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骗购外汇 逃汇,外汇直接到银行买不就行了吗?为什么还是要骗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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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定义、量刑
作者:JONER
来源:未知
  解释:骗购外汇罪定义、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关于骗购外汇罪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解释 本条是关于骗购外汇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分为四款。
  骗购外汇罪是新增加的犯罪。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对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修订时,对于这一问题曾作过研究。当时对于骗购外汇这种在资本项目下没有实现可自由兑换以前出现的违法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而由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对套汇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即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随着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国际资本流向逆转,纷纷从亚洲国家抽逃,我国的资本流人也有所减少,为维护亚洲经济的稳定和大局出发,我国政府郑重宣布人民币不贬值,人民币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不法犯罪分子利令智昏,大肆进行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活动,致使我国的外汇资金流失严重。一些骗汇案件不仅数额巨大,而且手段恶劣,呈现出鲜明的特点:一是骗汇与骗税、走私、行贿等形成综合;二是骗汇分子内外勾结作案;三是出现了专业化的骗汇团伙,犯罪分子在骗购外汇的各个环节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有的负责注册假公司、有的制造假报关单、有的提供人民币资金、有的在境外开立账户,等等;四是不法分子与一些外贸公司相勾结,采取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四自三不见”的代理进口方式进行骗汇,等等,造成国家外汇储备的大量流失。为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日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增加规定了骗购外汇罪。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骗购外汇犯罪,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骗购外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骗购外汇的行为。骗购外汇,主要是行为人通过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相关的凭证和单据等方法,虚构进口业务、夸大进口数量等方式,利用人民币资金,购买国家外汇资金的行为。根据本款的规定,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这是当前骗购外汇犯罪的最主要的一种表现方式。行为人的目的是想通过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中不严密的售付汇程序,蒙骗过关,骗购外汇。
  本条所说的“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的申报货物情况,以及海关依法监管货物进出口的重要凭证,报关单位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的报关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报关单位依进出口货物的不同,填写不同颜色的报关单,同时,又按贸易方式的不同填制不同份数的报关单。而只有经过海关签发,才具有国家机关公文的性质,并且才能成为申请付汇、购汇的有效凭证。
  “伪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是指行为人依照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的颜色、式样、形状等,通过印刷、复印、描绘等方法,制作假的报关单,以冒充真的报关单的行为。“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主要是指行为人在真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添加数额等方式进行加工处理,使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的数量、金额、单价、税率等改变的行为。如在报关单上涂改、添加数额等。“海关签发的报关单”,是指海关接受报关单位的报关申请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关单及其随附有关单证进行检查,经检查确定该项进出口业务符合《海关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的规定,而签发的报关单,如签盖“放行”章或者“验讫”章等。经过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即为具有相应的国家公文性质的文书。
  本条所说的“进口证明”,是指报关单位在申请进口付汇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提交的除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外的相关单据和凭证。在一般情况下,根据对外结算方式及费用的不同,除进口付汇核销单外,申请购汇单位还须持有的证明,如: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通知书;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发票、正本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等。“伪造、变造的进口证明”,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规定的,进口货物所应当具备的有关证明材料。
  本条所说的“外汇管理部门”,是指我国的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是指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以及各地、市、县设立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主要是指在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过程中,由外汇管理部门制发的,进出口单位及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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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总是他?
  投出阿里、腾讯、网易,如果是赶上了互联网时代的一波红利期,那么投出饿了么、、这样的公司,绝离不开投资人的判断能力。
  金沙江创投董事总经理朱啸虎投出的项目,风格都异常明显,用他自己的话来说,“首先市场规模大,第二可复制,可非线性的高度复制,第三个可防御”。
  在朱啸虎看来,大多数投资人投出项目后也会复盘,同时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早期受VC追捧的项目,融资非常容易的项目,为什么反而不容易跑出来?
  他发现,除了心态的因素之外,出现这种现象的公司,往往是这6个方面出了问题。
  一、融资过于容易
  融资太容易的往往意味着商业模式也是非常简单易懂的,无论是操作难度还是复制难度。
  大家都看得懂的商业模式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简单的把线下的模式照搬到互联网上,而不是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来颠覆传统产业。这样的模式在碰到真正具有革命性、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的模式时,是毫无还手之力的。
  所以我也希望你能够去思考:创业的模式是否具有真正的革命性,是不是有其他对手从想象不到的角度打过来?
  反之,我发现那些真正有潜质的项目,却往往因为另辟蹊径让大多数人看不出门路。
  比如说去哪儿,CC(庄辰超)真的是找遍了市面上的所有投资机构,可是没人相信在百度和携程之间还能再出一个平台。没有人投他,我们是他唯一的一个 TS。
  比如说滴滴,大部分投资人都在疑问,Uber在美国从专车切入,为什么滴滴从出租车开始?滴滴见了二十家基金,基本上都见过了,那时候他流动的钱基本花完了。
  再比如说唐岩(陌陌CEO)出来融资的时候,几乎所有的投资人(包括本人)还都在回味51.com在做到1亿用户后,被QQ在半年内灭掉的震撼。陌生人交友成立吗?
  当然,除了这个最重要的因素,拿钱的容易与否,也会影响到创业者下一步的行动,并决定成败。拿钱太容易让创业者产生的一个误区就是:自己很牛了,开始大手大脚的花钱――这是最大的错误。
  中国互联网过去 15 年,任何一家成功的企业,A轮融资都是非常非常困难、非常痛苦的。为什么这些公司能够成功呢?因为他们经历过融资的困难,他们知道融资是不容易的,所以他们的每一分钱都花的非常谨慎。
  这些创业者不会在初始的时候就一下去获取很多用户,尤其是烧钱去补贴客户。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一开始让大批的用户失望了,再把他们招回来,成本可能要十倍以上。所以要尽可能在小范围内去实验自己的产品,先导入几千个、几万个用户,去看他们的反馈、用户行为是怎么样的,然后再去逐渐放大。
  所以当我们复盘这些案例的时候,发现他们早期往往依靠很强口碑传播,像滴滴、映客都是这样。早期用户不是补贴换来的,任何一个需要去补贴的用户都是伪需求,不是刚需。
  投资人肯定不喜欢创业者拿自己的机构的钱去补贴用户,这是没道理的。滴滴、饿了么,C轮之前都未进行过大规模的补贴。当然,我们只喜欢用一种补贴:这种补贴不是用来获客,而是用来清场的。当初滴滴打代驾、拼车就非常典型的案例,靠资金优势来挤压市场,用补偿去清场。
  二、切口过大或过小
  刚才讲到当初这些人为什么融资很难?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切入点看起来太小了,导致很多投资人看不懂,觉得做不大。然而过去15年中国成功的互联网创业公司的切入点实际上都很小,去哪儿就是搜索最便宜的机票,滴滴就是打车。
  正是因为切入点小,BAT这些巨头看不上。切入点很大的项目,要么是你找不到聚焦的点,要么就是肯定是巨头机会。比如今天的人工智能,所有的巨头都在投,那创业公司在里面能做什么事情?最终大多只能做toB的生意,做几亿美金,十几二十亿美金的公司,但是做到百亿美金几乎不可能。
  但是切入点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好小切入点能够包含潜在的大市场,并能够规划出打通大市场的路径。比如说滴滴最开始进入出租车这个行业,出租车司机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才赚五六千块钱,从他们身上赚钱基本上是很困难的,这确实也对的。今天滴滴从出租车市场肯定也没赚到多少钱,但通过这些铺垫,他们从专车上赚钱了。
  此外,创业初期最好是做存量市场。千万不要想去教育市场和用户。任何小的公司,都没有精力、没有资历去教育别人,今天的饿了么有很多外卖品牌是自己的,但一开始的时候,他们也是借助线下小的饭店这个传统行业存量市场,站在巨人的肩膀以后,知道把用户圈住以后才开始做增量市场。
  当然,如果切入点真的太小,缺乏延展性,投资人也会非常谨慎的。比如,武汉的小时光是做母婴的,产品是父母给孩子做照片APP,它的留存率非常好,六个月以后还有24%左右,但是市场太细分了,我们没有投。
  三、增长快、留存差
  讲到这可能有人会说,用户留存率24%并不是个惊艳的数字。今天有很多次日留存都可以作假的,但是月留存和长期留存很难作假。六个月以后的留存,能做到这样的APP,在中国可能没有几个。这个标准看着很简单,但很多公司六个月以后10%就不错了,如果达到20%就非常牛。
  大部分的互联网商业模式都需要花钱获得核心用户,VC给你投资也是希望你花钱获取用户(非直接补贴),但是我们最关心的最重要的指标不是增长,而是长期留存,就是你们买来用户能不能留下。我们为什么讲六个月?因为前面两个月下降速度会比较陡峭一点,次月一般在百分之四五十,六个月以后基本上比较平稳。
  当然极其个别的APP有翘尾效应,像滴滴,一开始用户留存会往下走,等到时间长了以后,比如说司机多了,用户体验更好了以后,用户留存会回来一些。有翘尾效应的APP基本能达到百亿美金的市场。
  对留存的重视也影响了我见创业者的策略。见到80%的创业者,我都会问留存数据是多少,如果他说:我要问我们的COO。这基本上就可以否定这个CEO了。对于CEO来说,你每天进办公室应该看的是用户留存数据,而不是看用户增长数据。
  因为在留存数据的曲线里,你可以看到你的产品更新是否做对了,运营策略是否做对了,用户反馈到底是什么样。能够真正重视留存曲线的CEO,会真正把它运用到每次版本改善,每次运营策略调整中。对于这样的创业项目,一开始用户留存低一点没关系,如果能不断提升的话,投资人也是愿意去投的。
  四、看风口、不看规律
  当然,很多人都说我愿意赌风口,其实真正的风口往往是规律。
  现在大家一提到任何一个风口期,往往拿以下数据作为衡量指标:拿到A、B、C轮基本都是在12个月之内。如果不是这样的节奏,创业肯定不是在一个风口上。因为这个时候速度真的非常非常重要,你一定要聚焦在你的核心优势上面。
  但这只是表象,背后往往有行业发展的逻辑作为支撑,很重要的一个标志就是:20%的渗透率。
  中国互联网BAT基本年成立的,这是中国互联网的元年。中国二线的互联网公司,赶集、58、去哪儿都是05年06年成立的,为什么05年06年有这么多诞生?也很简单,05年左右中国的PC互联网的渗透率到20%,任何一个市场用户渗透率到20%以后就开始起来了,做任何事情都能够事半功倍。
  移动互联网一样的,如果我们把苹果第一代07年上市的作为移动互联网元年,中国今天比较火的移动互联网公司基本年成立的,同样2011年、2012年也是中国的移动互联网渗透率到达20%。
  今天AR、VR也是一样,现在你看身边有多少朋友在用?科技界的、喜欢尝鲜的朋友当中都很少人在用,1%不到。对VC来讲,我们看到渗透率是到15%以后可以开始投,10%以上可以关注。对创业者来说至少到5%到10%创业才有机会。今天1%都没到,这个时间点确实有点早。
  当然,我也劝创业者们千万不要去赌这次的时间点――我们要看到数字,证明这个时间点是真的快到了以后再出手。做的太早很容易成为先烈,而且,即使你熬到了风口来了以后,这个风口也不是你的,比如很多公司做得比滴滴早,他们也熬到了风口来的时候,但思维、DNA 已经不适合那个风口。
  五、没有完成每轮融资该做的事情
  现在讲创业者每轮融资该做什么的非常多,已经成为一个共识了,但我发现还是有不少项目死在没有做好每个阶段该做的事情上面。
  A轮要做的三件事:
  (1)磨合团队,我们投资的时候,最好这个团队是要一起合作六个月以上我们才敢投。因为创业的压力非常大,能不能一起很愉快的合作是非常大的考验。
  (2)证明商业模式。移动互联网时代,中国和美国的创业几乎同步,因此某个商业模式到底成不成立,都还尚未验证过。所以,对于创业者来说,一定要知道自己在解决什么问题,给用户提供什么价值,而不是只想到一个概念。如果一个 CEO 连这个问题都回答不清楚,那这个公司肯定是没有希望。
  (3)控制好烧钱,最好三十到五十万一个月,才有比较容易有冗余的时间。因为任何一个创业公司一下子找到正确商业模式都很难,百度曾同时尝试过六个商业模式,第三个付费搜索成功了,这还是比较幸运的,对于大多数创业者则需要更多的时间。
  B轮要做的两件事:
  (1)验证商业模式的可行性。投OFO的时候,因为校园是封闭市场,频次很高,一辆车每天能用七八到十次,差不多赚个五六块钱,单车成本是两百块钱,多长时间能赚回来,这是算得出来。但到了校外,这个商业模式就还要验证。
  (2)验证商业模式的可复制性。比如,某个商业模式北京证明是可行的,那么当它复制到三到五个城市,还是可行的吗?尤其是北上广深,能够拿下两个,基本上可以确认行业第一、第二的地位。
  C轮要做的两件事:
  (1)扩张。再拿一笔大钱,扩展20多个城市以上,所以创业一定要把握好这个节奏,当然这是正常情况下的创业节奏,如果碰到资本泡沫,这条路还是必须走下去。
  我们有一个非常惨痛的教训,投百姓网,没有投58,在全世界其他国家,像百姓的打法是成功的,像58的打法全都死掉了。58融了很多钱,最后上市,还把赶集并购了。
  (2)补短板。创业早期,你没有资格补短板,先要拼长板,今天任何一个好的商业想法,其实是上百个公司在搞。然后靠你的长板优势融资,再转化成业务优势,不断地正象循环,到了C轮就像进入半决赛,这时候才有资格补短板。
  六、只顾进攻,不懂防御
  除了做好自己的事情,你也要意识到中国的互联网行业极端残酷,赢家通吃,如果没有形成足够高的进入壁垒,很容易被巨头打死。
  (1)首先讲依赖度,对流量和现金的依赖性。如果你依赖于大的平台获取流量,集中度非常高的话,会非常难以防御的。怎么产生自有流量?靠内容、靠社交媒体,这种流量才是值钱和安全的。
  举一个典型的例子,51.com拿了红衫和巨人的投资,做到1亿用户,被腾讯一年就打掉了。而陌陌为什么可以成功,就是因为自己可以成为流量入口,不需要依赖腾讯、百度。
  (2)控制力,主要是指对客户和服务的控制力。比如,家政服务类的App,但它对家政服务的控制力是非常弱的,客户非常容易在线下和家政阿姨达成长期合作关系,然后他们和平台就没有关系了。
  (3)战场纵深。比如优惠券和团购切的是同样一批市场,商户和用户群是一模一样的,优惠券切的线下交易,切的点非常少,从每一笔线下交易大概切一到两个点,团购切五到十个点。如果你的对手在同样一笔交易,比你多切十倍以上的点,那你根本没法防守。
  (4)管理难度。在美团和饿了么的竞争中,饿了么比美团早三年做外卖,所以美团一开始追不上饿了么。但是美团的团购业务覆盖两百多个城市,饿了么才刚拿到C轮的钱,只做了二十多个城市,从覆盖量来说差别很大。王兴根据这个差异,迅速把美团外卖扩张到这两百个城市。而饿了么这个团队是大学生毕业创业的,他有没有能力迅速招聘、管理几千个人,这是王兴给张旭豪的一次考验。
  当然,中国的互联网还有一个特点,如果你的竞争晚六个月就没有戏了,如果现在不进的话,半年以后,这个市场就和饿了么没什么关系了,所以张旭豪决定跟进。而且,他也比较聪明,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开发了非常强的营销管理系统。这样总部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到每个城市达到多少人,销售活动怎么样,有哪些客户,签了几个单子。靠移动办公系统来管理几千个培训、招聘、管理。通过管理做了一个成功的防御。
  所以希望大家在创业初期,一定要想清楚自己的这个点是否可防御,否则的话,你培育了市场,最后别人来收割,这是非常痛苦的事情。
责任编辑:李大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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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法中骗购外汇罪的认识和审判实践
对新刑法中骗购外汇罪的认识和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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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法中骗购外汇罪的认识和审判实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特别是我国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国家各项经济制度和政策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并加大开放的力度,在经济领域,特别是涉外经济各领域中,包括进出口贸易、引进外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等各方面,都出现了一些新的刑事犯罪行为。一些犯罪分子在涉外经济领域中,利用新的手段进行各种以侵吞国有资产、损坏国家利益、中饱私囊和谋取非法私利为目的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的行为与以往的传统刑事犯罪活动不论是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侵犯客体、犯罪的手段、涉及的有关单位,以及造成的严重恶劣后果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得不引起各级司法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  一、骗购外汇罪的立法演进和变迁  过去,旧刑法中没有专门外汇犯罪的罪名,传统上把外汇犯罪,包括逃汇、套汇、骗购外汇等犯罪都列入走私或投机倒把罪中。1979年的刑法典中并无明确的逃汇,套汇罪。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规定》将逃汇与走私、投机倒把罪并列规定,首次提到了此项罪名。之后,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正式出现了逃汇,套汇罪。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只保留了逃汇罪罪名,而没有进一步将“&套汇”规定为犯罪。直至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至此,才诞生了这个新罪名――“骗购外汇罪”。  骗汇罪的出台和确定,是以《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对应和一致的,是一种对国家外汇资产和国家利益的保护和监护。应该注意的是,《决定》中对犯罪的主体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变化:  例如:新的骗汇罪将刑法第190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这一修改删除了过去“国有”性质这一限制,即不论是否是国有企业、公司或机构,只要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均可构成骗购外汇罪。这亦是对应中国改革开放,将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从国有扩大到民营,外企以及各种其他非国有形式的的需要。这几年有许多非国有企业和个人都卷进和参与了骗汇、套汇和逃汇的犯罪行为。只有取消仅限于国有企业的限制,才能拓宽打击面,将所有参与此类犯罪的违法分子全部罩入法网。  还有,在新的罪名中,《决定》对以往的旧罪名又有了具体的新修改,如:明确了对单位处以罚金的数额。而过去只是简单地提级“处以罚金”,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现在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的罚金。惩治的标的非常的具体和清楚,体现了严厉和适度。同时,《决定》还对个人犯罪提高了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可提高到15年。这一点更加表明了国家对骗购外汇惩治的决心和力度,也间接说明外汇犯罪对国家利益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程度。  《决定》对骗汇罪与其他犯罪种之间类也做了一些更加明确的界定和区分。例如,买卖伪造、变造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件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从某种侧面间接参与了骗汇犯罪行为,可以按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定罪量刑。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即外汇黑市交易,可以按非法经营罪处罚。对海关,外管部门参与、变相参与、协助、被动协助、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外汇被骗购、逃汇,则可以套入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同时,对金融机构,外贸企企业和其他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错误和被动行为造成的骗汇和套汇行为得逞,还可以定为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同样受到法律的惩处。这样一来,就从不同几个侧面堵住外汇犯罪分子可能走漏,逃脱法网的漏洞,保证对外汇犯罪打击的全面、严厉和有效。  二、骗购外汇罪的犯罪主体和客体  1、骗购外汇罪的主体  骗购外汇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和一切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国有机构,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只有单位才能构成骗汇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个人(自然人),包括居住在境内的外国人(拥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人员除外),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都可以成为外汇罪的犯罪主体,即成为犯罪人。  例如,国家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每一个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只能凭有效合法护照向国家指定外汇银行购买2000美圆的外汇现钞,并要开具携带外币出境证明。出境时要经过海关检验核对,方可携带出境。外汇现钞禁止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的任何场所进行非法交易、买卖和兑换。但有些违法人员则用合法的护照或借用他人的护照或其他证件,用虚假的名义和理由,从外汇指定银行大量提购外汇,并私自非法携带出境。一次携带达几十万美圆,上百万港币。这同样构成骗汇罪,只是视情况严重程度而决定处罚轻重不同而已。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外汇管制制度和外贸许可经营制度,从事和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必须要获得进出口经营权、海关报关权。进行外汇结算亦要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进、出口收汇、付汇核销单。同时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目前暂不允许一般企业在银行开立现汇和现钞存款帐户。同时,外币现钞规定不准在境内流通使用。同时对外汇中的主要外币实行了国家公布的官方兑换率和银行买进卖出差价制。所有这些外汇管制和管理规定,使得国内的个人和一般非国有企业在接触、使用和经营与外汇有关业务时有许多困难和不便。而与此同时,经营和使用外汇的便利便大多集中到外贸进出口公司、国际合作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一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从目前此类案件发生的普遍规律来看,骗购外汇罪等系列外汇犯罪的主体均为国有外贸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其中以外贸进出口公司居多。  外汇犯罪的作案方式和作案手段多为从进出口贸易、出口结汇和进口付汇入手。犯罪主体多为单位犯罪+单位中的个人犯罪。在进出口贸易结算中进行外汇犯罪的案件中,犯罪主体也有几个特征:  1)进口贸易形式多于出口贸易形式;  2)非信用证(L/C)支付方式多于信用证支付方式;  3)大合同金额(高于100万美圆)多于小合同金额;  4)代理出口/进口多于自营出口/进口;  5)跨省、地区企业合作联合作案多于本地区内企业联合作案;  非敏感类商品贸易,(即许可证管理商品)多于敏感类(非许可证商品)商品贸易;  对犯罪主体分析判断还可多注意以下几类:  A.国有外贸进出口公司。这些是企业长期从事外贸经营活动,有进出口权、海关报关权、外汇核销权、或在银行建立有现汇帐户。通常,实施骗汇犯罪的外贸公司都以中小型外贸公司居多。公司领导人的业务素质差,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好,亏损严重。这一类公司的进出口业绩往往是出口少,创汇额小,缺乏出口创汇的拳头产品。  B.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靠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为主的三资企业和港、澳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些企业有进出口权、有报关权和从事经常的货物进出境运输业务。  C.地方审批成立的国有外经合作企业、边贸企业和国际金融企业,以及工业生产企业中获进出口权的工贸公司。这一类公司的人员素质较差,来源复杂,经常有被外单位和非国企机构挂靠承包经营的现象。对外缺乏客户和市场,对内缺乏上级主管和国家外贸行业的商会监管和指导。企业领导大都是外行,不懂外语,极易主动或被动上当、受骗。同时,他们大多不承担出口创汇任务,没有出口创汇的压力,一个心眼赚钱而且往往甚麽钱都敢赚。  D.与进出口业务和外汇业务相关联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海关、各级外汇管理局、口岸商检局、外汇结算银行、地方政府外经贸主管机关、政府中进口商品审批部门、甚至包括一些国有的远洋运输公司、外轮代理公司、港务部门和国有的保险公司等。  2、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  犯罪对象是犯罪主体的具体表现。犯罪分子进行外汇犯罪,无论是逃汇套汇、骗购外汇还是黑市交易,其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和外汇管理秩序,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  谈到侵犯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和国家利益的问题,我们有必要简单解释外汇和外汇管制、外汇管理的有关知识背景和一般意义。  根据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是以下列外币表示可以用做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A&&外国货币(含纸币、铸币);B&&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C&&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D&&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E&&其他外汇资产。  值得特别介绍的是,在中国,外汇现汇和外汇现钞并不是一个概念。国家外汇指定银行为中国银行,外汇结算是以美圆为标准结算参考统计货币单位。另外,过去几年里,国家还实行过一种特别的,非流通,可结算,可买卖的外汇凭证――即美圆额度(又称外汇额度)。中国银行亦曾发行过特种外汇人民币钞票――外汇兑换券。目前这些制度均已作废和取消。国内企业在银行所开立的外汇帐户,包括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现汇帐户中的外汇存款,经过批准可以从中提取外汇现钞使用。但是非贸易外汇收入和边境小额贸易收入中的外汇现钞,均不能变成现汇,只能以外币储蓄存款的名义进行进入银行,币种受到银行的限制。  国家对外汇管理有着一整套丰富和有效的制度,即包括对人的管理,又包括对物的管理,还包括了对外汇经营活动的管理。例如,对外贸易的外汇管理,对资本项下的外汇管理、对非资本项下、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理、对汇价的管理、对外汇出入境的管理、对外汇使用的管理、对外汇经营的管理等等。  由于外汇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利益,骗购外汇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人民币按官方的汇率从国家银行购买等值的外汇,是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看似“等价交换”的原则,并不是无偿占有了该外汇或该种外币。犯罪分子犯罪主体所侵犯的并不是以人民币为等值计价的国有有形资产或国有无形资产。于是,许多人,包括我们的一些司法工作者都不明白,骗购外汇,国家都受到了甚麽损失?既然是“等价交换”,犯罪分子为什么还赚了好处?这一点是需要认真研究和祥加叙述的。简单概括,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造成国家外汇储备的流失,伤害了国家经济实力。  众所周知,外汇储备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之一,也是国家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基础。外汇不同于本国货币,本币可由国家制定发行数额,提高流通数额。在必要的时候,发行银行可以提高上市流通量和现钞印制额,以调节国民经济的需求。而外汇是外国货币,发行数额和流通量都不掌握在本国政府手里。而许多外国货币,如美圆,德国马克,早已成为国际公认的硬通货,是国际结算的主要支付手段。国际采购需要对外支付外汇,国际贷款,同样需要用外汇和国际硬通货来偿还和偿付,可以说,外汇储备的高低,是对外开放、改革成功的重要标志之一。  2)、外汇来之不易,外汇流失间接损坏了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并造成国有企业的亏损。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政府一直重视外汇工作,把出口创汇作为对外经济贸易的重头戏来抓。在经济的年代,出口创汇向来享受国民经济铁路上的“特快专列”待遇。从资金、机构、运输渠道、外交斗争、甚至军事斗争上均给予多方面的保障和支持。每一个美圆、每一个马克都渗透了外贸员工的心血和汗水。通俗的说,在国际大市场里,挣美圆要比挣人民币难得多,这就是中国外贸界的行话“出口创汇”而不是“出口换汇”的含义。在出口创汇的艰辛中,包括了中央政府和国家财政对创汇所给予的巨大汇差亏损补贴,甚至多次使用降低本币与外币的官方汇率,即人民币贬值这一重头武器,换句话来说,事实上,一美圆的国家牌价为¥8.28元,而换取一美圆所需要的成本可能远大于人民币8.28元。出口换汇的成本越高,出口企业所承受的亏损就越大。这是近年来许多外贸企业都经历的严峻事实。  从另一方面来说,用汇容易创汇难。广西一家中等规模的外贸进出口公司,一年的创汇额也就是2、3千万美圆。一些大宗商品的全年出口创汇额,如矿产品、白糖、生猪、大米、钢材等,也都在数百万美圆至1千万美圆左右徘徊。以商品贸易,特别是劳动筹集性产品和原料性产品的出口来创取大量外汇实属不易。而在外汇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一笔骗汇数额,少则3――4百万美圆,多则上千万美圆,而利用相关的银行信用证进行国际金融诈骗、套汇出境,汇,则数额轻易高达上千万美圆,如衡水地区农行发生的备用信用证诈骗案、湖北发生的牟其中信用证进口诈骗、套汇案,作案骗购外汇都高达上亿美圆。这都造成了国家外汇储备大量减少和金融次序混乱。  从上述二个方面的简单分析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骗购外汇绝不是犯罪分子用人民币对外汇的一个简单的等值交换,尽管从银行购汇是一种等价交换,国家资产表面上从外汇形式变成了人民币的另一种形式,但在这一交换过程中,国家利益受到侵害和损失。  3)、获取人民币利润  骗购外汇的行为仅仅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逃汇、套汇、倒卖外汇一系列外汇犯罪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非法谋取人民币的利润。由于中国目前实行外汇管制制度,人民币尚不能自由兑换。出于市场因素,外汇向来是求大于供,经常出现地区不平衡、部门不平衡。在官方牌价的兑换率之外,存在着一个人为的非法外汇黑市,其差价少则几毛钱,多至1元多。一笔500万美圆的骗购外汇交易作成之后,犯罪分子可从中获取几百万的人民币利润,这无疑是外汇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原动力。  与此同时,外汇犯罪亦从其他方面支持和引发了其它相关的刑事犯罪,如走私(无论何种走私活动,都不可能有正规合法的对外付汇途径)、骗税(特别骗取出口退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亦更加与外汇犯罪紧密相连,屡见不鲜。  三、骗购外汇罪的主要犯罪特征和定罪要素  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骗购外汇罪的罪名成立必须要具有以下三条犯罪行为:  A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B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核准件等凭据和单据的。  C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上述三条主要犯罪行为中,前二条所涉及犯罪行为均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因此可以说,骗购外汇罪,主要利用的经营渠道就是外贸中一般贸易的货物进出口业务,特别是进口业务。骗购外汇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通常都具有犯罪主观和犯罪客观两方面的特征,分别研究其特征对于我们识别其犯罪行为,准确定罪是及其有用的。  1.骗购外汇犯罪的主观方面  A.第一犯罪主观就是意图牟利。  在大多数外汇犯罪案件,犯罪分子首要犯罪动机就是非法牟利,包括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骗汇案件的犯罪分子谋取的非法利益往往不是外汇而是人民币。不同犯罪主体有不同的牟利方式和结果,如在代理进口业务中,受他人委托进行假进口真骗汇行为的犯罪主体――国有外贸进口公司所谋取的利益往往是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进口代理费。按代理进口合同金额的百分比收取,自己本身并不对换购美圆承担出资人民币的责任,只承担假进口项目下的所有业务程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出人、出力、不出钱。”  而骗汇犯罪的合谋犯罪人则大多是境内一些不掌握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贸公司和与境外(特别是港澳)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的社会人员。他们利用境外不法分子提供的大量人民币资金,并用金钱引诱、贿赂等手段,将国有外贸企业的负责人或业务人员拉下水,与其共谋骗汇犯罪的勾当。在实施骗汇犯罪行为时,换购美圆所使用的人民币资金,全部由其提供。在解决海关、外管、银行、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批准凭证和有关手续时,充当用钱开路,协助“公关”的角色。犯罪得逞后,即外汇汇出境外,入了其在海外的银行帐户后,这些犯罪分子,包括其使用的公司、企业和机构均会立刻消失,逃之夭夭。在骗购外汇的非法牟利中,他们受益最大,而且骗汇成功往往是另一轮犯罪活动的开始,如走私、出口骗退税、虚假投资、国际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最为巨大,必须要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B.第二犯罪主观就是故意  实施骗购外汇犯罪的行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采取欺诈手段骗购外汇,会危害国家外汇管理制度而放任或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这种故意包括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种。在骗汇犯罪中,不同角色的犯罪人会有不同的故意,受不同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决定,但却并不仿碍对其犯罪故意的确定。例如,犯罪主谋分子长期从事此类外汇犯罪,从来都把侵害国家利益、个人谋取暴利作为其生活、社会行为的准则。而某些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则认为骗购外汇行为是为本单位谋取局部利益,是为员工办好事。周围许多单位和个人都在如此办,自己只不过是效仿,或者钻国家政策允许的缝子,打个“擦边球”而已。  在确定骗购外汇犯罪罪名成立时,是否“明知”是认定其犯罪主观故意的关健所在,也是犯罪人犯此罪与其他罪名界定根本区别。主观上的“明知”行为,在实施此犯罪时,从先用于骗购外汇而使用的各种虚假单证上就能找到最初、最完整的基本证据,而不管犯罪人是否承认他有“明知”主观或申辩其“被骗”的行为事实。  今年,我庭审理了一起广西外贸基地公司非法经营案(骗汇案),结合具体案情,对“明知”的证据要点汇总如下:  1.虚构受委托代理进口业务,是骗取外汇“明知”的认定。  有外贸代理权的进出口公司通常与其他单位、个人通谋共同骗购外汇。但一旦案发后,都托词有关单证是代理方提供的,己方并不知道是虚假和无效的。对于此种辩解的驳斥和否定应着重审理代理方,即外贸进出口公司是否违反了外贸代理业务的有关规定或颠倒了正常程序。  国家外经贸部规定:进口代理业务中,外贸进出口公司要参与进口的全过程,在签定代理进口协议前,要认真审查委托方的资信和项目主要情况,查明委托方是否属于业内的企业,是否有该商品的经营权。对大宗商品的进口,应直接与委托方(最终用户)进行商务谈判,直接签定代理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责、权,利,而在本案中,代理方从未见过最终用户,其委托方仅为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是该个人与代理方公司的领导在公司办公室的电脑上自行拼凑打印杜撰出来的。  国家外经贸部多次强调规定,代理进口商品,特别是大宗商品的进口合同,需由代理方直接与外商签定,并自行报关验货,必须对所代理的进口合同、报关单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由委托用户自行报关、坚决杜绝“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不见进口商,不见货源、不见外商,四自三不见”的代理和买单进出口。  在外贸经营业务的违规操作中,虽然“四自三不见”行为多发生在出口的业务中,多数为犯罪分子在实施出口骗税犯罪行为时所用。但在进口骗汇犯罪行为中,亦有相同之处。其中“自行报关”,正常是不允许也是办不到的。因为委托单位往往没有报关权、也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是不能对外签定任何进口合同的,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也必然没有报关权,海关是不会接受其报关申请的,这是外贸业务的一个常识问题。因此,委托单位所持的自行报关的海关单、进口证明往往是假的或伪造、重复使用的。  2.违反代理进口业务正常程序是骗汇的“明知”行为。  同样,在进口业务中还有一个孰先孰后的程序问题。一般来说,代理单位凭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协议和与外商签定的进口合同,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商品进口批件(许可证)向当地外管局申请用汇,得到外管局首次批准用汇的批准单后,方能通过银行对外开出信用证或确定其他支付方式后,才能通知外商装船发货。货到港口后,必须向口岸海关报关,向口岸商检局报检,由海关验货,商检检验,确定其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一致,并重新核定数量和验查进口许可证,交纳关税和增值税后,才能清关、放货。  这些程序是一环扣一环的,如果程序颠倒只会出现二种结果,要麽业务无法正常进行,要麽全部都是假的,以假对假,一假到底。  在我们审理的广西基地公司非法经营案中,这种违反外贸进口程序的规定就非常的明显。委托人持海关报关单前来与代理公司联系委托代理业务,尚未谈妥托代理协议,一船三万来吨的豆粕就已经到港口卸货了(以海关报关单为凭据)。在代理业务中,外贸公司即没有见过供货外商,也没有与国内的最终买方见过面,甚至到的什么货,到货的数量、品质、规格与进口的合同是否一致都不知道。不做商检、未付卸货费,未付关税和增值税,凭着一张虚假的报关单,就急急忙忙对外付汇。这种违反外贸代理程序、违反进口规则和常识、违反保护自己利益,避免风险本能的做法,就是典型的骗汇犯罪中犯罪主体行为上的“明知”和“故意”的表现,他们之所以感如此“草率”的处理一单价值500万美圆的进口豆粕业务,是因为从一开始他们就明白根本没有什么豆粕货到。整个代理进口至始至终都是假戏假做。,只要能把外汇骗出境外,拿到代理费,就算完事大吉。  3.其他共同犯罪对骗汇行为的“明知”认定  对于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及外汇指定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骗购外汇的“明知”的认定,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和区别:  A.从共同犯罪的其他成员中查证是否有通谋的情形。  一般来说,骗购外汇罪除了外贸企业和社会不法分子相勾结外,肯定会有有关机关的人员在内部通谋和合伙,给予暗中支持。这些人员中,最关键的是海关和外汇管理局的人员,或是受到拉拢引诱,或是主动寻求,企望谋取不当之财。在抓到主要犯罪分子时,可充分利用人证查出相关的线索。  B.从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管局的用汇批准件审查入手。如发现单证的真实性有明显问题,如错漏、涂改、相互不符、伪造、越权审批、或与业务范围有差异,在其职责之内应该发现,隐而不报而予以放纵的都应属“明知”。  C.注意一些国家职能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办理、签发这些单证、办理受、付汇业务中是否有牟利行为。如有牟利,应属“明知”的共犯。  2.骗购外汇犯罪的客观方面  按照全国人大的《决定》的规定,骗购外汇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定义为六条标准,达到其中一条或多条,即为犯罪罪名的成立。这六条标准即有列举式又有概括式,其中有单位行为又有个人行为,有企业行为,也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骗汇行为,犯罪的形式和手法多种多样。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骗汇罪其数额大小是与其社会危害程度成正比关系,因此,数额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又是衡量罪轻与罪重的主要标志。《决定》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及相应的刑罚标准。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三个档次可分别为骗汇金额&&&万美元以上,&&&万美元以上和&&&万美元以上,同时除了数额的标准档次以外,还附加“其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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