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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科工作制度
新药使用申请及审批制度
为了规范用药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杜绝药品的滥用现象,提高临床治愈率,特制定本制度。
1、对于临床需用新药,按照规定及上级要求一律采用申请制度。
2、凡是本单位基本用药范围以外的品种,采购时必须填写新药申请表,由申请科主任签字,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由药事委主任签字后方可采购。
3、对于申请的新药,一定要考察好药品的疗效、副作用及价格等,做好综合评估,切实符合医疗应用范围的方可申请。
4、杜绝伪、假劣药品冒充新药或以更换名称、包装后冒充的新药。
5、对于有质疑或有争议的新药杜绝采购,采购新药时要符合有关规定及上级要求,确保新药品种的质量安全、有效、经济三大原则,更好地发挥新药的临床疗效。
6、对于新药品的申请经审批采购后,要及时追踪药品的临床疗效、副作用及其注意事项等。
1.临床在医疗过程中遇到急需药品时,根据需要写出书面申请(品名、规格、用量)。
2.药剂科根据申请判断其是否为急需药品,报分管院长审批后进行采购。
3.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临床急需用量。
4.临床申请保存并提交药事委员会。
1.为促进合理用药,提高药品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药品不良反应(ADR)主要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3.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必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5.医院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负责全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
6.门诊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需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要求填写报告并报送门诊药房。
7.各临床科室有指定的医师担任科室ADR监测员。临床科室ADR监测员在科主任的领导下从事工作,要求责任心强,作风严谨,对ADR工作制度熟悉,及时认真地填写并上报ADR报告表。保持与药剂科的密切联系。
8.药剂科具体承办对临床上报的ADR报告表的收集的收集整理、分析鉴别,向临床医师提供ADR的处理建议、负责汇总本院ADR资料并上报及转发上级ADR监察机构下发的ADR信息材料。填报的ADR表由药剂科专人负责存档、上报。
9.医院组织对全院医、药、护人员进行ADR监察工作的咨询指导,组织对临床ADR监测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讨论、解答。对某些药物在使用中可能出现重大的ADR的信息及时提供给临床药师,以引起医师的注意并做好防范措施。
为了加强药品安全使用的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接到上级部门的药品召回通知或国家通报的问题药品,药剂科立即通知各科室停止使用该药品,并将该药品从各病区和药房退回药库,等待处理。
2.积极协助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供应商履行药品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3.在医院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供应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具体操作程序、办法如下:
3.1临床科室发现严重不良反应后应及时与药剂科联系。
3.2药剂科应派人去临床科室察看情况,并封存该药品。并在全院范围内暂停使用该药品。对药品不良反应初步进行分析、评价。
3.3如确定为不良反应应及时上报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3.4如系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良事件,药剂科通知药品供应商联系退药事宜。
1.处方的含义:处方是由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文件。它是调配、发药的书面依据,也是统计调剂工作量、药品消耗量及药品金额等的原始资料;发生医疗事故或经济问题时,又是追究医疗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因此处方具有法律上、技术上和经济上的意义,必须认真调配、仔细核对,防止差错并加以妥善保管,每日进行分类统计,登记数量。
2.处方内容:处方包括前记、正文和后记三部分。前记:医院全称、门急诊或住院号(或地址电话)、处方日期、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正文: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药品金额、医师签名、药师调配、核对发药签名。急诊处方应有明显标志。
3.处方权限: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院医教科审核、同意后取得处方权并留签名字样在药剂科备案。进修医生、试用期(实习)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后处方才有效。
4.处方的书写:处方应用钢笔书写,或由医师本人输入电脑并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剂量准确。处方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应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处方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处方使用剂量为常用量,如医疗需要必须超量时,医师需在剂量旁另加签字后方可调配。处方应写明足年龄,1岁以内小儿要写明月份或天数。
5.处方的限量: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的处方量: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等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晚期癌症病人一次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精神药品的处方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6.处方当天有效。延期应由医师签名确认,麻醉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
7.处方的保管期限和处理。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l年;毒药、精神药处方保存2年;麻醉处方保存3年。期满后办理手续,备案销毁。
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院情况制定本制度。
1.成立以分管院长为主任委员、医教科、药剂科、临床科室为委员的处方点评小组。
2.每季度对门急诊处方随机抽取30张进行评价分析,并填写处方点评表。
3.处方评价一般按处方完整性、用药适宜性、服务性等项目分类分析。内容包括“处方日期”、“年龄”、“药品品种”、“是否为抗生素”、“是否为注射剂”、“基本药物品种数”、“药品通用名数”、“处方金额”、“诊断”等。
4.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分管院领导,并通报全院。
5.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6.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和处方质量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科室目标考核。
医院药学是医院医疗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剂科在院长及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有关药品和药事管理事宜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其工作制度如下:
1.根据本院医疗的需要,按照医院基本用药手册,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做好药品供应,进销帐目统计报表工作,要随时调查掌握药品科技发展动态和市场信息。
2.按照医疗需要,及时、准确地调配处方做好退药工作。
3.积极开展临床药学工作。药师到临床为病人提供服务,做好信息咨询;做好处方分析;结合临床研究合理用药、药品疗效评价工作;收集药物安全性信息,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需要改进和淘汰药品品种的意见。
4.为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药剂科成立药品质量管理小组,定期对药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不合格的药品不得用于临床。
5.紧密结合临床,引进现代高科技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医院药学的管理水平和促进医院药学的发展。
6.积极组织开展毕业后医院药师培训和继续药学教育,提高医院药学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每月组织全科业务学习。
7.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推行优质高效低耗的管理模式,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提高经济效益。
8.在院长的正确领导下,受药事管理委员会委托,罗氏药事法规在医院的实施,并对药品流动的全过程实行监督检查。
1.在药剂科主任、副主任领导下,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药品供应管理工作。
2.组织和参加研究药品市场信息,研究药品的消耗规律,推荐质优价廉的产品,提供科学合理的采购计划供领导参考。
3.提供药品供应的各种数据,研究药品储量和保障供应的科学性。
4.定期征求临床科室对药品供应的意见,改进供应工作。
5.协调药品供应各工作间的关系。
7.在领导参与下,召集有关人员审定药品采购计划。
1.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药剂科成立药品质量管理小组。
2.药品质量管理小组定期检查药品库和各调剂室药品质量管理情况,有无过期、变质药品,并做好检查记录。
3.定期对临床科室的备用基数药品、急救药品的保管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有关科室沟通,并做好相关登记和记录。
4.药剂科定期进行药品质量监控分析讨论,对期间发生的药品质量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做好落实,并有详实的记录。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保证临床常用药品的供应管理工作。
2.根据本院业务性质、工作范围、医疗需要,按时编制药品采购计划交科主任审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药品的库存量,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为2~4个月用量,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减。
3.按规定进行药品采购。认真执行药品采购计划,积极组织货源,保证药品供应,要搞好经济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流动避免药品积压和浪费。
4.严格出入库手续。购进、调进和退库药品,由采购人员按照原始发票或随货同行,会同药库管理人员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产地等,进行验收核对无误后,采购保管和验收人员在进货单上签字后方可入库。药品出库时按药品请领单仔细核对,及时出账。库存药品必须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报告科主任。
5.有关特殊药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严格按特殊药品管理规定执行。入库时,采购和保管必须同时在场,双方共同验收并签字,并做好专账记录。
6.库存药品应按性质、剂型、分类保管,注意室内温湿度、通风避光及药品效期,需低温保存的药品,应贮冰箱内,防止变霉、虫蛀、鼠咬等。
7.对所有的原始单据(入库单、发票、请领单)均应妥善保管备查。
8.药品库房要求建筑结实、室内干燥通风、门窗牢固,注意随时加锁,库内设有防护设备,确保安全,非药库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9.药品库必须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并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10.保管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应由科主任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有关账卡、表格上签字负责。
11.未经领导同意,药库不得配方(急救除外),不得对外代收、代购、转让药品。
1.药剂人员应凭医师处方,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2.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3.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4.审核处方用药的适宜性。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医师进行更改。发现严重的不合理用药、用药错误和超剂量使用医师未双签字时,有权拒绝调剂。
5.配方时应遵守调配技术常规,称量、计数要准确。禁止取药时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6.瓶签模糊或药品标志不清楚的药品暂不发放,查询清楚后方可调配。
7.处方调剂后,需经严格核对并由调配者及核对者双签字后方可发药。
8.发出的药品,必须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或“用前摇匀”,外用药注明“不可内服”等字样,并向病人讲明用法及注意事项。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医院门、急诊处方的调配工作。
2.调剂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本院医师正式处方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调配。
3.负责审查处方、配方、核对、发药、药品管理、消耗统计、盘点等工作。
4.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方可调配。
5.处方中如有缺药或开错药名、规格,用法用量不妥或配伍禁忌时,必须由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字后再配发。药剂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6.经常检查药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将变色、潮解、霉烂、变质、过期的药品发给病人。
7.坚持做到发药核对。经查无误,调配和核对者均应在处方上共同签字或签章后方能发出。如一人值班时必须做到自我核对并签名。
8.发药时要将病人姓名、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书写正确、清晰;对毒性药品、外用药品必须向病人交待清楚,但不得随意向病人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人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9.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药,如特殊情况确需退药时,只限原包装未损坏,其药品名称及含量、规格清楚者,须经处方医师签字说明理由并附报销单据,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退药。
10.在分装协定量的药品时,按拆零药品管理制度要求执行,并做好登记、留档。
11.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不得延误。发药高峰时,要及时组织力量,缩短病人取药时间。对老弱病残要优先照顾。
12.药品必须分类合理摆放,并做好药品储存与请领计划。要经常注意检查药品质量及有效期,需报损药品应制表上报经批准后执行。
13.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规定。专职人员要每天认真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
14.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及时记录,定期统计,重大差错事故必须向上级汇报。
15.处方要妥善保管。一般处方保存一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到期登记,由院长批准后销毁。每季度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16.工作人员要衣帽整洁,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间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需离开时应请假,不能擅自脱岗,若下班时有未完成的工作应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楚。
17.非本室人员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认真实施住院病人用药、病人出院带药的处方调配发药。
2.调剂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电脑医嘱配药单配发药品,药品调剂实施HIS系统管理模式。
3.电脑操作岗位负责临床各科长期、临时医嘱的药品清单打印及处方核对、退药核对等,摆药岗位负责住院病人长期、临时医嘱打印单药品的调配发药。
4.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方可计价、调配。
5.处方中如有开错药名、规格,用法用量不妥或配伍禁忌时,必须由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字后再配发。药剂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6.调配发药时应认真、细致、迅速、准确,做好“四查、十对”,坚持调配发药核对制,严防调配差错发生;不得估计取药,不得用手直接接触药品;发出的药品必须在药袋上注明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和患者姓名,整瓶或整盒的药品要注明用法、用量。调配人、核对发药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
7.对出院病人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详细地写在药袋上和瓶签上,并应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8.对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如特殊情况确需退药时,只限有效期内的注射剂,和未开封原包装的口服药。
9.调剂室在分装药品时,应将规格数量和分装日期标明在药袋上,分装人员必须详细复核、登记、签字。
10.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规定。
11.经常与临床科室沟通征求意见,了解药品使用管理情况,保证临床基本药品的供应。掌握药物疗效及药品不良反应的反馈信息,对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及时报告。
12.每日将医嘱打印单及各类处方分别装订,处方保管期限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超过保管期的处方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销毁。
13.建立配方、发药差错事故登记本和错误处方登记薄,及时记录,定期分析。重大差错事故必须向上级汇报。
14.处方要妥善保管。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到期登记由院长批准后销毁。每季度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15.调剂室工作人员要衣帽整洁,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间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需离开时应请假,不能擅自脱岗,若下班时有未完成的工作应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楚。
16.非本室人员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1.根据药品使用情况及药品库存量由库房保管人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后交药品采购人员执行药品采购。
2.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采购政策法规。严禁采购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的“三无”药品和伪劣药品。
3.采购人员应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及药政管理的各种法规,必须从具有合格资质的医药公司中采购药品。
&4.采购特殊药品、新药和危险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口药品必须保留“海关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5.严格履行入库手续。对所采购药品由仓库保管员随货同行核对无误后入库。
6.对药品中质量不合格、数量短缺或破损的品种,应及时与经销单位或药厂联系退货或协商解决。
7.采购人员必须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和供货信息,熟悉和了解临床用药情况,做好向临床推荐新药的工作,把市场供应与临床用药结合起来。
1.调剂人员必须依据本院处方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得调配。
2.配方时应遵照《处方制度》的各项规定,认真查对处方内容,无误后进行调配。如处方中药味不全、字迹不清、超剂量、或有配伍禁忌等,应提请医生修改后,方可调配。配方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
3.配方用的药称要定期校正,称量要准确,做到每剂总的称量误差不大于±5%。
4.配方用药必须为正品、洁净,按规定炮制并符合要求。需另包的药物,应按要求另行分包。
5.处方调配后,经核对、双签字后发出,并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
6.调配毒麻性药品时,必须严格执行毒麻性药品有关规定。
7.建立配方、发药差错事故登记本、错误处方登记本,定期分析报告,重要问题随时报告。
8.每季度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9.经常检查药斗有无虫蛀、变质,做好清整工作,保持室内安静、整洁卫生。
为加强中药的监管,更好地发挥其疗效,特制定本制度。
1.在调配中草药时,首先审核处方内容,按照处方规范审核,如有不符或错误之处,拒绝调配,及时与临床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药剂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
2.在调配中称量时,戥称一定要准确无误,并向有关单位及时校正,力求准确无误,调配中药时,按处方中的顺序调配,放置中药时不混堆,单放以调配完后复核(在称量中处方总计量误差不得超过5%)。
3.调配的中药必须为正品,按照规定炮制,对于特殊要求的,如先煎、后下、冲服另包、烊化等,一定要按要求调配,并与取药者说明。
4.发药时要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等,并向病人交代清楚煎法、服法及注意事项。
5.严禁调配未经国家批准的非药用品,调配时要严格无串斗、虫蛀变质、鼠咬,一经发现,严禁调配。
6.中药毒麻药品,严格按照规定保管,调配发放以保证中药毒麻药品的合理使用。
7.调配中药时如不按照医嘱调配的(以中医处方要求为准),并出现错误调配的,必须重新调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垫付,以保证药物的临床疗效。
1.临床药师根据医院临床需要,积极开展工作,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2.临床药师应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有相当工作能力的主管药师以上人员担任。
3.临床药学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格的科学态度,加强学习,搜集整理国内外资料。注意总结经验,提高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4.临床药师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处方病历分析,用药咨询,新药疗效评价、老药再评价和血药浓度监测等工作。
5.临床药师要定期参加查房和疑难病历讨论,指导临床个体化用药。
6.定期积极向临床介绍新药和临床药学最新资料。
7.收集不良反应病例,填写不良反应报告表,定期上报不良反应报告。妥善保管药学资料。
1.准时参加临床查房,不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
2.做好查房记录,记录包括患者基本情况、用药情况及用药合理性分析等。
3.积极为临床提供药学信息服务,临床提出的要求应及时反馈。
4.协调药房的药品供应工作,确保临床正常用药需求。及时向科室反映临床提出的有关要求。
5.监测和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时填写、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6.参加危重、疑难病例的救治和讨论,协助制定个体化给药方案。
7.发现临床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
8.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教育患者合理用药。宣传药事管理法规,开展合理用药知识宣传。
1.对首次供货单位要严格审核和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并存档,供货商资质证明须加盖供方印章,并审核证件有效性。
2.供货商应提供以下资料: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注明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企业法人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委托授权书必须有委托事项、委托品种、委托时限、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地区、委托时间、委托与被委托人员的责任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内容;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3.购进进口药品时,除应向供货单位索取第二条所规定资料外,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以下资料:
《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时索取法定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文件。
4.对首次供货单位的质保体系和产品情况要进行调查了解,必要时,由质量部门或采购部门(专人)到供货方处进行实地考察和验证,以确保商品质量。
5.《产品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经科室管理负责人和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货。
6.货到后须按《采购验收制度》进行验收。
7.供货单位近两年没有因产品不合格受到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8.对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为了对采购供货方进行有效的控制,以保证我院医疗需要的药品、医疗器械、仪器设备以及其他耗材、检验试剂及其他原辅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及规范,确保临床医疗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1.医院招标管理办公室与药剂科采购负责人员负责审核、考察供方的资质,对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2.合格供方评价标准
2.1供方资质: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质量保证协议、公司法人授权的业务代表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所供应的产品有产品注册证、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与生产许可证。
2.2产品质量要求:产品有规定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质量标准、规定及规范,样品检查质量符合本院采购技术标准,验收合格。
2.3产品价格:与同行业相比具有价格低,质量好的优势。
2.4近两年内合法经营,没有因产品问题受到技术监督部门的通报与处罚。
3.符合合格供方评价准则的供方可确定为合格供方。
4.合格供方年度评价准则
4.1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及规范。
4.2服务质量: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供货及时,售后服务好。
4.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供方,应从合格供方名录中除去:
4.3.1所供应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影响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
4.3.2供货不及时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
4.3.3服务态度及售后服务质量较差的;
4.3.4一年内有两次供应的产品达不到规定要求,致使医院让步接收的;
4.3.5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5.药剂科应并定期对通过审核合格供方及首次供货单位的品种质量情况及科室使用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等评价,评价结果记入供方档案。每年对合格供方进行一次年度评价,评价结果记入供方档案。发现问题应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对不能达到年度评价标准的,应考虑从供方名单中除去,一年内不再使用。
1.药剂科确保按《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及时供应临床所需药品。
2.每月药品供应计划,应根据用药基本状况、不同季节发病,由药库人员编定计划,并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后,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执行。
3.计划批准后,复印二份。一份送医药公司,作为合同供应计划,一份存药剂科保存。
4.及时组织供应临床急救药品及特殊用药品。
5.采购药品坚持按基本用药目录和供药计划,依有关规定的定点采购质优价廉药品。
6.采购药品,以保证药品质量为原则,坚决杜绝购进非医疗性用品及假冒伪劣、过期药品。
1.为加强本院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更好的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药剂科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法》、《药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价格法,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必究。
3.本管理制度中所称“药品价格”系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4.对纳入国家管理价格的药品、其他药品以及自制制剂的零售价格均执行《山东药品价格专刊》中的价格。
5.医院药品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患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6.采购员在购进新药时,要及时了解新药的产地、质量,对外省药品要在第一次采购时,要求医药公司同时出示“价格备案”文件。
7.药剂科要及时接受国家、省、市物价部门的价格信息,及时根据《山东药品价格专刊》调整药品价格,并对每次的药品调价依据,在调价时做好详细的记录。
1.药库所使用的各种账卡、报表,必须按规定逐项填写,凭证可靠,数字准确,登记、上报及时。
2.登记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字母,蓝黑墨水(或复写)书写,字迹清晰,修改时填写人要加盖公章,统计数字以小数点后两位数为限,第三位按四舍五人计算。
3.根据“管物不管账”的原则,药库应设药品会计,用账册或计算机管理账目,当月做出统计报表和出入库及库存总金额。
4.药材登记统计所用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际公制,如注射剂一律以“支(瓶)”为单位,片、丸、胶囊以“片(粒)”为单位。
5.负责药品价格管理。接到药品调价通知后,立即通知制剂室,督促各室更改价格,清点库存数,做出减值或增值报表,经主任签字后报药剂科药品会计室。
6.上报的报表册应加封面,封面上写明报表名称、填报单位、主管人,并加盖公章和印章。
7.库内一切账目、表册和年度药品预算等均按规定保存3年。销毁时应登记,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1.药剂科设兼职信息员,深入临床,收集和征询药品质量情况,做好药品质量信息反馈工作。药品质量反馈表一式两份,科室保存一份,上报招标办一份,将反馈内容汇总整理,定期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报告。
2.在药品应用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药品质量信息反馈报告及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
4.充分利用院内网络,随时发布药学信息,供医务人员参考。
1.为加强医院药品购进记录、票据和凭证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记录是指与药品有关的各种记录,如购进药品验收记录;药品拆零记录;麻醉、精神药品相关记录;处方等。票据和凭证指证明所使用药品购进、销售合法性的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发票、随货同行单据等。
3.各种记录的内容应真实、完整。
4.票据和凭证的索取:在购进药品时,应当及时索取相应的药品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发票应为统一增值税发票(微机打印)且与随货同行联及结算联相一致。
5.票据和凭证的内容:应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规格、剂型、包装数、包装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药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等。
6.票据和凭证的核对:药库保管人员每笔药品入库后要及时与发票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上报。
7.记录、票据和凭证的储存:药品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不得少于3年;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毒药、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普通药品处方保存1年;麻醉、精神药品消耗登记本保存3年;药品拆零记录保存1年。票据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1.为方便药房和临床科(室)治疗和抢救设立的小药柜应由护士长或指定一名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品德高尚,业务熟练的护士保管,负责领药和保管药品,工作调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2.小药柜药品的配备,以常用和抢救药为主,其品种数量,不易过多,设立小药柜的病房可由药剂科(病房药房)会同病房按需要协定品种数量。
3.小药柜一般不配备贵重及麻醉药品,如确需配备少量麻醉药品时,必须经院长批准,并按麻醉药品、毒药、限剧药管理制度和使用,用后必须登记病情以备考查。
4.小药柜的药品,应分类存放,定期清点。检查药品质量,防止积压变质,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应停止使用,报药剂科处理,小药柜的药品要做到帐物相符,并应经常检查毒、麻、限剧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5.小药柜的药品只供住院病人按医嘱使用,非住院病人不得应用。
6.药剂科应定期检查,随时抽验各病区小药柜药品管理情况。
1.门诊、药房窗口药师在发放药品时应清晰、简要地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并保证自己的语气、语调易于使患者或其家属接受。
2.门诊药房常设咨询窗口,解答医师、患者及其家属用药咨询、提供药品信息。
3.病区临床药师应定期深入病房,查看患者病历和用药记录,一旦发现不合理用药,及时与临床医师沟通,修改用药方案,减少药疗损害;同时接受临床医师用药咨询、必要时参与制定药疗方案,保障用药合理、安全、有效。
4.作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协助临床医师及时发现和上报药物不良反应,并将相关信息实时反馈至临床一线,确保用药安全。
5.对药物在临床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毒副作用配合临床及时查找原因,分析总结,并上报上级部门。让用药者承受最小的治疗风险,得到最大的治疗效果。
6.对新引进的药物配合临床进行临床观察总结,做出论证,不定期淘汰临床疗效差及毒副作用大的药品。
7.对引进的新药物的药物作用、用途、剂量、剂型、注意事项进行宣传,使临床医师及时掌握,合理应用,对药物的有效性做出准确的判断。
1.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2.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每人建立健康查体档案,档案(健康证)在药剂科保存。
3.患有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4.对新调整到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
5.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若发现本人身体健康状况已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时,应及时申请调换工作岗位,及时治疗,争取早日康复。
1.根据医院规定执行。积极参加院统一安排的外出培训或学习。
2.根据科内工作安排,支持技术人员进行专、本科函授,并在时间安排上给予优先。
3.及时组织各种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组织考核、实施、落实。
1.培训对象及培训时间:培训对象为新分配入院工作的药学专业大中专毕业生,总培训时间为3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2.培训目标:通过规范化的系统培训,使药学技术人员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比较全面的掌握药学基础知识、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以及熟练的药学实践技能。
3.培训方法:由1-2名高年资药师人员担任带教老师,负责新到人员的指导工作。
4.培训内容及要求:培训内容着重于基本功训练,要求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培养其综合素质,提高其组织协调、独立开展工作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5.考核:在培训结束时,由所在科室对药学技术人员实施考核。考核内容为药学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基础知识。另外,在各班组轮转培训结束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在遇到突发公共事件时,抢救伤员是医院的职责。而药品是伤员救助的物质基础,能否及时、有序、合理地提供药品保障,是减少人员伤亡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加强突发灾害事件的医院药品保障,也是医院药事管理的重点。
药品储备是保障药品应急的关键之一。在储备突发灾害事件药品时,要立足于平时与救灾相结合。储备的药品品种要坚持“效果明确,性质稳定,使用方便,有利于运输储存,经济适用”的原则,根据其应急作用,按三分(携行、运行、留守移交)、四定(定量、定位、定人、定车)要求贮存管理,单独存放,以便随时取用,对消耗和损坏的药品应及时加以补充。
药品保障应根据突发灾害事件的不同性质,确定所需药品的类别和品种。一般需要准备:升血压药,如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盐酸麻黄素等;酸中毒治疗药,如碳酸氢钠;钙剂,如葡萄糖酸钙;肾上腺皮质激素,如氢化可的松等;强心剂,如西地兰等;副交感神经抑制剂,如硫酸阿托品,还有抗痉挛药和输液用药等。
具体应急药品的品种有:
1.创伤、中毒急救用药药品。包括外用消毒液、利多卡因、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阿拉明、苯巴比妥、阿托品、乳酸林格液、亚甲蓝、生理盐水、碳酸氢钠、右旋糖酐40葡萄糖注射液。
2.灾害创伤、眼科急救药品。包括碘酊、戊二醛、乙醇、过氧化氢溶液、眼药膏、苯巴比妥、葡萄糖注射液、生理盐水、乳酸林格液、碳酸氢钠、右旋糖酐40葡萄糖注射液。
3.内外科复苏急救药品。包括肾上腺素、利多卡因、异丙肾上腺素、阿托品、地西泮、多巴胺、20%甘露醇、碳酸氢钠、乳酸林格液、生理盐水、血浆代用品、葡萄糖注射液等。另外,还有急救箱装备的日常急救药品。
1.药事质量事件指在医院药事活动中发生的与药品质量或药事工作质量有关的事件。
2.重大药事质量事件具体包括:
2.1不同种药品或同种而批号不同的药品混合而不能分拣的,异物混入药品的,超量服药或服法错误的,不合理使用药品的,药品过期失效、发霉、变质、错购假冒伪劣药品而已经发出的,发出差错,分装药品差错,其性质严重,以致可能或已经威胁药品使用者的安全或造成医疗事故的事件。
2.2涉及在药品、试剂的验收、养护、销售、销后退回等药品供应流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在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药品,或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在药品质量、生产质量、经营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或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的事件。
2.3涉及毒性、麻醉、精神、放射类药品的事件。
2.4导致诉讼的事件。
2.5由于发生药事质量事故,一次造成3000元(含,不计工时)以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3.重大药事质量事件必须按规定报告。
4.发生或发现重大药事质量事件的科室主任、护士长在必要时有义务保护现场、保全证据,以利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5.质量管理员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参与事件的处理,负责事件的调查,按规定报告,归集资料留档备查。
6.发生或发现重大药事质量事件的科室主任、护士长必须立即采取最为妥善的方法着手处理。
7.发现或可疑药品、试剂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和报告。
8.涉及药品质量的,应立即将造成药事质量事件或高度可疑的药品报送有关药品检验单位,进行质量检验。
9.药事管理小组应召开有当事人或责任人、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参加的质量会议,对事件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件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责任科室认真总结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依据调查结果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并签署意见。
10.药房负责人向医院药品质量监督小组组长和有关部门报告,或按规定向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1.药事质量事件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直接责任者应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2.事后必须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改进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13.发生重大药事质量事件而不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的,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可以与其他处罚一并执行。
1.所有调配差错必须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由科室负责人向主管院长报告。科室负责人还应调查差错发生经过及原因,分析出现危害的程度和处理结果。
2.差错处理应遵守下列步骤
2.1建立本单位的差错处理预案。
2.2当患者或护士反映药品差错时,须立即核对相关的处方和药品;如果是发错了药品或错发了患者,药师应立即按照本单位的差错处理预案迅速处理并上报科室负责人。
2.3根据差错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救助措施,如请相关医师帮助救治、到病房或患者家中更换、致歉、随访,取得谅解。
2.4若遇到患者自己用药不当、请求帮助,应积极提供救助指导,并提供用药教育。
3.调配差错的调查
发生药品调配差错的应对原则和程序是
核对——报告——调查——改进措施
考察重点是发生药品调配差错的应对原则和程序,首先核对调配差错,确定有差错立即报告、予以适当处理.继而调查、讨论改进措施。
发生差错应进行彻底的调查并向药房主任提交一份“药品调配差错报告”,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
3.1差错的事实。
3.2发现差错的经过。
3.3确认差错发生的过程细节。
3.4经调查确认导致差错发生的原因。
3.5事后对患者的安抚与差错处理。
3.6保存处方的复印件。
4.改进措施
4.1药房主任应修订工作流程,以利于防止或减少类似差错的发生。
4.2药房主任将所发生的重要差错向院管理部门报告,由院管理部门协调相关科室,共同杜绝重要差错的发生。
1.各工作岗位均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发现问题立即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对所发生的差错应定期讨论,总结经验教训。
2.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医务科、护理部、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做好善后处理。
3.对已发生的事故应详细调查,做出适当处理。
4.对于隐瞒不报者应追究有关人员及科室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
1.药剂科各工作室工作人员应正确开关计算机、打印机,正确安装打印纸和色带,保持硬件设备的清洁。
2.禁止私自打开机箱、安装盒拆卸任何部件,禁止自装新的程序和文件。
3.严禁以任何方式安装和删除程序、软件及私自更改计算机系统和网络配置。
4.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严禁使用业务机器登陆因特网;禁止玩游戏、观看硬碟等娱乐活动。
5.遵守各工作室的规章制度,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
1.与药品有关设施设备包括:温度调控设备、冰箱、冷柜、温湿度计;药品柜、药品架、保险柜、防盗报警器、防虫防鼠、消防安全设施、安全照明设施、信息处理设施、办公设施、运输搬运设施等。
2.药品贮存、养护、调配所用设施设备应建立设施设备档案,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厂牌、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安装调试情况、使用情况、维修养护情况等。
3.温湿度调控设施设备应有使用记录,记载设施设备的使用日期、使用目的、使用时间、运转效果及操作人。
4.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建立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的检定周期,经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并贴有计量检定合格标志。严禁使用未经计量检定与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5.对于以上设施要随时进行养护、维修,时刻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
1.科室各班组设立安全员一名,负责日常防火宣传及监督工作,每月对所属部门检查登记一次。检查灭火器是否安全有效,发现隐患立即向科主任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2.工作室内严禁吸烟,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3.各工作间严禁使用明火。
4.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由药品质量检查小组负责每季度一次对药房管理情况及临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帐物符合情况、逐日登记表、调配处方签字、医师处方规范化、有无乱用以及处方病历符合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加强酒精、氧气、电梯等的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药剂科定期向病人及临床医师进行调查,了解病人及临床科室用药情况,反馈药品信息,包括种类、药效、价格等内容。
2.对于新药要向临床以多种方式进行介绍。及时做好暂缺药品的通知、解释工作。
3.各窗口值班人员随时收集药品质量情况及临床科室的意见,做好记录及时汇报。
1.购进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2.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供货单位进货。
3.购进药品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4.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5.购进药品应有随货同行,并对照实物,依据随货同行填写购进记录,做到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购进中药饮片,必须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或可疑药品,不得自行使用或作退、换货处理。对出现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的药品,有权拒收。
7.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并单设专用验收记录簿。必须做到货到即验收,不得拖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并按有关规章制度与规范执行。
8.购进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疫苗等药品,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9.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和注册证号,并附有中文说明书。
10.验收中药饮片应符合规定,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11.凡验收合格的药品,必须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签字并注明验收日期。验收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2.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不得超过3天。如对原始单据或随货同行有疑问的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核查。
1.药品的储存原则:安全储存、降低损耗、科学养护、保证质量、收发迅速、避免事故。
2.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分类存放、保管。
2.1药库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要求,在相应的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
2.2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其中:合格药品库(区)为绿色,待验药品、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2.3药品与库(区)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与墙、屋顶(梁)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cm。药品垛堆之间应有一定距离。
2.4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之间应分开存放:中药饮片分库存放;化学药品、中成药分类存放;易串味药品单独密闭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设专库存放,并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库或药房药品的日常养护应做到:
3.1库房和药房应配备温湿度监测与调控设施,每日应对温湿度进行监测并有记录,对不符合温湿度要求的应及时采取通风、降温、除湿等调控措施;
3.2对质量不稳定的药品、拆零药品、近效期药品、长时间储存的药品应作为重点养护品种,加强养护,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进行养护;
3.3药品养护人员应对库存药品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双人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库房、药房用于储存和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干净整洁,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卫生材料的质量。
1.为规范药品出库复核管理工作,确保所使用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出,特制定本制度。
2.在库药品应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如“先产先出”与“近期先出”出现矛盾时,应优先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则。
3.库管人员应根据药房提交的药品领用单配发放药品,发货完毕在发货单上签字,将或交给复核员复核。并逐一核对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生产厂商、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及包装质量,核对完毕后应填写出库单。
4.出库复核与检查中,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
4.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4.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4.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4.4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5.下列药品不得出库:
5.1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及淘汰药品;
5.2内包装破损的药品;
5.3瓶签(标签)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种;
5.4怀疑有质量变化,未经质量管理部门的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5.5有退货通知或药监部门通知暂停使用的品种。
1.药房必须凭本单位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使用药品。
2.药剂科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处方须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和发放。
4.处方审核人员收到处方后,应对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科别、药品剂量、配伍禁忌及处方医师签章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5.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6.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
7.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高危险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为促进该类药品的合理使用,减少不良反应,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高危险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及细胞毒化药品等,具体品种见附录。
2.高危险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3.高危险药品存放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黑色警示牌提示牌提醒药学和护理人员注意。
4.高危险药品调配发放要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5.加强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持安全有效。
6.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危险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
7.新引进高危险药品要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要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临床,促进临床合理应用。
10%氯化钾注射液&&&&&
10%氯化钠注射液&&&&&
尼莫司汀&&&&&&&&&
胰岛素制剂
25%硫酸镁注射液&&&&&
维库溴铵&&&&&&&&&&&&
环磷酰胺&&&&&&&&&&&&
异环磷酰胺&&&&&&&&&&
甲氨喋呤&&&&&&&&&
氟尿嘧啶&&&&&&&&&&&&
阿糖胞苷&&&&&&&&&&&&
卡培他滨&&&&&&&&&
卡铂&&&&&&&&&&&&&&&&
柔红霉素&&&&&&&&&&&&
多柔比星&&&&&&&&&
吡柔比星&&&&&&&&&&&&
紫杉醇&&&&&&&&&&&&&&
羟基喜树碱&&&&&&&
依托泊苷&&&&&&&&&&&&
他莫昔芬&&&&&&&&&&&&
多西他赛&&&&&&&&&
甲羟孕酮&&&&&&&&&&&&
奥沙利铂&&&&&&&&&&&&
1.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医院临床用药的实际情况将部分药品列为贵重药品管理范围。
2.凡贵重药品,值班人员必须每日认真盘点,填写逐日消耗登记本,做到账物相符。如有差错和丢失现象,按科内差错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3.贵重药品如有破损,应按院内规定的报损制度处理,认真清点破损药品数量,填写药品报损单,由科主任签字方能上报财务。
4.贵重药品应定期检查,严防过期霉变等现象发生,易潮解和霉变的药品应存放于干燥阴凉通风处。
1.危险品指易引起燃烧、爆炸或具有强腐蚀性、刺激性、放射性及剧烈毒性的物质。
2.购买危险品应向合法的经营单位依法采购,不得向非法等经营企业采购。
3.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危险品,保持合理库存。
4.储存危险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加锁保管。库存药品必须按其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化学性质不同,分类保管,有储存的安全防火、防盗措施,禁止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
5.危险品应经常养护、按照储存条件保管。
6.销毁过期、破损的危险品,应在相关部门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7.节假日前后,储存的危险药品必须进行清点、核对。
8.凡因工作失职,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除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必须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用药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房应配备基本的拆零工具,如药勺、药刀、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
3.药品拆零分装应建立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分装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单位、,实分装数量,经分装复核无误后,分装人、复核人在分装登记本上签字。
4.药品拆零前,室内用紫外线灯消毒30分钟,并有记录,工作人员穿戴好清洁工作服,做好分装用具和个人的清洁卫生,校对天平、量具等分装用具。
5.药品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需检查其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可拆零。核对所要分装的药品名称、规格、剂量、数量及药品质量,确定分装量。
6.药品分装袋上应有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分装日期。
7.同一操作台不得分装两种药品或两种规格同种药品,散落在地面上的药品不得分装,分装时不得进行与药品分装无关的事情或大声喧哗。
8.对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拆零专柜短缺的拆零药品应从其他药柜移入,采用即需即拆,并保留原包装。
9.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留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院名称,并做好拆零药品记录。
10.毒、麻、精神药品分装必须严格查对,标签上应有规定标志。
1.为合理控制药品的使用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
3.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入库质量验收时应判定为不合格药品,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4.有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紧急用药除外),不得验收入库。
5.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或分开堆码。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放。
6.在药品微机系统中设置药品近效期查询程序,对库房所储存药品的有效期实施动态监控。为防止过期失效,各库应悬挂“近效期药品警示牌”,由保管员对药库近效期不足6个月、各调剂室负责人对本调剂室近效期不足3个月的药品按月汇总,生成“近效期药品催销表”,分别传递至相关科室进行催销。
7.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发出。对过期失效品种应填写“过期失效/破损报告单”,及时移入不合格品库,每季列表上报进行报损处理。对于损失较大的品种,质量管理小组应查清原因,分析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对于人为造成的损失,按照医院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1.不合格药品是指药品的内在质量,外在质量、包装质量及标识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质量标准规定的药品;各级药监部门发文禁止使用或收回的药品;抽验不合格及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劣药品情形之一的药品。
2.不合格药品的确认由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不合格药品:
2.1药品质量验收员在验收时发现外观性状或包装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2.2经药监部门抽查检验为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药品;
2.3养护过程中发现为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的药品;
2.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
2.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2.6其他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属假劣药品情形的药品。
3.不合格药品一经确认,须立即存放于“不合格药品柜”,不得再上架销售,并及时上报医院负责人处理。对已售出的不合格药品,应积极与顾客取得联系,全力追回,并对顾客作出相应的赔偿。
4.质量管理人员应对不合格药品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综合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预防措施。医院要将不合格药品的调查结果和有关资料及时报告当地药监部门。
5.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要填报清单,报医院负责人批准。不合格药品集中销毁时,应在当地药监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销毁记录,同时报当地药监部门。
6.不合格药品的调查、确认、处理、报损、销毁等各项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备查。
1.在药品入库验收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擅自作出退货处理,待药监部门核准后处理,防止不合格药品再次流入市场。
2.确因质量原因,报药监部门同意准于退货药品,首先查阅采购记录,核对药品生产批号和数量与退货是否相符,并做好退货记录。
3.对售后退回的药品,凭药房开具的药品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理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区。
4.药品退货记录应保存三年备查。
验收药品时如发现购进药品存在包装损坏、污染、近效期等情况,即视为药品验收不合格,应填写《药械退货记录表》,同时将该情况向负责人汇报,并与供货方联系办理退货手续。
为了加强药品的安全监管,凡药品有霉变、裂开、过期失效等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办理报损手续。
1.药品验收入库后发现的破损由保管员负责,药品出库签字后发现的破损由领用科室负责。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的人为的药品破损,验收查对制度执行不好,过有效期等情况发生的损耗不予报损(急救药品等特殊情况除外),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2.各部门均应填写三联报损单。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报损原因。并有报损人及科主任签名,特殊情况应上报院长批准。
3.对于履行完报损手续的药品残骸,按医疗垃圾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报损现场要有药房管理者和医教科等两人以上在场,并同时在报损单上签字。
4.药品会计当月办理报损后,上报财务部一份,留底一份,年终计算药品报损率。
5.原包装破损药品,可由药库负责与进货单位联系调换,以降低报损率,减少浪费。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报损,应按有关法规另行处理。
1.药品管理,实行金额核算、重点统计、实耗实销的原则。库房实现数量管理,必须做到帐物符合率100%。
2.药品重点统计,即对下列重点管理药品从入库、出库、领用、消耗、调配、库存都要进行数量统计:
2.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做到处方统计、每耗实销。
2.2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管理,专柜存放。
2.3贵重药品实行每日处方统计、实耗实销。日报药品种由科室根据药品价格、使用频度和临床用途确定。
3.按药品调价通知及时调价,并及时盘存调价药品。与医药公司和药厂协商,尽可能补足差价。
4.其他药品实行金额和数量管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进行盘点。要求按盘点表内容填写完整,盘点结果须当天输入电脑,由负责人验收后于次日交科主任和药品会计,药品会计尽快提供盘点汇总结果。
5.个人管理的日报药品,如有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账物不符者,个人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赔偿。
6.盘点结果误差超过0.2%以上的药房,应及时核对查找原因。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院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1.对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特殊情况除外。除医方责任外需退药时,只限注射剂、未开封原包装的口服药。
2.患者退药时需由开方医师在发票上写明退药理由,由收款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由药房负责人签字后到收款处退药。
3.退药时药房人员需按规定审查:所退药品包装、效期、批号与发出药品是否一致,相符时给予退药。
4.药房人员需在退药登记本上记录单据号、退药医师、退药理由、退药人签名退药后将单据交与患者退药。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根据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药品价格和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三类进行管理。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临床医师需依临床需要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用氧的管理,确保医用氧气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气》国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确保临床急救用氧气的供应及时、安全,预防氧气瓶的流失,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医用氧气的使用管理规定: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医用氧气为急救用药品,由药剂科负责管理。
1.2医用氧气瓶属设备,为我院的固定资产。药剂科对我院医用氧气瓶的安全负责。
1.3购进医用氧气必须做到票、帐、物相符,必须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验明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1.4医用氧气的质量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相关规定,充装压力为12.5kpa/m2。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药剂科妥善处理解决。
1.5氧站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供氧系统说明书进行操作。保证24小时不间断的供氧,当汇流排一路用完时,应及时将该路用完的气瓶取下,更换新的气瓶。每天要定期观察汇流排氧气的压力并认真做好记录,做好氧气用量统计工作,每次更换气瓶时应将更换时间和数量做详细记录,并定期统计汇总。
1.6无中心供氧科室,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氧瓶基数,使用完毕及时用空氧瓶向药剂科换取医用氧气瓶。
1.7各相关科室对本科室的医用氧的安全负责。药剂科将对相关科室的钢氧气瓶定期或不定期清盘,发现遗失,由其科室负责赔偿。
2.医用氧气的安全管理规定:
2.1氧气为强烈的助燃性气体。严禁和油脂、烟火及其他易燃、易爆品接触。
2.2氧气的贮藏或存放,必须远离火源,氧站严禁烟火,站房外应设禁火标识。并有安全消防设施,如灭火器。
2.3氧气贮藏、使用、搬运、存放严禁撞击,以免发生爆炸。
2.4氧站内备用气瓶和空气瓶要分开放置,站内绝对禁止使用电炉和电热器等危险物品。
1.购进医用氧气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气》有关规定。
2.购进医用氧气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供货单位进货。
3.购进医用氧气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4.购进医用氧气,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瓶验明氧气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5.购进医用氧气应有合法票据,并对照实物,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载明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或可疑的,不得自行使用或作退、换货处理。对出现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的药品,有权拒收。
7.验收合格的医用氧气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不得超过3天。如对原始单据或随货同行有疑问的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核查。
1.药剂科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专销、专处方五专管理。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药剂科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帐,做到帐与处方(帐处)相符,帐与药品(帐物)相符,药品的进、销、存(帐帐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5.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即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
6.终止妊娠药品权限于本院使用,禁止转让和外借。
1.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用量。
3.毒性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具处方医生姓名,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4.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5.毒性药品由专人保管,药库划定仓位,专柜加锁保管。
为规范对含兴奋剂药品的使用,切实保证含兴奋剂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加强对我院含有兴奋剂药品的管理,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院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内容如下。
1.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由药剂科制定我院含兴奋剂药品目录,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定期调整。
2.成立我院含兴奋剂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的管理,督促检查各科室制度的落实情况。
3.药剂科在购入含兴奋剂药品时,应按规定贴有“运动员慎用”字样,否则不予购入和销售使用。
4.医师为运动员开具处方时,应当首选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这类药品的,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并按规定让运动员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处方上注明“运动员”字样。
5.药剂科药学人员在为患者发放含兴奋剂的药品时,也应当注意核实其是否为运动员,防止运动员非法使用兴奋剂。
6.为患者开具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方应保存两年。
违反以上管理制度者,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院内通报批评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1.为保证我院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3.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指定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需做好购进计划,合理调配库存。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4.对购进的特殊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验,验收到最小包装,并做好验收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出库、配发时,实行双人核对制度,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5.特殊药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专用账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专库或者专柜。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严防丢失。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手术室备用固定基数麻醉药品,每天凭处方、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7.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做它用。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8.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9.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10.建立完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市卫生局和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签字。旧安瓿等容器定期处理,至少两人参加,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11.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机关、药监部门及卫生主管部门。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购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库存情况做好麻精药品采购计划,认真填写“麻精药品申购单”。
3.由专人持麻精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麻精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到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资质的地点批发企业采购,认真复核品种、规格、数量等,保证采购安全。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付款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不得现金结算。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保管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药品仓库认真做好麻精药品的验收工作,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专簿记录验收并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后立即存于保险柜,入库账目当日完成。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精药品由双人清点登记,报科主任批准,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3.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应有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采用专用账册。登记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供货单位、购货日期、凭证号、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人员签字。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期不少于5年。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设立单独药品栏目进行出、入库账务处理。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账目处理当日完成。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严格按国家物价部门有关政策及时调整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应储存于保险柜中并双人双锁管理,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标志。
2.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的专库应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污染设施,有避光、通风、监测以及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3.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仓库应设有防盗门、窗等好防盗装置和监控装置。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有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期不少于5年。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配备保险柜双人双锁管理,并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设周转柜的,应当加锁保管,每天交接班并有记录。
6.各临床科室按一定基数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储存,双人双锁保管,专册登记,交接班应有记录。
1.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要求保管、养护,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2.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岗位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3.严禁非法储存、转让或借用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应放在安装有报警装置的保险箱里,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专用账册,进出库逐笔记录。
1.对进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专柜的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日期、领用部门、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2.发放麻精药品时,要严格核对出库单,包括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等,确保无误。
1.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2.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者,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3.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家属开方取药。
4.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剂师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5.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6.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门诊病历,存留患者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要求其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与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
8.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保存到期后由药剂科报请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1.调配麻精药品时,调配人、核对人应严格核对处方、签署姓名,并登记麻精药品处方登记册。调配使用麻精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并作记录。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2.对不符合规定的麻精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有权拒绝发药。发现违反规定滥用麻精药品的、骗取和冒领麻精药品的应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3.执业医师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必须双人双锁专柜、转帐、专册登记消耗及专用处方,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
4.开具麻精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书写完整、清楚。对使用的麻精药品专用处方实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要完整。麻精药品应按日作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并按日编制顺序号,按月汇总。
5.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7日用量。控释剂型不得超过15日用量。
6.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精药品退药,患者应将剩余的麻精药品无偿退回,药师做好纪录并交于药库统一保管。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院内使用。
7手术室每天带空安瓿和处方到药房换取相应的药品,做到帐物相符。
8.发生药品被盗事件,要做好现场保护,及时上报。
1.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调剂资格。
2.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培训人员:全院执业医师及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4.培训方式:参加院里统一培训的方式进行。
1.对门诊(急诊)确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贴剂的患者,使用后由门诊药品调剂室及时回收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回收记录。
2.对住院患者确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贴剂的患者,使用后由列车各科室在24小时内将注射剂空安瓿,废贴交回病房药品调剂室,由专人负责,做好回收记录。
3.患者不再使用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交回,登记造册,报经本机构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1.各部门在工作中由于意外造成麻精药品残损的,应将残损的麻精药品品名、剂型、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等记录在麻精药品报损单上,注明原因,经科主任批准后,调整帐物。
2.各部门定期将残损麻精药品上交药库,由药库负责按规定销毁。
3.对过期失效、残损、患者交回的等需销毁的麻精药品,统一上交药库,由保管人员写好销毁清单,上报科主任,经科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后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经批准、监督方可销毁。
4.收回的空安瓿、按规定统一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及被盗。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如遇被盗、被抢、丢失或骗取、冒领及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应保留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迅速逐级汇报,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凡因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窃者,根据情节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1.为严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成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专项检查小组。
2.每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提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纠正。
3.储存条件检查:专用设备、双人双锁、防盗设施等。
4.采购管理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是否合格,是否定点采购,是否保持合理库存。
5.药库验收、保管、发放管理检查:是否严格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验收记录”,做到分批验收、分批发放、帐物相符、批号相符,是否严格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报残损记录”等。
6.临床科室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检查:专人专锁,查质量和效期,查帐物相符,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等。
7.药房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检查:专人专锁,专用处方书写,帐物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签章)式样备案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销毁记录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本”等记录是否完整。
8.对过期、损坏、回收和销毁相关手续是否完善。
9.对病历管理规定和处方领用规定进行检查。
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小组成员
组长:药剂科主任
副组长:药剂科副主任
组员:临床药学室及各室资深药师
1.为了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隐患,实行值班巡查制度。
2.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地点进行巡视,检查防盗措施是否完善。
3.检查督促工作人员下班前关好电源、门窗。
4.发现问题及可疑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及时通知领导及相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1.在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单位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2.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于一周内办好账物处理手续并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应有专门交接班登记本,登记内容主要有:日期、时间、药品名称、数量、交接班人签名等。
2.应当场交接清楚,帐物相符。如发现丢失、损坏,立即查明,分清责任,并有记录,及时查找、补充,必要时向市级领导报告。
3.接班者一提前10分钟进岗,认真清点,未交接清楚前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
1.本室工作有专职人员操作,做到定位定岗。
2.根据临床需要,按时、按擀、按要求供给。
3.急诊病人作到随到随煎。
4.煎煮前将药材浸泡半小时,特殊处理者按规定执行。
5.药材必须煎煮二遍,按药材的性质,掌握煎煮时间,需灌服或外用特殊处理者遵医嘱。
6.认真执行先煎、后下、烊化、包煎等特殊煎法。
7.煎药器具要保持清洁,做到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备用。
8.传染病与其他病盛药器具要严格分开使用。
9.内服、外用煎煮器要严格分开使用。
10.本室建立煎煮登记和差错事故登记以备查考。
11.煎药室要注意安全、防火、防盗,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12.中药煎枯严禁重新加水再煮,应丢掉重新配方煎煮以免耽误病人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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