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行政年鉴为什么要将司法置于行政的管辖下

司法管辖可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熊文钊
  法院管辖区域事实上就是司法区域,按照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相分离的原则,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改革,势必将会在成功经验基础之上,更进一步地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相分离的司法管理体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有赖于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体系。
  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历史演进的结果,也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如果把法律的社会存在形态分为权力和权利两类的话,那么当代司法权在“权利——权力”(典型的如行政诉讼)、“权利——权利”(如民事诉讼)等基本关系的纠纷解决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无论司法权处理的关系类型为何,其基本的核心理念都是一致的,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现代诉讼模式一般体现为等腰三角结构:司法权位于高点居中裁判,而诉讼双方则共同接受司法判决的结果。这一模式的构建主要强调如下因素。其一,司法权拥有足够的权威。这是使得诉讼双方愿意启动司法程序并接受司法判决的前提。纠纷的解决机制并非限于诉讼一种,但诉讼确是公认的最为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的权威在其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其二,司法权具有足够的公正性。即司法权能够真正以居间裁判的身份出现,是确保诉讼三角关系“等腰性”的核心。倘若失去了公正性,司法本身的社会存在价值也就消解殆尽。确保司法的公正性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客观上,司法权具有相对的独立地位,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二是主观上司法权能够摒除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自觉能动的将公正性真正视为自己的生命,这是司法公正的条件。其三,实在的和潜在的诉讼参与者对司法公正具有深刻的认识和坚定的信仰。这一过程既需要大量法治文化的积淀和深化,也需要司法权自己能够“独善其身”,维系超然的裁判者地位。
  当代中国的法院制度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进步并初步体现出现代性的特征,但是在诸多方面仍保留着大量的传统遗存,极大地干扰了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的实现。其一,法院在人、财、物的管理上受制于各级地方政府,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地方因素的影响。其二,法院的功能发挥受到制约,尽管法院具有制约行政权的功能,但实际的制约效果却令人堪忧。行政诉讼受案率低、原告的胜诉率低、执行难等已经是困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因素。其三,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虚置或异化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法官在对法律的适用上过分强调法院应当围绕政府的工作大局开展审判活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从而忽略了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其四,各级法院系统过多地受制于地方。各级法院的人事任免、工作报告、财政经费等均受制于地方,使得司法作为国家法制统一的捍卫者,往往难以发挥其切实的功能,反而使各级地方法院沦为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司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比起行政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来,其危害性要严重得多!如果跨地区经济诉讼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审判,商品和资本就难以在各个地区之间顺畅流动,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形成过程就要受阻。受理法院蓄意偏袒一方利益,损害另一方利益,就意味着解决地方矛盾的合法渠道被堵塞了。地方与地方的矛盾得不到及时合法的解决,积累到一定程度,难免爆发,难免要通过越级上访等渠道,甚至通过黑社会的活动和地区性械斗等方式来解决,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过程将受到破坏。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司法公正的生命。因此,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应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角度作为切入点。就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言,一方面,在司法管理体制上就应当由国家掌握司法管理资源,包括人、财、物、编制、后勤福利等等。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根本政治制度地位的确立,审判权来自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律的授予而不是各级地方授予的,是捍卫国家法制统一和统一市场公平的国家机器。就法官地位而言,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和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法官在行使裁判权的过程中,将会有效地排除和规避来自于法院领导、所在地方行政领导乃至当地执政党政法部门领导的多重影响,从而保证人民的权利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然而,司法工作所面临的诸多困窘,最主要的大多指向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的高度吻合的制度设计。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与行政区域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使得司法权得以摆脱来自于当地行政区域内的诸多消极因素的干扰。这对于维系国家的法制统一,建构新型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保障市场的统一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显然,行政区域与司法区域相分离原则的真谛在于让审判权切实发挥监督作用以推进有限政府的实现,因司法地方化的制度安排违反了程序正义最基本的要求。事实上,我国在海事法院从建立伊始就按照行政区域与司法区域相分离的原则设立若干海事法院开展海事审判工作,维护了国内统一市场乃至国际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我国各级法院相继设立行政审判庭,开展了行政审判工作,应该说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司法管理体制受制于各级地方政府,使得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首当其冲地受到了一些限制,制约了行政审判体制向纵深领域的改革。按照《决定》提出的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要求,建议在省以下仿照海事法院体制先行设立行政法院,推动行政审判体制改革。
  综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必须对既有的法院系统进行如下三方面的改革。其一,司法区域同行政区划相对分离,以杜绝同级行政机关对司法审判活动造成的不必要的干扰。其二,法院系统的人财物等不由地方直接保障,以使司法机关摆脱长期以来“将自家后院托付给地方行政机关”的困惑。其三,法院的领导人员、法官由上级法院产生,由同级人大负责监督,以将司法权的运行真正还原到一个合法、合理的制度框架之下,从而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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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三中全会决议全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聚焦三中全会
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废除劳教制度。以下是法治部分全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九、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0)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3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32)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3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3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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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行政年鉴2009》
[图书名称]:《中国司法行政年鉴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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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作者]:中国司法行政年鉴编辑部
[出版日期]: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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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行政年鉴2009》总目录:第一部分特载( 1 )第二部分司法部领导讲话、文稿选载( 3 )第三部分全国司法行政工作概况( 235 )第四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工作概况 (293)第五部分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文件选载. (437)第六部分司法部部分会议简介( 785 )第七部分司法外事协议和司法协助条约( 815 )第八部分司法外事报告选载( 855 )第九部分司法部管理的协会、学会工作概况( 877 )第十部分直属单位、法学教育、科研及法制报刊、出版机构工作概况 (889)第十一部分司法行政工作大事记 (921 )第十二部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名单 (935 )第十三部分司法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录 (991 )第十四部分司法行政统计资料( 1015)附录(1021)
友情链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司法行政戒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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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司法行政戒毒制度  □本报记者孙春英   近年来,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实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认真履行戒毒管理职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近日,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就司法行政戒毒相关工作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334个强戒所累计收治76.9万余人   《法制日报》记者: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承担哪些戒毒管理职能,基本情况如何?
  张苏军:根据2008年施行的禁毒法和2011年实施的《戒毒条例》规定,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承担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戒毒康复管理、指导支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职能。   强制隔离戒毒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决定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戒毒措施,是将这些吸毒成瘾人员置于与社会隔离的场所,帮助其戒除毒瘾、健康回归社会的一项法律措施,期限为两年,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目前,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共有334个强制隔离戒毒所,自日禁毒法实施以来,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已累计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76.9万余人,目前在所近24万人。   戒毒康复是指戒毒人员自愿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办的戒毒康复场所或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进行戒毒康复、生活或劳动的一项公益性事业。司法行政机关从2006年开始举办戒毒康复场所,目前有73个戒毒康复场所和区域,其中戒毒康复试点项目场所25个,累计收治戒毒康复人员7.8万余人,目前在所5800多人。   按照国务院《戒毒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工作职责。目前,有条件的地方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开展支持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云南、湖南、吉林、重庆、新疆等省份共建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325个,为社区(村居)培训工作人员3300余人次。   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挑战和机遇并存   《法制日报》记者:司法行政戒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如何?   张苏军:由于社会上吸毒人数持续增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治人数不断增多、在所吸毒人员成分日益复杂、对吸毒人员的教育戒治难度也进一步增大。为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要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保障措施,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可以说,当前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挑战和机遇并存。   司法行政戒毒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当前,国际毒品问题正处于加速扩散期,全球毒品制造、贩卖、滥用日趋严重。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毒品问题已进入加速蔓延期。全国吸毒人数持续增长,吸毒人员遍布所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涉及人群广泛,吸食滥用毒品种类多、变化快。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估计实际人数超过1400万名,其中滥用合成毒品人员急剧增多,目前已发现145.9万名,年均增长36%,累计登记人数首次超过滥用传统毒品人数,滥用合成毒品人员低龄化、区域扩大化、种类多样化趋势更明显。2014年,全国共查获吸毒人员88.7万人次,同比上升30.2%。   去年以来,全国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收治人数急剧上升,月平均新收人数达1.3万余人。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戒毒场所在册强戒人员近24万人,同比增加5.2万余人,增幅28.9%。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的戒毒人员构成日益复杂,吸毒成瘾严重、心瘾极难戒除,同时,因滥用合成毒品人员增多等原因,精神异常的多,具有自杀自残和暴力倾向的多,“几进宫”的多,患有各种疾病尤其是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多。同时,还有一定数量的负案在戒人员。这些都为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教育戒治工作增加了难度。   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为做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去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部长吴爱英的工作汇报时作出重要指示,他指出:“戒毒工作是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之一”“要不断提高戒毒工作水平”。孟建柱、郭声琨等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对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2014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对加强禁、戒毒工作提出了要求,进行了部署。2014年7月,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戒毒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要坚持把戒毒人员的教育戒治作为中心任务,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工作理念、工作方式方法和管理方式,构建新的组织机构体系、新的工作标准、新的管理规范、新的政策保障体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干警队伍,不断提高戒毒工作水平,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戒毒管理职能作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司法行政戒毒制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转变理念管理方式抓制度建设   《法制日报》记者: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如何适应新形势新变化?   张苏军: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和管理方式,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努力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全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会议结束后,各省(区、市)戒毒局积极行动,迅速掀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新高潮,紧紧围绕戒毒人员“三重属性”,通过大会动员、全员轮训、专家讲座、展开大讨论等途径,狠抓理念转变工作。如浙江省戒毒局提出“八破八立”,即破除“重管理轻戒毒”思想,树立科学戒毒、治病救人的理念;破除“重强制轻服务”思想,树立人文关怀、服务帮扶的理念;破除“重安全轻矫治”思想,树立安全为先、矫治为本的理念;破除“重形式轻实效”的思想,树立循证矫治、因人施教的理念;破除“重劳动轻康复”的思想,树立科学评估、注重康复的理念;破除“重经验轻创新”的思想,树立学以致用、强化技能的理念;破除“重隔离轻开放”的思想,树立开放戒毒、社会支持的理念;破除“重眼前轻长远”的思想,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甘当铺路石的理念。通过转变理念大讨论,进一步统一干警的思想,为戒毒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各地严格按照禁毒法、《戒毒条例》规定,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努力推动对戒毒人员的分别、分期、分级、分类管理。绝大多数省份初步实现了按照戒毒人员性别、患病情况,进行分所、分队管理。部分省份初步实现了按照生理脱毒、康复巩固、回归适应对戒毒人员进行分期管理,并根据戒毒人员各阶段行为表现和戒毒效果评定管理等级,实行动态分级管理,在管理强度、生活处遇方面实行区别对待。一些省份还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毒品种类、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次数以及是否同案、是否有利害关系等,对戒毒人员进行了分类管理。同时,各地大力加强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流程,实现工作环节流程化、场地管理标准化、安全设施标识化。   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司法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2013年4月,司法部公布了《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各个方面和戒毒人员接受戒治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范。去年以来,司法部先后印发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规定》、《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对教育矫治工作、所务公开工作、安全警戒工作、戒毒人员行为以及违禁物品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对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司法部还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些制度规定。2013年以来,司法部联合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联合国家禁毒办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联合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联合国家禁毒办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改进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伙食被服实物配备量进行了规范,对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援助、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医疗保险、临时救助等问题制定了相关政策,对改进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管理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提出明确意见。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去年研究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戒毒人员守则、业务文书、专项资金管理、会计科目、会计报表、护卫组织考核、安全稳定考核办法、生活卫生安全管理及检查等工作做出了规范。   戒毒医疗康复训练教育矫治成效显   《法制日报》记者:近年来,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取得了哪些新的教育戒治成效?   张苏军:近年来,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紧紧围绕吴爱英部长提出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四个转变一个提高”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教育矫治和康复训练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戒毒医疗工作取得新成效。各地高度重视戒毒医疗工作,进一步加大医疗卫生投入,根据收治规模和戒毒治疗需要,完善医疗机构,配备医疗资源和医务人员,努力缓解医疗资源奇缺的状况。目前,全系统共有医疗机构369个,其中医院93个,医务人员3700多名,为戒毒人员年免费诊疗约194万人次。积极推进戒毒医疗社会化,一些省份场所与当地社会医疗机构建立了急救和日常门诊就医绿色通道,确保急、危、重病戒毒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一些省份通过聘请社会医院医生到所内坐诊、巡诊等方式,解决所内医务人员匮乏的问题;一些省份正努力推动将戒毒人员的医疗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一些地方还根据收治传染性疾病戒毒人员的情况,加快推进建立特殊病专管所(区、大队)或建立专门的戒毒医院工作。目前,全国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所收治了近9000名感染艾滋病病毒戒毒人员,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共有66个场所,85个大队,84所医院(含卫生所)从事艾滋病直接管理防治工作。   康复训练工作取得新成效。一是进一步加强体能康复训练。各地针对体能康复训练工作需要,普遍开展了健身项目和体育活动,组织有针对性的体能康复训练。一些场所还建立了专门的康复训练场馆,配备了专业的康复训练设施;一些省份与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体能康复研究,研究探索体能康复训练考核评价体系。广东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广州市体育科学研究所开展合作,在所内戒治康复区设立了“体能康复研究中心”,配备了人体成分分析仪、记忆广度测试仪、注意力集中能力测定仪、人体承重测试仪、肺活量测试仪等设备与器材,对戒毒人员进行心血管健康风险、心脏负荷力、肺通气功能、精神压力等专项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制定个体康复矫治方案。二是进一步加强心理康复训练。普遍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和心理危机干预,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和专题心理辅导,帮助戒毒人员增强拒毒能力,进一步强化了戒毒效果。目前,全国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有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9100多名,基本实现了场所心理矫治全覆盖。三是加强劳动康复。各地普遍充分发挥劳动的康复训练功能,为在所人员提供适宜、安全的劳动岗位19.6万个,加强生产劳动管理,选择适宜的生产劳动项目。   教育矫治取得新成效。一是着力完善教育矫治内容。司法部出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明确规定了七大教育内容,并指导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司法部戒毒管理局编印了戒毒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教材,正在组织编写戒毒人员《入所教材》、《出所教材》和《认知行为治疗个案》,各地编写了大量的补充教材,适应戒毒人员特点的戒毒教材体系基本建立。同时,根据戒毒人员的身心特点,探索进一步完善教育矫治内容,创新教育矫治方式方法。二是组织开展常规教育。普遍开展了法律常识、思想道德、戒毒知识、文化教育等,提高戒毒认知水平。三是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大部分省份将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当地总体规划,组织戒毒人员开展各类岗位技能培训并广泛开展就业推介工作,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再就业提供服务。目前,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率达到90%,其中获证率91%。同时,广泛开展各类社会和家庭帮教活动,建立帮教基地,举办帮教活动,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   经费场所科技人才保障促发展   《法制日报》记者:司法行政戒毒系统为推进戒毒工作发展,采取了哪些保障措施?   张苏军:近年来,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加强了经费保障、场所保障、科技保障和队伍人才保障。   加强经费保障。进一步贯彻落实《强制隔离戒毒所基本支出经费标准》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经费保障水平大幅提升。目前,大多数省份已出台经费具体执行标准,戒毒人员的生活费、伙食费、医疗康复费和教育经费均有大幅度的提高。2014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进一步增加,同比增长10%。   加强场所保障。针对南北收治不均衡的状况,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收治压力大的省份进一步加快场所建设,更好地满足需要;督促收治压力不大的省份合理规划场所用途。2014年12月,《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标准》正式发布,为场所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加强科技保障。指导各地主动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推进戒毒科研成果转化,引进具有科技含量的设施设备和治疗仪器。   加强队伍人才保障。一是积极适应职能转变新要求,加强教育培训,2014年司法部举办培训班4期6个班次,对800名业务骨干进行了培训,各地共举办不同层次培训班3500余班次,参训警察5万余名,培训总计达22.2万余人次,基本上对全体干警进行了全员轮训。二是不断优化队伍专业结构。通过招录、在职学历教育等形式,加强戒毒工作急需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三是拓展戒毒工作急需的新的培训项目。北京、浙江等地已有部分干警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了康复训练师资格。目前,全国共有干警5.9万余人,其中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3700余人,800余人取得精麻药品处方权;专兼职教师1.3万余人,其中专职教师3000余人;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9100余人,其中专职心理咨询师1200余人,戒毒专业化队伍初具规模。   规范执法推进戒毒医疗社会化   《法制日报》记者:请您谈谈下一步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张苏军:下一步,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将坚持以确保场所持续安全稳定为基础,以教育戒治为中心,以提升干警素质为关键,以实施戒毒工作标准化建设工程为载体,构建新的工作标准、新的管理规范、新的政策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水平,努力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司法行政戒毒制度。
  一是进一步规范戒毒执法,大力推进戒毒工作标准化建设,健全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管理、生活卫生、戒毒治疗等工作规程,健全完善所外就医、诊断评估、提请变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等执法标准和程序,不断提高戒毒工作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戒治考评机制,切实加强戒毒医疗、教育矫治和康复训练,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   三是进一步推进戒毒医疗社会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扩大所内戒毒人员医保覆盖面等方式,解决医疗资源不足和医疗水平不高等问题。   四是进一步加强场所安全稳定工作。坚持定期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大力整治安全隐患,切断毒品流入渠道,实现场所持续安全稳定。   五是进一步加强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戒毒场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收治病残戒毒人员的专门场所或区域建设,探索依托戒毒场所建立戒毒科研基地。完善动态经费保障机制,提高戒毒工作保障能力。   本报北京5月3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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