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别人合作开店对方承诺一年内没有盈利装修全额返还盈利模式退款,但合同签订风险共担现在赔了店转了,对方不认怎么办

建立基于物有所值原则的公私合作风险共担机制
日16:18&&&来源:
原标题:李军鹏:建立基于物有所值原则的公私合作风险共担机制
  [关键词]公私合作;风险识别;风险分配;风险共担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6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李军鹏(1966-),湖北云梦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背景下公私合作中的风险识别
  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此后,合同外包、公私合作(PPP)、补助、凭单制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在我国蔚然兴起,成为一股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公共服务创新的潮流。其中,公私合作模式获得了快速发展。2014年9月至2015年底,中央部委机关相继发布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等,公私合作制度得以建立与完善,公私合作项目签约率也不断提升。
  公私合作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是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政府与社会的长期合作关系。公私合作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第一,推广公私合作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推进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与社会化。推广公私合作,可以使政府集中精力提供自身具有优势的公共服务,做好公共服务的政策规划、标准制定、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同时也可以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第二,推广公私合作,有利于创新投融资体制,可以实现投资收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与双赢,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社会资本负责承担公共服务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与维护等工作,通过使用者付费或政府补助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通过负责公共服务的质量监管与价格控制而促进社会效益最大化。第三,推广公私合作,有利于推进全面改革。公私合作有利于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从而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特别是公用事业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公私合作促使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合同办事,平等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有利于简政放权,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与政府管理方式转变。第四,政府与社会合作也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公私合作项目中,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方式使参与公益性事业投资运营的投资者享有稳定的收益,同时投资者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按合同约定承担合理定价与财政补贴等责任,而不承担投资者的偿债责任,从而有效将债务风险转移给合格投资者。第五,公私合作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财政制度。由于公私合作的特许经营期一般长达十几年甚至近百年,可以改变传统的单一制度的预算收支管理体制,逐步转向中长期财政规划,从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
  公私合作的实质是公共部门与社会力量的一种合同与契约关系,是公共部门与社会力量通过共同供给、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来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公私合作的关键是实现公共部门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利益均衡。公私利益均衡的关键在于公共服务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风险合理分配,通过风险合理配置确保双方利益达至均衡状态。因而,公私合作的关键是风险的识别与配置。从世界各国推进公私合作的经验来看,准确识别公私合作项目中存在的风险是关键;从我国已经实施的一些公私合作项目来看,能否准确识别风险、科学分配风险是成功与否的关键。而且,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公私合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我国独有的风险。如果不能准确识别这些风险,极容易导致公私合作项目“一哄而起、不欢而散”。为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当前我国公私合作过程中面临的许多风险。
  一是由于政府政策改革、行政体制与政府管理方式而引发的政治风险。由于全面改革的深入进行,政府土地政策、税收政策、劳动政策与价格政策处于变动与调整之中,有可能影响公私合作项目的未来收益。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控制好财政风险,导致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容易引发政府债务风险。一些公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因而存在着社会稳定风险与公共安全风险。一些项目由于行政审批改革不到位,政府审批环节过多导致审批延误风险。一些政府官员腐败也容易导致腐败风险。一些地方政府与政府部门由于合同意识与契约意识薄弱,不注重信用,随意签订合同与随意撕毁合同并存,导致政府信用风险。与其它风险相比,政治风险对于公私合作项目的影响最大,远远超过经济风险与项目建设风险。
  二是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潜在的经济风险。公私合作过程中存在着融资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经济风险与金融风险,以及市场收益不足风险、市场需求变化风险与收费变更风险等,从而影响项目的盈利水平。当前我国正处在利率市场化与汇率市场化的过程之中,利率变化与汇率调整对公私合作项目中投资者的收益产生着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国际与国内大宗商品市场的价格波动对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的成本影响巨大,也使价格与收费存在着降低或升高的相应风险。
  三是由于社会力量能力不足而引发的管理风险。我国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历史较短,一些私人投资者对于如何建设、管理与运营公共事业缺乏经验,从而导致公私合作过程中的项目建设风险、运营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与公共利益风险。其中,项目建设期间存在的风险主要有设计失误、生产工艺不达标、工期延误、建设资金不到位、投资超标等;项目运营期间存在的风险主要有财务风险、市场竞争风险、服务质量风险、服务覆盖率不达标、设施老化风险、环境风险等等。
  四是由于监管体制不完善而导致的公共利益风险。我国的监管部门习惯于监管传统的国有公共事业单位,对于引入私人资本的公私合作项目如何监管缺乏经验。在公私合作过程中,政府的目标、社会力量的目标与社会公众的目标之间有可能产生冲突,从而导致公共利益风险。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出于追求政绩的冲动,有可能为加快项目建设而盲目承诺,高溢价转让公共事业股权,产生过度担保等行为,加剧公共利益风险。在公私合作特许经营的过程中,社会力量有可能因为合同条款不完备、信息不对称、用户分散、经营垄断等原因产生偷懒行为或不合作行为,不积极扩展公共服务的覆盖面,从而产生降低公共服务质量与数量的风险。当前,一些公私合作项目存在高溢价转让投资者经营的问题,导致提前透支项目未来收益,并使公众面临公共服务价格提升的风险隐患;还有一些公私合作项目约定私人投资者经营期满后由当地政府以市场价格转让当地政府,容易导致公共利益风险与政府财政风险。例如,兰州市政府2007年将兰州供水集团45%的股权以17.1亿元这一约3倍于原净资产的价格卖给威立雅水务公司,合作经营兰州四座自来水厂及管网整体资产,合作经营期限30年。由于高溢价资产收购,导致合营公司持续财务亏损,迫使兰州市政府连续多次上调城市水价。同时,项目公司基于自身利益与投资收益比的考虑,对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开发区的供水设施投资不足,使公共利益与公众利益受损。合营期满之后,兰州市政府还要以市价回购外资持有的45%的股权,这将导致政府更大的经济风险。
二、基于物有所值原则进行公私合作风险的合理配置
  公私合作成功的关键是建立公共部门与社会力量之间的长期共生关系,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与共同发展。公私合作关系长期存在的必要条件就是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也就是说,相对于传统的政府独立投资与建设运维模式,在公共服务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资金价值的提升为公私合作提供了增值与绩效的证明,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或者降低项目成本。物有所值是公私合作项目评价的主要标准,如英国在2004年出台“资金价值评估指南”,要求采用物有所值评估方法,并规定只有公私合作物有所值时才可实施相应的项目采购。一般说来,物有所值分析采用以公共部门比较标准(PSC)为基准的方法,该方法在定性方面主要考察公私合作是否比传统政府采购模式更能优化风险分配、提高效率、增加供给与促进创新,在定量方面主要考察公私合作是否切实降低了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物有所值原则关键是提高资金价值,实现公共服务项目全生命周期下成本和质量的最佳组合。从理论上讲,公私合作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的原则。首先,公私合作改变了传统的政府单一融资的办法,放宽了社会资本的公共事业市场准入,根据公共服务项目的生命周期进行分期付款,使公共服务项目融资结构更为合理,从而降低了融资成本。据研究,国外公私合作的公共服务成功项目中,项目平均成本下降10%以上。其次,公私合作改变了公共部门独立承担所有建设成本与运营成本、导致高超支风险与长期维护风险的传统模式,建立了平衡公共部门与社会力量在公共项目中的收益与风险的机制,实现了长期风险共担。因而,合理的风险分配与风险共担机制,是公私合作的成功要素与先进之处。例如,北京市地铁4号线公私合作项目中,政府仅对土木建设部分的投资进行还本付息,而不需要补贴4号线的运营,因而在提高地铁运营效率的同时,减轻了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再次,公私合作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形成了公共服务项目建设与运维中的良性竞争环境,提升了资金价值。最后,公共服务项目实行完全代理制,公共服务项目由一个公司法人完成,社会力量通过与政府之间的谈判与沟通确定契约条款,实现了责权利三者的统一,在发挥社会力量优势的基础上调动了其积极性。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对公私合作双方所应承担的风险分配失当,则公私合作项目很难达到预期效果,从而难以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例如,成都第六水厂公私合作项目,由法国通用水务集团与丸红株式会社联合体中标该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18年,成都自来水公司与该项目公司签订了每天购买自来水40万立方米的购水协议,由于对用水量预测产生的错误,以及政府与项目建设运营方的风险分担不合理,使成都市自来水公司亏损严重[1]。
  为贯彻物有所值的原则,促使公私合作双方达到中长期战略合作关系,需要在公私合作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风险配置。
  一是根据公私双方各自的优势与劣势进行风险分配。在政府与社会合作项目中,由于面临的风险较多且各种风险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因而,风险分配中应综合考虑合作双方的优势与劣势。从政府这一方面来看,其优势是政策资源优势、公共财政支持优势、监管优势;其劣势是管理水平、投资能力与经验不足,因而,政治风险适宜由政府承担。而社会力量则具有投融资优势、管理技术先进、经验丰富等优势,因而,管理风险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同时,要综合考虑项目全周期的风险、合作双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各自优势劣势,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风险分担比例,把各个风险要素分配给最适合承担的主体,从而实现公共利益与投资收益的双赢。公私合作的参与方应本着公平的原则签订各种合同,各方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收益相对等,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控制风险并能够以最小代价控制风险的一方。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要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商业风险如项目设计、建设运营、财务等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与法律风险等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分担[2]。
  二是根据风险类型进行风险分配。政府与社会力量在公共服务项目中承担的风险,要根据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的风险类型进行合理分配。一般说来,客观的风险应主要由政府承担,如政府干预、审批延迟、监管等政治法律风险以及汇率等金融风险;而项目决策、项目管理等主观因素导致的风险一般应由社会力量承担,如项目设计、建设与运维方面的风险以及利率、通货膨胀等风险。
  三是根据公私合作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风险分配。在项目的建设期间,社会力量是主要的风险承担方,要承担起投资不到位或超标、技术风险、延误风险等风险。在项目经营期间,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与市场风险应由社会力量承担;公共利益风险由政府与社会力量分担;政治风险与通货膨胀风险由政府承担。
  四是根据项目的经营性、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进行合理风险分配。经营性的项目由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且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能够实现社会投资主体的盈利,可以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净折现率或行业基准收益率进行收益与风险分配。如日,安徽池州市政府与深圳水务集团正式签订池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设施购买服务项目资产转让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将池州市两座污水处理厂污水、雨水750公里排水管网,7座污水泵站打包作为一个整体,授予项目投资公司特许经营权26年;池州市每年以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排水设施服务费的方式,购买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服务。准经营性项目收费不足以覆盖成本,可采取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并附加部分补贴的方式来分配风险。非经营项目缺乏使用者付费的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成本,则可运用绩效考核基础上的可用性费用标准进行收益与风险分配。如安徽安庆市外环北路项目是非经营性项目采用PPP模式运作的典型,该项目作为新建项目采取DBFO(设计―建设―融资―经营)的运作方式,政府给予社会资本的回报方式是政府向项目公司购买本项目可用性费用以及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费用,即政府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向社会资本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五是根据公共利益与投资收益均衡的原则进行风险分配。根据基于政府方的产出标准来看,在公私合作项目的公共利益方面,要确保项目设计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服务质量与数量满足消费者需求;设施产权移交后服务质量保持前后一致性;服务价格消费者能够承受,调价机制合理;特许经营期限结构合理,长短合理;项目建设与运营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服务具有竞争力与升级能力;政府补贴减少,减小政府财政压力,体现政府的服务性与公益性。从社会资本一方的收益来看,投资者也获得合理的利润,提高了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运营与维护的效率。如海南三亚中法供水PPP项目由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与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合作运营,主要负责三亚主城区的供水业务,双方各占50%的股份;合营期限30年期满后,该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三亚市政府;该项目运营过程中,公共服务、水质等指标逐年提升,水价也保持稳定,项目公司也实现了盈利,实现了公共利益与投资者利益的均衡。
三、建立现代公私合作风险共担机制
  公私合作风险共担机制是在准确识别公私合作风险、科学分配风险的基础上,建立起公私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长期制度、体制与机制,从而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我国公私合作的过程中,从实际运行的许多项目来看,存在着风险识别不到位、风险配置不科学、缺乏风险共担的长期机制等问题。如果不能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难以长期进行。从国外的经验看,建立公私合作的风险共担机制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得以长期顺利进行的关键。例如,澳大利亚政府对公私合作项目规定了明确的条件,要求明确划分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角色、责任与各自承担的风险,同时能够保障私人利益;英国政府公私合作项目要求确定项目的产出标准,要求社会资本提出创新和节约政府成本的解决方案,等等。从发展趋势上看,我国要长期推动公私合作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在科学分配风险的基础上,应该采取切实措施,建立现代公私合作风险共担机制。
  第一,基于物有所值的原则,着眼于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科学确定公私双方的收益与风险,建立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合理利益分配机制,完善政府、社会力量、公众三方满意的目标体系。政府在公私合作项目中,应该立足于物有所值的风险分担原则来进行合作,而不能单纯追求高溢价转让或超低服务单价,而是应该选择综合服务水平最好、物有所值原则最佳的私人合作方中标。同时,对于私人投资者的退出机制与资产移交机制也要统筹考虑,不能因为有偿移交而导致巨资回购、违背物有所值原则。当前,一些公私合作项目的私人投资方过度追求经营利润,忽视了对公共基础设施维护改造的投入,忽视了对于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贫困地区的普遍公共服务的供给,导致公共服务安全与质量得不到保障、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难以实现。另外,一些私人投资者通过对公共服务价格的上涨预期与合同约定掌握了公共服务价格的定价权,并通过保底收益率、固定回报率等方式确保高额回报,不仅使其降低了长期投资风险,而且获得了超额垄断利润。因而,公共服务产品的定价应兼顾公众支付能力、公众服务满意度与社会力量的预期收益,使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收益合理化。政府应制定公共服务调整政策,实行全成本的定价模式,综合考虑公共服务成本、物价上涨指数、公众收入增长幅度等因素,在认真核算与审计公共服务供给成本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的价格听证后,合理进行相应价格调整。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公共服务成本的核定与价格监管,通过合同约定规定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的要求与普遍服务的覆盖面,从而保护公共利益。
  第二,在公私合作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对不同风险采取相对应的共担策略。政治风险由政府承担,政府要承诺在发生政治变化、法律调整、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社会力量损失时,给予相应且适当的补偿;要严格特许经营权授予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从而避免审批延误风险;合作双方应聘请专业法律顾问,确保项目的合法性,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从而避免法律风险;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违法行政必须严格问责。政府财政部门在确定财政支出责任时,要统筹考虑项目风险因素,在考虑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基础上,根据服务价格、设计与建设成本、运营维护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力度,防止潜在财政风险。为防范管理风险,政府在选择项目合作方时,应综合考察其信用状况、资金状况、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业绩指标,选择技术实力强、管理资质好、社会服务水平高的合作方,签订项目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界定违约责任。为防范经济风险,合作双方可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实行多币种方式融资或采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对冲,从而将利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合作双方可在合同中就通货膨胀率达到一定水平启动调价程序,从而规避通货膨胀风险;等等。在环境安全风险方面,项目论证、建设与运营阶段都要严格进行环境保护评价与可行性研究,完善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从而防范环境保护风险。
  第三,完善公私合作的监管法规。目前,我国关于PPP的立法尚未出台,公私经营合同不完善,特别是对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数量要求、普遍服务的覆盖面与地域要求、公共服务成本核定、面向最终消费者的消费价格确定等方面的规定不完善,监管与监督不到位,导致公共利益存在受损风险。因此,应加快出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或《特许经营法》,填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立法空白,着力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与现行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问题,明确政府出资的法律依据和出资性质,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责权利关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还要尽快出台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政策,对市场准入与退出、竞标、合同管理、服务标准与产品质量、评估与监督做出统一规定;制定公共服务信息披露条例,确保公众知情权。
  第四,完善公私合作的合同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树立合同意识与契约意识,合同一旦签订,就要严格按合同办事,打造信用政府。公私合作项目的合同应明确项目功能与服务范围、价格管理与回报机制、融资与付款机制、风险分担、绩效标准与评估、争议解决程序、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与退出机制等关键环节。完善以项目合同为核心,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产品采购合同等共同组成的合同体系。在公私合作项目合同中,应就公共服务的质量、覆盖面做出相应规定,并对社会力量的公共服务设施维护、更新投资方面做出严格规定,确保公共服务质量与覆盖面达标。
  第五,完善公私合作项目一系列运作机制。一是完善竞争机制。公私合作项目实现物有所值的重要机制是招投标竞争机制。当前,一些PPP项目招投标的竞标程序不规范,投标人的资质与竞争维度设置不科学,评标独立性不足,导致难以选到最佳质价比的中标投资人。二是建立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信机制。政府要信守承诺,激励社会力量投资于公共服务的信心,建立双方的长期信任关系。三是建立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的监督激励机制。政府要加强对社会力量的监督与激励,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与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业活动,完善社会公众、司法机关与媒体的联合监督机制,设立由相关利益者组成的公共服务监督委员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不断创新来提高效率与改善服务。四是建立公共服务质量的定期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从而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五是建立现行价格执行情况的民意调查机制,建立价格协商谈判制度。六是建立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补偿机制。在公私合作项目合同中,可约定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强制性普遍服务的补贴,既在合同中明确社会投资者推广普遍社会公共服务的义务,促使社会投资者履行社会责任;又能通过政府补贴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一公益性目标的实现,促使从而更好地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第六,完善政府公私合作监管服务体制机制。政府要制定良好的监管框架,建立公正、独立的政府与社会合作监管机构,进行独立的公共服务质量、价格监管。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完善公私合作中社会力量的市场准入条件与退出机制。加强公共服务成本与价格监管,运用大数据处理技术和云计算技术,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领域绩效管理系统,运用绩效管理平台核定各相应公共事业单位的成本与收益,形成统一的公共服务质量参考标准,建立在绩效基础上的定价机制,从而为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奠定平台基础,防止企业故意维持较高成本以推高定价,对于服务好、成本低、公众满意度高的社会投资者应逐步扩大其规模,逐步淘汰服务质量差、成本高、公众满意度低的社会投资者。优化政府服务,为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完善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机制,逐步完善与提高各类公共服务标准,使公共服务质量如水质、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等逐步达到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总体相当的水平;明确规定项目公司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制定相关的服务标准、服务制度与违反质量标准的赔偿责任。
  第七,建立公私合作项目的风险评估体系,对项目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与公共利益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在公私合作项目的竞标与谈判阶段,应该对社会力量的能力及其资源进行评估,分析其是否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能力并提出风险补偿。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工程质量与运营标准的监督,确保公共服务质量。项目完成后,要根据事先设置的可量化的绩效指标,对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公共服务质量、运营管理水平、资金使用、公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价格或补贴进行调整,激励社会资本提升公共服务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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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 三、合同具体条款 1、产品销售 ⒈⒈乙方计划2012年在所辖范围内销售甲方产品及各月计划销售数量如下:⒈⒉乙方计划总销售金额(人民币):小写:¥大写:壹佰捌拾 陆万玖千元整 ⒈⒊具体需求产品型号、发货时间、数量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产品价格以 甲方2012年《商务政策》或价格表为准,二者不一致时,以甲方最终确认的价 格为准。 ⒈⒋乙方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未能达到销售计划的50%)或季度评价后达不到目标销量和甲方规定的市场占有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销售区域的经 销权,甲方有权视情况在该销售区域范围内另找合作方,同时乙方必须停止使用 并退还甲方提供的物品、产品技术资料和宣传资料等。 1.5.对销售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组织采购项目及其它特殊项 目不受销售区域限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或独立运作。 1.6.乙方有责任在销售区域内,扩大或协助甲方扩大销售网络和维修服务网 络;不得进行有损甲方企业形象以及甲方利益的活动。乙方必须认真做好甲方产 品的售后服务和用户跟踪服务工作,做好所在区域内有关甲方产品的质量纠纷和 相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等公共关系工作。 2、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⒉⒈质量标准按甲方企业标准执行。 ⒉⒉货物验收按《货物交接验收单》相关标准验收。 ⒉⒊随机物品、备件、工具按随机装箱单验收。 ⒉⒋在履行完上述⒉⒈、⒉⒉、⒉⒊等条款规定手续后,乙方对产品未提出 异议,则视为对所接收产品数量及质量无异议。 2.5.乙方所销售的产品,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 则对所售产品进行三包。 3、交付地点、方式、运输费用及费用承担 ⒊⒈交付地点:甲方厂内指定地点⒊⒉交付方式:乙方自提或甲方代办运输,运费由乙方承担。 ⒊⒊每笔货物由乙方代为无偿保管,自货物交付之日起,货物的损毁、灭失、 安全及环境污染、导致第三人损失的风险均转移至乙方,由乙方承担。 ⒊⒋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乙方支付甲方全部货款后,货物所有权归乙方 所有。在此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 ⒊⒌货物售出时间确认,以甲方经销商在线管理系统出库单为准。 4、货款结算 ⒋⒈带款提货;以银行汇票或90天以内的有效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超过90 天的银行承兑汇票需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所有承兑汇票均执行甲方折现政 策,折扣比例按甲方当期《商务政策》规定的标准实行结算。 ⒋⒉以转账支票或电汇等方式结算的,以货款转到甲方指定账号为准。 ⒋⒊乙方不得延期支付甲方货款或将甲方货款挪用或现金变承兑,否则甲方有权视情况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取消乙方经销权。 ⒋⒋除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均应在货物售出后3日内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扣除该笔交易产品返利额度的50%;逾期5日内仍未付清全部货款的,乙方每日承担该笔货物价值总额3‰的违约金,并无权要求该笔交易产品返利;逾期15日内仍未付清全部货款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返利,且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按乙方欠款总额的5‰/日或按欠款总额的30%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数额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甲方支出的运费、吊装费、人工费等实际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终端用户提机货款全部回到我公司后,产品所有权方发生转移。 经省级以上技术鉴定部门鉴定证明甲方交付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乙方有权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5、担保条款 为确保甲乙双方在业务合作期间历年签署的《产品买卖》、《储货协议》和服务、配件等相关协议以及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的有关“商贷通”业务、银行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担保方、乙方法定代表人**** 和代表乙方在本合同签字的人员自愿对甲乙双方在业务开展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1.上述担保如果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公证,则应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2.上述担保期限至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5.3.如当事人就本合同之履行另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担保条款与本合同担保条款有冲突的,以担保合同的条款为准。 6、样机管理 因召开商务会议或其它原因,需在乙方处存放样机,经甲方考察,乙方达到甲方的信誉要求,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授权额度内的样机。 ⒍⒈乙方须提供样机存放场地,甲方不承担场地费、保管费及因样机存放而发生的其他任何费用。运输费用按甲方的《商务政策》规定执行,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样机存放地点。 ⒍⒉样机在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前其所有权归属甲方,乙方仅具备样机保管权限,乙方无权私自处置、转移、抵押或用于偿还乙方债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样机进行调整和调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 ⒍⒊乙方销售甲方产品必须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样机根据储备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销售,货款全部结清后,经甲方同意方可给乙方补充新的样机。 ⒍⒋若乙方在三个月内不能售出样机, 甲方有权调回存放在乙方的全部样机,并不再存放样机。调出样机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可以在乙方货款或返利中直接扣除。 ⒍⒌乙方需样机时,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与甲方签订样机保管合同后,甲方方可将样机存放到乙方。 7、用户档案 ⒎⒈乙方在用户接车的当天必须如实填写“用户购车档案表”,一式三联,其中“厂方联”加盖乙方公章,在售出之日起10日内必须寄回甲方。临近农忙季节售出车用户档案要求5日内寄回甲方。甲方据此建立用户“三包”档案。 ⒎⒉乙方没有如实认真填写用户档案,经甲方查实后,有权取消该台次产品的返利和服务费。 8、返利政策 返利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具体规定见甲方年度《商务政策》,并在甲方《商务政策》变动时做出相应调整。如《商务政策》的规定与本合同相关条款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9、市场纪律 ⒐⒈乙方在签订合同起10日内,须交纳2万元自觉维护市场纪律保证金;没有交纳的乙方同意甲方可从其货款扣除相应金额。若乙方违反甲方所规定的市场纪律,甲方有权按商务政策规定的处罚条件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合同期内若乙方未违反甲方规定的市场纪律,该笔保证金在当年的12月份无息返还乙方或作为合同续签后第二年的保证金。 ⒐⒉乙方的经营区域:
。乙方在该区域内以经销
(经销、直销、其他)的方式经营甲方的产品。经营模式为 专营
(专营、 主营、一般经销)。 ⒐⒊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经营,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或签订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跨区域经营。 ⒐⒋若乙方私自越界经营,将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⒐⒋⒈首次查实,甲方将按照跨区销售的实际台数,取消该产品台次、返利及其他优惠政策,不计入乙方的销售额,并由乙方承担高手业务每台1000元的违约金,好帮手业务每台500元的违约金。 ⒐⒋⒉第二次越界经营,则甲方对乙方销售产品除执行上述⒐⒋⒈条所规定政策外,将停止给乙方供货。乙方同意整改并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考察认可后,方可继续给乙方供货。 ⒐⒋⒊若乙方三次出现跨区域越界经营现象,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营权,乙方承担因终止合作经营所引发的相关损失。 ⒐⒌乙方在经营区域内具有合同约定产品的经销权,乙方有对违规销售行为向甲方举报的义务;甲方有按2012年《商务政策》对违规方进行索赔的权利。(来自: 写 论文网:合同签订后第二年还能按合同供) ⒐⒍上述条款中所指经营区域以实际用户的档案为主要参考依据,要求各经销商如实填报用户档案并每月一次返回甲方营销公司信息中心,由甲方各市场部经理及业务员监督执行。 ⒐⒎价格限定: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2012年《商务政策》规定的产品销售限价,若乙方违反价格限定将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⒐⒎⒈违反价格限定所销售车辆不予返利、不累计销售额,并由乙方承担高手业务每台1000元的违约金,好帮手业务每台500元的违约金。 ⒐⒎⒉在年内累计两次违反甲方限价销售规定时,甲方有权对其停止供货三个月,并扣除其全部返利及相关优惠政策,情节严重者,取消合作资格; ⒐⒎⒊经甲方书面通知的或经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的降价车不执行上述条款; ⒐⒎⒋如有价格变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10、不可抗力 ⒑⒈“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全部履行或重大履行的所有事件,并且该类事件是本合同双方所不能控制、无法预料、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上述事件应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无法预料、不能防止或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事件。 ⒑⒉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受上述事件影响的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应中止履行。履行上述义务的时间应延长,延长的时间与该中止期相等,均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⒑⒊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其预期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篇二: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一)合同法的概述 ★★1(02.卷三。单。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民事合同的概念。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可以排除选项A、B、C.「应注意的问题」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县政府。如果县政府与酒厂是交易关系(比如买酒),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债权合同。 ★★2.(00.卷三。单。17)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适用合同法?( ) 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 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参考答案」此题为单选,但答案应当为选项A、C、D 「考查知识点」合同法的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排除了身份合同,因此,B选项所说的监护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债权合同,不必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双方都有给付,是有偿合同,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联产承包协议和企业承包协议都有债权性质,其适用也没有被合同法排除。 「应注意的问题」有的学者把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于债权合同之外,对考生影响极大。★★3.(02.卷三。多。35)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参考答案」ABC 「考查知识点」合同的分类。 「解题思路和依据」依据《合同法》第366条、第406条和第211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 「应注意的问题」有偿、无偿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这是合同自由的反映,但互易由于它的本质,无法约定为无偿的合同。 ★★4.(98.卷三。多。4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 A. 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参考答案」ACD 「考查知识点」合同的分类。「解题思路和依据」(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合同,因此,所有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典型的双务合同,就是有对价的合同。因此,选择A.(2)借贷合同有有偿(有息)和无偿(无息)两种,因此,可以排除B.(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因此,都是有偿的。因此,选择C项。(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选择D项。「应注意的问题」有保管费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66条为有偿合同。 (二)合同的相对性 ★★(02.卷三。单。1)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 A.甲公司 B.丙 C.刘某D.汽车运输公司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及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和依据」(1)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合同关系(是何合同题意不明),汽车运输公司受托运输,运输未完成的后果应当由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而不应由汽车运输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因此,可以排除D项。(2)丙是职务行为,丙个人并不向乙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可以排除B项。(3)司机刘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过失,其并不直接向乙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排除C项。 「应注意的问题」(1)题干中指出:“乙公司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由此可见,此题不是直接考货物毁损风险的负担。(2)要重点考查甲、乙之间的关系。 (三)合同的订立 ★★★1.(00.卷三。单。16)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 ) A.5月1日B.5月8日 C.5月9日D.5月10日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承诺生效的一般规则。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以信件的方式承诺,该信件到达时为成立的时间。因此,B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处于可接收的状态,不等于受送达人已经看到了承诺通知。送达到相对人及其受托人的营业所、住所或者其信箱,都是送达的完成,或者是送达的终点。 ★★5.(00.卷三。多。61)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要约的撤销。「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A、 B、C、D项都是正确答案。但很多人对B、C项产生疑问。疑问之一:在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情况下,不可撤销的要约要同时具备主客观两个要件,而B项只有“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一个客观要件(原题是排除B项的)。这是立法技术出了问题,有了客观要件,受要约人就可以说自己是“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自己是依信赖行事”。所以,关键是客观要件。疑问之二:对“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是不是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从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的指导思想出发,应当解释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125条真意解释)。 「应注意的问题」此题的争议点在B项。很多人对B项产生错误认识,认为条件不够,欠缺主观要件。笔者认为,如果甲公司认为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就不会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工作。履行准备工作,就是基于信赖行事的。产生争议的原因,是立法技术出了问题。 (四)合同的效力 ★★★1.(02.卷三。单。13)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定?( ) A.不成立B.无效 C.可撤销D.成立并生效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表见代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使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使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对方有代理权。《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应注意的问题」使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效力,曾被司法解释所肯定,所以,考生应当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司法解释的观点出题,已经是一个规律。★★★2.(00.卷三。单。14)甲是乙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甲因收取回扣被乙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收回。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A.不成立B.无效 C.效力待定
D.有效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表见代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从已知的条件来看,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此题的缺陷在于没有揭示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的相对人。 「应注意的问题」狭义无权代理是可追认的合同(所谓效力未定);表见代理并非有权代理,而是无权代理,如果无其他违法事由,则合同有效。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 ★★★3.(99.卷三。多。49)甲委托乙采购茶叶,并给乙一份无期限限制的授权委托书。10月,甲通知乙取消委托,并要求乙交回授权委托书,乙因故未交。11月,乙以甲的代理人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茶叶订购合同,在这一实例中,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丙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就有效,甲应履行与丙的合同 B.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则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若经甲追认可发生效力 C.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丙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若甲在此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D.若丙明知乙的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该合同,由此给甲造成损失,则只能由丙对甲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ABC 「考查知识点」表见代理、无权代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1)A项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命题是正确的。(2)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此种情况适用《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经追认可以产生效力,因此,应当选择B项。(3)《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应当选择C项。(4)D项中,乙有过错,乙应当承担责任。请注意D项中的“只能”二字。应当排除D项。 「应注意的问题」提供授权委托书,表明丙是善意的相对人。且授权委托书有证据意义。 ★★★11.(02.卷三。单。2)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应注意的问题」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权利瑕疵的合同,这种权利瑕疵,通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消除,因此,有权利瑕疵的合同是可以追认的合同。 ★★★13.(02.卷三。多。55)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破产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参考答案」BD 「考查知识点」效力未定和善意取得。 「解题思路和依据」(1)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因此,A项应当排除。(2)该合同有权利瑕疵(出卖人无所有权、处分权),有权利瑕疵的合同经追认可以生效,可追认的合同就是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法律根据是《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丙善意取得所有权,因此,排除C项,选D项。 「应注意的问题」(1)有权利瑕疵的合同不一定都是无效合同。(2)当前通行的理论认为,合同效力未定与买受人善意取得可以并存。这种理论具有先天的、逻辑上的缺陷,但是篇三:合同法案例 第五章
《合同法》案例 案例(1) 某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为“20日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以单价3680元的价格,购买1000吨规格为直径6.5毫米的线材,总价款368万元,交货期限为1996年6月底,双方并就钢材的质量、运输方法、交货地点等均作出了约定。 同年4月30日,双方又签订一份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直径16毫米螺纹钢的合同(以下简称“30日合同”),其中规定货物每吨3500元,共14吨,货款总额350万元。被告要分两次交付货款,款到齐后交货,迟延付款每天按货款总额的10%罚款(违约金)。 同年6月底,原告按照20日合同向被告交付了1000吨钢材,但被告收到货物以后,立即提出该批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要求退回部分货物或减少货款。原告遂于9月10日发出一函电,称:“贵方如果能在本月底以前汇来368万元货款,则4月30日签订的合同可以取消。”9月29日原告又给被告发出传真,称:“贵方如能汇来368万元货款,我们将取消4月30日合同”。10月4日,原告收到被告发来一份传真,称:“我方从未与贵方在4月30 日签订过一份合同”。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汇来370万元。原告收到该货款后,再未提4月30日合同之事。 第二年12月10日,原告突然催告被告履行“30日合同”,遭被告拒绝。原告于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合同规定承担迟延罚款的责任(3.5万元/天,迟延400天,共计140万元)。 问题: (1) 原告9月29日的传真是否是解除“30日合同”的要约?为什么? (2) 如何看待被告关于“我方从未与贵方在4月30日签订过一份合同”的传真?(即这份传真的作用是什么?是否起到了同意解除“30日合同”的作用?是否是对原告要求终止“30日合同”的否定?) (3)如何看待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汇来的370万元?(汇来的370万元是对“20日合同”的履行,还是对解除“30日合同”的承诺?) (4)“30日合同”是否已经终止?
案例(2) 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货物,双方约定由丙运输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该批仪器款项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乙公司停止运输其余30台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其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乙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 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 理由。 (4) 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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