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事故保险赔吗公司会赔偿吗

酒驾致死&保险公司该赔吗?--财经--人民网
酒驾致死&保险公司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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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张先生曾于日在合众人寿投保得益人生保费11000元、附加得益重大疾病保费5000元,保额50000元,年交保费&2257元。今年5月24日下午17时,张先生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于棣邓路水湾李王村里段时与对面行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当场死亡。7月11日,客户家属申请理赔,第二天公司赔付金额50668.4元(内含红利红利68.4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驾驶人醉酒给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应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也被众多保险公司列入免赔条款。  既然酒后驾驶应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内,为何张先生酒驾致死,保险公司还是进行赔付呢?  合众人寿运营部相关负责人就此事做出解释:“保监会已于日发文规定酒驾等违章驾驶客户,保险公司不得进行赔偿,案例中进行赔付的产品是目前已经停售的产品‘得益人生’,该保单承保于保监会发文前。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在能够承担的风险范围内,将部分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酒后驾驶’不予赔付的约定进行了放宽,故本案例在合众人寿可以进行赔付。”
(责任编辑: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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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信上手机人民网  经报讯(记者 吴一汉 通讯员邝春良 陈思文)7月24日,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在古城法庭以“阳光司法”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县首例由保险公司为原告诉酒后驾车肇事追偿权纠纷一案,该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民行科干警及北古城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当地群众近100人参加了旁听。经休庭互动交流,使监督、旁听者亲身感受到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最终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日,被告李丹饮酒后(乙醇含量56.1毫升/100毫克)驾车行至宜良九石阿公路延长线K33+850M处,左转驶往九乡风景区方向的过程中,遇角建保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载其妻李小花对向驶来,两车发生相撞致李小花现场死亡,角建保、李丹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角建保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小花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李丹所驾驶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杨华彬(系李丹之夫),该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2013年3月,角建保等受害人将本案原、被告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宜良法院起诉,该院以(2013)宜民二初字第89号、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本案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角建保等受害人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并由保险公司承担两案诉讼费1101元。日原告平安保险公司赔付了上述款项。另,被告李丹本次交通事故,被该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被告李丹明知酒后驾车是违法,仍然饮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其主观上对事故的结果存在间接故意,承保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垫付责任为由,将李丹、杨华彬告上法庭,要求行使已支付的121101元及银行同期利息的追偿请求,起诉至宜良法院。  该院受理后,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李丹确系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但本案中酒驾与醉驾是有严格区别的,一般认为饮酒后血液乙醇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为醉驾,低于上述标准则为饮酒驾驶,即酒驾。而被告李丹在事故发生里经交警检测的血液乙醇含量为56.1毫克/100毫升,故不适用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中醉驾的相关规定;对于原告保险公司提出本案被告李丹明知饮酒违法,饮酒后上路行驶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的主张,因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除主观上有故意驾驶车辆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外,一般认为系过失行为,包括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立法本意。诉讼中、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方在本次交通事故的行为适用追偿权的其他情形。故对原告平安保险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所垫付的相关费用121101元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吴一汉 邝春良 陈思文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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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酒后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偿吗?相信这是很多人都会有的疑问。在时常发生的当代社会中,酒后驾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每个驾驶员为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对他人生命负责的态度,都应该避免酒后驾车。网友提问:酒后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应如何理赔?律师解答:一、酒后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的事故率的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具体规定参照条款第十七条: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负责损失额度×(1-免赔率)的部分,损失额度×免赔率这部分需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另一方面,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损失额度×免赔率这部分金额负责赔偿。(注:保险公司规定必须在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险。)因为《》是交通管理法而不是保险管理法,禁止酒后驾车,只是从交通管理的角度考虑。对于保险是否赔偿,必须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特别的规定。理论上,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对于保险赔偿并无影响。因为汽车保险就是在转嫁各种风险,无论这些风险是不是违章造成的,保险公司都应该负担下来。如果要想不赔偿保险金,那么保险公司就必须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把酒后驾车作为免除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写出来。一旦驾驶员酒后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依据这些合同条款拒赔。这样的合同条款,称之为“责任免除条款”。但是,《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这种“不赔偿”的条款,会对驾驶员、车主、受害者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保险公司就应该在投保的时候,特别提醒车主注意一下,让他们了解和接受。如果他们不接受,可以选择不投保、或者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否则车主事先不知道这些,投保、交了保费,出事后保险公司却不赔偿,那对他们的打击太大了,会让人觉得保险公司缺乏诚信。二、酒后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肇事司机醉驶机动车时,保险公司只是在医疗费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肇事者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有形财产损失免责,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仍应在范围内予以赔付,但有权向肇事者追偿。另外,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精神,“财产损失”是指与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因此,因受害人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金等,也包括在保险公司免赔的范围内。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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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11:16:21
酒驾肇事 平安保险公司追偿被驳回
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邝春良 陈思文
  7月24日,宜良县法院在古城法庭以&阳光司法&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公司诉酒后驾车肇事的被告李丹、杨华彬追偿权纠纷一案,最终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日,被告李丹饮酒后(乙醇含量56.1毫升/100毫克)驾车与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妻子李小(化名)的角建保相撞,致李小现场死亡,角建保、李丹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角建保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小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李丹所驾驶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杨华彬(系李丹之夫),该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2013年,宜良县法院判决由本案原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角建保等受害人医疗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11万元,并由保险公司承担两案诉讼费1101元。
  日,原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以被告李丹明知酒后驾车是违法,仍然饮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其主观上对事故的结果存在间接故意,承保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垫付责任为由,将李丹、杨华彬告上法庭,要求行使已支付的121101元及银行同期利息的追偿请求,起诉至宜良县法院。
  该院受理后,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李丹确系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但本案中酒驾与醉驾是有严格区别的,饮酒后血液乙醇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为醉驾,低于上述标准则为饮酒驾驶,即酒驾。而被告李丹在事故发生后经交警检测的血液乙醇含量为56.1毫克/100毫升,故不适用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中关于醉驾的相关规定。对于保险公司提出李丹明知饮酒违法,饮酒后上路行驶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的主张,因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除主观上有故意驾驶车辆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外,一般认为系过失行为,包括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立法本意。诉讼中,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方在本次交通事故的行为适用追偿权的其他情形。故对原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所垫付的相关费用121101元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邝春良&& 陈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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