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政策人员半个月就退休还能提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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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省人事厅皖人发[1999]27号文)
鉴于新一轮机构改革即将展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字[1998]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提前退休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如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提出要求,经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但不再执行皖人发[号文件规定的晋升工资档次的规定。
二、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条件的公务员和符合国务院国发
[号文件第四条第㈡、㈢款规定条件的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职工,因伤、因病“完全丧失工件能力”,要求办理病退的,可以办理退休,但必须持有县以上医院或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同时,也不再执行原规定的工资晋升政策。
三、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或因伤、因病退休、退职若干问题的通知》(皖人发[号)和《转发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8]65号)中,凡有与本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提前退休问题,事关全局,各地各单位一定要从改革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政策,不得各行其是。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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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金2014新政策:2014年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政策规定
  事业单位退休金2014新政策:2014年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政策规定
  2014年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政策
  一、退休的政策依据
  在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前,退休依据的是国发〔号文件,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主要依据国人部发〔2006〕60号和鲁政办发〔号文件。
  二、退休条件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员的退休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特别说明:一是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除按规定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如干部档案和户口档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记载的日期为依据。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发文不再办理更改出生日期。(组通字〔2006〕41号)
  三、2006年工改后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根据国人部发〔2006〕60号、鲁政办发〔号文件规定,曰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4、提高退休费比例
  持独生子女荣誉证的父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第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四、历次提高退休费情况
  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下发,这是近三十年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唯一依据。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多次调整提高离退休、退职费待遇,具体情况如下:
  ■1978年
  国发〔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上述(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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