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大病救助怎么办理统筹那里办理

山东滨州再提社会救助标准 大病救助比例提高10%
  日前,记者从山东省滨州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滨州市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按照市委提出的保障标准向全省东部地区看齐的要求,再次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标准。
  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470元和285元
  《通知》要求,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85元,月人均补助由172元提高到182元;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470元,月人均补助由298元提高到310元。
  完成提标后,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和39%,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之比由之前的1.83:1降低到1.65:1,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并超额完成省委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目标。根据《通知》要求,城乡低保原在保人员自日起执行新标准,新入保人员自入保时间起执行。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分两档提高
  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滨州市实际,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根据各县区经济发展情况分为两档。
  其中,滨城区、无棣县、博兴县、邹平县、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分别由每人每年6100元和4100元提高到6200元和4200元;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分别由每人每年5600元和3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700元和3700元。
  《通知》要求,新标准自 日起执行。各县区还应不断完善敬老院基础设施,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服务,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
  大病救助比例提高10%
  按照要求,2015年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比例较原先的60%提高10%。
  同时,要求各县区继续做好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参保工作。切实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同步结算,不断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葛肇敏 巩铁军 王振东)
初审编辑:王晓亮
责任编辑:刘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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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360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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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无棣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棣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 &&2015年3月27日
无棣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无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无棣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棣政办字〔2014〕58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14〕12 号)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确定无棣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县民政局
负责统筹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指导各镇(街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做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牵头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参与分配和管理省、市财政有关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工作,建立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逐步实现县与镇(街道)互通和有关部门互联。指导各镇(街道)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镇(街道)依法开展信息核对,推进各镇(街道)低收入家庭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全县联网,并与省网对接,为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分配以及其他社会政策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做好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财政部门科学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省、市统一规划,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
承担县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镇(街道)、各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作督办制度。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和报送综合性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指导镇(街道)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县财政局
负责筹集分配和管理县财政各项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督促各镇(街道)落实财政投入责任,配合民政等部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各镇(街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督促各级财政落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为加强社会救助基层能力提供财力保障。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慈善力量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设的政策措施。
三、县发展改革局
制定社会救助发展目标在中长期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纳入社会救助相关内容。促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和核对机制建设,配合县民政局推动社会救助信息化和核对机制建设,支持各镇(街道)加快社会救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和提升全县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四、县教育局
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研究制定教育资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捐资助学活动;落实各项助学政策,开展助学活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工作,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和经办服务的衔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工作,与民政部门配合,加快推进和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会同县民政局做好资助城镇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工作,依法提供、核实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房产拥有、房屋出租等有关的专项信息。切实保障住房救助人员的基本居住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施工作,依法维护困难群众在房屋拆迁中的合法权益。研究制定困难群众冬季集中供暖补助优惠政策。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
七、县卫生局
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将医疗救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人员医疗费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协议的落实。做好涉及社会救助人员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失独&家庭生活救助和精神抚慰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
八、县公安局
依托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配合县
民政局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工作,依法
及时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等相
关信息。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县司法局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负责制定完善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做好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减免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相关费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指导基层司法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
十、县工商局
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工作,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私营企业的相关信息。
十一、县编办
负责调研落实我县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编制。
十二、县审计局
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督促各镇(街道)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从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十三、县统计局
及时统计、发布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家庭人均收入等基础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等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十四、县物价局
负责监控城乡居民消费价格变动情况,定期发布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制定涉及困难群众的价格与收费优惠政策,加强民生价格监管,依法维护困难群众价格权益。开展价格鉴证援助等面向困难群众的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十五、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工作,依法提供、核实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情况。
十六、县总工会
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定期开展系统内社会救助政策培训和宣传教育。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
十七、团县委
负责做好&希望工程&等专项救助项目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关心帮助社会弱势青少年群体,团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指导基层团组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
十八、县妇联
负责做好&春蕾计划&等专项救助项目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掌握困难家庭妇女儿童生产生活状况,提出相应工作建议。组织实施&贫困母亲救助行动&,开展农村贫困妇女&两癌&救助等困难家庭妇女儿童帮扶工作,依法维护贫困家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指导基层妇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
十九、县残联
负责提出残疾人社会救助方案和政策建议,推动进入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政策并监督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做好残疾人专项救助项目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指导基层残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
二十、县红十字会
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开展红十字会青少年活动;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指导基层红十字会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
二十一、县国税局
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工作,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缴纳税收的相关信息。
二十二、县地税局
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工作,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缴纳税收的相关信息。
二十三、人民银行无棣县支行
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工作,指导、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推动县域征信系统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依法共享信息。
二十四、县监察局
负责对全县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比对和纠查工作进行监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述工作中妨碍检查、弄虚作假等违反党风党纪的行为进行查处。太平洋保险集团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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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统筹是社保医保的一部分,它是医疗保险额外缴的保障费用。农村居民如何办理大病统筹呢?
我家是即墨一个乡镇的,我的父母都投了那个联合社的保险,就是每年10元钱了,现在我妈妈的肝不好,每个月吃药的费用达到1000元,这样吃了快两年了,最近才听说那个大病统筹可以报销,可是也不懂怎么个办法?能报销多少?程序是怎么个样的
大病统筹是正常走社保的报销的才能报,大病统筹的项目缴纳是在我们单位帮我们缴纳社保时按人头每人每月交2元,有的单位可不上(因为这一项在医保中不是强制性的),所以没上的单位和用其他的渠道解决的医保都没有大病统筹这一项。
所以通过你妈妈自己办大病统筹是不可能的,且大病统筹报销需要住院的部分才报,吃药的是不管的。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个方法同时进行:
1、可以将你或者你家人中其他人的医保账户,开你妈妈吃的药,代为报销;
2、照你妈妈的情形,最好进行投保。现在有一家公司有专门为肝不好的人投保的保险,很便宜。
太平洋保险提示:大病统筹可以保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患大病时得到基本医疗,均衡企业医疗费用,减轻人们的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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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微信号2017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2017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学习啦【政策法规】 编辑:嘉敏
  目前有效的大病救助方式覆盖率太低,大病医疗保障体系覆盖面较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大病救助政策规定,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大病医保新政策
  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学生阶段的在校学生(含在校大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方法与时间:
  (一)参保方法
  2017年我市城镇居民参保采取由各县(市)、区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具体经办的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驻我市各高校大学生参保,由各高校自行组织信息采集与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2、城镇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就近选择其户籍所在地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参保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信息采集与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3、低保人员(含学生儿童)参保、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民政部门集中办理。
  4、参保信息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要求采集,低保(含学生)、低收入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参保时,除提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应提供民政、残联等部门的相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和征缴的费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集中上报市医保局城镇居民服务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级匹配资金按参保人员户籍所在行政区进行匹配。
  (二)参保时间
  10月1日---11月30日,为我市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时间,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广大居民按时参加。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部门不再办理。
  三、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报销额度:
  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四、参保缴费程序:
  1、居民:
  参保居民按户籍所在地就近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对并采集信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人员类别收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传参保信息至医保经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核对信息&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入网手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实际入网人数将保费缴至医保指定账户。
  2、高校参保:
  按原办法进行。(初次参保居民医保手册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续保人员不再办理医保手册,原手册继续使用)
  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享受的待遇: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7%;二级医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600为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为4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为1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为10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按规定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起付线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75%。
  2、参保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将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参保的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标准为1200元。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标准结算。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多补助200元。
  3、居民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及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报销比例为80%。
  标准:(1)慢性心功能衰竭(350元/月);(2)肝硬化(320元/月);(3)血友病按实际发生额;(4)结核病(200元/月);(5)精神分裂症(280元/月);(6)类风湿关节炎(300元/月);(7)强直性脊柱炎(300元/月);(8)再生障碍性贫血(500元/月);(9)系统性红斑狼疮(500元/月);(10)糖尿病并发症(350元/月);(11)脑血管意外后遗症(280元/月);(12)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含药物)700元/月、(13)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1500元/月、(选择可复用性透析器透析)3500元/月、(选择一次性透析器透析)4200元/月;(14)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伴肺源性心脏病(320元/月);(15)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0-1年)6000元/月、(1-3年)5000元/月、(3年以上)4000元/月;(16)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治疗(术后一年以内)350元/月。
  4、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凭新生儿户口本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不办理的随下年度参保享受下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5、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居民参保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即为居民的门诊就诊定点。对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65元标准筹集,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累计报销400元封顶。(含在10万以内)
  6、从日起,停止城镇居民补充保险相关政策,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个人不缴费,大病保险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人均24元标准进行筹集。大病保险每个参保年度只有一次起付线为1.8万元,封顶线为30万元。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8万元的, 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支付;10万-30万元部分,按70%的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报销,当次剩余费用不再参与报销计算。
  2017大病补助申请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所需资料:
  1、《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办理流程: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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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图文推荐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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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确保我市大病统筹救助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省有关政策和《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病统筹救助是指城镇参保职工、城镇参保居民和农村参合农民因病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住院费用单次超过部分(即:城镇参保居民和农村参合农民住院费用3万元以上部分、城镇参保职工住院费用13万元以上部分),由政府出资与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等统筹使用,进入大病统筹救助报销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实施大病统筹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府救助、个人负担和政策优惠相结合。
  2、大病统筹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大病统筹救助面向城乡各类参保人员,与基本医疗保险无缝衔接,实行统一领导,整合资源,统一制度,集中办公,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向大病倾斜,有效解决参保人员看大病难和因病返贫问题。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及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因病住院,其住院费用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均可享受大病救助政策。
  第六条 下列情形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统筹医疗救助范围: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产生的住院费用。
  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能提供的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者。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及在境外就医的。
  交通肇事、打架致伤、自杀、自残、服毒、犯罪行为、酗酒、性病及戒毒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规定的。
  第七条 母亲参保者,其新生儿可享受城乡居民相应政策的大病统筹救助政策。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方可继续享受大病统筹救助政策。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城乡参保居民(包括:参保农民、参保城镇居民)大病救助标准:
  1、0-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2、住院费用单次超过3万元的,进入大病救助,其中3-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85%比例报销,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按90%比例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第九条 城镇参保职工大病救助标准:
  1、0-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2、住院费用单次超过13万元的,进入 大病救助,报销比例90%,封顶线为30万元。
  相关政策衔接:
  1、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政策后,剩余住院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全部予以补助。
  2、城乡低保户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政策后,剩余住院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按90%予以补助。
  基金筹集与监管
  第十一条 大病统筹救助资金来源。
  1、按照参加新农合的人数,以每人每年30元标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划转部分大病救助基金。
  2、按照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数,以每人每年40元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划转部分大病救助基金。
  3、将城镇参保职工大病互助救助基金500万元纳入全市统一的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
  4、在确保市、县民政部门日常救助、参合资助、参保资助及城乡低保户、三无对象、五保户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基础上,将市、县民政部门剩余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全市统一的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
  5、上年度结余资金转结下年度使用。
  6、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可适当调整大病救助范围、标准及基金筹集比例。
  第十二条 全市 各级工会、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社会筹资的优势,共同推进大病统筹救助制度的实施。
  第十三条 大病统筹救助基金筹集。
  1、是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要根据上半年实际运行情况,测算好下年度大病统筹救助所需基金,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年度大病统筹救助基金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基金预算情况报告是大病统筹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审定。
  2、根据市大病统筹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审定结果,市财政局按照全市年度大病统筹救助基金预算报告负责所需资金筹集工作。
  3、统筹的各类资金必须在每年6月30日前全部划转到我市大病统筹救助才猪呢各专门账户,确保大病统筹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4、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配合,按照市财政局审定的资金额度,及时将本县区新农合基金中大病统筹部分划转到全市统一的大病统筹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5、省直管县区应将本县区社会医疗居住资金中按要求纳入大病统筹救助的部分及时上解至市大病统筹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6、市人社局、市民政局要按照市财政局审定的资金额度,及时将有关资金划转到全市统一的大病统筹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7、市财政局按照是大病统筹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总额,及时将缺口资金部分划转到全市统一的大病统筹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全市大病统筹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大病统筹救助基金管理。
  1、在市财政局设立“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2、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本院上月大病救助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情况以统一报表形式报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是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及时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直接拨付至各定点医疗机构账户。
  3、市域外就诊患者大病救助时,由个人将所需资料报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汇总后,由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市域外住院患者资料及所需资金报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及时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拨付至相应经办机构,个人在经办机构领取大病救助资金。
  4、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要加强全市大病统筹救助工作分析报告,坚持每月分析一次,每季度向市大病统筹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告一次,确保我市大病统筹救助工作健康运行。
  5、按照年度筹资标准,大病统筹救助基金全部筹集到位后,在实际运行中出现资金不足时,经市大病统筹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审定后,由市、县区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充。
  第十五条 大病统筹救助基金的监管
  1、市大病统筹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收上级有关部门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2、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统筹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六条 我市大病统筹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无缝衔接。
  第十七条 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均为我市大病统筹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 市域内住院的参保人员大病统筹救助程序。
  1、参合农民和城镇参保居民(含参保儿童学生)单次住院费用3万元以上部分和城镇参保职工单次住院费用13万元以上部分实行直通车报销,患者出院时,只给医院结清个人自费的部分,大病救助部分由就诊医院和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直接结算。
  2、市域内医院申请大病统筹救助资金时,医院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3、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优势,积极探索大病救助预付制度改革,简化程序,缩短资金拨付周期,原则每月为定点医院结算大病救助资金一次,提高服务水平,减轻医院垫费压力。
  第十九条 市域外住院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同时,符合大病统筹救助政策的,同步办理大病统筹救助手续。
  第二十条 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相关政策培训与指导,定点医院应加强与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沟通与联系,工作好大病统筹救助管理预付务工作。对不符合大病统筹救助的情况,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医院和参保人员,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大病医疗居住管理服务办公室在审定大病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当核减下列费用:
  1、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已报销的费用。
  2、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3、其他单位或社会给予的帮扶救助金。
  4、一般门诊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等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同志,统一领导全市大病统筹救助推进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市医改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人员从市人社局医保处、市卫生局农合办、市民政局低保处、市财政局社保科等相关部门抽调,办公场所由市人社局负责解决。同时,成立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党支部,市医保处处长兼任党支部书记。
  第二十三条 大病救助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大病统筹救助公示制,坚持每季度公示一次,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医院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复审、核实,并向市财政局上报救助基金用款计划,负责大病统筹救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及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大病救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核与监管。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财政专户管理、基金拨付、参与基金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是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就医疗救助工作进行的有关走访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材料。
  第二十九条 是大病统筹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大病统筹救助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大病统筹救助工作重大事项,检查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 定点医院管理
  第三十条 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均为我市大病统筹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卫生、人社、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大病统筹救助工作的监管,明确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大病医疗救助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定点医院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规定,对大病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要完善和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及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公布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救助对象、定点医院及医务人员,需接受相关部门、社会及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在大病统筹救助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人员发放了大病救助资金的。
  2、对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居民不办理或不按时办理审批手续的。
  3、虚报、克扣、贪污、挪用大病救助资金的。
  4、擅自改变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或救助金额的。
  5、无故不按时发放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
  6、定点医院和医务人员,在大病救助对象的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7、不符合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统筹救助条件而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干扰正常工作秩序、阻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或者侵犯其人身安全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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