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阻挠个人宅基地建房手续申批手续怎么办土地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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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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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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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t wl as x}{/list}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当前位置:
索 引 号:
9-07-20880
登 记 号:
有效期限:
03:07:51.0
信息类别:
生成时间:
发布机构:
县政府法制办
发文日期: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9]38号
主 题 词:
规范性文件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9]38号
&&&&&&&&&&&&&&&&&&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兴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二○○九年七月七日
永兴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 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一、审批原则
(一)农村村民建房必须坚持“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规定的标准,即耕地130O,荒山荒地210O,其它土地180O(上述标准包括住房和杂屋)。村民住房老化应在原址改建,因地质灾害隐患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择址新建的,必须退出原宅基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按照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布局,做到居住相对集中,控制单独选址,集约节约用地。
(三)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禁止在基本农田建住宅。除个别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虽未倒塌但已成危房以及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需要择址新建,而该集体经济组织除了耕地外,再无地可用的,按有关政策,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后,适当规划在耕地建房,但用地面积必须控制在80O以内。
&(四)县城规划区、S212和环城西路道路两侧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实行规划、国土、建设、财政 等 部门联合审批制度。
&(五)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二、审批程序
&(一)下达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年初县政府将郴州市下达给我县的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根据乡镇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情况等,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用地指标限额内安排全乡(镇)本年度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对各乡镇土地管理年度考核。
&(二)调查摸底,初步确定宅基地报批方案,并张榜公布。根据村民建房用地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乡镇驻村干部、村土地协管员和国土资源中心所人员分别到村、组对建房用地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根据宅基地审批条件进行调查初核,包括该村民现有住房面积、家庭人口和家庭基本情况、是否存在“一户多宅”以及申请宅基地的原因等,需择址新建的还要实地了解拟用地位置、地类 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存在矛盾纠纷以及申请人是否同意建新拆旧、退出旧宅基地等。 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建房用地户名单,并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现有住房面积、家庭人口、申请审批宅基地 的原因,如确需择址新建的还要包括拟用地的位置、地类、面积等。公布期限为10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发放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属择址新建的,申请建房的村民还需在建新拆 旧、退还旧宅基地承诺书上签字,同意新住宅建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旧住宅,将旧住宅 基地交还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宅基地审批表经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后,由村协管员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审核。根据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中心所、财政所、驻村干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集中对宅基地审批表逐一进行 审核,确认符合要求,且未突破年度计划指标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
&(四)县政府审批。 国土资源中心所将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宅基地审批文件、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以及农村宅基地报批审核责任表等文字材料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办事大厅建设用地窗 口。宅基地审批件从受理之日起县国土资源局相关领导和股室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报 市政府办理农转用手续后,由县人民政府下达用地批复。
&(五)发放宅基地批文。 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国土资源局办事大厅建设用地窗口要及时通知国土资源中心所领取批准文件,并将批 准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公布无异议后通知建房用地户到 乡镇国土资源联络点领取建房用地批文。
&(六)实地定点放线。 发放宅基地批准文件后国土资源中心所及乡镇有关人员、村协管员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测丈量, 按批准的四至给宅基地放线。定点放线完毕,告知建房户按确定的位置施工建设。定点放线 后参与人员要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监督管理责任表》中签字。
(七)竣工验收。 村民住宅完工后,国土资源中心所派工作人员和乡镇有关人员、村协管员到现场实地检查,看用地户是否按照批 准的地点、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竣工验收后,验收人员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监督管理责任表》中签字。
&(八)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经竣工验收,对手续齐全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记确权,颁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工作要求
&农村宅基地审批总的要求是快捷便民,程序规范,监管到位,群众满意。
(一)审批快捷。从村民提出建房用地申请、初审公布建房用地户名单之日起到 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和县人民政府批复,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切实解决宅基地审批 事难办、人难找和村民来回奔跑的问题。整个审批过程除了建房户来回一次到国土资源中心所联络点领取用地批文外,其它审批环节全部实行上门服务。
(二)核查严格。调查初核阶段,要调查核实申请建房用地村民现有住房情况,包括现有住房面积以及是否存在一户多宅情况;调查核实其家庭成员情况,包括成年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以防城镇居民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农村宅基地;属择址新建的,还要现场看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是否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是否单独选址等。
&(三)程序规范。严格坚持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周密安排好每个环节的工作。按照档案管理法规规定,国土资源中心所要认真规范各种表格资料的管理。《农村村民 建房用地安排公告》、《农村村民建新拆旧退还旧宅基地承诺书》、《农村村 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和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责任表》以及《用地报件办事窗口受理单》和《用地批文发放登记表》等 资料要齐全、规范并及时存档。
&(四)监管到位。国土资源中心所要切实抓好村民建房的全程监管,坚持“三到场”。动工前要到实地丈量批准的宅基地,防止未批先占和批东占西;建设过程中要定期巡查,防止批少占多;建成后竣工验收要及时,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建新拆旧的是否按期拆除老住宅交出旧宅基地,验收合格,及时搞好资料归档。 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解决土地管理线长面广的问题,在全县建立土地协管员制度,即在各行政村分别确定1名法律意识强、工作负责、作风务实的村干部为土地协管员,由县国土资源局发给聘书,从村级公用经费中每月适当安排村土地协管员的通讯和交通补助费。各乡镇还可根据本乡镇财政情况给村协管员安排适当补助。
&(五)作风清廉。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服务对象钱物和请吃等;不得要求服务对象给工作用车加油;不得向服务对象订阅报刊杂志;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服务对象收费或搭车收费。违者,依纪依法处理。
&四、激励机制
(一)将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考核内容。对工作开展得好、效果显著的乡镇,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二)将乡镇宅基地管理与当年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凡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力,集体土地管理混乱的地方,先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安排。
(三)在全县开展“土地管理十佳模范村”的评选活动,凡获得十佳模范村荣誉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同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责 任人,严格按照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于日发布施行的15号令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五、政策规定
&(一)按规定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建房户,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国土资源部门免收一切费用;县财政部门对村民占用荒山荒地和空坪闲地建房或利用旧宅基地建房的免收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违法 占用土地建房的依法查处,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处以30元/O的罚款,并征收15元/O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按标准征收;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依法拆除。同时 ,对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行为制止不力,从而造成本乡镇耕地数量减少、质量降低的,按照《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土地管理混乱,违法占用耕地严重的,定为耕地保护不合格乡镇,实行黄牌警告;连续两年黄牌警告的,实行“一票否决”;负责具体监管责任的国土资源中心所由县国土资源局予以相应的处罚。
(二)行政村内跨村民小组建房用地,可通过权属调整和土地补偿进行调配,引导农村村民住宅 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土地具体补偿标准在湖南省农用地分等定级标准未出台前,由集体经济组织双方协商解决。调整权属时双方村民小组之间应签定协议,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凡新建住宅后,要退出原旧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否则不予审批新宅基地。由于历史原因有多处宅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奖励措施,鼓励逐步退出 。今后,旧宅基地减少要与该乡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挂钩。乡镇除县以上重点项目外,一般不在年度用地计划外安排新的建设用地指标。退出的旧宅基地经整理后可折抵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用于该乡镇项目建设。
(四)对2005年以来村民建房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县国土资源部门与有关乡镇将联合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本规定由永兴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经济管理土地 管理 暂行 规定 通知&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国务院:再次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一些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已经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必须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
  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对此,必须严格禁止,并予以严肃查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处理。严肃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应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区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实行问责制,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同时,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对乡镇企业、农民住宅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流转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乡(镇)村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真正知晓并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制订有力措施,认真清理查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于2008年3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专题报告。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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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借宅基地审批收好处
& & & & 胡校潮,男,1950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初识字。
& & & & 2008年4月至2013年12月担任内五甲村村委主任;
& & & & 2013年12月至今担任内五甲村支部委员、村监会主任。
& & & & 在作风巡查中,有群众反映胡校潮在担任村委主任期间,利用为村民办理私人建房报审资料之机,收受建房户好处;在担任村监会主任以来,与村其他干部不和,在推进重点工作中起反面作用。
& & & & 经核实,胡校潮在担任内五甲村村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5户建房户财物。
& & & & 目前,崧厦镇纪委已对其立案审查。
& & & & 侥幸心理作祟。胡校潮在负责农村私人建房工作中,没有摆正位置,给建房户办理审批手续,是村干部的份内之事,却错误地认为,是给村民帮了非常了不起的忙。因此,心安理得地接受建房户的&辛苦费&。胡校潮自认为,这些都是私下运作,不会有第三者知道,存在侥幸心理。有的村民在潜意识中认为,村干部如果能帮忙把事情办好,花点钱也是应该的,心甘情愿。
& & & & 换届落选后心理失衡。在换届中落选村委主任,胡校潮有很大的失落感,没有调整好心态。据村干部反映,胡校潮总是与其他班子成员不合拍。特别在滨江河征地拆迁中,不仅没有积极配合做好群众工作,反而鼓动群众起哄。
& & & & 文化素质低,法纪意识淡薄。胡校潮文化程度初识字,在群众眼里只能算是&白目先生&。在担任村委主任后,不思进取,不自觉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廉洁意识、规矩意识淡薄,最终自酿苦果。
& & & & 按角色办事。在群众眼里,&村官&也是官。村干部心中应不忘&执政为民&,把为群众办事作为自己的份内之事,不应该让私欲玷污了公权。
& & & & 按规矩办事。乡镇要加强对村干部政策、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而村干部自身更应洁身自好,强化&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意识。
& & & & 平常心做人。尤其是在换届选举落选时,广大干部更要及时调整心态,看淡一些,正确树立&能上能下&观念,找准定位,平常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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