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功退伍士官安置条例兵与转业士官同等代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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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圳市士官退伍转业新政策,士官退伍安置条例及待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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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后,通常多长时间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5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31.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3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33.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34.哪些单位应该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35.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规定,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或裁员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37.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38.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9条规定,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39.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40.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4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4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档案如何转递到地方?  什么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答: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其档案实行集中审理交接的办法,一般从翌年的1月开始,至4月底结束;集中交接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翌年7月31日;集中交接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分别向有关省级安置部门进行移交;各省级安置部门应及时审核档案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对有疑义的及时与大单位军务部门沟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将档案材料退回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并说明退档原因;集中交接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随年度退役士兵集中离队,其津贴补贴由部队发至当年12月31日;档案材料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直接邮寄安置地民政部门,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组织审核,逐级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43.哪些士兵退役后采取自主就业安置方式?  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均采取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方式安置,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4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5.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46.地方人民政府在当地驻军中定向招录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待遇?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当地驻军中定向招录的退役士兵,因其是竞争上岗,其安置方式视同自主就业,退役时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其中,退役士兵档案由部队转递(送达)原征集地安置部门、且本人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退役士兵档案未转递(送达)原征集地的,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由招录地人民政府确定,不再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  4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可领取多少一次性退役金?  答: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士兵服役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48.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答: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49.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50.一次性退役金如何领取?  答:已下达退役命令的士兵,离开部队前由部队后勤财务部门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和发放(入账)凭单,士兵本人要进行确认和签收。回到地方后,退役士兵要到安置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之后持居民身份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居民户口簿、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到安置地任意农业银行网点激活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后,办理取现或转账等业务(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激活前可查询卡内金额)。  51.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  答: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52.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一次性退役金发放事宜?  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  53.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一次性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一次性退役金?  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一次性退役金。  54.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一次性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5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后,是否要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就业,不需要退回已经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5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  答:可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对此有明确规定。  57.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政府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58.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期限有多长?  答: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59.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选择免费教育培训机构吗?  答:应在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中选择。  60.对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在校期间的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管理。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学员应继续发扬军人的优良作风,树牢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不断强化自我管理。  61.退役士兵能否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进行易地培训?  答:为方便退役士兵选择心仪的教育培训机构,切实掌握一技之长,《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明确,要“逐步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允许退役士兵在安置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承训机构中易地选择教育培训机构。退役士兵可凭《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安置地民政部门证明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后,易地参加教育培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  6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由哪个部门组织?怎么开展?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要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教育培训机构针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和大纲,并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多种学习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的知识和一些专业技能。  63.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后能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吗?  答: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毕业后由教育培训机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  64.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明确,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65.退役士兵就读成人高等学校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明确,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省级成招办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66.退役士兵就读普通高等学校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明确: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高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学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攻读研究生。  (3)入伍前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4)省级行政部门指定的部分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面向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生。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  (5)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纳入各地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范围。  6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后如何就业?  答: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现就业:一是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培训机构与企业单位合作实现就业;二是适应社会需求,由就业机构搭建就业平台,积极推进就业;三是落实自主就业优惠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68.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优惠政策主要有: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69.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80号)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包括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其中,学费资助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70.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方式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资助的学费,由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资助期限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71.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按上述时间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其中,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部门下拨到所属学校;地方所属学校的资金,先拨付到地方财政,再由地方财政按隶属关系拨付到学校。  72.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期间入伍的士兵,退役后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73.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74.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期间入伍的士兵,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者因身体原因在服役期间被安排退役的,可以复学吗?  答:可以。学校应允许他们复学。  75.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期间入伍的士兵,哪些情况下不能复学?  答: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按规定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76.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退出现役后,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吗?  答: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如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安排工作条件,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如不符合,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需要说明的是,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  77.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国家在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自2004年起,国家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给予税收扶持政策。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按照城乡一体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都可以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对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78.对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哪些照顾?  答:《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号)规定:  (1)各地要专门设立退役士兵工商登记注册窗口,更有针对性为退役士兵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务。退役士兵工商登记注册专门窗口应及时张贴、更新宣传材料,免费发放工商法规、国家政策宣传手册和办事指南。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引导退役士兵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自主创业。指导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运用商标、广告、合同等手段,实施品牌经营和规范化运作,提高企业生存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4)指导各级个私协会加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引导退役士兵到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动员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吸纳退役士兵就业。  79.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资金不足时,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可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当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8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还可以回原单位吗?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8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农村土地,入伍后还保留吗?  答:士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8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乡后,没有土地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83.残疾退役士兵可以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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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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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发布单位:
万州区政府
来信内容:
服现役12年以上士兵退伍回万州待遇
尊敬的领导:
近期在政府网站上看到“万州府发〔2013〕12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武装部 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但对其中的相关安置政策有些疑惑,希望能求得有关领导的指导。该文件中指出退役士兵安置有两种:
(一)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1.自主就业的对象。服现役未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日以前入伍、选择按改革后安置政策执行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以及复员士官退出现役后,一律由区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区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城镇义务兵17000元、农村义务兵8000元的标准发放。士官在城乡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直招士官按照服现役年限每年4500元的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以上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区政府安排工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
2.安置办法。凡符合上述安排工作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区政府统筹调剂岗位,组织统一考试,按成绩高低,依序选择岗位,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如放弃安排工作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按80000元的基数标准,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和计划,由区政府下达,并报市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丈夫今年服现役以满15年,今年要退伍。如果从部队复员回来能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如果转业回来选择自主就业又能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如转业回来后参加考试未被录取,可以再选择自主就业吗?
亟待您的回复。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来信人:
您好!收到你反映的问题后,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民政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一、我区接收的服役满12年转业士官安置政策
按照当年接收安置人数拿出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岗位,由区安置办牵头,纪委监督,人力社保局组织统一考试,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笔试成绩和档案评分的综合得分,按分数高低依序选择岗位,如考试后分配工作未能达到自己所愿,放弃岗位安置,仍然可选择自主择业,按照8万元的基数,从服役第三年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4500元。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我区接收的服役满12年复员士官安置政策
服役满12年复员士官属于自主就业人员,除部队发给的复员金外,按义务兵役期每服役1年城镇8500元、农村5000元标准发放,士官在城乡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城镇退役士兵每多服役1年增发8000元,农村退役士兵每多服役1年增发5000元,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感谢你的来信,祝你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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