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户口是否土地确权权后户口迁走了,是否会影响我的土地所有权

土地确权政策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 2月4日
  玉林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全面规范土地管理与开发,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第二章 &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确定
  第三条 &村(居)民小组(原生产队)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已发生变化,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居)民委员会或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社区)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条 &村(居)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未发生变化,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居)民小组,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居)民小组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居)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条 &村(居)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虽未发生变化,但在土地承包中以村(社区)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社区),土地证书备注栏注明村(社区)内各村(居)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社区)内各村(居)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条 &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没有乡镇(街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
  第七条 &不能证明属于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或村(居)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社区)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公告;
  (五)登记发证。
  第九条 &属于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理申请。
  属于村(社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属于村(社区)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所有的,由其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法定代表人代理申请。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按照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资料有:
  (一)土地登记申请表;
  (二)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等。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包括:
  (一)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的证明材料(土地所有证);
  (二)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
  (三)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来源依据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四)凡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和土地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以及出具法律责任的保证书。
  第十二条 &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及时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收据。
  第四章 地籍调查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并以宗地为单位,负责对集体土地权属进行调查。按照权属调查要求,应当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到现场指界。被调查的土地权属界线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应当按照公告或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到现场指界。经双方确认的界线,双方指界人应当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暂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将指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接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重新指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即以对方指认的界线确定。
  第十五条 指界人未能出具有关证明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调查员应当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处理后再确定界线。
  第五章 权属审核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人员根据集体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填写《地籍调查表》,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土地登记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
  第十八条 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审核。应审查其所有权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应审查其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代理资格证明等;
  (二)对宗地自然状况的调查审核。主要内容:宗地界址设立是否符合要求;四至界线是否清楚;相邻方指界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地类认定是否合理;面积计算是否正确(农用地面积不包括林地)等;
  (三)对土地权属状况的调查审核。包括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等。
  第六章 公告
  第十九条 &在完成实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权属审核工作后,经审核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土地登记结果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内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第二十条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10日内进行复查,在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七章 登记发证
  第二十一条 &公告期满,对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和审核意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根据土地登记申请审批结果,制作土地登记卡,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贵港日报 | 
16:10:51 星期四
  5月18日,2015年贵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现场会在平南县召开。市委副书记雷应敏在会上讲话,副市长肖明贵出席会议。
  据了解,从去年开始,贵港市在桂平市厚禄、马皮、垌心,平南县丹竹、安怀、官成、思界、东华,港南区桥圩、瓦塘、湛江,覃塘区覃塘、大岭、蒙公等乡镇和港北区整区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带动下,贵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织领导到位、政策宣传和培训沟通到位、经费到位,各项工作正有序开展。
  雷应敏在会上对全市去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绩表示肯定,同时就做好今后的工作提出要求。他说,全市县、乡、村三层主体责任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目前,尚有部分基层干部群众对土地确权工作认识不到位,加上一些历史原因,全面推进该项工作有一定难度。因此,要把握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统筹、稳妥推进。由于这项工作环节较多且细,技术性强,在具体工作中,基层干部要发挥吃苦耐劳的作风,吃透政策,细致工作,让农民朋友吃上“定心丸”。同时,要将土地确权与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流转结合起来,促成土地流转到种养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催生全市农业新格局。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具体化,确保该项工作圆满完成。
  与会人员先后到港北区庆丰镇高桥村、平南县东华乡关塘村参观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记者张日芳)
  日15:43
  “以后家里的土地我也有说话权!”日前,灵山县佛子镇大坡村村民钟秀梅领到了期盼已久的“红本本”,拿着写有自己名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开心地笑了。
  翻开证书,户主的姓名、家庭人员的基本情况、地块数量和面积等信息标注得清清楚楚,并且还附有一份航拍的平面图。“土地就是我们农民的根,领到这个证后就觉得生产有保障,心里安定多了。”钟秀梅说。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去年11月,钦州市选择灵山县佛子镇、浦北县北通镇、钦南区那思镇、钦北区那蒙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截至3月底,钦州市已完成全部试点耕地面积的航拍测量工作,共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2096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面积74249亩,占应确权登记面积76.2%。(记者黎升文)
  来源: 钦州日报
  防城港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信息报送的通知
  防农发〔2015〕10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
  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动态,增强工作主动性,充分发挥信息在确权登记工作中的决策参考、宣传引导、经验交流等服务功能,现就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
  要充分认识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信息报送工作,同时要明确一名责任领导,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具有较高政策水平、较强分析能力和文字水平的同志担任信息宣传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撰写和报送工作。
  二、信息报送内容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政策法规、会议、文件精神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
  (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取得的成效、主要措施;
  (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打算;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重要工作情况。
  三、信息报送的工作要求
  (一)报送信息的时限。从2015年4月开始,每月5日前汇报上个月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
  (二)报送信息的文字要求。报送的信息要真实、全面,文字材料要简明轭要,要有实际内容和数据 ,切忌空话套话。
  (三)报送信息的方式。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信息的纸质文件经局领导审定签名后传真到市经管站(2880736);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发送到电子邮箱,报送的信息必须注明报送单位和拟稿人。
  发布员:符柏      审核日期: 17:43
  日 13:36
  确实权 颁铁证 惠百姓
  ——北海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小记
  “办了证心里踏实,还不用花钱。”在北海市高德街道办事处一条繁忙的街道旁,岑才德拿着一本红色的土地证,指着一幢临街房屋开心地告诉笔者。高德街道位于城郊结合处,城镇化进程较快。岑才德说,办下土地证,以后办理一些事情有理有据,假如以后政策放开,还可以拿去抵押贷款。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纠纷多,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工作刚开始时,听说宅基地要测量、办证,有些村民就有些担心,一方面担心办证需要花钱,另一方面担心把房屋面积测量小了。对此,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雷三忠认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关系着百姓的切身利益,也被当做土地管理的‘生命线’,工作容不得半点马虎,必须确实权,颁铁证,让老百姓吃下‘定心丸’。”
  为了真正让群众“办好证、好办证”,北海市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及时报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引导当地群众参与到该项工作中来。群众办证积极性大大提高。
  该市国土部门率先在涠洲镇开展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期间,市确权办多次上岛进行实地指导、协调,为全面推进权属专项工作取得宝贵经验。仅用三个月时间,就完成涠洲镇3650宗地籍测绘和房屋土地权属调查,全镇农村宅基地已发证3219宗。
  在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北海市共落实经费2536多万元。过去确权登记发证需要收取的土地测量、土地证工本费等费用,如今全部免收了,给群众减轻了一项大负担。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介绍,以岑才德的房子为例,测量有10个界址点,曾经每个点需要收取326元的测量费,整个测量费原本需要3260元,而如今该项费用都免收了。在岑才德所在的村,像他这样拥有土地证的户主数达到242户,符合登记发证的宗地发证率达到97.97%。
  日前,北海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二期工程)通过自治区审查验收。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超过15万宗,发证率达97.89%以上。
  广西新闻网
  日 09:09:34 &来源: 梧州日报
  日前,经宣传动员、入户调查、地块指认、编码、公示、信息修正、重新签订合同等程序后,苍梧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入颁证阶段。今年,梧州市土地确权工作逐步从试点村向试点镇、县铺开,目前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7月10日,在苍梧县旺甫镇鹤垌村村委会办公室内,该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仪式在这里举行,吕树久等村民领到盼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了这个证,老板或企业来租家里的田地,就再也没有顾虑了。”吕树久说。据工作人员介绍,新证将取代1994年各地颁发的《土地延期承包证》,承包期同为30年不变,农户对承包土地的占用、使用、受益、流转权益不变。
  与旧证相比,在新证书上每户家庭有多少人口、承包了几块地、每块地有多大、是什么形状、相邻四周都有谁等,都记得清清楚楚。苍梧县农业局经管站站长黄甫文介绍,经县、镇、村工作组共同努力,试点村农户积极参与配合,目前旺甫镇鹤洞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已基本完成,调查承包地块10237块,重新签订合同总面积2650亩。试点村18个小组已发了650多本证书。
  按政策规定,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农民不用承担任何费用,土地丈量、打印证书等支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农业部门表示,土地确权相当于给现有土地办了“身份证”,有了证土地就成了活资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后,土地合法、有序流转将更加方便,新型经营组织将分散于农户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经营效益,促进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既可以让农民从土地束缚中解脱出来,又避免了土地撂荒。
  按照中央、自治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部署,2014年梧州市选择7个乡镇的7个行政村、146个村小组开展土地确权试点工作。6月11日,长洲区倒水镇龙江驿村发出梧州市首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随后苍梧县等地陆续开始试点村颁证工作,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让更多农民吃上“定心丸”。目前,各地土地确权工作正稳步推进中。(记者 董宏伟)
& & & & 发布时间: 20:39 来源: 九江新闻网
  为切实抓好土地确权工作,4月24日下午桂林街道召开土地确权调度会,会上永积、光明、石山、北亭、六合、常丰、东关、洪源八个村汇报各自工作进度和提出工作中的问题,街道土地确权工作组成员就各村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对下一步工作作出进一步的指示和要求:一是工作苦不能有怨言、工作难不能有推卸、工作累不能有懈怠;二是要加强学习,吃透政策,宣传到位;三是工作要加强规范性和连续性。
  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提高了各村村干部对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视,增强了各村干部工作的主动性,进一步增进了村与街道间的交流,为保障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圆满完成夯实了基础。(熊 曼)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南区2012年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南政办发〔2012〕50号
太阳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柳南区2012年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柳州市柳南区2012年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明晰产权,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化解土地权属纠纷,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争取进一步提高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力争2012年底前,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二、工作目标
  (一)2012年底前,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调处,确保提出申请且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全部登记发证。
  (二)2012年底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清查,建立清查台帐。对当事人提出申请且符合登记条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全部登记发证,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提高到90%,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提高到90%。
  三、工作原则
  (一)登记程序原则。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涉及面广、量大,法律要求高,务必按照登记发证程序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成果整理归档等基本步骤,分区域、有计划地进行。
  (二)依法申请原则。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须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方可登记发证。依法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城区国土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国土部门依法报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四)依法审查原则。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进行依法审查,由乡(镇)国土部门进行权属和面积调查、核实后,报城区国土部门初审,市国土部门审核后,依法报市人民政府确定权属、登记发证。
  (五)便民服务原则。按照便民、利民要求,增强服务意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减轻农民负担。
  四、工作内容
  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排查统计,对未确权的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并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工作,力争2012年底前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及成果共享。具体内容如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包括:由各村委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集中清查,农林水利局对林地进行集中清查,按照是否登记发证进行分类汇总,对于未确权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权属清楚无争议的,进行确权登记;属于权属有争议的,则进行调处后,方可登记发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太阳村镇、各街道办、各村委及市国土资源局柳南分局加大排查力度,结合柳州市农村地籍台帐建设工作,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位置、界址和面积,分类统计城区内宅基地登记发证情况。重点对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排查统计,对于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各村委负责通知使用权人申请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但符合补办用地手续的,通知其到市国土资源局补办用地手续,待材料齐全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办理登记,其他情况的违法用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太阳村镇、各街道办、各村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柳南分局认真排查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情况,重点对未确权登记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由使用权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柳南分局依法按照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发证。
  (四)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由区处纠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柳南分局对辖区现存的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台帐,分类汇总各类权属争议,属于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案件,报由市调处办及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调处;属于城区辖区案件,由政府调处部门进行统一调处,市国土资源局柳南分局积极配合。
  五、组织机构
  为统一领导柳南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土地权属争议,加快推进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立柳南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何 &韬 &副区长
  副组长: 梁海静 &区政府办主任
  王晓华 &市国土资源局柳南分局局长
  组 &员: 刘 &丹 &区民政局副局长
  方德龙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 &慎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广瑜 &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
  曾宪强 &区法制办主任
  龚伟雄 &区处纠办主任
  唐 &文 &太阳村镇副镇长
  林革章 &南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林 &贤 &潭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覃涛涛 &柳南公安分局副局长
  黄秀棠 &市国土资源局柳南分局副局长
  罗远荣 &市规划局柳南分局局长
  韦小光 &市国土资源局太阳村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柳南分局,办公室主任:黄秀棠 (兼),负责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法制办、农林水利局、处纠办、太阳村镇、各街道办等部门密切配合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职责分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召开动员会,组织各单位及调查人员进行工作部署动员,进行工作督促。
  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处纠办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提供已调处待发证宗地调处档案,为确权登记提供依据。
  市国土资源局柳南分局、法制办负责做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宣传工作。
  农林水利局负责提供柳南区内林地资料,已发林权证的提供林权证档案,为确权登记提供依据。
  市国土资源局柳南分局负责收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所需资料;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具体工作,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登记发证;负责配合城区人民政府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提供办证登记涉及到需提供的相关档案。
  民政局负责提供历年因水灾、火灾、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灾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由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或组织重建、迁建的住户名单。
  市规划局柳南分局负责办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涉及到的规划审批手续,负责集体土地上建筑合法性及权属认定工作,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
  柳南公安分局负责农民户籍资料的提供及出具是否属于农村户口的证明。
  太阳村镇、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委负责宣传确权登记发证政策,重点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好处,做到家喻户晓;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进行排查,分类统计城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情况,重点对未确权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排查统计,对于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各村委负责通知使用权人依程序申请登记。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认真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严明纪律、依法依规。坚持依法行政,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中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严格依据土地确权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面积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三)强化证书作用。2012年后,凡是征地拆迁补偿、农用地流转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等均必须以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涉及集体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以登记发证为法定的依据。
  (四)经费保障。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保障经费,区财政各自承担相应保障经费。主要用于地籍调查、证书表格以及抽调人员工资补助等,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2015年南宁市青秀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2015 年中央 1 号文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 2015 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办发〔2015〕3 号)、《2015年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5 年中央1 号文件精神,深化自治区关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工作部署,围绕奋力提升南宁首位度工作目标,加大土地制度改革力度,明晰土地承包关系,探索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放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为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稳定原则。确权工作的前提是要稳定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允许借确权登记推翻原有承包关系,重新调整或收回农民的承包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手续完备、无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列入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已获证,但手续不完备的,要先完善,再按照此次确权登记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明确承包关系的,如开荒地、自留地、园地等非承包耕地,原则上先进行测量登记,暂不列入此次确权范围。如村或小组集体成员一致同意将其纳入确权登记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先依法明确承包关系,再确权登记。
  (二)实事求是原则。对第二轮延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的要及时变更,对农户承包地实际面积与账证不符的,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计入账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已永久改变农用性质的耕地,如因建房、修路、国家征用、自然灾害、水库淹没等原因而减少的承包耕地,减少部分不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只登记现有承包耕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处理,以一人一权、不重复重叠为原则,一个村民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户作为经营权共有人。
  (三)尊重历史原则。对于第二轮承包时为了有利于农户承包地块集中连片,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的实际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先确定地块四至,按照耕地亩数随地块四至的原则,以实测面积登记颁证。对于侵占蚕食用于耕种的林地,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保证林地性质不改、权属不变。依法属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耕地、林地及河道内滩地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四)民主协商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遇到困难和问题都应该实行民主协商,坚决杜绝发包方独家操作。尤其是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土地,必须先依法调解,再确权登记。
  (五)因地制宜原则。根据试点单位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由于土地整理、规模化经营等原因,导致原承包地块四至已消失的,各地要认真研究,不能确权确地的,可以采取确权确股或确份不确地的办法、定性定量不定位,建立农户承包地档案田亩制度,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确保农户对土地的承包关系和数量长久不变。
  三、工作目标
  要求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二调”)成果为基础,认真开展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要实现“四统一、五到户”(即承包地面积坐落与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统一,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妥善解决承包地块不实、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空置等问题,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能。
  四、试点范围
  根据中央的精神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青秀区在2014年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把南阳镇作为2015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镇推进”的试点镇,开展确权耕地面积57108.6亩(国土“二调”数据)涉及7个行政村,1个社区,村民小组203个,家庭承包农户6706户。
  五、主要工作内容
  (一)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存在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经群众认可并经试点镇、村(坡、组)公示确认的核实结果,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依据。
  (二)健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以第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规范、完整。
  (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的基础上,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登记簿。对承包地被征用、占用,面积发生变化的,或因分户、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的,或经营权转让、互换,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变更登记,明确权属。经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城区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四)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四统一、五到户”(承包地面积坐落与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薄、经营权证书相统一;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的基础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农发〔2015〕2 号)要求,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平台,并逐步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数据库顺利有效对接,为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打下基础,实现土地承包地籍档案、流转、纠纷调解仲裁等信息动态管理。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试点镇要成立或调整充实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本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城区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并抽调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处工作力度。
  2.制定方案。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文件精神,试点镇结合本镇工作实际,筹划制定2015年度本镇确权工作推进方案。明确政策原则、分解试点任务、明确时间进度、落实责任分工、制定保障措施。试点镇的村(坡、组)也要因地制宜制定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村(坡、组)各项确权登记颁证事项由村组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组织农民讨论决定,切实做到“群众的事群众自己议、群众的事群众自己办”。
  3.宣传动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和维护农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意义重大。试点镇要大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宣传动员,利用广播、电视、村务公开栏、会议、现场咨询、手机短信及张贴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确权工作的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通过召开村(居)“两委”会议、党员会议、村民会议和入户走访等形式,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
  4.组织培训。切实提高对确权试点推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多种形式和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对各级工作人员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城区确权办负责对镇、村(居)干部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南阳镇政府负责对村(居)、屯(坡)和队干部、工作人员等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级干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明确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
  (二)实施阶段
  1.摸清底数。获取数字正射影像图后,南阳镇要及时组织村(居)和屯(坡、组)工作人员和农户代表,在国土部门的指导和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队伍配合下,认真及时开展试点镇的影像解译、工作底图制作、勘测定界、面积量算、权属调查等工作,并将清查后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类和权属等情况,依法核实到农户或其他承包方。按要求完成《基础工作底图》、《地籍测量原始记录》等图纸制作和数据收集工作。工作结果要同时在本村民小组和毗邻(或田块交织)的村组公示7 天,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2.勘误纠错。在清查农村土地承包面积、按地宗逐户核查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公示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梳理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具体由村民小组议事会(村民理事会)将问题进行适当归类,试点工作组和村委依照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拿出处理的初步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镇工作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组织相关村屯(组)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成员分别上门做好问题的化解工作,对误差要进行纠错,并做好相关记录。已妥善处理的问题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3.审核登记。以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清查的情况进行审核,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经本村民小组和毗邻(交织)村组公示7 天无异议后,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先通过当事人协商、乡村调解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经调解仍不能解决的,可采取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未解决之前,暂不予以确权登记。
  4.完善手续。确权试点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文件材料,要严格按规范要求集中妥善管理。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3 号令)的规定,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现“四统一、五到户”,切实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薄完善、责任明确。
  5.适时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在健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注销等工作。对原已颁发证书的,采取统一收回、以旧换新方式办理。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6.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3 号令)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城区农林水利局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城区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7.颁发证书。经调查核实,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四至准确、签字完整”标准,作为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必须予以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填颁证书,把所有符合颁证条件的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
  8.归档管理。在城区档案管理部门指导下,严格执行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档案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桂农业发〔2014〕32 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平台打下坚实基础。确权试点档案由确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按照档案管理标准规范,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档案保管场所和装具,认真做好确权试点工作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和安全管理,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完成后,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
  (三)验收阶段
  根据自治区要求,2015 年试点工作按照绩效考评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
  1.工作总结。试点镇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形成试点工作验收报告,按绩效考评规定的时间节点报市确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城区确权办汇总并上报到市确权办。
  2.验收考核。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 号)要求,南阳镇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后进行自查自纠,城区政府对确权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形成考核验收报告,并向市确权办提交申请验收报告。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负责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试点镇是确权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城区党委、政府负总责和镇党委、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责任制度。城区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整合人力资源,抽调国土、档案、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工作人员,专职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日常工作,重点指导和协助试点镇进村入户开展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城区确权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各部门之间形成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工作方案、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平台,提供林区范围资料并界定农民占用林地进行耕种的情况、水利工程管理区域内的有关资料,开展业务指导等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试点工作经费,并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土部门负责协调提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权属线勘测、“二调”影像和基本农田等有关数据资料。法制部门要把好政策法规关,确保试点依法有序。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对家庭联产承包农户成员户籍信息的核对服务。司法部门负责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信访部门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妥善处理相关上访。档案部门负责指导确权登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妇联组织要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力度。其它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
  (三)落实经费保障。根据《南宁市财政关于预拨2014年和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南财农〔号)、《南宁市财政关于下达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第二批)资金的通知》(南财农〔号)文件逐步拨付上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城区财政给予核拨。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四)规范招投标工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在招标管理部门指导下,法制部门负责政策法规咨询,国土部门负责提供资质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严格规范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开展工作。中标公司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应资质承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测绘项目工作,工作开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五)疏导化解矛盾。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和规定。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城区、乡镇和各村(居)委包片工作组要认真分析,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加以疏导,避免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以往遗留的问题,在调查了解实情的基础上引导农户协商解决。同时,引导群众走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渠道解决农村各类矛盾纠纷,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六)严格保密制度。城区和试点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高清影像图等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 号)文件执行,严格监督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不泄密。
  (七)定期报告制度。试点镇要按照南宁市确权报表制度和要求,每周形成简况和进度报表,于每周四下午15:30之前上报城区确权办,由城区确权办汇总上报市确权办。城区确权办每季最后一个月30日前登陆确权系统进行填报并上报进度说明。
  (八)绩效考评制度。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对我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的要求,我城区也相应对各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考评。
  郁南县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粤发〔2010〕1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快推进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等,不得遗漏。重点是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务,同时,建立或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对已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率要求达到85%以上。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准备工作: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宣传发动、编制经费预算、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收集图件资料等。
  (二)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查清每宗土地基本情况,核定所有权权属界线界址。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大比例尺地籍测量。
  (三)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建设或完善土地登记数据库,建立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四)组织登记发证。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分别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即具有所有权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证发放到每个使用权者,对不符合确权登记政策规定的,只造册备案,不确权登记。
  (五)成果检查、总结。
  四、职责分工
  县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农业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备独立行使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乡、村界图并做好乡、村界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林业部门配合做好林地确权认定工作;水务部门配合做好河滩、水域确权认定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土地登记发证所需的户籍资料;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工作。镇政府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五、技术路线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形成的地类数据、权属界线以及在行政村一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中形成的档案资料为基础,采用1:500—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放大航片或数字线划图为工作底图,通过实地调查(包括村民指界)标定界址位置,或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拐点坐标,将权属界线核定至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一级,并将标定的界址点位或实测坐标数据叠加到二次调查数据库上,经室内比对地物影像,调整修正界址点位后,输出界址、面积数据和宗地图。已办理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土地和国有独立工矿用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和地类数据为依据,确认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土地权属界线和地类面积。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单位之间的权属界线调查、核界签界工作,由县政府组织部署,镇政府负责实施,以行政村(经济联合社或股份经济联合社)为单位实地划定落实权属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地标绘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或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拐点坐标,并负责土地登记发证的有关工作。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由使用权人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国土部门审核确定。其中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由申请人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除土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向农民收取其他费用,相关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六、工作步骤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具体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号)要求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最基层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月)。
  1.县政府成立郁南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公安、财政、农业、水务、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领导和各镇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业务指导、检查验收、成果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各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2.以县政府名义按实施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发布通告,并召开动员大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使社区、村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3.工作经费准备。严格执行广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收费标准,即每宗地只收取工本费5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其他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通过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所需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在本次农村集体土地发证过程中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本次登记工作支出。并对发证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据实核报。
  4.准备调查工作底图:1:500—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或数字线划图及相应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5.购置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所必须的设备(手持GPS接收仪和CORS基站及GPS接收仪、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等),印制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等。
  6.结合试点开展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签界、界址标绘,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库有关登记发证功能的操作、GPS定位技术操作等。
  (二)实施阶段(2011年10月-2012年9月)。
  1.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界址核定。镇政府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核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核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并具体负责落实。村委会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协调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并在界线拐点,实地打木桩或竹签并编号(流水号),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镇政府提供的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村委会提供的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界线走向草图及界桩位置,组织调查人员或聘请专业队伍利用调查工作底图实地标定界址位置或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坐标。
  2.界址点位数字化。将实地标定(工作底图)的界址点录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以GPS测定的坐标数据,叠加到数据库自动生成界址点位。当实测点的连线与相关地物影像比对出现不吻合时,以地物影像作参考,适当加密折点。
  3.建立或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有条件可以建立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4.编制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图编绘宗地图,打印生成《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图斑与地类编号、界址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粤国土资(地籍)字〔200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申请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分别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资源部门提供);(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3)农业部门认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4)法人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明;(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由技术单位提供)。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的土地登记,由各总社直接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以上资料申请。
  6.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区域进行公告,公告内容等按《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审核审批。县国土资源部门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县政府为登记发证审批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完成签字、盖章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8.证书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应当直接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由县农业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暂时不符合持有土地证书的,证书可暂时委托镇政府保管。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名下的,经申请可以相应免费变更为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颁发给使用权人。
  9.争议地、插花地处理原则。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颁发土地证书。相互插花,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统计造册。
  (三)总结检查阶段(月)。
  1.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
  2.工作总结。对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权属界线核定、签界、登记发证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县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重要作用。
  2.县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土地登记各个环节及其工作成效的检查、指导、督促,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
  (二)经费保障。
  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县政府将按照中发〔2010〕1号和粤发〔2010〕10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将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宣传培训、地籍测量、权属调查、数据库建设、纠纷调处、登记发证等。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经费预算,会同县财政部门协调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三)奖惩制度保障。
  对镇政府提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核定和签界手续的,由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的,由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八、成果资料整理及要求
  (一)文字资料。
  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
  1.农村地籍图接合图,内容包括:图名、图幅号、各级行政界线(含行政村界)示意走向、行政区域名称,其中行政界线用红色表示,其余用黑色标注。
  2.与土地利用现状图相同比例尺的农村地籍图(或称权属分布图)及相应的数据库,主要表示以下内容:
  (1)各级行政界和权属界线,包括镇、村、村民小组(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界线。
  (2)主要铁路、公路、河流等地物及其名称。
  (3)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界址线和宗地编号。
  (4)各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及宗地面积。
  (5)二级地类的图斑界线及图斑号。
  (6)图廓线、图名、比例尺等。
  以上各级行政界线,村和村民小组权属界线、宗地编号用红色表示,其他内容用黑色表示。
  3.宗地图。(略)
  (三)调查统计表册。
  1.以农村地籍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2.以行政村(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为统计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统计到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争议地及国有土地单列),统计到二级类。
  3.以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统计表(乡镇集体、行政村集体、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4.以县为单位统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发放宗地数、面积、覆盖面、发证率。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权属文件(含征地批文、红线图、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等)。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申请人)身份证明。
  5.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
  6.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等。
  7.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
  8.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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