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款政府公司审计部门职责可以收缴吗?

转微博网友 今天奶奶打电话说乡下村里在收钱,什么爱心捐款?还是强制的。什么玩意儿?
你们那听说了没?回复:问了一个在政府工作的朋友,说是县里面慈善机构组织的,强行捐款。年底了,没有钱用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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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1-03 23:20
好多年不见的强捐,又在海安农村出现了?慈善广场搞,又搞这个,拆腾个什么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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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1-03 23:21
市中心好好的公共广场改叫慈善文化广场,刻慈善功德碑,哪个世纪的思维方式!_海安漫思_人文_西祠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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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1-04 10:06
支持海天下,ZF搞变相强捐,失民心、伤良心!!
发表于:16-01-04 10:51
回复楼主:独子出嫁,60好几,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宅基地,没有土地,住拆迁安置房,老夫妇俩相依为命。这样的家庭也去跟他们收捐款,请问政府工作人员,哪来的底气?
世间太多无奈,莫可奈何?...那又如何!
发表于:16-01-04 20:24
这个要吐槽下,胡集街道这边也是。政府不问家境如何强制让捐款,普通群众一家50元起步党员再加50
发表于:16-01-04 20:50
回复楼主:悲催呀?
发表于:16-01-04 20:59
现在的形势与十年前不一样了,当时政府没钱,百姓捐点支持些建设啥的,也可理解,现在政府不差钱,投资城建工程都是大额的, 为什么还要让农村老百姓来捐款!我们的老领导们到底是什么思维在搞慈善?到企业要,破坏海安投资兴业环境!建慈善广场,破坏海安城建常态!又问农村百姓要,海安高速发展这么多年,百姓应是享受发展红利,还让百姓捐?一捐全毁了海安形象,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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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1-04 22:33
回复楼主:我家也捐了一百元,但听说最近zf花上亿的票子搞绿化,心里怪怪的!
发表于:16-01-04 23:39
十八大后,仍不收敛
发表于:16-01-05 00:07
以下是引用 第9楼 @一缕海风 的话:回复楼主:我家也捐了一百元,但听说最近zf花上亿的票子搞绿化,心里怪怪的!...这种话是谣言,这点小钱搞什么绿化,农村谣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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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1-05 07:21
仁桥每户100元起步,上不封顶。听说有的人家没有劳动力,老人家都是70-80岁的人了,也必须要交这强制性捐款。大家说政府部门干的这叫慈善活动吗?
need&just&word,&word&has&word
发表于:16-01-05 08:14
海南也是每户一百,困难户都交了,只是少点,真不知道政府是不是真的为了群众,盐城地区是每个地区困难户政府补助,海安是每户强制捐款,我们还不知道,家里人都交了一百了。孙庄一人交10元,看不懂。。。
发表于:16-01-05 08:44
无耻的政党,不要脸的政府!
发表于:16-01-05 10:56
以下是引用 第14楼 @江苏ABC 的话:
无耻的政党,不要脸的政府! ...
退休人员马上有可能还要交医保,先是延退,一步步在挑战百姓底线,是什么样的行为让你们在一步步走向无耻!!!
发表于:16-01-05 11:58
无耻的行为
发表于:16-01-05 12:36
怎么好像变得肆无忌惮了,哪里来的底气?
发表于:16-01-05 19:42
民愤太大,逆天之举
发表于:16-01-05 19:53
微博上很多网友在反映,希望政府重视起来!立即停止这种捐款行为,不管是不是强捐!这个有损海安形象!我发现好多网友在反应这个问题评论做自己更爱自己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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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1-05 20:52
变味的慈善
发表于:16-01-05 22:11
如果一个国家开始向最底层强制捐款,这个国家走不了两步了。
发表于:16-01-05 23:05
回复楼主:大公镇某村的高音喇叭和广播,天天公布捐款人姓名和钱款。
感觉像是我小时候的那个年代(五六十年代)又回来了。
不争一二,知足常乐。
发表于:16-01-05 23:49
好多过年需要资助的特困户,也要捐款
苛政猛于虎也!
发表于:16-01-06 01:56
回复楼主:历史的倒退,让人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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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1-06 02:38
那样很好吗?腔矫撼空
发表于:16-01-06 08:43
悍吏之来吾乡
发表于:16-01-06 08:50
回复 第15楼 的 @海岸线的海:一党专政,权大于法!
发表于:16-01-06 10:17
现任领导也难弄,你让他们怎么办,都是以前管人的人。
发表于:16-01-06 11:01
以下是引用 第23楼 @阿诚阿宇 的话:
好多过年需要资助的特困户,也要捐款 苛政猛于虎也! ...
苛政猛于虎也! 延退、退休人员交医保、强捐,各种作死!不作死就不会死!!
发表于:16-01-06 11:04
以下是引用 第28楼 @心灵热线 的话:
现任领导也难弄,你让他们怎么办,都是以前管人的人。 ...
只能说无用、不作为!!
发表于:16-01-06 12:13
回复楼主:腐蚁
发表于:16-01-06 15:31
回复楼主:镇南社区。变味的慈善。得改善了。共产党?
发表于:16-01-06 17:33
发表于:16-01-06 17:45
回复楼主:隆政也是强收100元,还用高音喇叭播放。
发表于:16-01-06 18:58
这种慈善会不要也罢,没给海安带来正能量,反倒是让海安抹黑!以慈善的名义,行着倒流的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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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1-06 19:25
被 海天下 删除于: 21:32:56
发表于:16-01-06 19:44
以下是引用 第35楼 @海天下 的话:
这种慈善会不要也罢,没给海安带来正能量,反倒是让海安抹黑!以慈善的名义,行着倒流的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 第四章 优惠措施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蔺草,洁白的灯心草,它有那孜孜燃烧的火焰。借住于广漠的原野,
发表于:16-01-06 20:30
春节前把钱退了吧
哪怕发点钱给村干部,算补贴
丢架子,笑死人了
发表于:16-01-07 07:29
还有这种事情?!
CCAV焦点访谈还缺爆料吗?
发表于:16-01-07 08:06
是不是把这些捐款都用在困难的人身上,需要帮助的人身上,我看是个大大的问号!!!
发表于:16-01-07 12:07
回复 第1楼 的 @海天下:庞庄嘀,家里据说一户100元,已经交了,村民有种无法申辩的忧伤。
本来不知道这件事,本人在外地工作,也被通知需捐款,规定金额400元。钱款的去向我们无从得知,本来捐款给孤寡老人、贫困弱者是善事,但是强制规定捐款金额就匪夷所思了,这“强制”使得慈善已经变味了。想想之前捐给红会的钱,我现在都羞愧于看到其颁发的荣誉证书。
发表于:16-01-07 12:59
&&[第2版 01-07 12:59]
回复 第1楼 的 @海天下:有种借用捐款圈钱的意味。贫困的不捐就不能享受帮助?!违背了慈善的初衷!那是在一点点消耗劳动人民的慈善心啊。
发表于:16-01-07 15:09
就欺负留守的妇孺吧,老妈说村干部说了,不交这100块,不发什么所谓的爱心卡,没有这爱心卡明年不给交农保。扯淡了吧,谁规定捆绑的。请问发起机构在哪里?凭什么强制?监管部门呢?
发表于:16-01-07 18:35
以下是引用 第43楼 @丫头妮珍 的话:
就欺负留守的妇孺吧,老妈说村干部说了,不交这100块,不发什么所谓的爱心卡,没有这爱心卡明年不给交农保。扯淡了吧,谁规定捆绑的。请问发起机构在哪里?凭什么强制?监管部门呢?...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发表于:16-01-07 19:09
翻开《现代汉语词典》,看看“慈善”、“捐款”这两个条目的准确解释吧
发表于:16-01-07 20:29
回复楼主:回复楼主:这个事只能让人对海安脸红,不管最终是不是用于慈善,方法错拉就决定整个事是错误的!海安政府早点停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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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1-07 20:31
回复楼主:思维还停在10几年前的一帮人吧,脑子真坏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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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1-07 20:38
为什么雅周一百起?
发表于:16-01-07 20:43
我有些同学,一直在村里帮忙
每次看到我,都说:村干部没有意思,明年不做
然后,他们做了20几年
最近,遇到他们,他们仍然说:明年不做村干部
笑死阿诚了
发表于:16-01-08 12:29
现在的政府官员就是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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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捐款上缴会让慈善死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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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上缴会让慈善死掉吗?
7月7日,民政部会同五部委发布,13家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募集的善款,需要汇缴拨付到青海省政府、青海省红十字会、青海省慈善总会的专用账户中,由青海省方面统筹安排使用。
然而,“汇缴资金”的政策安排,却招致10多家全国性慈善基金会的困惑,乃至态度明确的反对。,“正在加强与这些机构的沟通。”
这条消息让一些蹒跚起步的中国慈善从业者再次表示失望,异议者高呼“慈善死了”!
显而易见的是:玉树筹集的上百亿善款,和汶川的700亿善款,绝大多数走向了同一个归宿——政府的口袋。&&&
“国进民退”的慈善事业
政府“大力干涉”慈善事业
玉树地震的所有捐款,只能由15个“国字号”机构募集,之后最终统一划至青海省政府等三个专用账户使用。曾调研得出760亿元捐赠80%流入政府账户的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邓国胜表示,即使与汶川的情况相比,这一对全国公募基金会的收缴规定,仍意味着政府的权力更进一步了。汶川地震之后也有善款收缴,但针对的是尚不具备项目执行力的小基金会,如江西省青基会。
面对这样一种局面,一位全国性基金会秘书长说得很直接:“我们在灾后重建中还有什么权力?善款的最终投向,怎么向捐赠人交代?这都是做慈善的底线问题!”听得出来,这反对是多么掷地有声、有理有据,“汇缴”自然无法容忍。显然,政府打着“保证捐款发挥最大效益”的旗号堂而皇之地突破了慈善的底线。
政府与慈善团体互不信任,陷入悖论怪圈
不可否认,中国的慈善事业处于蹒跚学步的阶段,政府的一些担忧并非全无道理。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优势不言而喻,但如果因此剥夺慈善机构运用善款的权利,慈善事业只会在官方缝制的襁褓中避风雨,永远也长不大。
与汶川重建还有民间慈善组织一席之地相比,玉树重建的善款使用中,这种强化政府主导地位的做法明显是一种倒退,其对慈善生态的破坏不容忽视。正如业界人士所质疑,“如果这一次可以统筹,意味着随时都可能统筹,慈善行业会否变形为政府的吸金渠道?”而慈善行业在公众眼中一旦异化为政府的吸金渠道,慈善消亡之期还会远吗?
需要指出的是,从制度安排的层面上,这几年,国家已明确表态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只是,发展的呼声和国家意志的表达,更得时刻、点滴铭记并持之以恒地践行。不无遗憾地说,将善款归于财政,于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根本百害而无益。在这里,有必要重申慈善事业的底线共识。慈善组织作为社会公益组织,其资金运作中固然存在不透明,但归入财政,用以纠正和规范善款运作,显然不对路。回看过往,捐款最后多数沦为变相财政资金,似乎正成为一种惯例,这是值得警惕的。
您怎样看待由政府统筹安排善款?
赞同。中国的慈善组织管理不好善款
反对。谁知道善款都干什么用了
对“中国式逻辑”很无语
知道这件事后再也不想捐款了
玉树地震发生后,全国爱心援助火热开展
2007年,中国决定立法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慈善大楼的倒掉
捐出去的钱,泼出去的水
信息披露是维持整个捐赠体系良好运转的重要机制之一,也是树立民间组织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不只是慈善组织为善款的去向担忧,每一位了解中国国情的人都为之担忧。在花钱方面,民众对政府不但没有信任,反而是疑虑重重。中国每年的行政管理支出在世界各国中名列前茅,每年公款吃喝的费用让人震惊而愤怒,而每年因贪污腐败而落马的大大小小官员更是举不胜举。信息公开只是纸上谈兵,与民众利益休戚相关的信息则是一字难求。试想,我们又怎能放心把钱交到政府手里?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从专业的角度对这次捐款汇缴提出质疑。首先,汇缴“与精细化、专业化、理性化的慈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因为捐款的使用不仅涉及到救灾款与非救灾款,还涉及到具体的合同约定,实施主体、具体项目和责任追究。其次,《实施办法》规定汇缴后由民政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但是,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有权力和能力监督与纠正青海省政府的决策是值得怀疑的。当公众对慈善机构的权力和能力持怀疑态度时,那由此导致的后果将是民众刚刚萌芽的慈善意识被浇灭,中国的慈善事业举步维艰。最后,作者指出,汇缴行为是不合法的。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强行要求转移捐款的受赠人,是对捐赠人的权利侵犯,不符合《产权法》与《合同法》。
转入“地下”的民间慈善活动
与汶川重建还有民间慈善组织一席之地相比,玉树重建的善款使用中,这种强化政府主导地位的做法明显是一种倒退,其对慈善生态的破坏不容忽视。这种做法,连官方色彩浓厚的15家慈善机构也对政府收回善款支配权感到不解。捐款人大多都希望能切实看到自己的捐款究竟用到了哪里,然而,现实情况并不乐观。南都公益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徐永光曾归纳了灾后捐款“四不见”:看不见捐款到底用在哪里;灾区群众看不出哪些是捐款;灾区政府看不到捐款在哪里;民间公益服务看不见。
正是因为善款管理的不透明、对捐款人权利的不尊重,造成了很多民众对慈善机制的不信任。这一方面严重打击民众慈善活动积极性,另一方面导致了“地下”慈善活动的兴起。比如,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今年年初的西南大旱,以及玉树地震中,民间志愿者和慈善机构更愿意直接把善款和救济品发到灾民手中。即便是这样,也得在制度的夹缝中生存。
您会关注善款的使用情况吗?
当然,我必须知道我捐的钱干什么去了
不会,我从来不捐款
没有关注过,但是希望善款的运用可以公示
无所谓,捐的也不多
不知捐助了灾民还是贪官,严重打击了部分人的积极性
一些救灾物资出现在本不该出现的地方,引人深思
会否有一天,您需要通过牵头人寻找民间慈善组织
靠边站的中国NGO
NGO的中国式尴尬:“碍事”?
在玉树灾后重建过程中,政府觉得资金集中使用的效率更高,也更安全,故有此“汇缴”通知。抛开法律的具体争议,最有必要探讨的是政府集中使用与NGO使用,哪个更有效率。
即使先不讨论政府或NGO哪个更容易产生腐败,纯粹从组织的功能性出发,从国外的经验看,捐赠资金的多元、分散使用,总体来说效果要优于政府“集中使用”。2009年4月份,四川省财政厅曾划走一个基金会募集的上亿善款,半年后却退了回来,因为财政厅面对几百上千个约定合同,根本不知道该如何花。汶川地震重建过程中,负责对口援建的很多发达省份在项目完成、移交后很痛心,因为地方政府不会用,也没有人用。由于软硬件管理跟不上,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建好了没有懂得使用设备的人员。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杨团表示,对于效率的判定是有基本原则的。玉树重建涉及到乡村、城市和城镇,地域较广,甚至比汶川还要分散。所谓的集中力量办大事、举国体制,对于一些集中的项目有利,例如道路、工厂,但它并非对所有工作都有效率,例如村庄的建设。更多时候,要发动民间的力量,才能让人民自发修补社会的每一个缺口。
政府行政强制性的手段,很难与今天公众参与要求越来越高、民主要求越来越高的时代相适应。当然,不可否认很多NGO目前理念先行,缺乏实地操作经验,这是因为国家没有为这些NGO提供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
美国的慈善管理:大慈善,小政府
一提起美国的慈善事业,人们自然就会想到世界三大主流财经杂志——《福布斯》、《财富》和《商业周刊》的全球慈善家及慈善企业排行榜,谈到赫赫有名的安德鲁·卡耐基、比尔·盖茨、沃伦·巴菲特等慈善大腕。国内的媒体和学者们更是喜欢引用下面一组数据:13岁以上人口中的50%每周平均志愿服务4个小时;75%的美国人为慈善事业捐款,每个家庭年均约1000多美元。按志愿者占总人口比例和慈善捐赠的规模来看,美国无疑是世界上一无二的慈善国度。美国人对于慈善事业的热情,除了受美国长期存在的宗教慈善文化影响外,政府相对宽松的干预以及社会严格的监督是其成功的关键。
美国政府主要使用经济手段对慈善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中国政府侧重直接的行政手段,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美国慈善组织的注册程序比较简单,注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税收优惠身份;而中国的慈善组织注册主要体现的是政府选择的结果,侧重对慈善组织的控制。其次,在税收管理上,美国政府侧重发挥税收政策对慈善组织发展的激励作用,而中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覆盖面窄,对慈善组织激励功能有限。第三,除了税务部门以外,美国的州政府和州检察长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审计有很重要的监督和管理责任,而在我国,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审计采取的是多主体模式,效果并不理想。
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对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会有更多的启示。有空间才能发展壮大,同样的道理适用于公民社会的建设上。
您怎样看待中国的NGO?
NGO是什么?中国有吗?
中国的NGO正在蓬勃发展,我很看好
只能在夹缝中发展,成不了气候
不知道,也不关心
一旦发展完善,NGO组织的力量之大是我们无法想象的
沃伦·巴菲特和比尔·盖茨,全球慈善富豪的的典范
不充分发动民间力量,无法解决渗透整个社会的问题
谨以此篇向舟曲泥石流灾害中的遇难者表示深切的哀悼。望生还者能得到妥善的安置,重燃生活的热情;望有识之士伸出援助之手,不吝惜每一份善心;最后,望当权者广施仁义,尊重并信任社会力量,救灾民于水火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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