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房离婚买房多久可以复婚又复婚 购房人不诚信需承担哪些责任

&&&&&&&&&&&&&&&为买房离婚又复婚 购房人不诚信需承担哪些责任
为买房离婚又复婚 购房人不诚信需承担哪些责任
正在读取...&|&作者:青岛房产律师杨钟三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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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肖女士夫妇均为外地户籍,名下已有一套两居室住房,近期一直想改善一下住房条件,置换一套大房子。看着上海的房价涨势,两人坐不住了,急着落实换房计划,但两人社保缴纳期限均不符合现行限购政策,于是想出了一个“离婚复婚”的连环计,购房人不诚信需承担哪些责任?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为买房离婚又复婚肖女士夫妇为置换房屋、改善居住条件,于2016年5月与张某签订了网签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向张某购买本市松江区的某套房屋。双方约定在日前支付95万元、于日前支付100万元,在日办理过户手续,余款以贷款方式支付;逾期付款超过15天的,张某可以解除合同。其实,网签合同签订时,肖女士夫妇的社保缴纳时间离限购政策规定的“连续满60个月”还差两个月,但出于对房价持续上涨的担忧,肖女士夫妇还是贸然签下了合同,并在《补充协议》中精心设计了一个“特殊条款”:若系争房屋交易期间乙方婚姻状态发生变化,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变更系争房屋网上备案版买卖合同的网上签订时间并签订新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便交易流程正常进行。但肖女士夫妇并未将其社保缴纳期限未满的情况告知张先生。上述合同签订后,肖女士夫妇按约向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95万元,并着手实施预定计划:肖女士夫妇于日在民政局办理了,在7月28日致函张某,告知张先生其已于7月27日离婚、暂时丧失购房资格的情况,承诺于日前恢复购房资格。后肖女士又于8月1日委托律师向张某发出《律师函》,称本应于7月30日前支付的100万元购房款,由于婚姻状态发生了变化决定暂缓支付,其已将该100万元汇入律师事务所进行资金监管。8月3日,肖女士夫妇重新登记。8月8日,肖女士夫妇再次委托律师向张先生发出《律师函》,要求按照补充合同的约定,重新网签合同。事情至此,肖女士夫妇的计划终于真相大白:原来,肖女士夫妇是想通过离婚再结婚并重新签订网签版合同的方式,来补足其真实购房时社保缴纳期限不足的缺陷,以实现规避限购政策的目的。但张先生这边在得知肖女士夫妇离婚的消息后却大吃一惊。张先生出售房屋是为了置换学区房,一直希望能早点过户,以便获得购房资格后去购买学区房。在谈合同时,张先生要求最好是在8月前过户,肖女士夫妇满口答应,并说合同约定的9月30日过户是随便写写的,能提前就尽量提前。但之后,虽然张先生一直催促,肖女士夫妇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谁知在这个节骨眼上,肖女士夫妇却离婚了,而且还隐瞒了签约时社保缴纳期限不满的事实,张先生实在气愤不过,在催款几次但肖女士夫妇仍然不愿支付后,张先生于8月16日向肖女士夫妇发出解除函,称肖女士夫妇已经逾期15日支付购房款,按照合同约定,其有权解除合同,故告知肖女士夫妇合同解除,并要求肖女士夫妇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50万元。双方协商无果,只能对簿公堂。肖女士夫妇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张先生也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金。法院审理:聪明反被聪明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肖女士夫妇在缔约时隐瞒其尚属于限购的事实,并意图通过在《补偿协议》中的条款,以及在合同签订后随即离婚又结婚的行为,来达到规避本市限购政策的目的,本身目的已经不正当。其次,在肖女士夫妇这一“离婚又结婚”的过程中,张先生是否负有与肖女士夫妇重新签订网签版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义务,本身即存有疑问。最后,在这种情况下,肖女士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7月30日前向张先生支付第二期购房款100万元。现肖女士夫妇逾期付款超过15天,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张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肖女士夫妇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确定肖女士夫妇支付张先生违约金8万元。律师说法:购房人不诚信需承担哪些责任本案购房人明知其在本市不符合购房条件,向房东隐瞒了其被限购的事实,仍与房东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随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购房人自作聪明离婚又复婚,要求房东“按约”与其重新网签,又自说自话将应付房款付至了某律所账户,最后导致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成就。因此,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充分审查自身是否符合购房资格,如尚有较短时间方才符合购房资格却急于缔约,也应向房东言明情况,达成合意,否则买房不成,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上就是为买房离婚又复婚,购房人不诚信需承担哪些责任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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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为买房与妻子离婚&男方不得强迫女方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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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买房与妻子离婚 男方不得强迫女方复婚
  接听时间: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高敬杰(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先生:我和老婆结婚八年了,婚后买了一套房子,有一儿子,前年我们想再买一套房子,为了多贷款,前年10月份,我们依房产中介的建议去民政局办了个“假离婚”,写了个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她,孩子也由她抚养,然后将房子过户到她一人名下;并且我们另外写了个复婚协议,约定2年后我们办理复婚手续,如一方违约,需赔偿另一方100万元;现在我发现我老婆有了外遇,我现在跟他提复婚,她也总是拖着不去办理手续;我想问一下我可以强制要求她复婚吗?如她不复婚,我可以让她赔偿我100万吗?我还可以分割我们的房子吗?
  高律师:你口中所说的“假离婚”,实质上是真离婚,因为在法律手续上你们是真实的解除了婚姻关系,尽管你们仍然夫妻相称,仍住在一起,但实质你们已不是夫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在此期间,你前妻有权另外择偶再婚,当然也更有权谈男友了;依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自愿,不得强迫,故你当然无权强制她与你复婚;你们之间的关于复婚的协议及违约金约定,因违反婚姻法规定,是无效的;她不同意与你复婚,法院也不会支持你要求她赔偿你100万的诉讼请求的;关于你们婚后所买房子,因离婚时你已将房子给了你前妻,已是你前妻个人财产了,不再是你们共同财产了,你当然也无权提出分割了。
  张先生:我儿子去年在街市上卖菜时,因与人发生口角,被几个人殴打,受伤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报警后,三个犯罪嫌疑人都被刑拘,并在去年11月,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三人5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现在我想提出民事赔偿,可有人说,现在江苏法院有规定,说他们已受到刑事处罚,不再承担民事赔偿了,我想问一下,我还能提出民事赔偿吗?我能得到哪些赔偿?
  高律师:首先回答你,你有权提出民事赔偿,这是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侵权人在承担了刑事责任的同时,仍然要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且侵权人如有财产,要优先赔偿受害人或其家属;因此你做为死者的父母,可以依法提出民事赔偿,且可以要求三名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有权要求他们赔偿你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但现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了一个“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通知”,依此通知,目前江苏省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因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仅支持直接物质损失,主要指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安葬费等。
  6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的是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丁天律师。 邢媛媛
(责编:唐k、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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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假离婚变真离 想复婚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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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后,省内火爆,为了买房而假离婚、签阴阳合同、借名买房等规避的问题增多,潜在的纠纷和风险也增大。为此,省高院民一庭在南京、召开座谈会,听取住建部门、专业律师、房地产案件审判法官的意见,发布了“新国五条”司法应对报告,提示买房人当心潜在风险。细则落地前要注意3种新情况当心炒房者单方“变卦”“新国五条”比较具有有杀伤力的,是二手房交易征收20%个税。为了避免适用该条款,二手房交易双方赶在新政实施前签约,数量大幅上升。省高院指出,由于只是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的履行尚未结束,还包括、产权交接、尾款支付等系列事项,有的房屋买卖双方为避开新政仓促交易,可能会出现后续的。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卖房人意识到上涨,与买房人网签后又反悔,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买房人要求赔偿、、等,这类纠纷已经出现。在法院,到3月13日该院共受理了职业炒房者单方解除案61件,这比以前明显增多,而且随着房价的变化,这类纠纷还可能增多。此外,父母与子女之间为避税急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可能会产生继承、买卖、迁让等纠纷。预计主动违约增多这段时间,省内新开盘的价格有所上升,省高院在报告中告诫,此时违约纠纷可能增多。因为“新国五条”对二手房交易更严厉,会使一些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转向商品房市场,在政策尚未明朗之前,开发商认为商品房需求会增加。据了解,近期南京、苏州等地新开盘的价格有所上升。省高院民一庭在报告中特别提醒,在这样的市场预期下,开发商的优势地位会进一步加强,购房者的议价空间变小,当商品房价格上升幅度较大时,当初采取方式卖商品房的开发商,可能会选择主动违约,进而可能引发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违约纠纷。房东提前解约情况或增多受“新国五条”影响,房东认为二手房交易量在新政实施后将会萎缩,刚性需求者的购房愿望得不到满足,选择租房而非买房的人群可能增多,这段时间南京的房租价格已经开始上升。报告认为,房东为了寻求更高的租金回报,提前解除之前签订的,这种可能性接下来会大增。细则落地后或现6类纠纷假离婚由于“新国五条”规定了更严格的限购、限贷条件,购房人为了规避限购、限贷政策,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约定将原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名下无房产,从而获得或贷款优惠。对于有多处房产的卖房人,为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使夫妻一方成为只拥有少有住房的产权人,从而规避个税征收。但现实中,很容易出现假戏真做,没分得财产的夫妻一方主张协议离婚无效,从而引发纠纷。签“阴阳合同”实践中,卖房人往往约定一个净房价,而将、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约定由买房人承担。买房人为了少缴税,在真的房屋买卖合同外,另签一份用于网签的合同,通过做低交易价达到避税目的。或通过虚报,增加应扣的费用以避税。“此后,双方履行合同时,可能引发对合同真实性及房屋真实价格的矛盾。”报告说。借名买房购房人由于属于限购或限贷人群不能买房,通过借用他人的名义买房。现实中,会出现名义购房人与实际购房人均主张自己是新房产权人、争夺的纠纷,也可能出现因拖欠贷款导致银行起诉名义购房人要求还贷的纠纷。以房抵债买卖双方通过签订虚假民间借贷合同,合同中约定以房抵债,实际上是房屋买卖,通过法院诉讼或者签订和解协议申请法院确认的方式,达到规避限购和税收的目的。中介违规为招揽业务,多赚佣金,帮买卖双方签阴阳合同,或提供诸如办假离婚、伪造缴纳社保费凭证等建议,规避房产新政。此外,由于“新国五条”对限贷的规定更严,担保公司为多获得收入,为不具有贷款资格或信贷记录不良的购房人提供担保,通过各种关系获得贷款。报告认为,一旦借款人出现偿还贷款违约的情形,担保公司就麻烦了。纠纷由于商铺、车库等经营性用房不受新政影响,投资这类房产的市民增多,诸如商铺使用权出售、包租销售等纠纷会多发。此外,有的“刚需”将目光转向保障房,一些不符资格的人通过购买申购资格获取保障房,然后对合同效力产生争议。有的买了保障房后约定等符合上市条件后再过户,但随着房价的涨跌,到过户时会引发纠纷。■省高院提醒假离婚弄假成真打官司想复婚不支持针对“新国五条”出台后出现的各种规避办法及由此引发的纠纷,省高院在报告中表示,要妥善运用法治化的裁判方式,保障房地产新政的落实,其中明确提出,依法打击规避新政的不法行为。“我省法院会对这类案件加强甄别,对发现假离婚、签订阴阳合同、借名买房、违规购买保障房等规避行为,准确认定真实的交易关系,依法裁判。”省高院民一庭对于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后因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打官司、主张协议无效的,除非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签阴阳合同、以房抵债、对房屋买卖事实争议较大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将加大审查力度,对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省高院在报告中也强调,准确理解、正确适用“新国五条”规定的限购、限贷、税收等措施,根据即将出台的细则,区分刚性、改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通过司法裁判提升政策的效果。“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强化当事人的诚信意识和市场风险意识,依法维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对恶意违约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避免让司法裁判成为当事人违反诚信、谋取不当利益的途径和手段,从源头上堵塞政策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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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为了“12·12”扎堆结婚忙,有人为了“政策购房”、“供暖报销”离婚忙,甚至有人为了享受政策,离婚7次又复婚7次。
在一家婚登处门口,记者看到一对刚刚办完离婚手续的“陌路人”,妻子还能帮着丈夫戴上帽子,并催促着“快走”时,这样的一幕,怎能不让人产生联想离婚原因栏上,他们可填的是“感情不和”啊!
为买卖房屋假离婚不在少数
近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沈阳“政策性离婚”的不在少数。“政策性离婚”,即我们所说的假离婚。
2011年沈阳市出台了房产限购令,为了钻政策空子,“政策性离婚”现象有所增多。有些夫妻在办理离婚时,甚至直接表示,离婚就是为了买房,能少上税。
其实,随着房产限购令的出台,沈城各大婚登处内有关离婚协议书的规范性书写也是要求十分严格。“在房产处理栏上,几处房产、详细地址、归谁等项目都要填写清楚。”凭借工作人员的多年经验,一般在协议书的“房产处理”栏,夫妻双方填写的房产数超过3处的,多数是“政策性离婚”,“人家要办我们也只能给办,多问也没太大意义”。
“我们也曾调过记录,为了购买多套房,有的夫妻离了复、复了离的也有很多,有的夫妻双方甚至离婚7次复婚7次。”记者不止在一家婚登处听到这样的话。
在一家婚登处门口,市民小陈坦言,他家现在买房就算第三套了,即使卖掉现有的房子,银行也无法贷款,“我们也没办法呀,不离婚没法买房,离个婚还不到100元,然后再复婚呗,没啥麻烦的。”
昨日,记者通过沈阳市多家房产中介了解到,像这种由于房屋买卖,而政策性离婚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频繁离婚复婚,甚至7次的情况,属个例。业内人士猜测,很有可能是一些有钱人多年前购买的多套房,现在一套一套地卖,为了避税。
一年中有几个时间段扎堆离婚
“春节刚过、房交会期间、供暖期之前、高考结束后……”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介绍,沈城离婚呈现一个“时间段”特点,像房交会期间和供暖期之前离婚的,有不少属于“政策性离婚”,而像高考结束后离婚的,多属夫妻感情不和已多年,忍到孩子高考后才离的。
记者了解到,沈阳市目前结婚登记数量和离婚数量的比例是3:1。根据今年沈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大东区的离婚率最高,为4.47%;离婚率最低的是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1.6%。与市区相比,康平、法库、辽中、新民的离婚率都相对偏低。
大东婚登处:设婚姻辅导站,半个月8对“不离了”
12月3日,沈阳市大东区婚姻登记处“家庭婚姻辅导站”正式成立了,还外请了法律工作者全天坐班进行离婚调解。一晃半个月过去了,辅导站成果显著150余对离婚夫妻中,一共劝退8对不离了。
“女方怀孕了吗?”“结婚几年?”“孩子多大?”“(办离婚)家里老人知道吗?”……昨日,在大东区婚姻登记处一楼的“家庭婚姻辅导站”,记者听到最多的就是审件台前法律工作者马老师的详细询问。
“这么烦呢,都商量好了,给张表填一下不就得了!”一男子手托下巴显然有些腻烦。
“抱歉,我得一个一个地办!要是等不及就回家再想想。”马老师“把控”着现场,即使后面排队人迫不及待,他也并不急。
马老师告诉记者,防止市民冲动离婚的最有效办法,就是通过询问调解让离婚双方思考清楚。让办理人填写“离婚预约登记表”,甚至以“今天你们办不了,得需要预约”等说辞,也是想给离婚双方更多的思考空间。
马老师坦言:“我不怕挨骂,也不嫌烦,我的工作不需要"高效",一旦看到婚姻还有余地的,我能劝一对是一对。”
大东区婚姻登记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成立“家庭婚姻辅导站”就是为了给婚姻制造一个缓冲期,并做出具体的、有针对性和经验性的调解。
专家:制定政策时应减少和婚姻“挂钩”
南京师范大学金一虹教授认为,离婚手续简便并不是产生“政策性离婚”的根源,根本原因是一些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以“家庭”为单位,这无形中鼓励了一些人为利益而随意离婚。
她认为,既然“政策性离婚者”是为了利益,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就应当减少和婚姻“挂钩”,并对短时间内离婚分户者进行限制;也可以考虑将婚姻登记引入个人诚信系统,对于为规避政策而假离婚者记入不诚信记录。据《南京日报》
假离婚貌似占便宜也可能使财产受损
假离婚因利而生,但感情最终也可能为利所毁。
昨日,本报法律顾问、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说,为了购房等目的办理离婚,虽然“曲线购房”,但风险很大,如果有人趁购房之际假戏真唱或感情出现波动,会导致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出现财产纠纷。而这时候,除非一方能提供另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否则法律上只能按照当初的离婚协议来认定。这样很可能一方的财产受损。
夫妻双方离婚后再复婚就没问题了吗?不一定。
秦律师举例说,比如A先生和B女士是夫妻,原来有两套房属共有财产,“假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丈夫A先生所有,如果复婚,对于第二次婚姻来说,这两套房属于A先生的婚前财产,也就是属于A先生的个人财产。
如果,离婚后B女士购买了新房,这个房子属B女士的个人财产。即使购房款是B女士与A先生的共同财产,新房子的所有权也与A先生无关。两人复婚的话,新房子作为婚前财产仍然是B女士的个人财产。
“假离婚貌似占了便宜,但如果双方产生矛盾真要离婚了,财产分割是很头疼的事。”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尤律师提醒,为一些特殊目的而离婚类似玩火,要三思。
把婚姻工具化会为感情埋下隐患
婚姻指导师周永梅说:“如果把婚姻工具化,是对婚姻的一种亵渎。”周永梅说,靠假离婚来换取一些利益,会为两人的感情埋下很多隐患。尽管最初可能不觉得什么,一旦出现小矛盾可能就会拿出来说事儿,一来二去感情越来越受伤。另外,当双方处于离婚状态时,情感没有了约束,会让双方缺乏安全感,甚至开始多疑,这种情绪会带到生活中,从而产生裂痕。
有人认为不可取有人认为是被逼的
恋爱两年多打算领证的齐女士说:“这么多人假离婚,那你说当初结婚时的承诺变成什么了?如果就想钻政策的空子,那是不是就没有结婚的必要了?”
32岁的王女士则有自己的看法,她说:“有谁是想真离婚啊,有时候也是被逼的。”
“有些单位采暖费男报女不报,夫妻俩有钱也没法再买个大点儿的房子,眼瞅孩子因为户口问题进不去好学校……一旦遇到这些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问题,最好的、最容易的方式就是离婚。”王女士坦承,“别的先不说,如果离婚能让孩子上重点学校我就离,大不了再复婚。”
原标题:夫妻为买房离婚7次又复婚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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