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还是劳务外包,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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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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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8:01  共0次阅读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案情简介】
日,刘某某在上海A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门口担任保安值班期间,程某某因琐事激惹刘某某并与之发生冲突。后刘某某手持钢管追打已逃跑的程某某,击中其头部,造成程某某因外伤所致重型颅脑损伤等。随后,程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期间共发生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元、辅助器具(轮椅)购置费605.40元。经鉴定,程某某构成重伤。
刘某某系上海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员工,B公司与A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刘某某被派遣至A公司担任保安工作。
程某某遂以健康权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某、B公司、A公司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论】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与刘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保安服务合同能够证明刘某某与B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其与A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在劳务派遣期间,因被派遣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接受方即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案发时,刘某某是由B公司派遣至A公司,为其执行保安工作任务,刘某某是在阻止程某某摆弄路障时与其发生冲突,故其行为仍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属于履职行为的延伸,应由接受劳务派遣方即A公司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某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不悖。B公司在选派刘某某的过程中,未能尽到足够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职责,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80%赔偿责任,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公司作为刘某某的派遣单位,在派遣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在20%的范围内补充责任。
一审判决后,A公司、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人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而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本案中,根据A公司与B公司订立保安服务合同以及B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每周会议记录,可以证明A公司委托B公司对A公司厂区提供保安服务,B公司享有对劳动者和劳动生产的管理权,掌握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直接对厂区保安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而A公司不直接参与厂区保安的管理,不对厂区保安实施指挥、控制,也并不直接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显然,刘某某、A公司、B公司三者之间不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刘某某与B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B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而刘某某与A公司不构成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刘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与程某某发生纠纷致程某某受伤,鉴于刘某某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该赔偿责任应由用工单位即B公司承担。刘某某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应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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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司法认定
【案情概要】
日,刘克北在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的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莱公司”)门口担任保安值班期间,程孝宇因琐事激惹刘克北并与之发生冲突。后刘克北手持钢管追打已逃跑的程孝宇,击中其头部,造成程孝宇因外伤所致重型颅脑损伤等。随后,程孝宇被送往医院救治,期间共发生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元、辅助器具(轮椅)购置费605.40元。经鉴定,程孝宇构成重伤。
刘克北系上海吉优境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优境公司”)员工,吉优境公司与康德莱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刘克北被派遣至康德莱公司担任保安工作。
程孝宇遂以健康权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要求刘克北、吉优境公司、康德莱公司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 & &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三方是劳务派遣关系还是外包关系。
【裁审结果】
一审判决后,康德莱公司、吉优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人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而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本案中,根据康德莱公司与吉优境公司订立保安服务合同以及吉优境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每周会议记录,可以证明康德莱公司委托吉优境公司对康德莱公司厂区提供保安服务,吉优境公司享有对劳动者和劳动生产的权,掌握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控制,直接对厂区保安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而康德莱公司不直接参与厂区保安的管理,不对厂区保安实施指挥、控制,也并不直接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显然,刘克北、康德莱公司、吉优境公司三者之间不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刘克北与吉优境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康德莱公司、吉优境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而刘克北与康德莱公司不构成任何直接的关系。刘克北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与程孝宇发生纠纷致程孝宇受伤,鉴于刘克北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该赔偿责任应由用工单位即吉优境公司承担。刘克北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应予以准许。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人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而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
& & &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涉事三方是劳务派遣关系还是外包关系,根据三方的管理模式,刘克北不受康德莱公司直接管理,因此刘克北、康德莱公司、吉优境公司三者之间不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康德莱公司、吉优境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蓝白在此提醒,企业要根据不同需求选择劳务派遣或者劳务外包,避免“假外包真派遣”或付着外包的费用承担着派遣单位的责任,得不偿失。例如: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将按照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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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岗劳务派遣 外包还是派遣差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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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岗劳务派遣 外包还是派遣差别大 除了将劳务派遣工“转正”外,记者调查了解到,出于对用人成本等方面的考虑,还有一些企业选择将部分业务外包。记者采访了解到,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看谁参与对劳动者劳动过程的管理。如果是劳务派遣,派遣公司只负责招人派人,劳动过程的管理则交给用工单位。而如果是业务外包,外包公司要招人用人还要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等。以工伤事故为例,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而在业务外包当中,其劳动过程由外包公司负责,一旦发生工伤,应由外包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承担责任。然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降低外包数量,出现了“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干着派遣的工作,签的外包合同。“我在一家私人企业工作了4年多,之前一直是劳务派遣工,但是前段时间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直接改为了外包协议,劳务派遣有‘同工同酬’的规定,我在用人单位还能拿到跟正式工一样的工资;现在成了外包,我跟发包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工资反而降了500多元。”市民孙先生告诉记者,企业为了方便,将劳务派遣协议直接改为外包协议,不仅降低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而且没有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硬性规定的约束,用工更 “有机可乘”。添加关注本公司公众号:lianteng88公司地址: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新围九巷2号 联系人:陈小姐、刘先生,电话:8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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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在用工形式和合同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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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它们的之间区别是: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2.用工单位对服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服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3.服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4.违法的后果不同.服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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