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徐州市公安局鉴定的对交警队鉴定结论不服服怎么办?到江苏省公安厅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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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关于监外执行如何出具医学证明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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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监外执行如何出具医学证明的的规定
发表日期:& 18:24:30&阅读次数:&1316
江苏省关于监外执行如何出具医学证明的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卫生厅关于落实
《刑事诉讼法》对伤情病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苏卫医〔2004〕67号
各市卫生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自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卫生厅关于落实《刑事诉讼法》对伤病情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号)后,省政府指定医院或授权有关部门指定医院开展的医学鉴定解决了一定数量的刑事案件的鉴定问题,为社会的稳定作出了贡献。但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在医院指定、鉴定程序、鉴定形式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为确保全省各地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现作如下重申和补充规定:
  一、指定医院。部分至今尚未指定鉴定医院的省辖市,由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卫生部门尽快商定,并将名单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另外经商定,负责省级鉴定的综合医院在原省人民医院的基础上增加中大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
  二、鉴定程序。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实行省、市两级鉴定制。对市级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复议或送省级指定医院重新鉴定。对省级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必要时由省级公检法机关委托其它省级指定医院重新鉴定。
  三、鉴定形式。进行市级鉴定时,参加人员至少由2名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鉴定结论形成书面报告,由所有参加鉴定的人员签名认可后发出。进行重新鉴定时,负责鉴定的医院应成立专家鉴定组,鉴定组至少由4名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参加且总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鉴定可邀请政法部门的法医参与。鉴定采取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鉴定报告由专家组组长签发。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卫生厅关于落实<刑事诉讼法>
对伤病情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苏检会【1998】第2号
各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卫生厅关于落实<刑事诉讼法>对伤病情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为了执行好该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14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全省各级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遇有上述规定的伤病情医学鉴定的,一律到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
2、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有:
(1)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政法部门之间对用作证据的医学鉴定有争议,影响诉讼正常进行,需要重新鉴定的;
(2)对用作证据的医学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充足理由表明该鉴定确有错误,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公安局长、检察长或法院院长批准,需要重新鉴定的。
(3)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对用作证据的医学鉴定,经审查,需要重新鉴定的;
(4)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用作证据的医学鉴定有异议,经法庭同意,需要重新鉴定的。
在进行上述重新鉴定时,由承办案件的单位负责送检,鉴定费用由提出争议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鉴定,减轻政府及当事人的开支,缩短诉讼时间,对上述情况以外的重新鉴定一般不予进行。
3、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范围一般包括:
(1)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
(2)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
(3)疾病的医学诊断;
(4)伤害与疾病的关系;
(5)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
(6)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等;
(7)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
对涉及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尸体现象、死亡性质、死亡及损伤时间判断、损伤工具推测、是否造作伤、有无诈病和匿病等法医学专门问题的检验鉴定或重新鉴定仍由各级公检法机关的专职法医进行。
4、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在侦查、检察、审判阶段,凡医学鉴定涉及法律问题的,各级公检法机关的专职法医应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对省辖市综合医院进行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异议,可申请复议或送江苏省人民医院重新鉴定。对江苏省人民医院进行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必要时由省级公检法机关委托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指定的其他医院重新鉴定。
5、各级公检法进行法医学鉴定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和科学的原则,根据事实,依法进行。如对法医学鉴定有异议,同级公检法机关的法医可进行会检鉴定。必要时,可报送上一级组织会检鉴定。省级公检法机关组织的法医学会检鉴定,为省内诉讼阶段的最终医学鉴定。
6、本通知精神如与以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司法解释或规定有冲突的,按后文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卫生厅关于落实
《刑事诉讼法》对伤病情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卫生厅提出的《关于落实〈刑事诉讼法〉对伤病情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年十一日
关于落实《刑事诉讼法》对伤病情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意见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和第241条分别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与省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厅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县(市、区)公、检、法机关和县(市)人民医院进行的人身原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所在省辖市综合医院进行。负责鉴定的医院由各市公安、卫生部门商定。对省辖市进行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江苏省人民医院进行。负责重新鉴定的医院应成立专家鉴定组,由3-5人组成。进行鉴定时,须有2名以上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进行,并可邀请政法部门的法医参加。
二、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仍按照日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各地分别在以下医院进行:
南京市:南京脑科医院
无锡市:无锡市第七人民医院
徐州市:徐州市精神病院
苏州市:苏州市广济医院
南通市:南通市通济医院
连云港市:连云港市精神病防治医院
淮阴、宿迁市:淮阴市第三人民医院
盐城市:盐城市精神病防治医院
扬州、泰州市:江苏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镇江市: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对于监狱执行的罪犯,如需鉴定时,可由省监狱管理局精神病医院进行。
三、办理罪犯保外就医所需的病情证明文件 ,已投送监狱执行的,由监狱医院开具;尚未投送监狱和在看守所、拘役所执行的,由各地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具。医院应指派2名以上副主任医师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尽快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已于日起施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的规定,进行医学鉴定的医院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尽快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指定进行医学鉴定的医院。
二、指定医院应当考虑办案需要,所指定的医院必须能够胜任鉴定工作。
三、指定医院应当注意地区之间的平衡,做到方便办案,一般一个地区至少应当指定一家医院承担医学鉴定工作。
四、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现有条件可以分批指定,在执行中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必要调整。
五、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指定的医院向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正式发文通告。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一百零三、第一百五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一百零四、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1、“第二百一十五条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2、“第二百一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一百零五、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研字[1999]20号
& 【发布日期】
& 【生效日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
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9〕20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豫检研〔1999〕3号《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检察机关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刑事医学鉴定,其鉴定没有明确指明损伤程度等法医学问题的,检察机关的法医可以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就伤情程度等问题提出法医学意见。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关于伤情情况的鉴定并参照检察机关法医提出的法医学意见,综合进行审查判断,以正确认定案情。
                         1999年10月11日
江苏省看守所收押涉病涉伤人员有关规定(试行)
&&&&&&&&&&&&&&&&&&&&&&&&&&&&&& 2009年7月22日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看守所收押涉病涉伤人员工作,正确掌握收押条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 第二条& 健康检查由医生进行。
&&& 第三条& 健康检查时,医生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身体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生活习惯,对女性人员还需讯问有无怀孕等情况。按照《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所列项目、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并登记。条件许可的,增加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等检查。
&&& 医生不在所里时,由负责收押的民警讯问,先进行体表检查,并填写《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相关项目。
&&& 第四条& 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进行裸身检查。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裸身检查,应当由女民警或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第五条& 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有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负伤以及有残疾、胎记、纹身、疤痕等明显体表特征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笔录》,由送押人员、收押民警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签字确认。对外伤和明显体表特征,应当及时拍照固定。
&&& 因辨认、取证、鉴定等办案工作需要,办案部门押解在押人员临时出所的,看守所应对其进行体表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由押解人员签字确认。回所时,应再次进行体表检查,发现身体有伤的,押解人员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 对可能因办案人员不文明办案或不负责任等原因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负伤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或其他办案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并按规定告知驻所检察室。公安督察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 第六条& 医生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对照收押条件,提出不予收押、暂予收押或准予收押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对不予收押的,应当交值班所领导审定。
&&& 第七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 (一)患有精神病(经鉴定应负刑事责任的除外)或急性传染病的;
&&&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 第八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暂予收押,由办案部门负责鉴定。对确诊患有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应负刑事责任,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自述有急性传染病史或者患有急性传染病,但没有病症反映的,暂予收押。
&&& 对有病症反映,可能患有急性传染病的,由办案部门送医院检查诊断。经医院检查诊断,确诊未患急性传染病的,看守所凭诊断证明办理收押。
&&& 第十条& 对自述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且有《HIV检测确认报告》并出现发病症状的,不予收押。没有HIV检测确认报告或检测结论不明确且未出现发病症状的,暂予收押,由看守所负责进行检测。
&&& 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自述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但没有病症反映的,或者患有其他严重疾病,采取对症治疗措施,病情得到有效控制的,暂予收押。
&&& 对患有其他严重疾病或有病症反映,可能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看守所无法诊断其有无生命危险的,由办案部门送医院检查诊断。确诊无生命危险和不需住院治疗的,看守所凭诊断证明办理收押。
&&& 对不具备羁押条件,但因涉嫌严重犯罪、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经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予以收押,并落实救治等措施。
&&& 第十二条& 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伤势较重的,由办案部门送医院诊治。确诊不危及生命和不需住院治疗的,看守所凭诊断证明办理收押。但对明显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可以不予收押。
&&& 第十三条& 对自伤自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应予收押。但对吞吃异物或者伤势严重,看守所无法处置的,由办案部门送医院检查、处置。确诊无生命危险和不需住院处置的,看守所凭诊断证明收押。
&&& 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自述怀孕的,由办案部门送医院检查诊断。确诊未怀孕的,看守所凭诊断证明办理收押。
&&& 第十五条&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 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
&&& 第十六条& 收押后,发现有第七条规定的不予羁押情形的,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 第十七条& 看守所应当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逐人建立健康检查和在所期间医疗档案,详细记录健康检查及羁押期间患病治疗情况。
&&& 第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病情、伤势严重或者自述有严重疾病既往病史的,看守所应当及时通报办案部门和驻所检察室,并告知其亲属。
&&& 第十九条& 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看守所应当申领医疗机构营业执照,配备相应的医务力量,设置必要的医务用房,配置必要的医疗器材。
&&& 第二十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所型大小,设置病号监室。其中小型所设置1-2间,中型以上所设置2-5间。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涉疾病含义如下:
&&& (一)精神病,是指《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司发〔1990〕247号)附件(二)第一项所列疾病。
&&& (二)艾滋病,是指《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疾病。
&&& (三)急性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所列甲、乙、丙类传染性疾病。
&&& (四)其他严重疾病,主要是指《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司发〔1990〕247号)附件(二)第二项至第二十八项、第三十项所列疾病。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诊断证明”,必须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公安厅监管总队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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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第位访客,欢迎你的光临
委托维护:关于要求重新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申请  (第七次提交申请!)  无锡黑公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瞒上欺下、哄吓诈骗  故意将轻伤改为轻微伤,帮助罪犯做伪证    全国人大、司法部、公安部、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公安厅、省司法局、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公安分局:  
事由:  ?
我叫沈爱斌,是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的队员,也是市法学会会员,73年出生,党员,2002年从部队转业到无锡市崇安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03年起担任副大队长,因与大队长时晓昇在工作中产生矛盾,05年10月崇安区城管局将我从大队调到局执法管理科任科长,07年9月3日崇安区城管局又任命我为行政执法大队副教导员,并于08年元月8日从局机关回到大队(此时大队已从区城管局划转到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名下),电话:,博客:.cn/chinawx9388。  ?
?日,大队长时晓昇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对我进行无理漫骂和训斥,我不服其训骂,大队长时晓昇和高峰(大队长助理)把我嘴唇打破,左腿踢出血。并立即上报我07年度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  ??
让我难以接受的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将我07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但在评定我基本称职半年后,仍没有任何组织或领导将评定我基本称职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与我见面(时至日,仍没任何组织或领导与我见面!!)。  ??
于是,日上午9时许,我主动到大队长时晓昇的办公室(大队部三楼中间一间),依据《公务员法》和《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大队长把这些问题对我讲明并进行一次谈话,谁知,他听明我的来意后,再次在他的办公室内遭到他和高峰、高铭(聘用队员)三人的殴打(头部伤势为时晓昇殴打)。而在我被殴的整个过程中,我都没还手,这是我的严重失误!!  ??
殴打之后,时晓昇见我不还手,怕我身上有录音,又把我身上的东西全部搜走,并把我手机里的所有信息全部删除,在110警察(徐刚,电话:)来之后,才帮我将被非法搜走的财物索要了过来,这时时晓昇已经跑到隔壁房间,我要求110警察抓住他,警察说他跑不掉,并让我和时晓昇一起到派出所,于是我坐110警察的车到了通江派出所,过了约10分钟,时晓昇开车带着王剑(队员)和高峰(参与殴打的队员)来到派出所,是当时的派出所教导员帮他们开的电子防盗门上二楼的,我当时坐在大厅的接待桌前,当时大约上午10时。  ??
他们上楼后,民警徐刚下楼开车将我带到三院就诊,拍好脑部CT后,医生强制让我住院,说我不能动,脑部有出血,于是在13时,我住院了,同时,我把伤情告诉了派出所,下午,民警徐刚到医院给我拍了头脸部的照片,大队安排王剑在医院陪我。   时晓昇在第一时间得知我的伤势,知道蛛网膜下腔出血已构成轻伤,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一方面让协同犯高峰和高铭来做伪证,把他打我致伤说成是我自己撞墙所为,并在派出所做了证人证言笔录;另一方面,在派出所的帮助下,在已经做好笔录后,又从派出所出去,制造伪证,将他自己将右手掌骨砸伤,并到派出所做笔录指控是我所为,诬陷我,还也到市公安局那里“弄”了一份构成轻伤的鉴定报告,以此来抗衡我的轻伤。??
08年9月10日办案民警周庭到医院带我到无锡市公安局法医处对伤势进行鉴定,市局薛春生法医开具证明让我到无锡市人民医院请CT主任对头部CT进行读片并出具报告,然后我又将无锡市人民医院CT主任的报告交给了市公安局薛法医,08年9月26日崇安分局根据市局薛法医的结论以崇安分局名义给我鉴定结论:头部损伤已构成轻伤。   崇安区检察院告知我:办案机关(分局)对我和时晓昇个人的轻伤均不单独立案,而是对我们两个人在房间里发生的事件,且两人都构成轻伤这个事件立案了。   崇安公安分局和时晓昇本以为这样我就不敢追究时晓昇的责任,我如追究时的责任,时就追究我的责任,想用他的伪证来抗衡他将我打伤构成的轻伤。而且,还找两个队员做伪证。  
??时晓昇将办案机关买通后,崇安公安分局既不对证人证言进行查证,又不对我和时的客观伤势作任何调查,决定不予立案。  ??
在给我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后,崇安公安分局法制科诸宇魏科长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对我说:“证据对你不利,有两个证人证明你是自己撞墙的,所以我们决定不予立案”。  ?
?10月24日我向崇安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
?11月6日市公安局长赵志新信访接待了我,并让市局法制处将案卷调过来看后给我答复。12月30日,市局法制处姓盛科长和市局信访处罗处长与我见面,盛科长说:“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我要求他讲明什么事实,什么证据时,盛科长却说:“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必要告诉你!”整个过程我都有录音!!  ??
09年1月初我向区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根据我的伤势特征做致伤物推断鉴定。  ??
在我申请立案监督三个月后(2009年1月),崇安区检察院才看到案卷,给我答复:案情与我陈述基本相同,是有两个人证明我是自己撞墙所致,从目前来看,不能要求公安机关给我立案,但不予立案依据不充分,因为案情没有查明,考虑到两家关系,不给公安发文书,并说他们已经与公安联系,要求公安查明案情。  
? 崇安区检察院的答复与市公安局法制处盛科长的答复是一对矛盾!!!  ??
区检察院与分局联系后,分局感到很大压力,因为案情都没查明就决定不予立案,我可以控告分局渎职,于是,2009年2月份,崇安分局就以区政法委名义组织调解,但他们始终在包庇时晓昇,只同意赔我药费,不同意处理大队长等人,在09年3月底谈崩。  
阴谋开始  ?
09年3月31日上午,崇安区检察院吴海研副检察长电话通知我,要我马上写一份做致伤物推断的申请,我在当日下午1时到区检察院,联系吴检察长后,她让一个年轻的女同志下楼将我的申请拿去。第二天,吴检察长又电话告知我,说我的申请当天下午就交给了分局,分局答应立即启动致伤物推断的鉴定程序,听了吴检察长的话,我心里非常高兴。  ??
日,崇安公安分局将区公、检、法、市局法医和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生等人召集到通江派出所会议室,办案民警周庭通知我也去了,并让我在会上讲述了事发经过,然后通江派出所和分局法制科让我提供所有病历资料,并带本人到三院拍了一张CT片,并让我给他们提供所有病历,还向我借了4张原始CT片,说是做致伤物推断鉴定时要用。谁知,崇安分局并没有按我申请的内容进行鉴定,而是拿着我的病历资料到江苏省公安厅故意将我的轻伤改为轻微伤。  ?
?09年4月27日,办案民警周庭电话通知我,要我第二天中午到所里一趟,4月28日中午我准时到了通江派出所,华晨阳副所长、丁未和分局法制科周琪三人将我押进了一辆桑塔那车后排座位中间,然后他们分两边座我左右两侧,象是看押犯人一样,然后开到市公安局,把市局法医处薛春生法医接上了车,我根本不知他们要把我带到哪里,然后车上了沪宁高速,从他们的谈话中,我知道他们要把我带到省公安厅,我以为是为我做致伤物推断鉴定。  ?
到了省公安厅大门口,薛法医联系了省厅法医科周科长(薛法医说是他的同学),然后把我带到省厅信访接待处。薛法医将一些材料交给了周科长,周科长就要我讲一下受伤经过,我就问周科长:“你们这是在做什么?”周科长很惊讶地说:“怎么?你不知道?我们是在给你做损伤程度鉴定。”我说:“我没有要求做损伤程度鉴定,市局已经给我鉴定构成轻伤了,为什么还要鉴定?”周科长听了我的话说:“你没有要求鉴定,我就不做了。”说着就把案卷一合起身准备走人,这时,在一旁的薛法医急忙说:“不搭嘎,不搭嘎,来了就做吧。”我说我是申请做致伤物推断鉴定的,周科长又惊奇地问我道:“你有书面申请吗?怎么案卷里没有呀?”我说区检察院让我提交的,检察院交给分局的,这时,在一旁的周琪、华晨阳和丁未三人异口同声地对我说道:“你交给检察院的我们怎么知道?”然后,周科长又非常奇怪的说:“案卷里怎么一张照片也没有?”我说:“不对,在我住院当天,110警察(徐刚,电话:)就到医院为我拍了照片,而且,在我对不立案申请复议时,我也向分局法制科潘涛提交了20张照片,潘涛还给我写了收条呢。”听了我的话,周科长用疑惑的眼光看了看他们。  ??
日上午,崇安公安分局又给我一份人体损伤程序鉴定,结论是排除“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但结论中结合案情认定我是被他人打伤!!分局法制科周琪说,结论上的内容是从省厅法医科的结论上一字不改转给我的。  ??
让我纳闷的是,无锡市三院、无锡市医管中心、无锡市人民医院都认定我脑部有出血。  
??随后,我立即与江苏省公安厅负责给我鉴定的周科长联系(电话:),周科长说“排除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结论是省厅聘请省人民医院专家会诊得出的结果。  ?
于是,09年6月17日,我来到江苏省人民医院,挂了院外影像学会诊号,然后就到CT室找到王德杭主任,我走进他的办公室,他看了我两眼,然后的话语让我万分惊讶,王德杭主任突然莫名其妙地冲我冒出这样的话语:“我不是法医,你要打官司不要找我,你两年前的片子我不会看的!你这个病人我不看,你去退号吧,你去投诉我也可以!!”我听了他的话一时愣在那反应不过来,然后我说道:“王主任,你看都没看我的片子,怎么知道我是两年前的片子?你怎么知道我是要打官司?再说了,你医院有这个项目,而且我已经挂了号,你怎么可以随意说不看?”最后,王主任把门一关走人了(全过程有录音)。各级领导,我们能从王德杭主任的言行中得出什么呢?  
无奈之下,我就到总台咨询,然后又挂了省人民医院高级专家会诊中心的号,省人民医院最权威专家韩修龄给我得出“微出血不能排除”的诊断(有病历)。接着,我又到鼓楼医院,专家得出“少量出血可能”的诊断(有病历)。然后我又到省中医院,专家得出“有少量出血不能排除”的诊断(有录音)。   09年6月26日,我到上海华山医院,诊断结论为:出血不除外(有病历)。  ??
2010年元月30日,我再次到省人民医院,听了我的情况后,脑科副主任对我说:“你放心吧,有了韩教授的诊断,就是权威结论,省人民医院没有人在这方面的水平超过韩教授。”  ?
为什么这么多医院都诊断我脑部有出血,唯独省厅周科长聘请的医生却“排除出血”呢?  ??
而早在08年9月22日,无锡市医管中心就曾召集无锡市三家医院专家对我CT片进行了会诊,明确告知我,我的头部有出血(有确凿证据)。  ?
更为滑稽的是:崇安分局法制科诸宇魏科长(现已辞职)以我不在鉴定通知送达回执上签“不需要公安机关补充或重新鉴定”为由,拒绝将借我的4张原始CT片还我,还威胁我:“以后不要掉到我手里!!”,并在分局信访室将我胸脯抓伤,崇安寺派出所殷警官出警,为我做了笔录然后答复:“我都要请示诸科长才好处理的”!!  ??
他们是想以不还给我四张原始CT片来要挟我放弃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权利!!!!这一招真狠毒!!!!!  ?
?日、日、5月24日、日、5月6日、7月18日 ,本人六次以邮政挂号信方式向江苏省公安厅、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公安分局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但至今无人问津。从第六次开始,寄江苏省人民政府。  ?
如果无锡市公安局是在公正办案,不存在私心杂念,那么,在我对他们“莫名其妙”的第二次鉴定结论不服,向他们反映省人民医院权威专家诊断“不能排除出血”,并多次向他们申请要求重新鉴定时,他们应当为我重新鉴定,可现实呢?  ??
日,本人委托湖北蕲春正路司法鉴定所为我做损伤程度鉴定,结果是构成轻伤!!!!  ??
可以肯定的是:崇安分局是故意利用司法鉴定程序,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我的病历资料,再通过不正当关系买通医生,故意将我的轻伤改成轻微伤。从崇安分局法制科长诸宇魏、市公安局法制处盛科长、将我骗到省厅以及省人民医院CT室王德杭主任(现已退休)等一系列言行,以及无锡三院、无锡市人民医院、无锡市医管中心、省人民医院、省鼓楼医院、省中医院、上海华山医院等专家的诊断结论,足以证明崇安分局用心良苦!!!!但也败露了他们的动机!!!!  ?
因为案情没有查实,就决定不予立案,我可以控告分局的,所以分局组织调解,他们本想通过调解解决掉,谁知没成,他们仍面对要查明案情的压力,所以唯一的办法就是把轻伤搞掉,这既救了时晓昇,救了两个伪证,又救了分局自己,这是一举多得的事,何乐而不为呢?  ??
但我注意到:轻微伤鉴定结论中有两层意思,一是排除蛛网膜下腔出血,二是认定我头部的伤是被他们打伤的。针对第二点,我又咨询了周科长,他说他是根据案情综合分析得出我是他伤。如果案情没有在到省公安厅之前改变的话,那无锡市公安局和崇安分局在没有出具轻微伤结论之前又为何没能根据案情综合分析呢?如果我是被他人殴打致轻伤,请问:崇安分局应当给我立案吗?难道我的案情在到省公安厅鉴定前改变了吗?  ??
再说了,08年9月26日鉴定构成轻伤,在决定不予立案后又为何要在8个月后为我重新鉴定?理由是什么?为什么在给我轻微伤结论时欲强迫我签“不需要公安机关补充或重新鉴定”的字样?为何至今没有对我的客观伤情作任何调查?为何案卷里一张照片都不放?为何至今不对两个伪证进行查证?既然构成轻微伤,就应当适用行政案件中对重新鉴定的有关规定告知本人救济途径,为何还要运用《刑诉法》的规定告知本人?这种鉴定文书有效吗?关键是:谁将崇安区公、检、法、市局法医和二院医生召集到通江派出所的?目的用意何在??为什么只对伤势怀疑,而其他案情都不查呢?  ?
更为荒唐的是,轻微伤鉴定结论告知我的救济途径却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如我对该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为何不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则》的要求来告知我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呢?可我六次向他们提出要求重新鉴定,但至今无人问津。不给我重新鉴定,这就是公安机关的特权吗?这也更说明他们心虚,因为他们知道,如果给我重新鉴定,结果肯定构成轻伤!!  ??
崇安公安分局为了达到包庇犯罪的目的,在案发第一时间,时晓昇等人到派出所后,派出所帮助时做伪证,然后故意不查案情,还联合市局法制处以欺骗瞒哄的手段向省厅歪曲捏造事实反映案情!!两个证明我的伤势是自残的伪证已经被省厅否定,而时晓昇右手掌骨的“轻伤”更是在办案机关的帮助下伪造出来的,也是根本经不住客观公正调查的!!时晓昇在给市城管局的情况汇报中说我进了办公室就关门关窗,然后将他的右手劈骨!!!说当时没有发现伤,是下午签字是才发现手受伤的,这种说法太荒唐可笑了吧。   更可恨的是,崇安公安分局直到2010年3月份以前,都不肯说我是被他人殴打所伤,企图以“查不清”来包庇时晓昇,这是令我刻骨铭心的仇恨,这种公安该死一万回也不解恨!!再者,无锡市公安局和崇安分局一方面企图以“查不清”来庇护时晓昇和自己,另一方面却向各级领导说我为人差,说我与时晓昇的行为是单位内部矛盾,且说时晓昇也有“轻伤”等等,以此来向各级领导说明:沈爱斌被打伤是应该的,不要追究时晓昇等人的责任!!   区检察院和政法委都说了,对我个人的轻伤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但对我和时晓昇的这起事件,分局已经立案了,但到目前为止,他们查了案情吗?这算什么立案?   ?由于受脑外伤后综合症的影响,我现在整天头痛难忍,寝食难安,生活对我来说就是痛苦,就是折磨,更是煎熬,两次住院治疗和多次门诊治疗,已花费近18万元药费和6万多元误工费至今没着落,现在每天仍靠吃药来减轻头痛,简直是度日如年。  
尊敬的首长,无锡公安为了包庇犯罪,帮助制造伪证,不作任何调查就对轻伤决定不予立案,在检察院找出问题后,无锡公安为了逃避渎职责任,更为了更好地“保护”罪犯,竟然利用区检察院骗取我的病历资料,然后利用司法鉴定程序,通过不当关系,将我的轻伤改为轻微伤。   无锡公安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对人体伤害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相关规定!!   无锡公安太黑了,难道法律对付黑公安就这样苍白无力吗?   上级机关和职能部门对无锡黑公安的行为就听之任之吗??   可以确信的是:如果给我重新鉴定,结果肯定是构成轻伤!!!   请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今天(日),本人第七次向你们提出申请,请求你们结合住院病历及脑部CT片,依法客观公正地为我组织重新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详情请见本人博客:.cn/chinawx9388   特此申请        
申请人:沈爱斌  
期:11.11.30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无锡公安,他们想要法律,可以随时整你,他们违法,你想要法律,难哪。  法律,成了他们镇压百姓的工具!!!成了他们滥权谋私的工具!!!
请网友帮帮我。
法律,在公安面前是白纸!
我的帖子怎么被移位了?
什么世道?
我下一步准备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根据刑法,重新鉴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生进行。
申请重新鉴定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可事实上,我却不能享受这种权利,既然公安不给重新鉴定,那就给我书面答复嘛。可自09年7月至今,没有一级公安机关给我一个正式答复!!!    而且,现在真是黑到家了。我们到公安机关信访,公安机关都要求我们依法信访,可我依法向无锡市公安局和崇安区公安分局依法递交了不下50次的信访材料,要求他们依法给我处理,并依法给我哪怕是“不予受理”的答复,可三年过去了,没有一个部门给我一个答复,他们在按信访条例办事吗?
可以肯定,我的伤势确实是构成轻伤,无锡黑公安故意改为轻微伤,就不了了之了。
公安完全一副无赖嘴脸,我该怎么办?
中国,什么民主法制国家??什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都是高调,如果当权执政者违法了,是永远不会追究的。
  黑公安,你是中国的柱虫!!!
  不给重新鉴定,也不给我处理意见,这算什么公安,这是执行什么法律??
  我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可无锡黑公安就是不给我鉴定,这是多么腐败黑暗呀。
  我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可无锡黑公安就是不给我鉴定,这是多么腐败黑暗呀。
  不给重新鉴定,也不给我处理意见,这算什么公安,这是执行什么法律??
  我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可无锡黑公安就是不给我鉴定,这是多么腐败黑暗呀。  不给重新鉴定,也不给我处理意见,这算什么公安,这是执行什么法律??
  我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可无锡黑公安就是不给我鉴定,这是多么腐败黑暗呀。  不给重新鉴定,也不给我处理意见,这算什么公安,这是执行什么法律??
  我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可无锡黑公安就是不给我鉴定,这是多么腐败黑暗呀。  不给重新鉴定,也不给我处理意见,这算什么公安,这是执行什么法律??
  我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可无锡黑公安就是不给我鉴定,这是多么腐败黑暗呀。  不给重新鉴定,也不给我处理意见,这算什么公安,这是执行什么法律??
  不会这样呀。  法律规定应该可以重新鉴定的
  @chinawx-13 8:36:51  关于要求重新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申请  (第七次提交申请!)  无锡黑公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瞒上欺下、哄吓诈骗  故意将轻伤改为轻微伤,帮助罪犯做伪证  全国人大、司法部、公安部、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公安厅、省司法局、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公安分局:......  -----------------------------  继续反映,可以重新鉴定
  这种公安,畜牲不如
  可以聘请律师帮忙
  依法维权,决不屈服!!  支持楼主
  好黑呀。
  公安,是社会的人渣
  黑公安,该死
  @chinawx-13 8:36:51  关于要求重新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申请  (第七次提交申请!)  无锡黑公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瞒上欺下、哄吓诈骗  故意将轻伤改为轻微伤,帮助罪犯做伪证  全国人大、司法部、公安部、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公安厅、省司法局、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公安分局:......  -----------------------------
  @chinawx-13 8:36:51  关于要求重新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申请  (第七次提交申请!)  无锡黑公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瞒上欺下、哄吓诈骗  故意将轻伤改为轻微伤,帮助罪犯做伪证  全国人大、司法部、公安部、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公安厅、省司法局、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公安分局:......  -----------------------------
  这种公安该死呀
  公安应当给当事人一个答复,给不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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