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款越期银行要收利息罚息和本金罚息、越期利息罚息和本金罚息、罚息、复息这四种利息罚息和本金罚息全有法律依据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诉代绍锦、彭永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09:09:14
【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雅民初字第20号
  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
  负责人:陈健,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宏,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绍锦,男,生于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身份证号182313。
  被告:彭永英,女,汉族,生于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身份证号242328。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名山支行)诉被告代绍锦、彭永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农商行名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宏、被告代绍锦、彭永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名山支行诉称: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合同编号为&信个借0104)号&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金额为720万元的循环借款,期限至日至日,同时合同约定每次借款的期限自实际被告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以借据的记载为准。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43%执行,贷款结息方式: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约定贷款转移用途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80%,贷款逾期执行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或支付相关费用&、&甲方负担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义务的履行&、&甲方个人及家庭债务状况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为违约情形,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出现违约情形,乙方(原告)可&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074,合同约定该借款以被告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陵园路312-328号名房权证蒙阳字第0、0号房产以及名国用(2005)第6562号和名国用(2009)第149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1131.09万元作贷款抵押,并在相关登记部门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日,原告按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720万元借,借据号为&&。
  原告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在外高额、高息举债,已经不能以正常收入归还贷款,尚未结清11月21日至12月21日贷款利息,已对原告的贷款安全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属于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情形。
  日,按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出了《贷款到期告知书》,已明确告知被告贷款已经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资金归还原告贷款及利息,被告在贷款到期告知书签字捺印。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和《贷款到期告知书》履行,已构成违约。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720万元;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从日起至贷款结清日止的利息、复息;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代绍锦、彭永英辩称:1、被告对原告起诉的贷款时间、贷款金额、抵押物抵押的事实、日起未还利息的事实无异议。但该借款按合同约定尚未到期(应于日才到期),因此,原告诉求的提前归还贷款和承担诉讼费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被告目前不是有钱不还,而是目前遭遇重大经济危机,暂时丧失了还本付息能力,特请求原告放弃资金利息追索。3、被告认为原告的借款能够得到偿还,被告恳请原告撤回起诉,给被告还款的时间和空间。
  原告农商行名山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资格。
  三、《借款申请书》、《访谈记录》,拟证明被告申请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借款人出具的《承诺书》,拟证明被告借款和提供抵押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
  五、《个人借款合同》,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六、《最高额抵押合同》,拟证明抵押的事实。
  七、《他项权证》,拟证明原被告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的有效性。
  八、《借款借据》,拟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的事实。
  九、《贷款到期通知书》,拟证明该笔贷款原告要求被告在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并宣布该贷款立即到期的事实。
  被告代绍锦、彭永英向本院提交《离婚证》,拟证明代绍锦、彭永英于日办理离婚登记。
  代绍锦、彭永英对农商行名山支行提交的九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农商行名山支行对代绍锦、彭永英提交《离婚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代绍锦、彭永英原为夫妻关系,日办理离婚登记。日,代绍锦书面向农商行名山支行提交《借款申请》,申请抵押借款735万元。日,代绍锦、彭永英向农商行名山支行提交《承诺书》,承诺以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陵园路的房地产作抵押贷款。日,代绍锦、其彭永英(甲方)与农商行名山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乙方)(合同编号:信个借0104)号,该《个人借款合同》载明:&第二条 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循环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柒佰贰拾万元整);第四条 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间自日至日。第六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一)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率为下列第贰种:1.固定利率,即1&,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2.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上浮/下浮)43%。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自下年1月1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新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二)罚息利率1.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80%,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调整,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三)利率调整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作调整。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按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新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自下年1月1日起执行。(四)借款借据与本条第一项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五)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之日。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六)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七)结息1.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2.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1日。3.甲方应于每个结息日前,在乙方开立账户中提前备足相应金额,供乙方按时从该账户中扣收利息;甲方如选择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如结息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提前至前一个银行工作日汇入,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第八条 还款 (三)还款方法及还款金额 ,甲方按以下约定还款:采用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方法,利息逐月结算还清,本金一次性还清。第十二条 违约情形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三)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借款的用途和支付方式使用借款;(五)甲方所负担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义务的履行&、 (六)甲方个人及家庭债务状况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第十三条 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日,农商行名山支行与代绍锦、彭永英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074),《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二条 抵押财产(一)甲方以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合同约定该借款以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陵园路312-328号名房权证蒙阳字第0、0号房产以及名国用(2005)第6562号和名国用(2009)第149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贷款抵押,第三条 担保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二)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柒佰贰拾万元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后双方在雅安市名山区房地产管理局、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名山区分局办理了雅房他证他权字第3699号房屋他项权证、名他项(2014)第180号土地他项权证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日,农商行名山支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向代绍锦发放了720万元借款(借款借据编号:)。该笔贷款发放后,代绍锦仅支付日-日期间的利息。日,农商行名山支行向代绍锦送达《贷款到期告知书》,宣布该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代绍锦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至今,代绍锦、彭永英并没有根据合同的约定和《贷款到期告知书》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代绍锦、彭永英在答辩和审理过程中,对农商行名山支行起诉本案贷款时间、贷款金额、抵押物抵押的事实、日起未还利息的事实均无异议,认为没有支付利息是基于目前遭遇重大经济危机,债务涉及面广,丧失了还息能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农商行名山支行与代绍锦、彭永英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规定,按照农商行名山支行与代绍锦、彭永英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二条 违约情形 (三)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或支付相关费用;(五)甲方所负担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义务的履行&、 (六)甲方个人及家庭债务状况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代绍锦、彭永英未按上述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且自认目前遭遇重大经济危机,债务涉及面广,丧失了还息能力,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三条 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因此,农商行名山支行要求代绍锦、彭永英提前归还贷款本金720万元并从日起支付利息、复息以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代绍锦、彭永英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虽然提交&离婚证&,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笔借款系代绍锦、彭永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依法应由代绍锦、彭永英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代绍锦、彭永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支付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借款本金720万元并支付截止日起至日的利息、复利共计96648.95元,日起按年利率8.58%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
  二、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代绍锦、彭永英所有的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陵园路312-328号名房权证蒙阳字第0、0号房产)以及名他项(2014)第18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的名国用(2005)第6562号土地使用权和名国用(2009)第1498号土地使用权在限额7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代绍锦、彭永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正斌
  代理审判员 汤 玉
  代理审判员 邓 飞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楷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版权所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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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逾期利息怎么算,要罚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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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要理财
  逾期将会遭受到何种处罚?按照银行贷款 通则说明,逾期贷款会按照相关规定计收罚息。那么,逾期贷款利息怎么算?  目前,贷款罚息按银行同期贷款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双倍计算。所以,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规则如下:  贷款利息=(贷款金额)*预期年化利率+(未缴纳利息+贷款金额)*预期年化利率+罚息。  假设,A客户向银行贷款2万元,贷款期限是一月,按照最新的银行贷款预期年化利率6.15%除以12(月预期年化利率)计算。如果,在一年后,A并没有及时偿还贷款,导致贷款逾期3天,那么,就需要缴纳逾期贷款利息:  20000*(6.15%&12)+[20000*(6.15%&12)+20000]*(6.15%&12)&30*3+罚息。  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最低0.75%,承诺不收取任何中介费用。同样的额度、同样的三步申请,一分钟就可迅速匹配信贷经理。门槛更低、费率更低、品种更丰富。建议大家办理希财网贷款,申办入口:& & & &关注“希财金管家”(xicaidk)??微信??公众号,三步即可快速完成贷款,选择多、到账快、额度高、手续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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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博客热贴利息的转换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一、;单利;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和复利;二、;(金融
利息的转换公式: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是以360和30转换,而非实际自然天数。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年月日换算中足年的按360天(非365或366天)计,足月的按30天(非当月的实际天数)计,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
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和复利。在一份贷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除了就本金的偿还方法、偿还时间做出约定,通常还会就利息的偿还方法和时间做出约定。例如合同中“按季收息,利随本清”的约定。这就要求借款方每过一个借款季度就要还一次利息,这种利息就是单利。如果借款人未能在某一季度按时偿还该季度的利息,那么从利息逾期之日起,就要对这部分逾期的利息加收利息,即复利。依据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短期借款的可以按月、按季结息,每月或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中长期借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
(金融机构)复利
复利即“利滚利”,利息的利息。
虽无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中约定民间借贷中复息的效力问题,但是在实践中是禁止民间借贷计算复息的。
金融机构贷款中支持复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按月或按季结算利息。逾期支付利息的,利息转为下期本金中计算下期利息。
详见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规定,各类期限的贷款,在贷款期内,利息结算后逾期支付的,可以按合同规定的利率对利息计收复利,贷款逾期的,可以按
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样的,在针对外币的借贷问题上,中国人民银行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允许对贷款计收复利。
复息计算公式:复利=(本金+上期结算利息)*罚息利率*结算期间。
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复息,逾期后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20条“??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金融机构)罚息
罚息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支付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罚息分为单倍罚息和双倍罚息。
1、 单倍罚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规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
的计算标准 逾期付款金额的1
日万分之三
最高人民法院日(法函【1994】10号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
逾期付款金额的2
日万分之五
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
批复&的批复》(法复【1996】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
逾期付款金额的3
日万分之四
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布,99.2.16日起
复》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
逾期付款金额的4
日万分之二点一
9.2.11日发日
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日发布,
照何种标准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日起释【2000】34号)
“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5
30%-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
-目前 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
照何种标准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
释【2000】34号)
计算公式;罚息=本金(履行期届满时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罚息利率*结算期间 综上可知,金融机构在贷款逾期后是以罚息利率计算复利的。同时适用了罚息和复利规则。
2、 双倍罚息。
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基准利率计算。
(1)、最高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最大值。(最大值为定期五年、五年以上)。
(2)、公式:
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即执行本金)+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执行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线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执行阶段的罚息不区分是是否是金融机构,均适用以上公式。
非金融借款合同的违约金计算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自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四次调整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即依次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三、日万分之二点三。如果不考虑罚息发生的时期,一律按日万分之五或日万分之四等计算,是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经研究认为,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按照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
的批复》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在非借款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则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具体而言,截止起诉之日,违约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超过最长贷款年限的(目前为5年),按最长贷款年限(即5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
即是以罚息利率单倍计算利息,不计算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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