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私募合格投资者认定人数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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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问答】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中国基金网6日讯]
&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如何界定?
答: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1)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3)穿透计算的情形。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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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读之二: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与投资者人数限制比较
【摘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国浩基金团队将继续为您带来系列解读。本篇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基金公司子公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具体业务适用办法的归纳,对不同业务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及投资者人数限制进行相关比较与梳理。主要依据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71号)原则标准:资产规模标准: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资产规模与收入水平是或者关系,符合二者之一即可;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标准: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最低认购金额标准: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三重标准:资产规模、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最低认购金额。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原则: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无论是契约型、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基金,投资者人数均不得超过二百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体标准:资产规模标准: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标准: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最低认购金额标准: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例外标准: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依法设立并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为私募基金“跟投机制”创立条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兜底规定)。根据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划分: 《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型基金,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200人以下。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证券契约型基金,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须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总体标准: 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标准: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最低认购金额标准: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仅采用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最低认购金额两项标准,未对投资人的资产规模标准提出要求。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既包括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也包括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单笔委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机构投资者,也计算在数量上限范围内。这一点与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计算方式有所区别:信托计划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即,仅规定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没有上限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客户单笔委托金额没有最低金额限制。合格投资者仅采用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与资产规模两项标准: 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标准: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 资产规模标准: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未设置单笔委托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的制度。各类集合投资产品,符合“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条件的,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如集合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比较特殊,将最低认购金额作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情形之一,同时,针对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设定了不同的标准与人数规定。个人合格投资者: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机构合格投资者: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个人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计入50人之列。机构合格投资者:没有数量限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即可,标准即为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比较概况: 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标准: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最低认购金额标准: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合格投资者标准: 特定主体: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 最低认购金额:单一定向产品,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集合产品,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未设置单笔委托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的制度。[作者:路银雷,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本文不代表国浩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该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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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我已阅读并接受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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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是多少?
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是多少?
14:16:04来源: 互联网
  单只私募基金投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数。
  合伙型基金投资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基金投资者、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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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穿透计算合格投资者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6月4日,就登记备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其中,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此外,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在5月29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提醒广大投资者,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是大众理财产品,具有高风险特征,不保本保收益。“如发现非法私募活动或相关线索,欢迎大家投诉举报”。
  北京的一家私募基金合伙人告诉财新记者,由于最近私募市场比较火爆,很多私募基金为了募集资金存在违规现象,违规的案例也在增加,违规最多的情形是通过公共媒介进行宣传以及向投资者承诺保本的同时变相承诺高额收益。“私募基金合规要求从一开始就是监管的初衷,证监会的确近期也在强化日常监管。”上述人士称。
  在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方面,基金业协会称,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据张晓军介绍,非法私募活动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未依法登记备案,或借用登记机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二是公开向社会大众宣传推介;三是承诺保本保收益;四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五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用“飞单”方式进行销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张晓军也指出,基金业协会、北京证监局会同北京市金融局、市工商局、公安局等多家单位,联合打击北京市非法私募活动,点名批评中金信安、中金赛富、中投金汇等三家私募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承诺保本收益等。
  在“两加强、两遏制”检查中,证监会发现有个别机构或其合作对象涉嫌从事非法私募活动,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其中,中金信安、中金赛富、中投金汇、山西和利已被公安机关侦查,华兴泰达正在调查中。
  “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适用‘静默期’要求。”基金业协会表示,为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并在私募管理人登记环节予以落实。
  基金业协会再次明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坚持适度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设立,不设行政审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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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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