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人自行转让股权代持解除协议赔偿损失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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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还是代持?新三板公司股权转让再起风波
  中国网财经7月20日讯(记者 高晓A)7月19日晚间,青岛亿友电器发布称,由于公司与宿艺宝存在股权转让纠纷,于7月15日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以及传票。  据了解,去年9月亿友电器子公司环球亿友同意宿艺宝将其占公司注册资本22%的股权440万元,以认缴出资440万元,实缴出资11万元转让给亿友电器前身的青岛亿友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同时,同意亿友电器第二大股东张晟恺将其占公司注册资本49%的股权980万元,以认缴出980万元,实缴出资24.5万元转让给亿友电器。  亿友电器已分别向宿艺宝、张晟恺支付股权转让款。至此,原告宿艺宝和亿友电器分别持有环球亿友的 29%、71%的股权。  诉讼中,宿艺宝认为,亿友电器受让原告持有的环球亿友22%的股份为股份代持,并非真实转让,要求法院判令确认此股权仍然归原告宿艺宝所有。  亿友电器主办券商(,)认为,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一定影响。  据悉,该案将于8月15日上午9时30分开庭。中国网财经记者将持续关注事态进展。
(责任编辑:马郡 HN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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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代文
初创企业的核心创始人对于股权“代持”是非常偏爱的,通过公司核心股东代为持有员工股东的股权,既方便管理,又可以激励员工。但股权“代持”真的那么美好吗?
关键字:股权,创业,代持
股权“代持”,在初创企业当中非常普遍。由于初创企业在创业初期没有充足的资金来吸引和挽留人才,为了稳定团队,核心创始人往往会采用“配股”、“送股”等方式,吸纳一批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因为初创企业团队缺乏稳定性,人员跳槽、更替往往较为频繁。如果把所有员工股东都登记在工商局,这家企业每年可能会因为新股东来、老股东走,到工商局来来回回十几次;如果老股东不配合,解决起来会更加麻烦。出于上述考虑,初创企业的核心创始人对于股权“代持”是非常偏爱的,通过公司核心股东代为持有员工股东的股权,既方便管理,又可以激励员工,看起来一切都那么美好。
但,股权“代持”真的那么美好吗?
笔者办过的一个真实案件,一家有非常良好的盈利状况的连锁饰品销售有限公司,吸引了国内著名投资机构的眼光,但在深入接触后,这家公司在股权结构上存在的问题导致投资机构戛然止步——这家公司的四名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总共代持了全国70多家店长的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超过50名。如果这些“隐名股东”同时向公司提出登记为“显名股东”的要求,公司根本没有办法把这么多股东登记在公司名下。但是,在投资机构进入一家公司时,每个店长都会非常清楚地知道这意味着什么;而作为公司核心团队成员,如果提出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很容易陷入暗淡。虽然这家公司后来在律师团队的介入下,通过另行设立持股平台,解决了原来的“代持”问题,但在融资时间上牺牲了近三个月的时间,错过了与另一家竞争对手争夺华北部分地区市场的绝佳机会。
股权“代持”是一把双刃剑,要用好它,必须知道剑刃在哪里,怎么样才能不被自己的剑划伤。下面咱们就聊聊“代持”那点儿事。
1、股权代持有效吗?
讨论这件事,得分两个角度看:第一,股权代持合同有效吗?第二,签了代持合同,就一定是公司股东吗?
各位看官可能心生疑问——如果股权代持合同有效,自然就是公司股东,这俩问题不是一个问题吗?其实不然。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资合的经济实体,为了维持股东间的“人合”关系,一家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有新的第三方希望成为公司的股东,需要经过全体老股东一定数量表决权的同意,否则就不能获得股东的身份。所以,只有一份股权代持合同,不一定能成为公司股东,二者并非全部必然关系。
让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股权代持合同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目前在法律上界定得比较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因此,原则上,只要不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能够得到认可的。
第二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隐名股东”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变为“显名股东”,突破代持关系,成为名正言顺的公司股东。
要成为“显名股东”,有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代持合同、或者其它能够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证明文件,这是第一步;但除了这类文件之外,还需要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一个“隐名股东”需要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能摆脱“卧底”身份,转换为真正的公司股东。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
股权代持合同,发生在代持人和被代持人之间,约束的是签订合同这两方的内部法律关系,与公司其他股东无关。有了股权代持合同,隐名股东(被代持的一方)有权主张与股权有关的财产权益,但此时隐名股东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持有股权,因为股权除了财产权益以外,还有很重要的一块权益,是对应的股东身份;有了这个身份,才可以参与股东会表决、参与公司治理。但如前所述,股权代持合同的效力,只限于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是不能扩大到公司其他的登记股东的,你签的合同,不能让我来承担责任。在此前提下,“隐名股东”要变换身份,必须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就只能享受财产权益,而无法获得身份。
另外,《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了规定。有限公司出于“人合”的特点,如果一个新人想购买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公司原来的老股东有权,作出表决,决定是否同意。“隐名股东”变成“显名股东”的过程,相当于“隐名股东”通过置换的方式,替代了原来代持股权的“显名股东”;但对于其他老股东而言,“隐名股东”就是一个新的股东。在此前提下,股权代持最终获得股东身份,就要参照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体现的还是有限公司的“人合”原则。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反向代持”的权利保护
聊到这儿,有些同学的心里拔凉拔凉地,因为他们不是初创企业的员工,而恰恰是初创企业的一名创始股东,是隐名的老板。这些初创企业的创始股东,或由于身份特殊、或受到竞业限制等方面的约束,将自己的股权交由他人代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反向代持”。他们可能心里在想,如果公司其他股东到了时候明确表态不同意恢复自己的身份,这股权是不是就拿不回来了?
上述同学的担心,确实是很可能发生的,特别是在公司同时存在多名创始股东、而公司又有希望冲入资本市场搏一把的时候,鸡血上头,曾经的亲密战友很可能为了利益反向而驰。因此,对于初创企业的创始股东,首先我们是不建议把股权交给他人代持的;但是,也确实存在某些特殊请款下,创始股东不得不使用他人代持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建议“隐名”的创始股东在与代持人签订股权代持合同时,要求公司其他创始股东在这份股权代持合同上签署无异议意见,或单独出具书面承诺,确认这名被代持股权的创始股东是公司实际股东,这种提前确认的效力,等于把“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条件提前锁定,防止日后公司其他股东以“不知代持”为由,拒绝被代持股权的创始股东恢复真实身份。
此外,对于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还有对于是否享有和行使了股东权利的实质性判断。如果一名被代持股权的创始股东,在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并且这份决议上同时还有其他股东的签字;或者这个“隐名股东”曾经获得了公司对股东的分红,这些都能证明被代持股权的创始股东,他的身份是得到了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在此前提下,股东身份一般都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因此,如果一名公司的创始股东只和股权代持人签订了一份代持合同,到目前还没有任何其他文件或证明,为了避免未来陷入尴尬局面,建议这名创始股东从以上分析的角度,想办法获得能够证明事实上已经行使股东权利、获得其他股东认可的证据,不要真的等到要求恢复身份、其他股东明确表态不同意的那一天,相信我,那一天将是一生中永远挥之不去、难以释怀的纪念日。
隆安律师事务所
研究方向:公司收购 股份转让 合同法
金代文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曾长期担任国务院直属某大型央企集团法务,2006年起成为执业律师,曾服务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现任上海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服务初创企业、投融资领域有较为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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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协议
股份代持协议应该怎么写呢?需要包含哪些内容?股权的转让方式有哪些?股份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是什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一般程序是什么?
1 [法律风险之一]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 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法律风险之二]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 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2 核心内容:股权有哪些转让方式?实务上又怎样操作股权转让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方式主要有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和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华律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权转让的方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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