二字。
&10个里面,6个都会回头再借,上岸的不多。&就读于湖南某高校的大学生季刚(化名)刚刚毕业,回顾自己的经历,他如此形容当下正火的校园网贷,担心自己的老路会被其他大学生不断重复。过去3年来,季刚先后在17个校园网贷平台借款20余万。今夏毕业时,他的债期已延续到2018年11月。&校园网贷&,这个近几年颇为活跃的词语,今年以来却常与&跳楼&、&援交&等负面事件相连。今年4月,教育部和中国共同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校园网贷&这个概念才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其间却加了&不良&二字。作为网络贷款平台中专门针对大学生群体的特殊分支,校园网贷往往无需抵押,只要借款人提供高校学生身份信息,通过个人资料审核,就能申请到贷款。&无前期,无抵押,各种口子撸钱。&随着网贷在校园中遍地开花,大批&中介&应运而生,季刚用这句话描述网络上活跃的这批专为大学生代办校园网贷申请的中介。3年前,季刚并不知道校园网贷为何物,自从&中介&帮他借到第一笔贷款,并收取2000元手续费之后,他开始陷入拆东补西、以贷还贷的漩涡,最后,自己也成为一名校园网贷&中介&。澎湃新闻()调查,这些&中介&大多至今仍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微博上某校园网贷中介的宣传。乱象一:中介教学生谎言应对电话审核在新浪微博中搜索&大学生贷款&,能得到此类账号1300余个,其博文内容多是代办各类校园贷款的广告,广告词充满诱惑:&想帮女朋友清空车快来找我&、&几十个贷款平台,本科最高5万,专科最高3万,不下款不收费&&&澎湃新闻观察到,此类微博排名前三的账号,粉丝数都在50万以上。博主们的签名中,否乏自称&全国大学生专业贷款创始人&、&微博贷款创始人&。微博粉丝量排名第一的博主鹏哥(化名),也是今年刚毕业的大学生,自称从事校园贷中介已有3年,在校&创业&成立了自己的中介工作室。他曾在朋友圈称:&大学里靠自己白手赚到7位数。&多名圈内人士介绍,校园网贷中介工作室内&工种&亦有细分,包括&操作员&、&代理&、&学徒&。&操作员&负责平台系统操作,按单固定提成;&代理&从线上、线下各种渠道拉客户,从中介手续费中抽成;&学徒&想学&技术&,但拜师费用往往在数千元。季刚介绍,一般校园网贷的申请多要经过此类流程:上传个人信息注册并填写申请、录制视频作为电子合同、电话审核、放款。事实上,对大部分网贷平台而言,个人可直接在网页或客户端办理。但中介们往往宣称其代办的&成功率高、下款快&,若个人申请失败,便无法挽回。中介小威(化名)告诉澎湃新闻:&很多平台都是有内部通道的,工作室会和内部审核员合作,优先审核&。对于这种说法,季刚不以为然:&中介就是承上启下,没什么特别。缺钱的人很急又不知道怎么弄,还不一定搞得好,他们的心态是,花个10%的手续费能拿到钱就行。&澎湃新闻获取到一组中介的内部资料,其中一份名为&大学生贷款资料通用版&的文档,将90余个贷款平台的相关信息汇总成表,俨然一份&通关攻略&。列出的项目包括学历要求、可申请额度、利率、审核资料等等。此外,&毕业班能否贷款&、&审核是否会给家里打电话&等细节也清晰注释。该资料中还有针对不同平台的&风控&情况,包括各省市可办理贷款的院校名单、借款人户籍所在地限制等。对于申请的最后一关&&电话审核,该资料亦有范本:&问借钱干什么,就说创业,开网店&;&不会说还不会编吗?借钱还债、打游戏、玩股票,会借你吗?&&这组资料里还特别强调:&如果问你有没有中间人收费,一定说没有,切记!否则过不了。&在咨询过程中,中介称自己办理校园网贷&有完整的套路,是赚钱的利器,只教给徒弟&。乱象二:高昂中介费、手续费形同吸血还款逾期照片被曝光、欠款60万跳楼、贷滚贷被迫&援交&,近期曝光的校园贷恶性事件中,往往都离不开三个关键词:逾期、催收、罚息。季刚称,还不起贷款的学生,在重压之下,有的走上&以贷还贷&路子,他自己就是典型的一例。2013年大二刚开学,季刚就用光了整学期的学费,便通过中介借到第一笔贷款&&1万元,然而实际到手的只有6000元。&第一次被坑惨了,中介收了我20个点,平台还压了20%的咨询费。&季刚称,校园网贷平台年利息一般在11%到20%之间,&开始觉得也就亏点利息,以后赚钱就能还上。&然而,一&贷&开头,后&贷&无穷。之后,每隔一个月左右,季刚就得找新的平台借款,拆东墙补西墙。一路贷下去,仅过了一年多,月还款额已经累加到了1万多元。季刚称,到了大四,大部分平台不接受毕业生申请,他只好又借来8个低年级同学的信息,前后贷了几万元,直到现在仍未还清。值得注意的是,大批中介都不约而同地开展某热门平台的&代还&服务。在众多校园贷平台中,该平台因额度大、利息低、下款快而广受欢迎。&代还就是之前在这个平台贷过了,客户还不上,我们帮客户垫付,再重新贷出来。&中介小林(化名)透露。季刚称,第一次还款后再申请,额度也会随之增加。就本科而言,该平台第一次申请金额一般在5000元到1万5千元之间,还款后二次申请,最高额度可达3万元。该平台&代还&也成了中介的新兴业务。鹏哥也于近期公开表示,&斥巨资拓展***代还业务,第二次申请最快6分钟出结果,1小时下款1!&&这里面利润很大,长沙这边直接垫要收10%到20%的手续费。&季刚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比如你有8千多没还完,我给你垫了,二次贷款,我再给你做个2万2的,你把8千多还给我,你还要给我二次贷款的中介费。&依上例,借款人仅中介费一项就要支付4400元,二次贷款2.2万,实际到手的不足1万元。如分三年期还款,最终要还本息总共近3万元。中介让学生贷款变得轻易,也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季刚表示,作为一个圈内人士,他也听说有学生贷款后&跑单&,&一个月卷了20多万,跑了,学也不上了。&针对此种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认为,&如果存在主观恶意,就有欺诈的嫌疑,跑路金额大的话,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某中介QQ群内,中介们打广告宣传&套现&业务,线上&套现&可实现秒到款。乱象三:用分期购物套现,四千元手机到手只一千多除了代办贷款,分期购物平台&套现&是中介业务的第二条腿。据易观智库发布的2016年《中国校园消费市场专题研究报告》显示,67.5%的受试大学生表示用过分期消费,并将继续使用。24.3%的受试大学生表示使用比较频繁,&每月3次以上&。某校园贷QQ群中,不时闪现广告称,&88折回收各分期购物平台额度,一单一结,秒到&。也有中介打广告&6折回收&,有人立刻回复&这也太坑学生了&。季刚介绍,&套现&就是借款人用分期购物平台上的额度消费,然后将货物寄送给中介,中介会按照所花额度8折左右的比例支付借款人现金。另一位承接套现业务的中介阿斌(化名)称,现在购买手机比较主流,易变现。季刚称,除各大分期购物平台可完全实现线上交易外,另有一些网贷平台需要线下交易,面签分期购物合同。此时,一些中介往往趁机狠赚一笔。&我见过最惨的,一个手机4000多块,学生到手才1000多。&季刚说,这种交易,学生需要跟网贷平台当面签订一份分期付款购买手机的协议,购买行为并未实际发生,仅仅为了套现。这一过程中,实体店老板、中介、甚至中介的介绍人都会私下参与分成。季刚特别提到,中介当中有很大一部分,原来是实体数码店的推销员。他们在手机分期兴起后,接触到网贷套现,便开始转行,&发现卖一部手机还没做一个手机分期套现赚得多。&如今,火站、数码城附近,此类中介大批聚集。杨东认为,套现组织可能存在非法经营的风险,&如果持续地、大规模地做很可能存在这种风险,但这个规模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专家:中介是必然产物,尚属法律空白亟待规范季刚称,一年多的时间,他前后借了17个平台,到了大四,欠款已累积到十几万,&一个月中有半个月都是还款日。&今年7月20日,一笔6000元的贷款隔日即将到期,季刚终觉穷途陌路。踟蹰再三,季刚还是选择跟家里坦白。父亲听闻后既惊又气,&它们(平台)为什么不通知家长!这就是坑人。&8月15日,重庆市教委发布消息,市金融办、市教委、重庆银监局联合发文,为金融机构、高校列出8项负面清单,规范校园网贷行为。其中明确要求,&未取得家长、监护人等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学生发放贷款。&&&有个的家长找到我,说孩子在好几个平台一共借了30多万,最后利滚利到100多万,家里没办法准备卖房还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左胜高律师称,已有很多类似遭遇的家长前来咨询。左胜高说,从诉讼的角度讲,律师也很难介入,&欠债理应还钱。债权人又不起诉,就是以各种方式催款,很难摆脱,有的孩子连学也不敢上了。&&校园贷中介是校园贷发展的必然产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这些贷款平台不能亲自去发展下线,所以就从学生中产生,优点就是学生间互相信任,便于开展工作。&付建同时表示:&这种套现、包括校园借贷本身目前没有法律制约,是法律的空白。&&现在觉得不太好做了,好多平台的范围都缩小了。&近期,季刚明显感觉到不少校园贷的风控变得更为严格,不再像年时那样宽松。&那两年正是最火的时候,一下冒出来好多平台,昙花一现的多的是。&季刚说,有个同学2014年贷了款,没等还完平台就先倒闭了。付建将校园借贷的发展划分为三个周期,2011年至2012年是萌芽期,2013年至2015年是疯狂发展的混乱期,2015年下半年至今则被他称为矛盾期,&很多省份和学校已经显现出不少矛盾,如此蔓延下去,未来两年内将会更加混乱。&&对于网络借贷,国家没有统一的征信系统,借款人可以从多个平台借款,出借人又很难对其信用资质进行准确评估。&左胜高称,为了规避此种风险,目前已有不少平台形成联盟,共享信息,或是与专业征信机构进行合作。&校园贷更多的是利用学生不正确的消费观,诱导其过度消费。&左胜高认为,网贷进校园应该先经过校方的备案,&什么样的校园贷才能进学校,要制定一个标准。留学、培训等解决学费的应该鼓励,高消费的就要理性把握,从中加以区分。&2016年4月,教育部和银监会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不良网络借贷监管力度,建立日常监测和实时预警机制。&现在做这个(中介)也很矛盾。&朋友找季刚办贷款,他开始犹豫,&借钱的人很少是为了急用,不是赌就是花,缺钱的人总是缺钱。&8月,大学生们正准备返校,在一些校园贷QQ群里,招代理、中介的广告依然在刷屏。
[责任编辑:wemoney P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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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您好!&前两天认识一个网贷中介&他说贷款成功之后收取百分之十的服务费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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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前两天认识一个网贷中介&他说贷款成功之后收取百分之十的服务费
江西-九江&12-23 00:23&&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您好!&前两天认识一个网贷中介&他说贷款成功之后收取百分之十的服务费,但是最后本人不想办理了&觉得不靠谱,但是那人还要我支付服务费,还对我人生攻击,并且给家长老师发恐吓短信,这件事该怎么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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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借款人不还钱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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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规,P2P属于网络借贷其中一种,本身是合法的。截至日“监管细则”还未出台,因此相关责任未明确。  根据第三方机构统计,截止到9月底全国P2P网贷平台4278家, 问题平台1118家,占比26.13%。根据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明确了网络借贷为中介平台, 提供中介服务。  目前大多数平台都吹嘘“先行垫付”,但自己出现“问题”,绝大多数平台自身并无垫付能力,因此投资者应当将选择平台作为投资首要任务,在监管细则未出台之前,谨慎投资。  关于P2P相关法规参考:  一、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答者:g***9 |
P2P网络借贷(100%本金保障)(最高20%年转化率)(最低50元起步)
即Peer-to-peer lending,或称点对点信贷,是指社会主体利用中介机构的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它是民间借贷由“线下”发展到
“线上”的结果,是公民行使自身财产权利的体现。网络技术日益发展,正规融资渠道受限,熟人社会的解构,通货膨胀率日益高企,投资方式限缩,个人征信体系
的不断完善,皆助推了P2P网络借贷的产生与发展。
网贷投资具有一下特点:
1. 投资门槛低。
除陆金所最低投资需要1万元以外,大部分的网贷平台投资门槛低至50元。相比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的高门槛,网贷投资是低门槛的大众理财产品,适合所有阶层的投资者。
2. 投资收益稳定。
作为约定利率的借贷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参照中国网贷五年来的借贷利率水平,平均而言整体的收益率水平大约在20%左右。当然近期随着营销活动较多的新平台的不断涌现,整体的收益率水平有上升的趋势。而主流的网贷平台的利率水平则是稳中有降。
3. 投资期限可自由规划。
网贷投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未来的实际情况,选择投资的期限,而许多平台也允许让投资者用未到期的投资做担保在平台上借款,以满足不可预测的资金
需求。这让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得以释放。投资者既可以参照未来的资金需求情况来选择投资期限,也可以在平台上借钱来暂时迅速提现。满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资金
4. 系统风险是网贷投资的主要风险。
网贷投资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式,信用风险是主要的风险,也就是如果
借款人不还钱,那么投资者就有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但是在中国,许多作为资金中介的网贷平台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那么网贷平台会先行
垫付本金或者本息,这让投资者规避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信用风险,而所有的风险只在于网贷平台本身是否可靠,平台自身是否能够承受逾期的压力。只要平台存
在,投资者就没有损失本金的风险。
在通胀依旧,经济形势复杂而投资者可赚钱的投资渠道不多的大背景下,网贷投资的优势就显现了出来。
首先,相比于低迷的中国股市,随之消沉的开放式基金和各种私募产品,以及与CPI拉不开距离的低收益的储蓄和银行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率稳定而且保持较高水平。
其次,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而增强,变现能力比有许多相似之处的信托产品要强的多。在一些可以净值借款的平台,早上提出提现申请,中午或者下午资金就可以到达投资者的银行卡里,实际的流动性比货币型基金都要强。
第三,最低的投资门槛,让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投资的收益,这是其他大部分投资工具尤其是高门槛的信托以及银行理财产品所无法实现的。
第四,相比期货等保证金交易产品,网贷投资的风险适中,而通过分散投资,风险完全在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范围之内。
最后,对投资者的要求较低。网贷投资无需太多的投资技术和经验,在大部分平台都保本的情况下,只需要选择安全的投资平台,就可以实现稳定的收益。而一些平台有自动投标功能,设置后无需在线就能自动投标,适合没有时间上网的投资者。
【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给你推荐几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
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根据现有的P2P
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可将其大致归为三类:第一类,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运营主体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负责对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不分担
借款者还款不能的风险。第二类,复合中介型。借款人与运营商共担风险,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运营商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以保证其及时还款,降低自身
坏账率。第三类,复合中介兼公益性。这类运营商在借款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带有扶贫帮困的色彩。
二、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
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
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网络借贷的现金流循环于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
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但P2P网络借贷运营者仅注重借款者资金用途的审查,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难以认定其洗钱罪的主观故意,
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
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
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很可能导致借款者凭借伪造信息,骗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时,网络借贷运营者亦会出现侵吞出借人资金,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投
资人利益也无法保障。
(四)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网络借贷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监管真空、资信审查不完善等特征为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保护屏障,同时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难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以超过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募集资金挥霍、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
(五)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诱发高利转贷行为。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网络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过了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免会诱使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之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转贷以谋取利
益,从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P2P网路借贷中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一)改变管理思路,重视市场经济的自循环体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预来调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尽量
减少公权对私权运行的过度干预,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放债人条例”、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引导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同时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同时应修改现行法律,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打击重点。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户识别机制。准确核实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借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防范违法
犯罪活动的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社会关系,信用记录,利率水平,还款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借贷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且多关涉个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有必要提升网络借贷中
客户资料的保密技术,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制定客户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及时处理,力争将损失降
(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成为支持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证据类型。又因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保护意识,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对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备份工作。
(六)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其既有的网络监管优势,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构建非法金融活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借贷运营网站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其他部门核实,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俩。社会大众基于牟利心理可能会忽略相关行为的违法属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就犯罪的常见类型、惯
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辨别、防范能力,促使他们自觉抵制犯罪活动。
(八)开拓更为广泛、
多元的投资渠道。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令众多欲投资者望而却步,股市低迷使得大众投资群体心灰意冷,通货膨胀率上涨,实业投资利润回报率低,其他投资
产品亦远离大众视野,使一些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领域。因此,开创新的投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亦是分散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可行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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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g***7 |
  网贷和征信系统有关的,如果借款人不还钱会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借贷信息中有记录,星系那个到借款人到在银行的借贷行为。  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  个人征信系统又称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主要为消费信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分析产品。  个人征信信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个人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信贷信息,第三部分是非银行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配偶身份、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信贷信息包括银行信贷信用信息汇总、贷记卡准贷记卡信息汇总、贷款信息汇总、为他人贷款担保信息汇总等;非银行信息指的就是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养路费、电信用户缴费等。根据实际情况客户本人声明也将被纳入到系统信息中。这些信息确实潜在地影响到个人在银行的借贷行为。
回答者:x***9 |
P2P平台的风险管控很弱,如果发生此类事情发生了,会有两种结果:
1、你拿不到本金和利息
2、其他人拿不到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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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会有部分人因为坏账导致亏掉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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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产品不安全,建议不要做,可以选择一些低风险。收益5-9%年化收益的产品,
银行有很多、春节前比较火的各种 宝 也是、还有信托FOT计划(年化收益8.5-10%)
回答者:g***6 |
P2P网络借贷(100%本金保障)(最高20%年华化率)(最低50元起步)即Peer-to-peer lending,或称点对点信贷,是指社会主体利用中介机构的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它是民间借贷由“线下”发展到“线上”的结果,是公民行使自身财产权利的体现。网络技术日益发展,正规融资渠道受限,熟人社会的解构,通货膨胀率日益高企,投资方式限缩,个人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皆助推了P2P网络借贷的产生与发展。网贷投资具有一下特点:1. 投资门槛低。除陆金所最低投资需要1万元以外,大部分的网贷平台投资门槛低至50元。相比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的高门槛,网贷投资是低门槛的大众理财产品,适合所有阶层的投资者。2. 投资收益稳定。作为约定利率的借贷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参照中国网贷五年来的借贷利率水平,平均而言整体的收益率水平大约在20%左右。当然近期随着营销活动较多的新平台的不断涌现,整体的收益率水平有上升的趋势。而主流的网贷平台的利率水平则是稳中有降。3. 投资期限可自由规划。网贷投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未来的实际情况,选择投资的期限,而许多平台也允许让投资者用未到期的投资做担保在平台上借款,以满足不可预测的资金需求。这让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得以释放。投资者既可以参照未来的资金需求情况来选择投资期限,也可以在平台上借钱来暂时迅速提现。满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资金需求。4. 系统风险是网贷投资的主要风险。网贷投资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式,信用风险是主要的风险,也就是如果借款人不还钱,那么投资者就有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但是在中国,许多作为资金中介的网贷平台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那么网贷平台会先行垫付本金或者本息,这让投资者规避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信用风险,而所有的风险只在于网贷平台本身是否可靠,平台自身是否能够承受逾期的压力。只要平台存在,投资者就没有损失本金的风险。在通胀依旧,经济形势复杂而投资者可赚钱的投资渠道不多的大背景下,网贷投资的优势就显现了出来。首先,相比于低迷的中国股市,随之消沉的开放式基金和各种私募产品,以及与CPI拉不开距离的低收益的储蓄和银行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率稳定而且保持较高水平。其次,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而增强,变现能力比有许多相似之处的信托产品要强的多。在一些可以净值借款的平台,早上提出提现申请,中午或者下午资金就可以到达投资者的银行卡里,实际的流动性比货币型基金都要强。第三,最低的投资门槛,让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投资的收益,这是其他大部分投资工具尤其是高门槛的信托以及银行理财产品所无法实现的。第四,相比期货等保证金交易产品,网贷投资的风险适中,而通过分散投资,风险完全在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范围之内。最后,对投资者的要求较低。网贷投资无需太多的投资技术和经验,在大部分平台都保本的情况下,只需要选择安全的投资平台,就可以实现稳定的收益。而一些平台有自动投标功能,设置后无需在线就能自动投标,适合没有时间上网的投资者。【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给你推荐几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P2P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根据现有的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可将其大致归为三类:第一类,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运营主体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负责对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不分担借款者还款不能的风险。第二类,复合中介型。借款人与运营商共担风险,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运营商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以保证其及时还款,降低自身坏账率。第三类,复合中介兼公益性。这类运营商在借款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带有扶贫帮困的色彩。 二、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一)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网络借贷的现金流循环于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但P2P网络借贷运营者仅注重借款者资金用途的审查,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难以认定其洗钱罪的主观故意,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很可能导致借款者凭借伪造信息,骗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时,网络借贷运营者亦会出现侵吞出借人资金,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投资人利益也无法保障。 (四)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网络借贷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监管真空、资信审查不完善等特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保护屏障,同时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难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超过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募集资金挥霍、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五)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诱发高利转贷行为。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网络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过了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免会诱使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之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转贷以谋取利益,从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P2P网路借贷中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一)改变管理思路,重视市场经济的自循环体系。直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预来调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尽量减少公权对私权运行的过度干预,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放债人条例”、“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引导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同时应修改现行法律,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打击重点。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户识别机制。准确核实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借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社会关系,信用记录,利率水平,还款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借贷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且多关涉个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有必要提升网络借贷中客户资料的保密技术,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制定客户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及时处理,力争将损失降到最小。 (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成为支持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证据类型。又因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保护意识,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对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备份工作。 (六)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其既有的网络监管优势,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构建非法金融活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借贷运营网站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其他部门核实,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七)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俩。社会大众基于牟利心理可能会忽略相关行为的违法属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就犯罪的常见类型、惯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辨别、防范能力,促使他们自觉抵制犯罪活动。 (八)开拓更为广泛、多元的投资渠道。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令众多欲投资者望而却步,股市低迷使得大众投资群体心灰意冷,通货膨胀率上涨,实业投资利润回报率低,其他投资产品亦远离大众视野,使一些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领域。因此,开创新的投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亦是分散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可行举
回答者:s***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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