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买的房子加名字婚后加名字离婚可以分吗

婚前买房婚后加配偶名字算自愿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_网易财经
婚前买房婚后加配偶名字算自愿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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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加了配偶的名字能不能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广东梅州市中院最近通过对一宗案件的判决给出了答案: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
阿珍与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
据阿军说,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阿军认为,在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却有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不动产物权变更依法登记,有法律效力
二审经办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记者董柳 通讯员黄义涛)
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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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案情介绍  2010年10月,才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住房,双方约定2011年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两个月后,才先生经人介绍与孙女士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彼此感觉很好。在商量婚事的时候,孙女士的母亲提出,如果两个人结婚,自己可以不要任何彩礼,但才先生的房子产权证下来时,一定要加上女儿的名字。才先生同意了,于是,两人在日国庆节办理了结婚登记。  2011年年底,开发商通知才先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才先生按照约定,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孙女士的名字。  随着孩子的出生,夫妻两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才先生生气时就会动手砸家里的物品,弄得家里一片狼藉。孙女士实在无法忍受下去,打算和才先生离婚。但是关于他们现在的住房,她是否有权分割?孙女士心里没有底。于是,她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孙女士,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而本案中的争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进行分割呢?  论典律师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是才先生于婚前贷款购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该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才先生一个人名字的,即使该房屋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是才先生与孙女士登记结婚后,也不能直接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应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决房屋产权归才先生所有。而本案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即案涉房屋在办理产权证书时登记了才先生和孙女士两个人的名字,也就是说孙女士在婚后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了该房屋的共同共有权,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之一。在离婚时,其有权主张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  论典律师提醒:  夫妻任何一方基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取得的房屋共同共有权,在离婚时,均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予以平均分割。 (供稿律师张新伟)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名字51_中国法网论坛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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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婚前借的首付款商业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写的是他一个人的名字,婚后我们共同供房,共同还清他借的首付款的钱,如果按照现在的新婚姻法,假如我们离婚了,我对这套房子可以享受到什么补偿。如果在婚后我老公把我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那到时候离婚了又是怎样的判定房产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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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后你老公同意加上你的名字,离婚你们对该房产均分。如果你老公不同意加上你的名字,离婚该房产属于你老公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给你补偿。
刘雪梅专职律师(执业证号:64996),对外经贸大学法律硕士,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主要从事民事诉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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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加上你的名字,就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否则,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产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刘怀锦,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宿迁市拥军优属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中共党员,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毕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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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加名可平均分割,否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后还贷部分可要求补偿
刘松珍律师,女,山东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娴熟的法律实务技巧,自2004年从事法律业务以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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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加上你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均分。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涉外离婚)个人简介:江苏扬州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吉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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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加上你的名字,就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否则,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产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煜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著名的法律学府西南政法大学。新乡市优秀律师、新乡市律协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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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产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徐莉莉律师,福州师范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莆田市律师协会会员,莆田市妇联特邀值班律师、福建思阳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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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婚后加入你的名字,可以视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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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婚后部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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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可平均分割,否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后还贷部分可要求补偿
张勇法学博士简介沈阳市诚信律师标兵职  务: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业务专长:刑事辩护(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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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的,可起诉维权。
夏毛律师,毕业于重点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成都资深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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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加上你的名字,就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否则,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产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杨淑清律师,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主任、设立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余年,擅长办理各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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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可平均分割,否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后还贷部分可要求补偿
张勇法学博士简介沈阳市诚信律师标兵职  务: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业务专长:刑事辩护(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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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离婚怎么分?
[标签: ] 作者:sisi 浏览量:13510 更新日期:
  核心提示: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离婚时具体怎么分呢?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离婚怎么分?   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司法解释对于还贷的房屋也做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注意: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法律快车编辑推荐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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