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两家国企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国企党支部工作计划应该向谁提交申请?

一个自然人能否投资设立两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聂晓东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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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然人能否投资设立两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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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是一名个体户,去年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化工生产。最近,我决定扩大经营规模,再成立一家贸易公司。为避免多人合作的种种不便,我拟再成立的公司仍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有人说一人不能成立两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知这一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答: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一人能否成立两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其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以来,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逃避债务上的便利性,我国法律一直否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我国公司法修订后,新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容,但为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弊端,对其作了非常严格的法律限制。
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从来信情况看,你已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不能再成立第二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你在成立贸易公司过程中,可以与他人合作,合股成立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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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法院应完成的公共事项包括:①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②在债务人企业(圣大公司)公告;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本案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召集和主持,并且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债权人选举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 &(3)破产债权总额是270万元。飞腾公司50万元十农业银行20万元+工商银行50万元+隆新公司50万元+易龙公司50万元+日升公司50万元=270万元。
& &(4)《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根据该条规定,列席债权人会议是清算组的职责,所以清算组无权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
& &(5)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两项决议均不合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第3款规定,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第一项决议剥夺了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所以不合法。《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乃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虽然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但是他们代表的债权额,没有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所以第二项决议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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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填空题:
新元建筑公司是一国有企业,其欠华泰砖瓦厂的砖瓦款300万元,逾期后久拖不还。砖瓦厂经过调查了解后得知,新元建筑公司管理混乱、亏损严重、负债累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还款,便于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破产的条件,便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随后,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破产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最后形成清算报告,其有关要点如下:
& &(1)建筑公司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该公司的负债情况为:负债合计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为350万元,应付税款320万元。 & &(2)在建筑公司的固定资产中,有8处房产,建筑公司均领有编号为第1号至第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其中第1、2、3号房产证所标明的房产已于日因民事诉讼而被法院扣押,但该三处房产又于日被建筑公司在向某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此外,建筑公司的第4、5号房产证所载明的房产于日向某建设银行借款10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两处房产变现价值为150万元。 & &(3)在企业资产中,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为750万元。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企业职工的政策计算认定,用于安置建筑公司职工的费用为600万元。 & &(4)建筑公司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1)建筑公司的资产应按何种程序清偿债务? & &
(2)本案中的担保债权的数额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 &
(3)依照清偿程序,砖瓦厂分配的资产具体数额应为多少?
答案解析:第&2&题:填空题:
四川省中江县丝绸公司是中江县举足轻重的企业。在该企业宣告破产前,企业账面资产为11964万元,负债8676万元,净资产388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2%多,基本没有逾期贷款,也从未拖欠银行利息,到期债务仅有中江县财政局的100万元借款。此时,企业还有账面货币资金余额79万元,全部为银行存款,尚有价值1215万元的存货,且主要为易于出售的干茧。可见,该公司经营、资产状况良好,并非资不抵债,不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但是,从2000年上半年开始,中江县委、县政府、县法院就开始研究策划县属丝绸企业的改制破产问题。根据预定计划,中江县在公司破产前就指定由县经委一位副书记作为破产清算组组长,并要求企业、法院及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把有关的手续办好。
在县委、县政府的授意下,中江县丝绸公司于2000年11月、12月突击偿还县财政局9笔款项共计1582万元(其中裁定破产的前一天还偿还了312万元)。中江县财政局在收到款项后,于日正式向县法院申请中江县丝绸公司破产,理由是:经多次催交,中江县丝绸公司仍不能偿还县财政局到期债务100万元。县法院按照预先确定的方案,当日受理、裁定、发公告,破产清算组当日成立并正式接管公司。中江县委、县政府还指示企业抽逃资金、突击调账,已造成中江县丝绸公司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假象。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曝光了中江县丝绸公司以破产为名逃废银行债务的问题。
请利用你所掌握的知识,分析该题中涉及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答案解析:
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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