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能处理浩宸担保公司处理结果乱收费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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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分局会同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召开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会
&&& 9月24日,石景山分局会同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召开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会。两部门加强职能协作,旨在推进非融资性担保企业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区金融办对国家八部委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进行详细解读,介绍了前期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倡导企业充分发挥信用中介作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石景山分局通报查处和取缔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及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经营行为的情况,向到会企业宣传企业年报公示等相关规定,并开展现场咨询答疑活动。辖区十余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会。
石景山分局
门头沟分局
主办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ICP备号
投诉举报:12315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邮编:100080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担保公司的分类及对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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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的分类及对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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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新楼、住新房是件高兴的事儿,可物业公司收取的装修保证金、楼宇门终身维修费等问题,却成了拦住业主办理入住手续、领取新房钥匙的拦路虎。尽管2012年8月省物价局和住建厅下发了《》,但仍有物业置若罔闻,继续手续不相关的费用。近日,通化市工商局连续查处三家物业公司利用独占地位滥收费案,退还违规收取的数百户业主装修保证金和楼宇门终身维修费。据悉,这在全省还尚属首次。
  不交装修保证金就不给办入住手续
  2012年10月,通化市民小高到某楼盘看新房准备买婚房。&当时买楼时,售楼处跟我们说刚出台了文件,不收取装修保证金了,当时我和爱人特别高兴。&小高说,可当所有手续都办完到物业取钥匙时,物业却要求他缴纳2000元装修保障金,不交就不给钥匙。经过多次沟通,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直到今年的4月末,小高也没拿到新房钥匙。&眼看婚期在即,我们还拿不到新房钥匙,办理不了入住,无法装修。&小高说,情急之下,他到相关部门做了投诉。于此同时,通化市工商局已陆续接到多起业主的举报,业主对此怨声载道。
  据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5月16日,通化市工商局会同消协联合召开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行政约谈会。&会议从合同管理、广告发布、收费等三方面对与会的27家房地产企业、物业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说理告诫,敦促金鹰这自查自律。&该工作人员说,但仍有群众屡次反映物业公司继续利用独占地位滥收费。
  三家物业公司因滥收费被查处
  通化市工商局经济稽查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发现群众举报内容基本属实。经查,通化市某物业公司在为房屋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代开发商发放房屋钥匙时,一次性收取装修保证金、楼宇门终身维修费等多项收费,如果业主不交齐其规定费用,就不予办理入住手续,不给业主房屋钥匙。经查实,该物业公司自2011年11月至今,违规收取358户装修保证金,已返还装修保证金346户,其中以破坏墙体为由扣留不予返还的12户共计2.4万元,违规收取楼宇门终身维修费500元共计358户,金额17.9万元。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第二款&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入住手册费、装修人员出入证件费以及其他任何收费项目&的规定,该物业公司存在严重滥收费问题。&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规定,该公司存在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置顶经营者商品的违法行为,通化市工商局经济稽查支队责令该物业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返还违法收取业主的装修保证金、楼宇门终身维修费共计20.3万元,并处以物业公司5万元罚款。&处理物业公司违规利用独占地位滥收费用案,这在全省还是第一例。&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物业公司只负责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没有执法权,如果业主违规装修,物业部门可以上报到房屋鉴定中心,由房屋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处理。据悉,目前通化市已有三家物业公司因滥收费被查处。
  买新楼哪些费用该交要看清
  通化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说,小区入住初期,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公司都是由开发商指定选聘,购房者为了拿到房屋钥匙,对物业公司的不合理收费和服务只能被迫接受,如不接受,物业公司就中断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不给房屋钥匙,购房者处于完全被动的弱势地位。为制止居民购房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存在的乱收费现象,省物价局和住建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以下收费项目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房屋附属设施费用。房屋附属设施包括楼宇门、对讲系统、监控设施、入户防盗门、窗户、楼道照明设施、电梯、邮箱集其他所有附属设施。
  垄断企业收费。小区规划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数字)电视、电信的安装工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组织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
  购房者收取水表费、电表费、燃气安装费、煤气表费、热表费、有线电视初装费、通信设施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已经收取二次供水运行费的,不得收取二次供水管理费、二次供水电费,不得收取供水委托管理费。除物业服务费、房屋维修资金、建筑垃圾清运费和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入住手册费、装修人员出入证件费以及其他任何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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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工商局关于认真开展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文件(榕防金融风险〔2014〕6号)精神及福州实际,经与省银监局、市经委、市公安局等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专项清理规范行动,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政府职责分工,立足工商职能,依法履职,加强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查处取缔非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
  二、整治重点
  (一)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一些房地产中介等,超范围从事担保活动等突出问题;严禁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
  (二)规范企业名称,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要求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发现不符合规范的要依法依规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三)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三、主要措施
  (一)要建立汇报制度。要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摸清底子,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清理规范工作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主动与银监、经委、公安职能部门联系,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开展。
  (二)提供辖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名单给银监、经委、公安等部门,并及时收集汇总银监、经信、公安等部门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情况,形成总结上报当地政府,同时上报市工商局。
  (三)牵头组织银监、经委、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不规范又拒不改正的,要依照登记管理法规处理;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根据银监、经委、公安等部门提供的处置结果,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严重违法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建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诚信档案,记录公司及从业人员信用情况,探索实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黑名单”和失信行为个人责任的信用监管制度,严格准入,规范经营行为。
  (五)制定应急预案。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清理和完善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要及时研究,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四、时间安排
  (一)5月27日至6月26日排查阶段;
  (二)6月27日至7月26日进行依法查处和取缔;
  (三)7月底8月初收集汇总上报阶段;
  (四)8月至9月规范管理阶段。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学习《福建省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及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相互协调配合。要在集中清理中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处置结果,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对严重违法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严禁任何单位超营业范围发布融资类广告,严禁个人发布融资类广告。
  (二)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负责做好牵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抽调业务骨干参与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组织相对固定执法人员开展排查和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工作,务求实效。
  (三)要强化信用管理和社会共治。以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促进企业自律,进一步完善准入制度,严格把关,健全监管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作用,加强监督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行业透明度。
  (四)要加强协调配合,按时报送信息。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通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银监、经委、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清理规范信息按时汇总到县(市)、区工商部门,由市工商局统一向市政府报告。
  &&&&&&&&&&&&&&&&&&&&&&&&&&&&&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12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版权所有 闽ICP备号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358号 邮编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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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文件(榕防金融风险〔2014〕6号)精神及福州实际,经与省银监局、市经委、市公安局等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专项清理规范行动,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政府职责分工,立足工商职能,依法履职,加强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查处取缔非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
  二、整治重点
  (一)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一些房地产中介等,超范围从事担保活动等突出问题;严禁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
  (二)规范企业名称,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要求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发现不符合规范的要依法依规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三)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三、主要措施
  (一)要建立汇报制度。要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摸清底子,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清理规范工作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主动与银监、经委、公安职能部门联系,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开展。
  (二)提供辖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名单给银监、经委、公安等部门,并及时收集汇总银监、经信、公安等部门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情况,形成总结上报当地政府,同时上报市工商局。
  (三)牵头组织银监、经委、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不规范又拒不改正的,要依照登记管理法规处理;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根据银监、经委、公安等部门提供的处置结果,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严重违法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建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诚信档案,记录公司及从业人员信用情况,探索实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黑名单”和失信行为个人责任的信用监管制度,严格准入,规范经营行为。
  (五)制定应急预案。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清理和完善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要及时研究,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四、时间安排
  (一)5月27日至6月26日排查阶段;
  (二)6月27日至7月26日进行依法查处和取缔;
  (三)7月底8月初收集汇总上报阶段;
  (四)8月至9月规范管理阶段。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学习《福建省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及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相互协调配合。要在集中清理中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处置结果,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对严重违法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严禁任何单位超营业范围发布融资类广告,严禁个人发布融资类广告。
  (二)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负责做好牵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抽调业务骨干参与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组织相对固定执法人员开展排查和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工作,务求实效。
  (三)要强化信用管理和社会共治。以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促进企业自律,进一步完善准入制度,严格把关,健全监管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作用,加强监督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行业透明度。
  (四)要加强协调配合,按时报送信息。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通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银监、经委、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清理规范信息按时汇总到县(市)、区工商部门,由市工商局统一向市政府报告。
  &&&&&&&&&&&&&&&&&&&&&&&&&&&&&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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