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涉密文件流转单公文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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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木清同志组织召开本局保密工作自查工作会议
10:00:21 & & &
&&&&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委保密办《关于对全县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局领导王木清在召开全局工作会议,对本局保密工作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照检查目录表,逐条自查,并对本局的自查情况进行了分析:
&&&&一、加强保密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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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大力精简文电  (一)认真审核把关。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领导,加大审核把关力度。办公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领导把好发文(含电报,下同)的政治关、政策关和内容文字关,按程序送审送签,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减少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  (二)严格控制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数量。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如无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按规定翻印下发,不再重复行文,受文单位应遵照执行。对国家部委发至我省的文件,需要贯彻落实的,原则上由省政府对口部门行文。对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各类协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非紧急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省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需发文的,应由部门制发。省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通知。  (三)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确实需要的,应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经省政府领导签批后,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印发。  (四)严格控制文件篇幅。树立良好的文风,起草、制发文电要简明扼要,力戒文牍主义、形式主义,严格控制文字数量。省政府和办公厅发文文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  (五)大力精简简报。省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对现有简报进行认真清理,原则上只保留一种简报,并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编制序号。  二、进一步提高公文制发的质量和运转效率  (一)对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代拟文稿,省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起草,在政治、政策、内容、文字等方面严格把关并审签。  (二)省政府部门报送的公文代拟文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会签。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会签文稿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文稿必须在1日内完成。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发文文稿,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或者送其他部门会签超过5个工作日的(以最后会签日期为准),应重新审签确认。在报送发文文稿时,要附有《送签说明》,内容包括文稿的起草依据、背景情况、会签意见吸收采纳情况、发文形式、是否公开和宣传报道等。《送签说明》主送省政府办公厅。  (三)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文稿,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主办部门在会议前送有关部门会签并取得一致意见,方可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文稿时,主办部门在汇报材料中应将重点解决的问题、政策要点、会签意见采纳情况等如实汇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发文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修改,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四)省政府办公厅在审理、送签发文文稿过程中,省政府领导提出需部门修改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修改,上报时要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重新签字确认。  (五)对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人大要求限期书面报送情况,以及需要在省政府有关会议上使用的文件,主办部门要抓紧运转办理,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代拟文稿报省政府办公厅,给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核运转和省政府领导审签留有时间。  三、规范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类公文  (一)除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需省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报送省政府,由办公厅按程序送领导阅批。  (二)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类公文,应使用各市、各部门、各单位的正式文件,一式5份。  (三)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性事项,更不得以此类形式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  (四)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类公文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在版头标明“急件”,尽快直送省政府办公厅并说明理由;一般性文件的制发时间与送达省政府办公厅的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五)严格控制报送省政府公文的数量。凡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不要报省政府。  (六)大力提高报送省政府公文的质量。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标注签发人,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抄送领导同志个人;请示和报告要分开,情况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号要符合规定;附件要齐全。  四、认真做好国务院文件和省政府交办文电的办理工作  (一)做好国务院文件办理工作。各承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落实好国务院文件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深刻理解,提出切合我省实际的贯彻落实意见。对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和办理结果的文件,各承办部门要高质量地起草文稿,主动搞好会签,提前送省政府办公厅,做到按时上报国务院。  (二)做好国家部委来文来电的运转办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搞好与国家部委的汇报联系和沟通,需要回复意见的,特别是一些程序性事项,可以部门名义直接报国家部委。  (三)对省政府领导在公文上的重要批示,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应亲自协调研究,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落实;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主办单位要主动搞好协调,确保将领导的批示落到实处。需要回复《办理意见》的,要按批办时限回复;由于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限回复的,要及时与省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情况。要提高《办理意见》的质量,做到内容准确、依据充分、措施得力。  五、加强公文管理  (一)各级政府办公室(厅)和省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公文管理及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公文管理和保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公文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要落实责任,及时接收省政府电子公文。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及时上网接收、传阅、办理电子公文。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受文单位进行检查清理,对不及时上网接收、传阅、办理电子公文的单位,暂停其受文资格。  (三)加强省政府和办公厅发出的涉密文电管理。对涉密文电,一律不得随意复印、翻印、携带外出和外传。切实抓好文件清退工作,对省政府和办公厅发出的涉密文电,要在规定时间内全份清退,严禁出现缺失、误销等现象。  (四)做好网络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工作。凡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电子文稿,原则上通过政务专网邮箱传输,严禁使用互联网传输;不能通过政务专网邮箱传输的,应使用一次性光盘,不得使用U盘、软盘或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五)对涉密文电资料,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起草、送审、制作、传阅、存放、清退和销毁。要按规定合理确定密级,防止出现定密不当现象。凡确定密级的,应标明保密年限。涉密文电运转办理,要实行全过程登记和管理。涉密文电资料需要销毁的,要按规定清点登记并经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字后,到保密主管部门确定的公文监销机构统一销毁。  六、狠抓工作落实  (一)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我省的实施细则,认真学习遵守《省政府工作规则》、《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改进文件工作的规定》(鲁办发〔2009〕10号)和本规定要求。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带头遵守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将公文处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列入机关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二)要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在公文处理工作中要谨慎细致、安全周密、高效运转,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坚决防止推诿、敷衍、拖延、漏办、误办及文字和格式体例差错现象的发生。  (三)要进一步加强文秘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文秘工作人员,改善办公条件,关心文秘工作人员的成长。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使政府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重视、把握和遵守公文处理制度,树立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减少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与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的联系和配合,积极提出意见建议。省政府办公厅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催办、督办和检查考核,每年对各市、各部门公文处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和典型案例,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公文处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表彰。  (五)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规定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责任编辑:孙战峰)& &&&&&&&&
& & &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提高涉密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日上午,市政府办在市政府应急办会议室召开全体干部保密工作学习会议。市政府办全体行政人员、部分涉密工勤人员及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 & & &会议专门邀请了琼海市国家保密局专业工作人员现场授课培训。授课人员主要围绕涉密载体的管理,详细讲解了保密工作的目的、意义、重要性,解读保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涉密文件制作、流转需要注意的事项,特别是对日常工作中容易出现的泄密行为要加强防范,杜绝因工作疏忽造成机密文件外泄。
& & & &&会议强调,市政府办是我市党政公文的流转中枢,为了切实做好办公室的保密工作,我办干部职工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提高保密工作的责任感;二是要加强对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涉密储存介质的监督和管理;三是始终绷紧保密意识这根弦,不触碰保密的“三条高压线”;四是要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警惕身边的泄密隐患,共筑坚强的保密防线,保障国家利益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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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使用以上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潍坊市保密工作和公文管理培训班开班
&&&&&&字号
10月19日,全市保密工作和公文管理培训班在市委党校开班。
据悉,本次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主动应对新的形势任务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市保密和公文管理干部自身政治素质和责任意识,着力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保密和公文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各级党委政府服好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好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培训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保密和公文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珍惜学习机会,圆满完成各项培训任务。要争当勤思好学的模范,争当严守纪律的模范,争当学以致用的模范,以本次培训为契机,全面提升保密和公文管理工作水平。(记者 孙孔嘉)(原载潍坊日报)
(责编:杨文鹏、王鑫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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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 滨防综﹝2015﹞8号&&&&&&&&&&&&&&&&&&& 签发人:马兴盛&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为不断提升我办保密工作的水平,加强全体工作人员保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央、省、市有关保密工作要求,结合我办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滨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为机关建设再上新台阶做出积极贡献。&滨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 &滨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严格遵守各自的岗位责任制。第二条&保密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标准和程序规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人防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人防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检查市人防办的保密工作,向办党组负责。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综合科,文秘工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综合科、指通科科长兼任副主任,负责机关日常保密工作。综合科负责公文、档案的保密管理工作,指通科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研究制定保密工作措施和工作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市人防办的保密工作,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第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督促检查,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相关人员熟知保密制度和保密范围,配备保密干部,负责本部门的日常保密工作。第六条&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保密要求开展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不得在外人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二)不得在普通电话、明传、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三)不得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设备中记录、存储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四)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和进行社交活动;(五)不得擅自复制、摘抄、销毁、留存带有秘密级的文件、资料,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三章&定密、解密管理制度&&& 第七条&根据省人防办授权,市人防办机关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两种国家密级。第八条 确定密级(一)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安排工作、分配任务时,应评估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认为可能属于的,应同时向接受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提出保密和依法确定密级的要求。(二)文件、资料的拟稿人、信息的采集人、撰稿人、编辑人作为第一承办人,应根据相关定密依据,对所承办的工作内容进行定密评估,向第一责任人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三)对需要使用《发文办理单》的各类发文,定密具体意见由拟稿人填写在《发文办理单》的相应栏目内;对不需要使用《发文办理单》的其他各类工作,定密具体意见由第一承办人填写在《定密审批单》的相应栏目内。(四)起草公文、汇编资料、编发信息刊物等情况下,转发、摘录、引用了已经由本机关、单位或其他机关、单位确定了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并形成新的载体,对新形成的载体确定密级属派生定密。派生定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按所转发、摘录、引用的国家秘密事项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确定。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汇编。(五)承办人提出认为属于国家秘密的定密具体意见的时间,为该文件所形成国家秘密事项的产生时间。在办主要负责人作出最终决定前,承办人及相关的知悉人员应按拟定的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六)承办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承办人提出的定密意见准确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九条 定密审核。承办人提出的定密具体意见在领导批准前必须通过定密审核。定密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提出具体定密意见的形式是否适当;(二)拟定密级的依据是否正确、适当,理由是否充分;(三)拟定的保密期限是否适当;(四)拟限定的接触范围是否得当;(五)其他与定密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有关的事项。没有定密具体意见或未经定密审核的文稿,领导人不得签发,应退回有关承办科室或人员。第十条&定密时限。自承办人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之日起,定密审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我办内部规定的公文处理程序和其他办事程序,应当符合定密程序的时限要求。第十一条&承办秘密事项时应注意的事项:1、承办秘密事项、制发秘密文件应当在保密环境中进行,严禁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密级文件。2、严禁在网络办公系统上制发密级公文。3、要严格控制密级文件的发放范围和制作份数。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4、校对已确定密级的文稿时,应注意校对密级标志。5、密级文件的分发应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具体包括文件序号、收文单位、分发日期、经办人等。密级文件分发单位应妥善保存,以便备查。6、密级文件的传递,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严禁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密级文件,应当采取专人机要挂号寄出,邮政办理单应妥善保存,以便备查。7、严禁利用未安装加密装置的计算机、传真机传输秘密公文。8、制发密级文件过程中形成的草稿、软盘、光盘等不需要归档的材料,应及时销毁。第十二条 密件标志(一)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已经确定,应当立即做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二)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在文件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用3号黑体字标明密级、五角星和保密期限;地图、图纸、图标在其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三)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的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四)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后空一个汉字作出新的标志,原标志用删除线标明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标明&解密&文件。第十三条&解密或公开国家秘密。(一)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不需要继续保密的,视为自行解密;需要继续保密的,应提前通知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或单位。(二)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未满,因情况变化符合以下解密条件的,可以提前解密,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或科室:一是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二是从全办工作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三)定密责任人应定期对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进行解密审查,列出解密目录,报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生效。(四)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密的,公开前应当报请上级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第十四条&对定密解密工作的监督。因漏定、错定或提前泄露国家秘密事项而直接导致发生泄密事件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章&保密要害部位和秘密载体管理第十五条&保密要害部位要建立相应的专项保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周围环境要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并根据涉密等级配备保密设备。第十六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编排序号,登记管理;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必须符合保密要求,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在上级保密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印制;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按规定及时销毁。第十七条&秘密载体应放置在保密柜或具有保密措施的场所妥善保存。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场所使用秘密载体,不得在办公区内随意放置秘密载体,不得随意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以上秘密载体外出的,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第十八条&秘密载体应通过机要方式传递、寄送,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第十九条&复制机密级以下秘密载体,应经密级确定单位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编制序号并履行登记手续,视同原件进行管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形成的秘密载体,应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管理。第二十条&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一条&销毁秘密载体(含涉密计算机),应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由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集中销毁,严禁将秘密载体作为废纸、废品处理。第五章&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第二十二条&计算机、通用软件和网络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由指挥通信科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保密培训和严格审查,并定期进行考核,保持相对稳定,未经上级保密部门和市人防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程序和网络设置。第二十三条&计算机应设置开机密码,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并定期更换,防止密码被盗。第二十四条&涉密及内部办公计算机应配备:违规外联监控、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控、非涉密信息单项导入等功能的专项保密防护系统。统一安装使用防病毒软件,开启杀毒软件的实时监控功能,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查毒、杀毒。第二十五条&涉密计算机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再用于处理涉密信息时,应由指挥通信科进行信息清除处理,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或销毁。涉密信息存储部件的销毁必须按照涉密载体销毁要求进行。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需要公开或在门户网站登载的信息,必须填写《滨州市人防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登载。第二十七条&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当地保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严禁使用涉密及内部办公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秘密信息和内部办公信息,外来人员不得使用本办涉密计算机设备。第二十九条&安装网络安全隔离卡的计算机,不得随意改变跳线及网线的连接位置。第三十条&严禁使用带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第三十一条&不得将涉密打印机接入互联网;不得将多功能一体机接入公共电话网。第三十二条&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设备实行统一采购、编号登记、标明密级、专人专用、定期核查的制度。第三十三条 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间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须按密级标识使用,高密级信息不得存储到低密级移动存储设备内,高密级的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低密级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使用。第三十四条&维修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设备,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并指定专人全过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相关信息。确需送外部进行维修和数据恢复的,必须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到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处理。第三十五条&处理内部信息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在变更用途时,应报指挥通信科备案,并由指挥通信科使用能够有效删除数据的专用工具清除存储部件中的内部信息。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六条&市人防办的地上、地下、机动指挥所和电台等场所属于不对外开放的保密部位,未经上级保密管理部门或市人防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开放或扩大开放范围。第三十七条&密码电报传输设备及开启密码、保密通信工具等密品必须明确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无关人员不得接触密品。密品安装、更新、拆除必须按规定报批,并履行登记手续。第三十八条&接待外来参观人员,要做到&三定&:定参观项目、定接待人员、定介绍内容和口径。非指定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涉密场所记录、摄影、摄像、录音,涉密文字、影音资料视为秘密载体保管。第三十九条&会议期间印发的涉密文件,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管理。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准许带回的文件,应附上文件目录,并要求与会者将带回的文件妥善保管。第四十条&不得查看、记录、问询不在工作知悉范围内的秘密事项;不得谈论,或在普通电话、明传、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发现秘密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四十二条&对违反保密法规,玩忽职守,丢失或泄露秘密造成后果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滨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滨州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滨州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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