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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也有边界四种情形法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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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婚姻的情形,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关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期案例中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即在禁止结婚之列。
原标题:婚姻自由也有边界四种情形法律禁止男女双方步入婚姻、组成家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便是无效婚姻。用法律的语言来说,所谓无效婚姻,就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其中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的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之日起丧失婚姻的效力。关于无效婚姻的情形,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关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期案例中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即在禁止结婚之列。关于得撤销的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依照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从本期案例来看,一些人对婚姻法不甚了解,另一些人对婚姻法明知故犯,最终导致婚姻的无效,自己不得不饮下亲手酿造的苦酒。因此,任何人在对待婚姻的问题上都应当了解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律的规定,对于自己的婚姻大事决不能稀里糊涂草率行事。因为合法有效的婚姻不但是个人和家庭幸福稳定的基础,也是社会和国家平安和谐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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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92][摘要]“现代童养媳”是法治社会之耻
  10多年前,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的马泮艳三姐妹被监护人卖作“童养媳”,多次出逃失败,并相继生下子女。2016年,年仅28岁却已有一个14岁女儿的马泮艳起诉要求离婚,并希望追究“丈夫”在自己还是幼女时强奸自己的法律责任,却被派出所民警告知案件已过追诉期。(5月27日人民网)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旧时,童养媳在我国甚为流行,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这种陋俗终于得到了有效解决,童养媳逐渐淡出公众视野。但是如今,一场活生生的悲剧又在我们面前上演。巫山三姐妹事件,像一记响亮的耳光抽打在现代文明之上,更多的也折射社会的悲哀。    16年间马泮艳曾两次报警,却均未能立案。在2000年,十二岁的马泮艳从“婆家”出逃后报案,但当地派出所在与她的“家人”伯父取得联系后,认为她已“出嫁”,断定这是一起“家庭纠纷”,不受理案例。这何其可笑!我国《刑法》规定,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时的马泮艳仅仅十二岁,而与其发生性行为,不管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并且她从未办理过任何手续、签署过任何文件,就被办了“结婚证”。派出所一句简单的不予立案,却让这个年仅十二岁的女孩继续遭受着非人的虐待。    16年后马泮艳再次报警,派出所却告诉她,强奸罪的追诉期最高只有10年,现在已经超期,因此不予立案。而我国刑法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两次报警,当地公安机关都未能依法及时立案,对收买、强奸幼童者严惩。笔者不禁怀疑,是不是当地政府,派出所亦或民政局,都对童养媳婚姻听之任之、装聋作哑,以致这一封建丑恶的现象在以人意想不到的方式滋长。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可命运如同“巫山三姐妹”的却不在少数,不得不说是法治社会之耻,相关司法机关必须以公正的态度给出答案。    对此,相关部门要做到切实保护好人民的合法权益,采取行动严格打击“童养媳”现象,而不是装聋作哑,听之任之,防止“懒政”而造成此类社会问题的蔓延,让妇女能够“扼住命运的咽喉”,让悲剧不再重演。    任佳蕙/文
( 09:00:17) ( 00:13:41) ( 15:13:47) ( 09:18:06)法律是怎么规定婚姻自由的权利的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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