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纪委甘肃巡视组申诉巡视组举报申诉3年无结果怎么办

当前位置: &
中央近期派出的10个巡视组联系方式汇总
18:25:17 & & &
&&&&中央第一巡视组
&&&&进驻单位:中储粮总公司
&&&&进驻时间:5月27日
&&&&组长:刘伟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精彩高清图推荐: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15912|回复: 327
微信扫一扫 转发朋友圈
尊敬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王岐山书记:
尊敬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张军副书记:
尊敬的中央纪委信访室相关领导:
&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控申条例)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的规定,我作为一个1987年就参加了中国共产党的普通党员,于日通过四川省纪委举报网对省纪委信访室工作人员违规处理我向他们反映相关信访问题的行为(详见附件三)进行了申诉(或检举),经查询,省纪委举报网对我的申诉(或检举)的反馈意见是:“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请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反映”.我对此处理不服,根据《控申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于日通过四川省纪委举报网再一次进行了我的申诉(或检举),省纪委举报网对我再一次的申诉(或检举)的反馈意见仍然是:“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请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反映”.我对四川省纪委信访室的此处理意见仍然不服,不服的理由有两点:
& & 我不服的理由之一是我明明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具体明确规定,向省纪委信访室提供了我这两个案子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二十多个具体行为,以及确属冤假错案的五个事实,而且这五个事实中还包括了不用省纪委信访室查证、任何一个普通人仅用简单的法律常识即可认定为错案的事实,向省纪委信访室充分证明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党纪知错不改的问题,这怎么就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了呢?!
& &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我实名举报反映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党纪知错不改的问题肯定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处理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作为执纪主体的纪委责无旁贷义不容辞.而省纪委信访室的处理意见却认为“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这是我不服的理由之一;
& & 我不服的理由之二是既然四川省纪委信访室认为我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您们管辖,那四川省纪委信访室应该明确向我告知谁是有管辖权的单位、我应该向谁举报反映,而四川省纪委信访室既对我反映的问题属谁管辖没有任何明示,又没有按《控申条例》第二十六条(四)款的规定“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所以我对省纪委信访室的这个处理意见仍然不服,所以我就只能向您们继续进行我的申诉(或检举)了.
& & 其实,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明确规定,我向四川省纪委信访室共举报反映了四川省高院原院长刘玉顺执纪执法司法渎职失职、中央第九巡视组反馈“压案捂案”的巡视问题整改、以及成都市中院明知是错案但拒不纠正已涉嫌违纪违规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但四川省纪委信访室对我举报的这三个问题的处理均不当,现按《控申条例》第五条 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二)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的规定,向中央纪委王书记及信访室相关领导对我举报和反映这三个方面的问题逐个进行申诉(或检举).(未完待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诉((或检举)人 王廷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联 系 电 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以追求个案公平公正来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 我的法律博克:/
(接上页)& & 其实,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明确规定,我向四川省纪委信访室共举报反映了四川省高院原院长刘玉顺执纪执法司法渎职失职、中央第九巡视组反馈“压案捂案”的巡视问题整改、以及成都市中院明知是错案但拒不纠正已涉嫌违纪违规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但四川省纪委信访室对我举报的这三个问题的处理均不当,现按《控申条例》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二)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规定,向中央纪委王书记及信访室相关领导对我举报和反映这三个方面的问题逐个进行申诉(或检举).
& & 在申诉(或检举)之前,先向您们简要介绍我举报和反映这三个方面的问题的前因后果及来龙去脉:& & 我是(2006)成民终字第2527号房屋财产损害赔偿案(以下简称拆迁案)和(2005)成民终字第1927号房屋权属纠纷案(以下简称确权案)三个当事人之一,我们这两个案子经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主审法官枉法裁判后,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 & 在我这两个有关房屋产权的明显错案中:  1.我们提供的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是该诉争房屋产权归属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档案资料;  2.这两个证据明确表明了该房屋所有权人属于我们父亲王述槐一人所有;  3.这两个证据是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个专门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  4.在拆迁案判决中,法院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予以采信”,对方当事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也明确表示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5.在确权案判决中,法院明确表示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6.三叔王泽膏在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档案资料中,其本人亲自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  7.在我们的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直到现在都没有撤消、且民事判决不具有否定房产登记这样具体行政行为职能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在确权案中认定该房屋是我们父亲和三叔合买的,而我们也因此在拆迁案中失去了该房屋,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
  就凭以上内容,我们国家任何一个不懂法律的成年人都会知道法院判决是明显错误的,这绝对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 & 我们这两个案子的【客观事实】是我父亲为了与我母亲结婚,于日在成都青龙正街买了该诉争房屋(我母亲当时就居住在该诉争房屋附近),以他的名字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我们父亲母亲结婚后在该房屋内居住到1953年3月就搬回了乐至县,搬回乐至县的原因是我大妈(我父亲娶了两房)一直住在乐至县,搬下去后全家可以住在一起。后该房1953年3月交由三叔一家居住.1958年我父亲委托三叔卖掉一部份,三叔作为代理人拿着我父亲的委托书亲笔填写了《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并签字盖章领取了剩余房屋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的《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  后母亲于1960年、父亲于1962年在乐至县先后病故,三叔于日给我们四姊妹来信要我们写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信中说“由你们姐弟共同申请更换何人名字”,并建议“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同时还强调“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因为“如果今年10月1日以后去换,可能就要上遗产税了”.  为逃避遗产税,我根据三叔来信要求于日未通过其它三姊妹一个人写了一个《申请》,但由于该《申请》的内容与三叔本人亲自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产权产权登记簿中“承认房屋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的事实完全不符,因此该《申请》长达20多年一直不能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产权人一直到现在都是我父亲1人所有。& & 以上就是我这两个案子涉及到诉争房屋的来龙去脉,其【客观事实】真象每一个环节均有原始证据予以证明.& & 详
& & 而我们这两个案子的【法律事实】就是在本拆迁案及房屋确权案这两个案子中,包括法院及对方当事人在内所有诉讼参与者都对其真实性明确认可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该房产证明确标明了房屋所有权人属于我们父亲王述槐一人所有,证明了本案的【法律事实】.
& & 我们这两个案子的【起因】是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因扩充校园对该房屋进行拆迁,但其在拆迁中公然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的明确规定,在成都市七中育才学对被拆迁房屋房产证的真实性明确认可的情况下,还公然违反拆迁操作规范跟与拆迁房屋产权人王述槐无任何继承关系的王廷聪、王晓辉签订拆迁协议并发放拆迁补偿款.而在此过程中七中育才学校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假证据《情况说明》,所以我们才将其诉之于法院,想要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为它的明显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本应作为中立裁判者的主审法官在明确认可并采信拆迁房屋房产证的的情况下,却故意“中止诉讼”,要求进行房屋确权而枉法裁判,将我们与七中育才学校的纷争变成了我们不服法院故意枉法裁判的矛盾.(未完待续)
以追求个案公平公正来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 我的法律博克:/
& & 尊敬的中央纪委王书记、张副书记及信访室相关领导,现开始向您们对我举报和反映这三个方面的问题逐个进行申诉(或检举)了.
& & (一)四川高院原院长刘玉顺因为在我这两个明显错案中“乱作为”而受到中共中央的处理.四川省纪委信访室对我实名举报刘玉顺处理不当。
& & 我这两个明显错案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收到四川高院(2010)川民监字第67号、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该两个通知书被我逐条进行批驳).因四川高院在这两个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乱作为”而对我这两个明显错案进行了“终结”,所以我们无法继续向最高法院进行申诉,所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明确规定,我向四川省纪委、向中央第九巡视组、向中央纪委实名举报举报省高院原院长刘玉顺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之中的“执纪执法司法失职渎职”.我向四川省纪委、向中央第九巡视组、向中央纪委实名举报省高院原院长刘玉顺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条款是: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在案件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
& & 首先我用26次书面反映的邮局存根、四川省高院院长信箱的回应以及四川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的“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的确凿证据来证明了刘玉顺作为四川省高院原院长应该是非常清楚并亲自参与了我这两个明显错案的处理;
& & 其次,我对四川省高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的(2010)川民监字第67号、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全文的谬误【分别逐条】进行的批驳,证实了以刘玉顺为首的四川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在处理我这两个明显错案时未尽到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 & 特别是我对房屋确权案的四川省高院(2010)川民监字第6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第四点“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内容的批驳,证明了一个堂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竟是如此的法盲,这简直荒唐得不可思议!一个专门执行法律的高级部门,应是法律精英聚集之处,而该第四点内容公然多处篡改法律条文的四川省高院(2010)川民监字第67号驳回通知书竟自称通过“本院审判委员会的研究”,这是一个天大的笑话,这可以说是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 & 而对房屋拆迁案的四川省高院(2010)川民监字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我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却得出了与四川省高院(2010)川民监字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截然不同、完全相反甚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结果来,这就更加证明了四川省高院(2010)川民监字第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法盲、荒谬、错误!
& & 四川省高院自审自判自已枉法裁判渎职失职,又自已单独进行终结,这难道能找得出任何一条相关规定吗?这难道能经得起历史和事实的检验吗?所有这一切明显是不合法理、十分荒谬的!所以这是以刘玉顺为首的四川省高院审判委员会涉嫌“乱作为”的具体表现!
& & 尊敬的中央纪委王书记,您日在全国政协常委会上说:“不作为要不要整治?要整治,但是首先要把乱作为整治了,在整治乱作为的问题上要有紧迫性。”
& & 四川日报日登载的一则人事变动新闻,我个人认为就是原四川省高院院长、现四川省委常委、委员刘玉顺为他明显的执纪执法司法失职渎职“乱作为”受到相应的整治!该则人事变动新闻如下:
& & 近日,中共中央批准:王宁、侍俊、崔保华同志任中共四川省委常委;钟勉同志不再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常委、委员职务;陈光志同志不再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常委职务;刘玉顺同志不再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常委、委员职务。
& & 通过网上搜索得知钟勉同志不再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常委、委员职务是因为调去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委员职务去了;而陈光志同志不再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常委职务是因为他担任四川省人大副主任及党组书记,而且他还继续保留了中共四川省委委员的职务;但与陈光志同样岁数的刘玉顺(其二人分别是54年7月、8月出生)在不再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常委、委员职务后,却下调到河北省政府去作一名普通的党组成员去了,我个人认为这是我向中央纪委实名举报了省高院原院长刘玉顺后,中共中央对刘玉顺执纪执法司法失职渎职“乱作为”相应的整治,一个不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人怎么能继续担任省委的主要领导职务呢?!
& & 而刘玉顺不再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常委、委员职务并下调到河北省政府去作一名普通的党组成员,这向全国人民充分昭示了中共中央拨乱反正、依法治国的决心!
& & 而四川省纪委信访室在我实名举报刘玉顺这件事上处理不当,其理由是:
& & 1.虽然在我实名举报刘玉顺时,刘玉顺已是四川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属中管干部,四川省纪委信访室对此无权进行处理,但我实名举报的问题是在刘玉顺担任四川省高院院长期间发生的,因此四川省纪委信访室应该将我实名举报刘玉顺在担任四川省高院院长期间发生的问题调查清楚后,按规定上报中央纪委进行处理.但四川省纪委信访室没有这样办,却将我实名举报以刘玉顺为首的四川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的材料转到四川省高院去了,将我对以刘玉顺为首的四川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的举报转到被举报者四川省高院手里,这明确违反了相关规定;
& & 2.也许是因为我在举报中反映了四川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多处篡改法律条文、甚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事实,四川省纪委信访室才违规将他们都无权处理的举报转到四川省高院去要求四川省高院自査自纠,但四川省纪委信访室却根本没有对此进行监督,这样做的结果是四川省高院并未对四川省纪委信访室转下去的举报作任何处理、又将其转到成都中院去了,以至于造成我向四川省高院追问处理结果时,省高院回复说转到作出终审判决的成都中院去了,而我向成都中院追问处理结果时,成都中院回复说四川省高院的问题他们中院无权进行处理这样互相推诿的情况。
(未完待续)
以追求个案公平公正来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 我的法律博克:/
& & (二)对中央第九巡视组反馈“压案捂案”的巡视问题整改,四川省纪委信访室对我实名举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顶风违纪、压案、捂案行为”处理不力,涉嫌失职。
& & 对我这两个非常典型的明显错案,我们请求四川省检察系统实施法律监督依法提起抗诉,却分别收到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的不立案通知书(无任何一条不立案的理由,完全不符合最高检《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对此在网上多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进行了反映,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反馈意见是:“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又根据“属地管理”将此转到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处理,但一直未得到处理.
& & 因为这两个案子创造了很多荒谬奇迹、颠覆了很多基本法治理念,所以我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按其中(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涉嫌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书写了两份《控告状》,对我这两个案子法官枉法裁判的情况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控告.
& & 我在房屋确权案【控告状】中对照最高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立案标准】揭露了主审法官张俊、张争七个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而且完全是逐一对照原始证据进行剖析并论证了该案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
& & 我在房屋拆迁案【控告状】中对照最高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立案标准】揭露了主审法官魏跃武、张俊、杜渝五个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而且完全是【引用判决书原文】进行剖析、并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具体论证】了该案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 & 我在这两个案子中揭露了主审法官12个具体明显的枉法裁判事实,并都依据了相关证据,甚至还将法官枉法裁判符合最高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哪一条立案标准都清清楚楚的揭露了出来,然而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书面答复却称“经调查,我院未发现魏要武、张俊、张争、杜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况和证据”而不立案,这完全是典型的“压案、捂案行为”。
& & 对我这两个足以推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法治社会公平正义”一切宣讲说教的明显错案,我于日用《对确权案向中央第九巡视组的情况反映》(见附件一)、《对拆迁案向中央第九巡视组的情况反映》(见附件二)向中央第九巡视组进行了书面反映.
& & 我在房屋确权案的《情况反映》中揭露了主审法官张俊、张争七个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我在房屋拆迁案的《情况反映》中揭露了主审法官魏跃武、张俊、杜渝五个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我在这两个案子中所揭露主审法官12个具体明显的枉法裁判事实,并都列举了相关证据,甚至还将法官枉法裁判符合最高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那一条立案标准都清清楚楚的揭露了出来,然而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书面答复却称“经调查,我院未发现魏要武、张俊、张争、杜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况和证据”,这不是“压案、捂案行为”又是什么呢?这完全是典型的“压案、捂案行为”。
& & 所以中央第九巡视组日向四川省反馈巡视情况时,在四点意见建议中的“对压案、捂案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有别于中央巡视组对其它任何省份的巡视反馈意见,我认为该“对压案、捂案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就是专门针对我这两个案子表述的。根据中央第九巡视组“对压案、捂案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的反馈意见,我在《敦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纠正“压案、捂案行为”》中提出了以下8点内容提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注意:
& & 1.中央四中全会确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大环境,近期对内蒙一个冤杀十八年的呼案公开进行平反,内蒙公检法公开对当年参与办案的人员分别进行审查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这是目前依法治国的大氛围;
& & 2.习总书记明确表示“决不允许执纪执法造成冤假错案”、“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如果成都市检察院继续对我这两个案子压案、捂案的话,这是公开对抗习总书纪依法治国的具体指示;
& & 3.对我这两个足以推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法治社会公平正义”一切宣讲说教的明显错案,我可以公开承诺“如全中国有任何一个人能提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我都可以息诉服判”!但就是这样的明显错案,我进行民事申诉、申请抗诉却分别收到四川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通知书(被我逐条进行驳斥)、成都市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书(无任何一条不立案的理由,完全不符合【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相关内容),而且在依法定程序进行民事申诉、申请抗诉无果的情况下,我依据最高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立案标准】向成都市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主审法官进行了控告,而成都市检察院在书面答复中却称“经调查,我院未发现魏要武、张俊、张争、杜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况和证据”,这充分证明了四川司法系统法律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没有任何作用.我这两个明显错案长时间得不到纠正,故意枉法裁判的法官未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充分暴露了四川司法系统的“塌方式腐败,令人触目惊心”!
& & 4.中央第九巡视组向四川省反馈巡视情况时在四点意见建议中有“对压案、捂案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的表述,而此一表述也有别于中央各巡视组对其它任何省份和各大单位的巡视反馈意见,我认为这是针对我这两个足以推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法治社会公平正义”一切宣讲说教的明显错案在四川长时间得不到纠正而专门表述的!
& & 5.如果成都市检察院继续对我这两个案子压案、捂案的话,将迫使我按照中巡组“对压案、捂案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的反馈意见向四川纪委进行实名举报,要求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 & 6.如果成都市检察院继续对我这两个案子压案、捂案的话,我将改变目前在新浪微博上潜水的状态而发微博揭露成都市检察院的“压案、捂案行为”,揭露四川司法系统的“塌方式腐败,令人触目惊心”!
& & 7.中纪委王岐山书记在出席2014年中央第二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曾明确表示“哪里问题集中就巡视哪里,谁问题突出就巡视谁,巡视过后再杀个回马枪”,“专项巡视可以针对一个地方、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某个方面、某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此,成都市检察院的“压案、捂案行为”,四川司法系统的“塌方式腐败”如果整改不力就可能被“杀回马枪”.
& & 8.我这两个明显错案将我国“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社会现状揭示得淋沥尽致!我这两个案子虽然不大,却将四川三级法院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枉法裁判、恣意践踏法律公然渎职失职的丑恶行为暴露得淋沥尽致!虽然我这两个案子是四川法官枉法裁判的,如果成都市检察院继续对我这两个案子压案、捂案的话,它丢的是四川司法系统的脸面!丢的是中国整个司法系统的脸面!甚至可以说丢的是执政党的脸面、丢的是整个国家的脸面!
& & 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却仍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继续对我这两个案子压案、捂案,所以此时我这两个案子的性质已经是“顶风违纪、压案、捂案”了.
& & 中央第九巡视组向四川省反馈巡视情况后,四川省委王东明书记在落实巡视问题整改会议上表示:“要认真抓好巡视问题整改。整改工作由省委负总责,各级党委(党组)担负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担负监督责任”,所以我这两个案子的问题属于巡视问题整改的范围.
& & 而日《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中明确表示“对尚需继续解决的问题,紧盯不放,跟踪抓好整改落实”,“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专项约谈,对压案、捂案行为及发生串案、窝案的部门实行一案双查”,既然省纪委担负全省巡视问题整改的监督责任,所以我多次对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压案、捂案行为”向省纪委专门递交了下列相关材料:
& & ①<font face="仿宋, 仿宋_GB年11月18日向省纪委递交了《恭请四川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材料;
  ②于日向省纪委递交了《恭请四川省纪委对巡视问题整改实施监督》的材料;
  ③于日向省纪委递交了《请求四川省纪委对顶风违纪的相关人员问责》的材料;
  ④于日向省纪委递交了《再次请求四川省纪委对顶风违纪的相关人员问责》的材料;
  ⑤于日向省纪委递交了《第三次请求四川省纪委对顶风违纪的相关人员问责》的材料。
& & ⑥于日向省纪委递交了《请求四川省纪委履行追责的主体责任》的材料,
& & ⑦于日向省纪委递交了《再次请求四川省纪委履行追责的主体责任》的材料,请省纪委对我的多次实名举报确定专人进行联系处理.
& & 与此同时,对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压案、捂案行为”,我还申请了最高人民检查院的远程视频接访.
& & 日下午,四川首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我申请的远程视频接访在四川省检察院举行(这次整个接访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工作人员对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压案、捂案行为”进行了反映,甚至还在视频接访的现场将这12个枉法裁判事实其中的一个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工作人员进行了反映,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工作人员回答是“对于控告法官枉法裁判的问题,检察院的相关部门有权负责进行具体办理,如果你认为具体办案人员有违纪违规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而此时成都市检察院参加远程视频接访的干琪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对我提的这12个枉法裁判事实,将会同反渎局具体办案人员对我逐一进行回复.
& & 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拖到现在也不敢对我提的这12个枉法裁判的任何一个事实进行具体答复(根本回答不了)却表示“在民事判决未依法定程序撤消之前,对法官枉法裁判的问题应该找法院进行举报反映处理,因为只有法院才有权对此作出最后判定”。虽然我不认同“在民事判决未依法定程序撤消之前,对法官枉法裁判的问题应该找法院进行举报反映处理”的前一个观点,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有具体明确的立案标准,只要符合立案标准的规定就应该立案,况且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是检察院的法定职责,这是检察院本职工作,不能全推给法院,但我认同“只有法院才有权对此作出最后判定”的后一个观点.所以我目前仍然保留对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压案、捂案行为”继续向省纪委进行举报反映请求对顶风违纪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的权力。
& & 但是我特别不能理解的是,我多次向省纪委信访室实名举报成都市检察院“压案、捂案行为”,而这个巡视问题整改落实的问题竟长时间未得到处理.因此我认为是省纪委信访室处理不力,涉嫌渎职造成的.我这样认为的理由如下:
& & ①我向中央第九巡视组反映成都市检察院“压案、捂案行为”有非常明确的具体事实(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 & ②而且有中央第九巡视组“对压案、捂案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的明确反馈意见;
& & ③并且四川省委对巡视问题整改也专门发文在《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中进行了安排布署,其中甚至有“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专项约谈,对压案、捂案行为及发生串案、窝案的部门实行一案双查”的专门描述;
& & ④我也七次对成都市检察院“压案、捂案行为”向省纪委信访室递送了要求监督及请求问责的相关书面材料;
& & ⑤而省纪委信访室相关人员对此经过十个月仍未处理好,因此我认为是省纪委信访室处理不力,涉嫌渎职造成的.所以这也是我向中纪委进行申诉(或检举)的主要问题之一。
(未完待续)
以追求个案公平公正来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 我的法律博克:/
& & (三)对成都市中院明知是错案但拒不纠正已涉嫌违纪违规,我向四川省纪委信访室进行举报要求处理,但省纪委信访室竟回复“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请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反映”,涉嫌失职。
& & 我对这两个明显错案从日开姶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举报反映.我向成都市中院院长郭彥共写了五封信进行申诉举报反映.但院长短信平台于八月十一号向我发送了一条回复短信,其回复短信內容是:“您好!您的邮件和来信均己收到.经查,您反映的两个案件我院均已复查,并驳回了您的再审申请,请您服判息诉.谢谢!”.而八月底我打院长公开电话,其工作人员的回复也是:“我们已经驳回了您的再审申请,同一案子不能重复处理。请您服判息诉!”.
& & 针对以上四公开平台工作人员的以上两个错误观点,我于向郭院长又写了第六封信进行了如下专门的驳斥:
& & 错误一:“同一案子不能重复处理。”,
& & 四公开平台工作人员的这个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全国人大会上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的表示背道而驶,明知是错案,但拒不纠正,因为“同一案子不能重复处理”。
& & 错误二:我院均已复查,并驳回了您的再审申请,请您服判息诉.
& & 这里的“均已复查”究竟是谁查的?是怎样查的?是根据现在刚举报反映的新情况査的,还是沿用了原错误结论?试想连刘玉顺这样一个省部级的中管干部都因为在我这两个明显错案中执纪执法司法失职渎职“乱作为”而受到中共中央的整治,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坚持错误拒不纠正,这不是公开与中央唱对台戏吗?!
& & 况且对我这两个明显错案,我还提供了主审法官在我拆迁案中枉法裁判“创造了荒谬奇迹、颠覆了基本法治理念”的五个具体实例;我还提供了主审法官在我确权案中枉法裁判“创造了荒谬奇迹、颠覆了基本法治理念”的五个具体实例;对我这两个足以推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法治社会公平正义”一切宣讲说教的明显错案,我向中央第九巡视组进行了举报反映,我在房屋确权案的《情况反映》中揭露了主审法官张俊、张争七个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我在房屋拆迁案的《情况反映》中揭露了主审法官魏跃武、张俊、杜渝五个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我还公开承诺了“如全中国有任何一个人能提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我都可以息诉服判”!不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是如何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的?!能找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吗?!
& &&&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拒绝纠正我这两个明显错案,所以我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明确规定,请求省纪委督促和监督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改变其无视我这两个案子确属冤假错案而仍不纠正的的错误作法.
& & 尊敬的中央纪委王书记、张副书记及信访室相关领导,我是用下列五个事实来证明我这两个案子确属冤假错案的.
& & 确定我这两个案子是错案的事实之一:
& & “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法定依据”这个全国乃至全世界通行的法律常识可以直接证明成都中院该两个明显错案原判决是错误的
  在我这两个有关房屋产权的明显错案中:
  1. 我们提供的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是该诉争房屋产权归属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档案资料;
  2. 这两个证据明确表明了该房屋所有权人属于我们父亲王述槐一人所有;
  3. 这两个证据是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个专门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
  4. 在拆迁案判决中,法院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予以采信”,对方当事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也明确表示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5. 在确权案判决中,法院明确表示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6. 三叔王泽膏在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档案资料中,其本人亲自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
& & 7. 在我们的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直到现在都没有撤消、且民事判决不具有否定房产登记这样具体行政行为职能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在确权案中认定该房屋是我们父亲和三叔合买的,而我们也因此在拆迁案中失去了该房屋,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
& & 就凭以上内容,我们国家任何一个不懂法律的普通人都会知道法院判决是明显错误的,这绝对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
& & 而省纪委信访室的工作人员更是应该精通这些有关房屋产权的法律常识,因此自然要比不懂法律的人更加能够确定这是两个明显错案!
& & 确定我这两个案子是错案的事实之二:
& & 主审法官在我这两个案子中分别存在枉法裁判无可掩饰的五个“硬伤”证实了我这两个案子是明显错案
& & ●拆迁案“创造了荒谬奇迹、颠覆了基本法治理念”的五个重大错误
& & 1.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用<font color="#ff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其在<font color="#ff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而本案主审法官院张俊、杜渝居然不顾这二者主体身份不同、超越了时空的界线等明显暇疵,对此确权判决予以了采信而枉法裁判!这样的法院判决就好象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法理却是一样的.这样的枉法裁判绝对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2.在本拆迁案及房屋确权案这两个案子中,一个包括法院及对方当事人在内所有诉讼参与者都对其真实性明确认可的房产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证据,但该房产证在本案中居然还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还不能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这绝对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 
  3.我已经用充分的事实证明了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中的过错,并在起诉状中明确表明了我们的起诉和诉讼请求.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我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承担在拆迁中的过错责任、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完全是有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然而本案主审法官张俊、杜渝居然在本案最后判决时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本案张俊、杜渝这样判决简直成了天大的笑话!我们专门就是在起诉被告在拆迁中的过错,本案判决没有按照“诉什么判什么的基本原理”进行,这很明显是颠倒诉判之顺序、判非所诉、公然违背法理。
  4.我们提供了七中育才学校明确表示“无异议”且法院在判决书里也明确表示予以采信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而主审法官魏要武却还毫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枉法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 & 5.主审法官明明知道七中育才学校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假证据《情况说明》(王晓辉还因此曾被派出所抓过),却仍然枉法维护七中育才学校这一违法犯罪的明显过错.
  ●确权案“创造了荒谬奇迹、颠覆了基本法治理念”的五个重大错误
  1.在本确权案中,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该房产证明确写明了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证明了本案的法律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房产证,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房产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房产证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该房产证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本案主审法官张俊、张争却没有采信,这很明显是有法不依!
  2.在本案中,我们还提供了三叔本人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档案登记薄,该登记薄有专门的共有人一栏.如果该房是我父亲和三叔共有的,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他一定也会将他的名字填写在共有人一栏,而绝不会只将他的名字填写在代理人一栏.正因为他知道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才会如此填写的.
  由此可以得出三叔本人都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虽然三叔现巳死去,但盖棺论定.因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该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本案法院却没有采信,而且没有找出不采用的任何法律依据.
  三叔本人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这个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主审法官张俊、张争最后在判决中反而却认定该房屋应属我父亲和三叔二人共有财产,这是何等的荒谬啊! 
  3.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强制性规定,该《申请》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该《申请》是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font color="#ff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而主审法官张俊、张争却不顾国家房屋登记的强制性规定、并公然曲解法律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发生争议时开始’而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4.本案一审是<font color="#ff年6月16日进行庭审的,而我们提供的《“王元珍说明”的公证书》这份证据是<font color="#ff年8月9日才产生的.本来应该在庭审质证时产生的证词,因为证人王元珍没有到庭,我们在一审诉讼后为此专门补充的证据,而主审法官张争居然颠倒时空认定这份证据“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而不予采用.
& & 5.一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性”都不具备的“乐至县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证据,虽然没有任何一个字或一句话提到共同购买房屋以及与购买房屋有关的话语,而且找不到任何人来为它庭审质证,但却被主审法官张俊、张争采信作为主要证据得出“可以认定该房系王述槐与王泽膏在1948年共同经营药铺时购买,应属于二人共有财产”的结论来.
& & 确定我这两个案子是错案的事实之三:
& & 如前面所述,我对四川高院原院长刘玉顺在我这两个明显错案中“乱作为”进行了举报,而刘玉顺这样一个省部级的中管干部都因为在我这两个明显错案中执纪执法司法失职渎职“乱作为”而受到中央的整治而不再担任中共四川省政法书记、省委常委、委员职务并下调到河北省政府去作了一名普通的党组成员,这实际上是从事实上来证明了高院对我这两个明显错案的处理是荒谬错误的.相应也就证明了原中院判决是错误的.
& & 确定我这两个案子是错案的事实之四:
& & 如前面所述,我这两个明显错案本身是民事纠纷,我居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按其中(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涉嫌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的标准,列举了法官枉法裁判的十二个具体事实对我这两个案子法官枉法裁判的情况向中央第九巡视组进行反映、并得到中央第九巡视组“对压案、捂案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的反馈意见,可见我这两个明显错案法院判决的荒谬程度已达到了何种难以想象的地步.
& & 确定我这两个案子是错案的事实之五:
&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这两个明显错案,我可以公开承诺“如全中国有任何一个人能提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我都可以息诉服判”!如果连我这个最低的要求都达不到的话,那毫无疑问就可以确认我这两个案子确属冤假错案了。
(未完待续)
以追求个案公平公正来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 我的法律博克:/
& & 尊敬的中央纪委王书记、张副书记及信访室相关领导,综合以上五个事实充分证明了我这两个案子确属冤假错案.但省纪委信访室对我实名举报反映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党纪知错不改的问题的回复意见却是“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请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反映”.我觉得省纪委信访室对我的这个回复肯定是错误的!因此我根据《控申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于日通过四川省纪委举报网再一次进行了我的申诉(或检举),省纪委举报网对我再一次的申诉(或检举)的反馈意见仍然是:“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请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反映”.我对此处理仍然不服,现将我日通过四川省纪委举报网再一次进行我的申诉(或检举)的部份内容抄于下面:
& & 我向省纪委信访室申诉(或检举)的问题明明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具体明确规定,向省纪委提供了我这两个案子确属冤假错案的五个事实,而且这五个事实中还包括了不用省纪委查证、任何一个普通人仅用简单的法律常识即可认定为错案的事实,向省纪委充分证明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党纪知错不改的问题,这怎么就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了呢?!
& &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我实名举报反映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党纪知错不改的问题肯定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
& & 处理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纪委作为执纪主体责无旁贷义不容辞.而省纪委信访室的处理意见却认为“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请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反映。”.这完全是错误的,现剖析如下:
& & 1.第一百三十四条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之中的一个具体明确规定,这个具体明确规定是专门针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而制定的.而我引用的“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这一段内容又是专门针对公检法这样的司法专业人员违反党纪的各种具体行为进行表述的,所以我反映的问题完全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
& & 2.在正常情况下,法院系统承担对司法案件的裁决、承担对是否是冤假错案进行最后认定的主体责任,因此“只有法院才有权对司法案件作出最后判定”这是勿用质疑的,我也明确认可这个原则.但这个“最后判定”必须保证法院是在司法过程中没有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没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等违反党纪的情况作出的.所以,如果在经查证主审法官有枉法裁判的行为、确属冤假错案而法院仍不予纠正的情况下,负有执纪主体责任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来督促法院纠正错误.如果法院仍然拒不纠正错误,那执纪机关就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 & 3.我已经用“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法定依据”这个全国乃至全世界通行的法律常识直接证明了成都中院该两个明显错案原判决是错误的,同时我还公开承诺“如全中国有任何一个人能提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我都可以息诉服判!”,如果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现在能提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来证明我这两个案子判决不是错误的,那也可以使我息诉服判!
& & 4.但现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在既不提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又在明知是错案拒不纠正的这种情况下,那我就只能请求四川省纪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公检法工作人员违反党纪的各种具体规定来对主审法官是否有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查证了.如果经查证主审法官在我这两个案子中的确有枉法裁判的行为,那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即使不承认是错案,而负有执纪主体责任的省纪委也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明确规定来监督和督促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纠正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如果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仍然不纠正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那担负执纪主体责任的四川省纪委毫无疑问就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明确规定对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进行追责了。
& & 5.我从来没有请求过四川省纪委信访室工作人员直接认定我那两个案子是冤假错案(因为这既不合法理也的确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而我请求四川省纪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公检法这样的司法人员违反党纪的各种具体规定,比如“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来对主审法官是否有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查证.而省纪委担负执纪监督问责的主体责任,因此我反映的问题肯定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
& & 6.对我这两个明显错案,我已经提供了主审法官在我拆迁案中枉法裁判“创造了荒谬奇迹、颠覆了基本法治理念”的五个具体实例;我又提供了主审法官在我确权案中枉法裁判“创造了荒谬奇迹、颠覆了基本法治理念”的五个具体实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我按其中(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涉嫌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书写了两份《控告状》对我这两个案子主审法官进行了控告,我在房屋确权案的《情况反映》中已经揭露了主审法官张俊、张争七个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我在房屋拆迁案的《情况反映》中又揭露了主审法官魏跃武、张俊、杜渝五个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我在这两个案子中所揭露主审法官12个具体明显的枉法裁判事实,并都列举了相关证据,甚至还将法官枉法裁判符合最高检(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哪一条立案标准都清清楚楚的揭露了出来.所以负有执纪监督问责主体责任的省纪委按其职责肯定应该直接参与这两个案子主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有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个查证过程,而我提供了这样多的事实,也肯定能证明主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的行为。查证主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的行为,省纪委作为执纪监督问责主体责无旁贷义不容辞,而省纪委信访室怎能说这“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呢?省纪委信访室这已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的规定.
& & 7.既然省纪委信访室违规错误认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请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反映”,那请省纪委信访室工作人员明示谁是有管辖权的单位???我应该向谁举报反映???
& & 省纪委信访室工作人员既不明示谁是有管辖权的单位,又拒绝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四)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单位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这也是违规的表现.
& & 8.以上内容仅是根据省纪委信访室对我反映的问题所作反馈意见的剖析,即可证明省纪委信访室对我反映的问题所作的处理是明显违反相关规定的.这还不包括信访室工作人员其它明显违规的行为.比如负责信访室工作的陈主任9月20日向我明确表示他们不再对我的信访问题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不再接收我的任何资料、不再对我已经递交的任何资料向相关部门进行转办、催促等;又比如我要求省纪委按中央第九巡视组“对压案、捂案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的反馈意见办,而陈主任却要我去找中央第九巡视组办理;又比如说为达到不再接收我任何资料的目的,陈主任不仅口头上表示要信访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不发给我信访登记的表格,而且还放下接访工作亲自到信访登记处来阻止我的正常信访活动(我首次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进行的申诉).
(未完待续)
以追求个案公平公正来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 我的法律博克:/
尊敬的中央纪委王书记、张副书记及信访室相关领导,综上所述,从我向您们申诉(或举报)的内容里,可以看出如下的事实;
& & 一.事情是因两个非常简单的民事纠纷案子引起的,这两个民事案子其简单的程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说:“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而我房屋确权案和拆迁案就是这样“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的明显错案.对这两个明显错案,我可以公开承诺“如全中国有任何一个人能提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我都可以息诉服判”!换言之,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的荒谬程度足以挑战中国的法学界和司法系统;
& & 二.但我按法定程序逐级向全国相关的司法部门和检察部门(包括最高法和最高检,详见附件四)依法进行了起诉、申诉、抗诉、控告,在穷尽了所有法律手段后,我这两个明显错案仍未得到纠正;
& & 三.我这两个案子的现状是:我要求成都市检察院纠正“压案捂案行为”,成都市检察院要我去找法院解决,我找成都市中院解决,成都市中院说同一案子不能重复处理,而我打成都市中院监查室李主任的电话,之前始终不接的他竟在九月份主动给我打来电话,说给我指一条路,要我去找检察院。检察院说找法院,法院说找检察院,难道我这两个明显错案相互这样推诿就解决了吗?!这不可能!!!
& & 四.我作为一个1987年就参加了中国共产党的普通党员,根据“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先”的原则,先后向中央第九巡视組反映、向四川省纪委反映后,想通过相关部门执纪监督问责的方法来促使相关司法部门依法纠正我这两个明显错案,而四川省纪委信访室竟回复说“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
& & 五.就这样,我这两个由几个混进法官隊伍的害群之马、臭气燻天的小苍蝇制造的明显错案本来是很容易解决的,但居然动用了全国所有相关的司法部门及四川省执纪部门仍未解决,迫使我不得不申诉(或检举)到中共中央的最高执纪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来,我认为这是中国的悲哀!
& & 六.而造成以上现象的根本原因,我认为就是四川纪委信访室未按王书记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所说:“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中央对此三令五申,决不是言之不预、不教而诛。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问责一个,警醒一片。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通过问责,把责任落实下去。”
& & 试想,在中央第九巡视组日向四川省反馈巡视情况“对压案、捂案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之时,在日《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明确表示“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专项约谈,对压案、捂案行为及发生串案、窝案的部门实行一案双查,”之时,如果四川纪委信访室能根据执纪监督问责的主体责任对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监督一下、问责一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还敢“顶风违纪、压案、捂案”吗?!&&
& & 又试想,在我向省纪委信访室提供了我这两个案子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二十多个具体行为、以及确属冤假错案的五个事实,而且这五个事实中还包括了不用省纪委信访室查证、任何一个普通人仅用简单的法律常识即可认定为错案的事实,向省纪委信访室充分证明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党纪知错不改的问题,此时如果四川纪委信访室能根据执纪监督问责的主体责任对成都市中院监督一下、问责一下,成都市中院还敢以“同一案子不能重复处理。”来对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全国人大会上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的表示吗? !
& & 尊敬的中央纪委信访室相关领导,想知道我为什么要在您们的前面加上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和张军副书记吗?我绝不是不相信您们的能力,而是我自认为我的申诉(或检举)涉及到四川司法系统塌方式腐败令人触目心惊;涉及到中央巡视组巡视问题整改;涉及到司法部门枉法裁判违纪违规的问题;涉及到公正司法与执纪监督之间的关系;甚至涉及到如何才能更好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问题,而王王岐山书记是主持中央纪委全面工作的,张军副书记原来曾是最高法院副院长,对法院及纪委的工作都很熟悉,因此请您们务必对如何处理我的申诉(或检举)多向王书记和张副书记请示汇报,以便能园满妥善的解决我的申诉(或检举)而不要留下任何后遗问题。谢谢!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王岐山书记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张军副书记
中央纪委信访室相关领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诉 人&&王&&廷&&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一.《对确权案向中央第九巡视组的情况反映》
二.《对拆迁案向中央第九巡视组的情况反映》
三.《对四川省纪委进行我的申诉(或检举)》
四.《向最高法最高检进行控告的邮局存根》
以追求个案公平公正来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 我的法律博克:/
你写的太多了,应该简明扼要地说具体类容。估计没有人有时间和耐心看下去的。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你写的太多了,应该简明扼要地说具体类容。估计没有人有时间和耐心看下去的。
& && &您说得很对!我的确写得太多了.
& && &我的想法是自从中共中央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后,习王反腐倡廉取得了巨大成果,这绝对是要載入历史史册的.
& && &但是我还是觉得写得越清楚越好,因为我是写给中央领导看的,我要用我的案子来提醒他们依法治国的艰巨性,请看我写的以下内容:
& && &一.事情是因两个非常简单的民事纠纷案子引起的,这两个民事案子其简单的程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说:“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而我房屋确权案和拆迁案就是这样“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的明显错案.对这两个明显错案,我可以公开承诺“如全中国有任何一个人能提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我都可以息诉服判”!换言之,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的荒谬程度足以挑战中国的法学界和司法系统;
& && &二.但我按法定程序逐级向全国相关的司法部门和检察部门(包括最高法和最高检,详见附件四)依法进行了起诉、申诉、抗诉、控告,在穷尽了所有法律手段后,我这两个明显错案仍未得到纠正;
& && &三.我这两个案子的现状是:我要求成都市检察院纠正“压案捂案行为”,成都市检察院要我去找法院解决,我找成都市中院解决,成都市中院说同一案子不能重复处理,而我打成都市中院监查室李主任的电话,之前始终不接的他竟在九月份主动给我打来电话,说给我指一条路,要我去找检察院。检察院说找法院,法院说找检察院,难道我这两个明显错案相互这样推诿就解决了吗?!这不可能!!!
& && &四.我作为一个1987年就参加了中国共产党的普通党员,根据“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先”的原则,先后向中央第九巡视組反映、向四川省纪委反映后,想通过相关部门执纪监督问责的方法来促使相关司法部门依法纠正我这两个明显错案,而四川省纪委信访室竟回复说“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
& && &五.就这样,我这两个由几个混进法官隊伍的害群之马、臭气燻天的小苍蝇制造的明显错案本来是很容易解决的,但居然动用了全国所有相关的司法部门及四川省执纪部门仍未解决,迫使我不得不申诉(或检举)到中共中央的最高执纪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来,我认为这是中国的悲哀!
& && &六.而造成以上现象的根本原因,我认为就是四川纪委信访室未按王书记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所说:“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中央对此三令五申,决不是言之不预、不教而诛。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问责一个,警醒一片。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通过问责,把责任落实下去。”
& && &试想,在中央第九巡视组日向四川省反馈巡视情况“对压案、捂案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之时,在日《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明确表示“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专项约谈,对压案、捂案行为及发生串案、窝案的部门实行一案双查,”之时,如果四川纪委信访室能根据执纪监督问责的主体责任对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监督一下、问责一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还敢“顶风违纪、压案、捂案”吗?!&&
& && &又试想,在我向省纪委信访室提供了我这两个案子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二十多个具体行为、以及确属冤假错案的五个事实,而且这五个事实中还包括了不用省纪委信访室查证、任何一个普通人仅用简单的法律常识即可认定为错案的事实,向省纪委信访室充分证明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党纪知错不改的问题,此时如果四川纪委信访室能根据执纪监督问责的主体责任对成都市中院监督一下、问责一下,成都市中院还敢以“同一案子不能重复处理。”来对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全国人大会上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的表示吗? !
以追求个案公平公正来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 我的法律博克:/
& && &这是两个足以推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法治社会公平正义”一切宣讲说教的明显错案:@:@:@
以追求个案公平公正来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 我的法律博克:/
& && &&&本申诉(或举报)已经用特快专递从邮局向中纪委王岐山书记(査询号码为3)、张军副书记(査询号码为3)、中央纪委信访室相关领导(査询号码为3)于号寄出并已收到邮局的妥投短信.
以追求个案公平公正来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 我的法律博克:/
& & 四川司法系统的“塌方式腐败,令人触目惊心”!
以追求个案公平公正来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 我的法律博克:/
& & 我这两个由几个混进法官隊伍的害群之马、臭气燻天的小苍蝇制造的明显错案本来是很容易解决的,但居然动用了全国所有相关的司法部门及四川省执纪部门仍未解决,迫使我不得不申诉(或检举)到中共中央的最高执纪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我认为这是中国的悲哀!
以追求个案公平公正来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 我的法律博克:/
& & 事情是因两个非常简单的民事纠纷案子引起的,这两个民事案子其简单的程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说:“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而我房屋确权案和拆迁案就是这样“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的明显错案.对这两个明显错案,我可以公开承诺“如全中国有任何一个人能提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我都可以息诉服判”!& & 换言之,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的荒谬程度足以挑战中国的法学界和司法系统!
以追求个案公平公正来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 我的法律博克:/
:loveliness::loveliness::loveliness:
谢谢关注!祝您稳健投资优质股天天涨停!:):):)
以追求个案公平公正来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 我的法律博克:/
& &&&但我按法定程序逐级向全国相关的司法部门和检察部门(包括最高法和最高检,详见附件四)依法进行了起诉、申诉、抗诉、控告,在穷尽了所有法律手段后,我这两个明显错案仍未得到纠正:@:@:@
以追求个案公平公正来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 我的法律博克:/
太长了,没看完,想问一句:有用吗
太长了,没看完,想问一句:有用吗
我现在不正在向中纪委进行申诉(或举报)吗?我相信会有用的.
因为习王反腐打掉了很多大老虎,其反腐力度之大,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必将載入史册流芳百世.因此,习王能让几只小小的苍蝇制造的寃案抹黒其功勲吗?
以追求个案公平公正来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 我的法律博克:/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 四川麻辣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纪委巡视组联系方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