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32岁犯人死亡犯人出所就医相关手续?有要填写什么样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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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手续 接人出狱需要什么手续?
相关解答一:出狱需要办什么手续? 出狱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填完表格,发个释放证明而已,证明一般直接发给释放人员。一般情况下监狱方会通知家属,不过这种通知不是必须程序,对于通知家属监狱方也做得很松散弗按照当初登记的电话打一下,不通或者没人接就算了。 如果在押人员要求监狱方不通知的话监狱方也不会通知的。如果想确切了解释放时间,一般要靠家属主动联系了解,比如是否获得减刑或者假释,确切的释放时间等等,这些都要亲属主动去了解,监狱方不会主动告知家属。相关解答二:邢满人员需要哪些手续出狱 这个需要咨询监狱部门。相关解答三:在押犯人家属死亡需要什么手续暂时出狱 首先要确定的是犯人的在押等级,其次要确定的是死亡亲属与在押犯人的关系(直系还是旁系),以上问题介绍清楚了,才有可能给你建议。相关解答四:服刑满期了出狱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没什么特别手续,填些表,发个释放证明而已,证明一般直接发给释放人员,没亲属什么事.一般情况下监狱方会通知家属,不过这种通知不是必须程序,对于通知家属监狱常也做得很松散,按照当初登记的电话打一下,不通或者没人接就算了. 如果在押人员要求监狱方不通知的话监狱方也不会通知的.如果你想确切了解释放时间,一般要靠家属主动联系了解,比如是否获得减刑或者假释,确切的释放时间等等,这些都要亲属主动去了解,监狱方不会主动告知家属.相关解答五:监狱关押犯人正常手续出狱需要罚款吗? 不需要啊,知道他那天释放去接就是了。监狱也只是执行刑罚,不涉及罚金的相关解答六:到监狱 接放出狱人 需要什么手续 本人身份证。即办理。相关解答七:浙江省强制戒毒所出狱家属需要办哪些手续 直接到外面等着,他办了直接就出来了!相关解答八:到龙游县十里坪监狱接人出狱需要什么东西 什么都不需要8点以后在监狱大门口等着有警察把他送出来不用交钱的别信什么交钱就出来的快的我有朋友就在门口被骗过先出来的人哄他说有问题有手续,要他交钱,结果缴了后人跑了不过也就两百块,也没报警相关解答九:接人出狱要带点什么吃的 不用,回家门口弄点炭火去去晦气,祝他生活火火美满相关解答十:接人出狱要拿什么东西比如吃的 接出来先不要回家,在宾馆换洗新衣!第二天回家!一切重新开始!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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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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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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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此联看守所留存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二:释放证明书此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
此联看守所留存
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二:释放证明书
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三: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办法》
公安部发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中国新闻网 我有话说
中新网12月20日电 公安部网站今日全文发布修改后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
办法》。《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
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
第四条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
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
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
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 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九条 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
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
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十条 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
第九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
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
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 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羁押服刑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和管理材
料存入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
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三条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
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四条 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
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
控告、检举。
第十六条 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
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
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转送。
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
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
第十七条 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
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八条 罪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
第十九条 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
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
向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书面意见的人员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
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
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
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
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十一条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二十四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情
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
情鉴定、妊娠检查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
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
机关审批。
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
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对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收到批准、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
发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
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
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
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交罪犯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
收监执行。
看守所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应当是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
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
第三十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
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二条 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
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
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
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
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连同有
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
第三十五条 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五)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
的,应当书面撤回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
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第三十七条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
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八条 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
后将罪犯收监。
第三十九条 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
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五节 释放
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其在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
教建议等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
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
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
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第四十二条 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
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1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篇四:监狱法律文书
监狱法律文书
第一节 监狱法律文书概述
监狱法律文书是,是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
法》的规定为处理有关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法律事务而依法制作的各种专用文书的总称。
概念的含义:
1.制作主体是监狱
●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是
2.监狱文书的内容涉及监狱在执行刑罚和改造犯罪过程中所产生和需要处理的各种法律
3.制作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规定。刑法、刑诉、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及行政法规。
4.基本属性为专用法律文书。
二、监狱文书的沿革
1982年6月当时主管监狱的公安部制定《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32种文书格式。
2002年7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颁布了《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规定了共48种文书。
(一)根据内容分为:
1.监狱执行刑罚事务文书。收监文书、暂予执行文书、建议减刑、假释文书等。
2.狱政管理文书。对罪犯的奖惩文书、评审鉴定表、对罪犯关押禁闭、使用戒具审批表、
抓捕脱逃罪犯文书。
3.监狱侦查文书。狱内立案文书、笔录、结案文书等。 (二)根据受文对象及处理方
式可分为:
监狱法律文书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l)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l分);
(2)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时使用的文书(2分) (3)通知有关人员的
文书(1分);
(4)其他文书(l分)。
1.监狱等执行机关内部使用的表格式文件
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 ,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等等。
例题:⑴.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是( ) b
a.监狱起诉意见书 b.保外就医审批表
c.提请减刑意见书 d.释放证明书
⑵.记载出监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监狱对其表现作出结论的法律文书是( ) b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出监鉴定表
c.罪犯奖惩审批表 d.罪犯入监登记表
⑶.记载新入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是( )b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入监登记表
c.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 d.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监狱在收押新入监罪犯时,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是(
a.罪犯入监登记表
b.犯人入监登记表 c.犯罪嫌疑人入监登
d.被告人入监登记表
⑷.监狱在年终对罪犯进行评审、鉴定时填写的表格式文书是(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奖励审批表
c.年终评审登记表
d.罪犯奖惩审批表
⑷罪犯服刑期间,符合法定条件保外就医的,需要填写(
a.罪犯监外执行审批表
b.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
c.罪犯奖励审批表
d.罪犯评审鉴定表
2.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的书写式文书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查意见书,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等等。 例
题:⑴.监狱机关制作的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的尾部,应当写明( ) c
a.“此致”“×××公安机关” b.“此致”“×××人民检察院”
c.“此致”“×××人民法院” d.“此致”“×××监狱管理局”
●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的事实依据部分,包括事实结论和(
a.减刑理由
b.具体事实
c.法律依据
d.减刑请求
⑵.监狱起诉意见书是对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包括重大的漏判罪行)提出起诉意见的法律
文书,送达的司法机关是( )a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⑷.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文书是【
b.公诉意见书
c.监狱起诉意见书
⑶监狱制作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的主送机关是( )d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机关
d.人民法院
●针对监狱送达的提请假释建议书,有权对罪犯做出假释审核裁定的机关是( )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
●提请假释建议书的事实结论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
社会;二是罪犯(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高等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幼儿教育、小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行业资料、专业论文、32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等内容。 
 刑满释放证明书――(司法行政,公安刑事其他文书)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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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看守所急症犯人的死亡
北京青年报
谢先从拿着儿子谢运东的身份证&&&&11月10日,阳朔县农民谢先从将一纸诉状递至阳朔县法院,状告阳朔县看守所,对羁押中的儿子谢运东看护救治不力,医疗费提供不及时,最终其子死亡。&&&&日,阳朔县看守所在押犯谢运东,因突发急症被送至县医院救治,随后转诊至桂林市第二医院。次日上午,医生根据病情,表示尝试“ECMO”(即体外膜肺氧合技术)是最后一线希望,要求家属确认手术。由于家属和看守所在谁该承担近5万元手术费的问题上争议不下,第二医院迟迟不能外请专家手术。十几个小时后,看守所表态同意手术。术后不久谢运东死亡。&&&&27日4时:恶疾突发&&&&桂林市殡仪馆B53号柜,儿子遗体的存放之处。30岁的谢运东头上戴着一顶镶黄边的黑色帽,额头按风俗点了一颗红“痣”。站在儿子遗体旁,谢先从没掉眼泪,“他本来很瘦,因为抢救一直输液,所以显得浮肿。”&&&&殡仪馆记录显示:“由阳朔县看守所送至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号,因病抢救死亡,现将谢运东尸体运送殡仪馆,一个月后,火化处理。相关费用,由阳朔县公安局承担。”死因一栏,写着“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113天,是葡萄镇农民谢运东羁押在阳朔县看守所的时日。病发前三天,他刚被阳朔县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起因是他与别人一起盗窃下榨村观景台的两株价值上千元的“三角梅”。&&&&8月27日上午9点45分,阳朔县葡萄镇石口寨村农民谢先从接到陌生来电,对方自称是阳朔县看守所的人,语速急促地告诉谢先从,其子谢运东夜里突发急病,已送县医院就医,让他赶紧过去看看。&&&&从崎岖山路赶到阳朔县医院,已是中午时分。冲进内科,谢先从被儿子虚弱的状态吓住了。&&&&“我问他,‘是不是他们打你了?’他吃力地摇了摇头。我查看了一下他身上,确实没有伤。我便下楼去给他买梨。”&&&&买梨只花了不到10分钟,赶回病房,谢运东已经昏迷,正被人抬着下楼往救护车上转院。谢先从说,直到临终,儿子都没能醒来。&&&&与看守所交涉时,谢家人观看了谢运东发病前后大约20多分钟的监控视频:8月27日凌晨约4点20分左右,谢运东从所在的6号床位下来,步履有些蹒跚地往监号外走。“他看上去有些摇晃,但还能扶墙自己行走!”大哥谢运勤称。&&&&看守所的说法是,当时与谢运东同监室的人,发现谢运东情况不妙,就向值班管教报告。看守所马上把他送至阳朔县医院,并没有耽搁。&&&&27日中午:转院进ICU&&&&阳朔县医院值班医生覃学辉,负责为8月27日凌晨4:53送到医院的谢运东接诊。他记得谢运东送来时的状况。“人送来时情况就很不好,拍的胸片非常白。”覃学辉这样回忆。&&&&云南省检察院检察技术处法医许刚,在查阅谢运东病情记录及体检指标后称,“胸片发白,提示患者的肺组织有炎性病变。结合体检结果,可以说人送来时即属危重病人。”&&&&首诊的阳朔县医院入院记录显示:“患者自诉3天前出现胸痛、心悸、气促”字样,且“病后未系统诊治”。&&&&据覃学辉介绍,因为病情急险,他们医院救治不了,他随后搭乘救护车,一路护送谢运东到市二院救治。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获悉,转到市二院之后,没有几小时谢运东便被送入重症监护室。&&&&“无论是在阳朔还是在桂林,谢运东抢救时一直被镣铐拴住,这令家属很不忍。我们多次向看管提出撤掉械具,可他们以没带钥匙为由,拒绝开锁。”谢运东的姐夫刘庆贵说。&&&&随着谢运东病情的恶化,&8月27日傍晚8点多钟,看管干警提出让家人将谢运东领走,“保外就医”。&&&&“看守所黎副所长,把我和女婿叫到医务楼后门,从兜里掏出一张纸,在上面写下‘谢运东在我阳朔看守所已生病,需要保外就医,免去他的罪行,治好出来之后保证他不做犯罪的事’要我签字!”谢先从说。&&&&“我对黎所长说,我没法保证他出来不再犯罪,其实是借口,我心里想的是,到这会儿了,人快不行了,你们看守所把他推给我们家属,好撇清医药费的义务。”谢先从说,他当时便假装不识字,没有签字。据其透露,看守所前后向他们动员了两三次。&&&&10月14日,援助律师吴晖就看守所涉嫌“推脱”医疗费一事,向阳朔县检察院石玉亮副检察长询问时,他的回复证实了家属的说法:“幸好家属没有在取保同意书上签字,否则,人一旦领走,后期的医疗费将由家属承担,与看守所无关。”&&&&28日白天:陷入休克&&&&8月28日上午,主治医师开出了ECMO手术的医嘱。“人送到我们医院来的时候,就是休克状态。ECMO虽然不一定奏效,死亡率也很高,但就算有一线希望,总要尝试一下,当然是越早做越好!”9月30日上午,参与抢救的重症科学室大夫农婷称。&&&&谢运东的诊疗记录显示,由于其病程发作急险,又无法确诊病因,医生们做出了多种推测: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呼吸、循环、肾脏)、脓毒性休克、重症肺炎I型呼吸衰竭、急性肾损伤、乳酸菌中毒、代谢性酸中毒失代偿期……&&&&“从早晨到中午,再到晚上,医生至少催促了四五次赶紧筹钱手术,否则会对病人越来越不利,但看守所始终不置可否。”谢先从说。&&&&市二院的诊疗档案也显示了整个“催促”的过程。&&&&第一张医患沟通记录表上,主治医师何博告知家属ECMO治疗风险的时间,是上午10点20分,而谢先从签字“需要和看守所协商”的时间是下午4点01分;第二张医患沟通记录表,主治医师何博告知家属ECMO治疗风险的时间,是下午6点30分,刘父签下“同意手术”的时间是晚上11点32分。此前5分钟,看守所告知同意手术。而最后在确认“体外人工膜肺氧合(ECMO)辅助治疗手术同意书”上,谢先从和大哥谢运勤的签名时间,已是第二天(29日)凌晨。&&&&谢家人认为,由最初的拒绝,到最后终于同意手术,与8月28日晚7点谢运东的堂哥与看守所正副所长的两个电话密切相关。&&&&在由桂林市电讯部门提供的通话清单上,北青报记者看到,除了几次谢先从致电看守所领导的记录外,当晚7时左右,谢运东堂哥谢运宏分别致电看守所正副所长索要手术费。&&&&在家属提供的时长分别为1分钟和5分钟的两段音频中,前一个接电的黎副所长称关于医院费用的事,要由所长负责,自己无权定夺。而在后面的“交涉”中,堂哥谢运宏说他简直要发火了。&&&&谢运宏问:“我那个堂弟,关在里面生病了,现在医院,你们没得交钱,不给做手术,怎么办?”&&&&所长回复称:“他这个手术做一次5万、1万,我问了政府,县里面说没有这么多钱出,哪有钱交?”&&&&随后,所长便与堂哥谈起责任问题:“他这个病不是我们造成的。你生病你自己也要交钱啊。你要追到我们交钱,我哪有这么多钱交呢?我们也交了蛮多钱。这些事我们哪管得到的是不是?有病,我通知你们家属,你们家属去看,去陪护,该交钱交钱。那生病了,未必都国家出啊?”&&&&当家属提出希望他们能先垫付,然后帮忙报医疗保险时,莫所长称:“这个钱你去想办法,我是没有钱交的。&&&&29日1:30:终于手术&&&&谢先从说,在与看守所就儿子医药费一事“讨说法”的日子里,他咨询了法律专家,最终搞清一点,就是在看守所里发病,医药费应由看守所承担。&&&&“《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经费是看守所用于监管看守、教育人犯、做好人犯生活卫生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专项经费。而‘医疗费’一项,包括人犯看病、住院的医疗费、药费、体检费,以及看守所医务室购置的药品和一次性消耗(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等费用。”&&&&谢先从说,他始终搞不明白,为何法条摆在那里,看守所所长却说该由家属自己筹钱。&&&&他的质疑,后来在石副检察长处有了答案。事发一个多月后的10月14日,石副检察长向援助律师回复:“阳朔看守所是阳朔县的看守所,看守所每年有预算,按200人计算,每月伙食费、修缮费、医药费等都是有比例的。如果不够,就要向政府打报告,申请政府追加拨款。如果是小病或正常死亡,一个人估计(一年)300元,总额也就一两万元。如果赶上谢运东这样的病人,一个人就花了10万元,别人就不够看病了吧,所以要专门向上打报告,(钱)先由公安局出,再向政府要拨款。这个涉及到程序,最快都要五六天。”&&&&就在谢家人为抢救费陷入绝望之际,8月28日晚11点半,谢先从接到了看守所所长的电话,告知看守所已同意支付这笔费用,让家属过来签字手术。8月29日凌晨1点半,接电后第一时间赶到的桂林181医院心胸外科潘禹辰副主任,为谢运东做了手术。&&&&29日7:20:病人死亡&&&&8月29日上午8点,市二院住院医师农婷,开出了谢运东的死亡记录:“8月29日1点30分行ECMO治疗……7:20,心电图显示呈直线,宣布临床死亡。”&&&&两个月后,10月28日下午,律师吴晖拿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门诊收费凭据”(即部队181医院)的底单联,上面显示ECMO一项的费用是39056.99元,加上市二院的67695.25元,谢运东的医疗费接近11万元。&&&&许刚因为工作关系,经常涉及对监所保外就医人员审查鉴定,在他看来,看守所不堪医疗重负是普遍现象,而不是一两个看守所重视与否的问题。&&&&“据我所知,每个看守所每月拨给每个在押犯的医疗‘人头费’,也就15元到25元之间,各地基本都是这种‘价位’。可以想象,这样的医药费标准能解决什么问题?”&&&&黄世果曾因涉嫌敲诈勒索等罪名,在南宁市某看守所羁押四年半。他告诉北青报记者,维生素C是看守所的“看家”用药。“不管哪里不舒服,都会塞给你几片维生素,我曾有一次直到咳血才被送去救治,医生说我的肺部早就发生了炎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看守所领域研究专家程雷认为,虽然《看守所条例》里明文规定,国家有义务为羁押人员提供应有的医疗服务,但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及硬性要求,很多地方政府并不重视。&&&&一个事实是,直到去世,谢运东的10天上诉期都没过。&&&&本版文并摄/本报记者&张倩<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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