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信托有没有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规来监管

导读:8、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开展投资业务,10、下列关于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的表述中,A、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B、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垫付为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C、信托公司可以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D、信托公司可以为关联方提供担保,11、下列关于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表述中,A、信托公司可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B、信托公司应
B.国有土地使用权
8、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ABCD)
A、变更名称;B、变更公司住所;C、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D、增加注册资本
9、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开展投资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ACD)
A、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B、实业投资、C、金融产品投资;D、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10、下列关于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BCD)
A、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B、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垫付为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C、信托公司可以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D、信托公司可以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11、下列关于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CD)
A、信托公司可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B、信托公司应当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C、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D、遇有不得已事由时,信托公司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
12、信托公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ACD)
A、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B、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C、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D、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13、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BCD)
A、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B、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C、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D、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A、推介地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
B、推介地中国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
C、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
D、注册地中国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
15、下面关于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BCD)
A、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B、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C、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D、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16、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向受益人分配,下列关于分配信托财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BCD)
A、必须将信托财产变现后分配;
B、可以现金方式分配;
C、可以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分配;
D、B和C两者混合方式;
17、出现以下哪些事项,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ABCD)
A、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B、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C、更换受托人;
D、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18、下列关于银信合作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BCD)
A、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应当自己履行管理职责;
B、信托公司委托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C、银行不得为银行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D、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
19、信托公司股东不得有下列行为:(ABC)
A、要求信托公司做出最低回报或者分红承诺;
B、要求信托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C、通过股权托托管、信托文件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D、与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
20、信托公司设立下列哪种信托计划,应当在信托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CD)
A、房地产信托贷款; B、银信理财合作信托贷款;C、私人股权投资信托;D、证券投资信托;
21、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ABCD)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A、股权上市; B、协议转让; C、被投资企业回购; D、股权分配
22、下列关于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D)
A、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B、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C、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聘请第三方顾问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D、信托公司开展证券信托业务,不得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23、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ABCD)
A、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
B、单个信托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超过该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
C、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
D、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
24、以下关于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D)
A、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或其股东须具备二级资质;
B、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C、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用于向廉租房项目发放贷款的,该项目风险系数为0.8%;
D、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比例应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目前国务院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25、出现下列哪些情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终止:(ABC)
A、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B、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C、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D、信托计划的交易对手违约。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
1、(×)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可以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可以相互抵销。
3、(√)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委托人可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4、(×)受益人不得放弃信托受益权。
5、(×)信托公司可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6、(√)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7、(√)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8、(√)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9、(×)当企业破产时,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企业已经信托给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10、(√)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11、(×)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而取得的利息、租金等收入,不属于信托财产的范畴。
12、(√)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13、(×)受益人大会应当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4、(×)设立信托后,委托人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不得作为其清算财产。
15、(√)信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并且事后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报酬事项没有补充约定的,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16、(×)受托人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该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17、(×)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
18、(√)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时,信托公司可将信托产品设计为开放式。
19、(√)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
20、(×)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以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但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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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有一法三规的。“一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投资者信托是受银监会监管的,有“一法三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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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法律制度研究(2)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目前仍然处于一个较低层次,各个具体社会保险项目统筹层次不一,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也指出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但是这仅仅是针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其他保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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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目前仍然处于一个较低层次,各个具体社会保险项目统筹层次不一,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也指出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但是这仅仅是针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其他保险项目却没有提及到全国统筹层次。而且从总体上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停留在市、县一级统筹。[5]这样的统筹层次就导致了我国社会保险各项基金处于碎片化的状态,与之相对应的基金管理必然也处于间断、混乱状态,由于大部分基金处在地方政府管控之中,各个地方实际情况各有不同,导致中央根本无法出台统一的管理制度。这样的管理状态一方面带来了基金管理成本上的增加,另一方面也导致腐败容易滋生。
  (三)基金结余量大,收益率较低
  我国社会保险各个项目基金的结余量十分庞大,而且每年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面对如此之大的社会保险基金,如何保证其保值增值就显得很困难,但是这又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者必须要注重的一点。
  从我国目前的管理状况来看,社会保险基金虽然结余量大,但其实每年的收益率都不高,这一方面说明目前我国针对社会保险基金并未形成一个保值增值的机制,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我国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尤其是投资运营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四)基金管理立法滞后,碎片化现象突出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就研究领域及部门划分而言当属社会法范畴,但当前我国在这方面多为、管方面的研究,在层面上进行研究的较少,能够综合经济学视角、视角,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学专业视角加以整合研究就更为少有,由此就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要的就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碎片化现象突出。
  另外,由于缺乏统一的基金管理规定,导致在具体实践中出现多头管理的局面,各个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都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缺乏独立性,而且管理所依据的规章及文件发生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
  以上关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表明,我们应该尽快建立一套法律制度规范来对其进行管理,防止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进一步扩大化。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比较于国内起步较早,而且英美法系国家信托制度发达,在这样的环境下,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发达的国家大都将社会保险基金采用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经过多年的运行实践,这一方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
  三、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模式构建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形成一个全面具体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立法大多为部门规章,有些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稳定一国国民情绪的最低制度设计而言,这在法律位阶上明显过低。虽然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尴尬,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的知道,在该法中并没有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进行专门有效的规定,而且在其中诸多的授权性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解决。
  无论是在英国还是美国,对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都是由多部法律来共同规范。我国虽然出台了《信托法》,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将诸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范基金管理的规及部门规章视为《信托法》的特别法。因此,在具体的信托管理关系构建中,要以《信托法》为基本法,配套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来用于具体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构建起一个条理清晰的法律架构。
  (二)选任适格的受托人,构建严格的责权机制
  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是否成功的关键之一就在于受托人的选任上,在选择受托人时要充分的考虑胜任性以及适格性,一个好的受托人必然能够为信托财产利益最大化提供帮助。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信托制度发达的英国,还是社会保障完善的美国,它们无一例外的都对受托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既包含选任方面,也包含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制。因而我国在对受托人进行相关规定时,可以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诸于受托人要充分保障受益人的知情权得到确实落实、受托人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受托人违反义务承担的责任以及构建受托人资格禁止等制度。
  (三)改变基金信托管理监管规则
  任何一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都离不开监管,对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监管而言,根据国际上的成熟经验可以看出监管关键在于受托人的内部治理,而受托人内部治理的前提又是在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审慎人规则。该规则在坚持传统信托上对于受托人义务规定的前提下,不再过多的干预资产组合以及持有上限。
  着重在投资决策环节进行监管,这样的规则能够灵活的应对复杂市场经济,有利于让基金真正的回归市场。另外,我们的立法要赋予监管机构一定的司法处置权,对于违反基金信托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不仅符合我国当前基金管理改革的路径,而且与国际经验相吻合,是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社会全体参与的结果,需要社会全体的信仰。[6]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要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让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在安全性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实现保值增值效能。
  信托管理能够让社会保险基金真正的实现市场化、规范化运作,从长远来看,必然会让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更加合理化、有序化、科学化。
  [1]彭丽萍.社会保障基金信托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1.
  [2]余雪明.比较退休基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程晓燕.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8.
  [4]储涛.基于扩大地方财源为视角的地方税体系完善[J].邢台学院学报,-94.
  [5]郑功成.全国统筹:优化养老保险制度的治本之计[N].光明日报,(15).
  [6]逯其彦,田明丰,唐晓玲.法律信仰&&&我国法治的精神基础[J].菏泽学院学报,-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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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信托制度属于舶来品,信托的制度功能与理财优势受人青睐。我国信托业在
最近几年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严格的信托监管。我
国目前信托监管法律法规颇多,监管的具体内容较广、较之过去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从英国、美国和同本为代表的国家信托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特点来看,我国目前
信托业监管制度存在信托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监管的具体内容缺乏操
作性不适合行业发展等缺陷。针对信托业监管的现状和缺陷,有必要通过制定《信
托业法》、通过完善现有信托监管法律法规来重构信托监管法律制度,并从市场
准入、营业活动、退出机制等方面来完善信托业监管的具体内容,最终完善以政
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监管为辅的信托监管体制,促进信托业的发展,使信托业
成为名副其实的四大金融支柱之一。 本文主要采用了探本索源、历史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本文共
分六章:第一章用探本索源地分析方法概述了信托及信托监管;第二章运用历史
分析方法论述中外信托监管制度;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运用比较分析方法论
述信托监管的具体内容;第六章综合运用三种分析方法论述我国信托监管制度发
展历程和现状并探索我国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 信托监管市场准入退出营业活动信托业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2 ABSTRACT and an financial functionfinancing Trust 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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