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房屋买卖无效合同只有一个人签字,买卖合同算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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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部分共有人未签字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部分共有人未签字的精选问答:
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区域:湖北/武汉/擅长刑事辩护王建峰律师 22:45:52回复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不是成立),取决于共有权人,其追认的就有效! 律所: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区域:江西/南昌/擅长周泽高律师 11:19:42回复根据你的陈述,该合同不生效。 律所: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区域:江西/宜春/擅长刑事辩护吴起玖律师 20:05:35回复你儿子多大?共 6 位律师回复Q
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徐汇区/擅长刑事辩护冯梦实律师 8:53:35回复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卖方赔偿损失。你也可以直接要求对方承担。&br&&br&法院旁办公 律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松江区/擅长丁波律师 9:48:03回复没有公证不影响你主张。 律所:华益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浦东新区/擅长范嬛菁律师 10:47:26回复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只要求违约金赔偿损失等。需要帮助,可以联系面谈。 律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浦东新区/擅长合同事务刘俭律师 15:58:21回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广东/广州/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广东律师 9:43:46回复你的问题太复杂,如果需要帮助请来电咨询共 4 位律师回复Q
律所: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静安区/擅长债权债务曾智红律师 12:24:39回复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区域:北京/朝阳区/擅长公司经营王晓营律师 13:24:39回复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律所: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区域:山东/临沂/擅长土地房产侯延彬律师 14:24:40回复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区域:福建/厦门/擅长刑事辩护陈福猛律师 9:53:43回复一、夫妻一方签字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br&&br&二、但是,如果没有配偶的配合,房产一般无法办理过户。 律所: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区域:湖南/株洲/擅长何向前律师 16:32:08回复应由房屋出卖人对其房屋交易的真实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负责。 律所:上海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长宁区/擅长魏铁军律师 17:48:20回复你属于善意购产,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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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的现象很常见。那么,对于夫妻共有的二手房买卖在实际中怎么进行操作?在处理夫妻共有的二手房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怎么才能避免在夫妻共有的二手房买卖中遇到相关纠纷?顺利交易夫妻共有的二手房应该怎么操作?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很多人都会选择在城市买房。由此也会产生很多纠纷,在房屋买卖时出现的纠纷主要有购房合同纠纷、不能按期交房纠纷、违约纠纷。本文就购房时的相关问题作相应分析。说到房产的处置权这个问题,首先就要考虑房屋的所有者是有几个人,如果是只有一个人,毫无疑问,自己想怎么处理都可以,只要合法,但是,如果是有多人共同所有,就需要经过所有人的签字同意。那么,房屋共有人未签字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呢?请看下文介绍。
房屋买卖法律百科
我们都知道,房产证上的名字是非常重要的,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就意味着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很多人就非常关心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名字呢?关于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名字这个问题,律师365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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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房屋买卖合同一方未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2005年3月,王先生与叔叔王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王强位于合肥某小区的房屋卖给王先生,房价款22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强将房屋交给侄子居住,侄子也付清了房款,只是房产证迟迟没有颁发,所以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今年3月初,房产证办好了,王先生要求王强一起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但王强却不同意了,称虽然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王先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没有成立,是无效的。原来,两份合同上王强都签字了,王先生当时疏忽忘了签字。
王先生找到我,我的意见是双方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王强不履行过户义务,王先生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后王先生委托我,案子最终判决王先生胜诉。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房屋转让应当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也就是说双方要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签字。但在本案中,虽然买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实际诉讼中合同被认定是成立的、有效的。
首先,在起诉前,王先生已补签字了。从证据上说,卖方王强主张协议无效是无法成立的。因为,王先生手中持有的买卖合同上有买、卖双方的签字,而王强手中的合同仅有卖方王强的签字,该证据依法并不能证明买方王先生当时未签字的事实。因此,从证据上说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虽然买卖房屋要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因王先生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王强也交付了房屋,双方的主要义务都已履行完毕。因此,根据该条的规定,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成立并生效的。
故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成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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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5339041
***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宜民初字第5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章春媚。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共同委托***为代理人,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
  被告***。(系***之子)
  被告***。(系***之子)
  黄源、黄海共同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黄源、黄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已办理延期手续),依法由审判员邹文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贺红基、傅方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章春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海、黄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亲兄妹关系,与***系兄嫂关系。黄立民(死者)与我及上列被告***、***、***、***系父子女关系,黄立民生前于日与我及上列被告***、***、***、***、***、黄敏(***之夫,已去世)签订了一份赡养父亲协议书,该赡养父亲协议约定由我出资20000元购买黄立民生前的坐落于宜黄县风冈镇学前街93号建筑面积为129.88㎡的房屋产权,该赡养协议签订后,我严格按照该赡养父亲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该协议的所有条款,然而,当我于2014年2月份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其中被告***对我依据该赡养协议所拥有的房屋产权提出异议,致使我房屋产权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为此,我要求:1、依法确认黄立民生前坐落于风冈镇学前街93号建筑面积为129.88㎡的房屋产权归我所有;2、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3、不同意追加黄源、黄海为被告;4、被告***、被告***对《房屋买卖协议》提出异议已超过法定时间。
  被告***辩称,1994年度,我父母因家庭经济困难,我母亲请朋友帮忙贷款20000元,但贷款快到期,需要还清此贷款,父母当时没有还款能力。父母商量后决定变卖房屋来筹集资金还贷款,父母决定房屋作价20000元,由大到小依次进行自愿购买,但黄敏和我放弃房屋购买权。由弟***出资购买。因母亲身患绝症,于1995年正月病逝,所以购房协议拖至后来再办理。因第二次房改,父亲有债务,又追加了10000元。兄弟姐妹在协议上都签了字确认是***购买父母的房屋所有产权,我证明***的购买父母的房产协议是真实的,是我弟***购买父母房屋的全部产权。
  被告***辩称,房子是两万元,按协议是从小到大购买,从小轮到大我是第二个,但他们说我没有能力买,我买他们也说是帮大哥黄敏买,不同意让我买。后来做通黄敏工作,大哥黄敏放弃了买房。协议我没有签字,按法律规定,如果我有继承权,我不会放弃,如果购买房子有优先权的话,我也不会放弃。对于这个协议,我没签字,不认可。
  被告***辩称,父母决定房屋作价20000元,由大到小依次进行自愿购买,事实由***出资购买了父母房屋产权。因母亲身患绝症,于1995年正月病逝,所以购房协议拖至后来再办理。因第二次房改,父亲有债务,又追加了10000元。兄弟姐妹在协议上都签了字确认是***购买父母的房屋所有产权,我证明***的购买父母的房产协议是真实的,是我兄***购买父母房屋的全部产权。
  被告***辩称,父母决定房屋作价20000元,由大到小依次进行自愿购买,事实由***出资购买了父母房屋产权。因母亲身患绝症,于1995年正月病逝,所以购房协议拖至后来再办理。因第二次房改,父亲有债务,又追加了10000元。兄弟姐妹在协议上都签了字确认是***购买父母的房屋所有产权,我证明***的购买父母的房产协议是真实的,是我兄***购买父母房屋的全部产权。
  被告***辩称,父母决定房屋作价20000元,由大到小依次进行自愿购买,事实由***出资购买了父母房屋产权。因母亲身患绝症,于1995年正月病逝,所以购房协议拖至后来再办理。因第二次房改,父亲有债务,又追加了10000元。兄弟姐妹在协议上都签了字确认是***购买父母的房屋所有产权,我证明***的购买父母的房产协议是真实的,是我兄***购买父母房屋的全部产权。
  被告***辩称,签协议时,是强逼黄敏签字;***购买房屋款三万元,我们没有得到;三万元收条只有一个人签字,是否给钱不知道;对于协议,***没有签字,要推翻;***也是兄长,在购买协议上没有签名字;遗嘱不能处分另一半属于母亲的财产,属母亲的财产要兄弟姐妹另行商量,未经商量房产过户我不同意签字。
  被告黄源、黄海未提供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邹信明的证人证言,用于证明日原告及其兄弟姐妹签订《赡养父亲协议书》的过程的事实;
  2、日《赡养父亲协议书》1份,用于证明原告及其兄弟姐妹签订了《赡养父亲协议书》及在协议书上签名的事实;
  3、收条1份,用于证明原告之父于日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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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先叹口气再说,你说得真是很不一般的不清楚啊!只能根据你模糊的提问分几种情况告诉你了。1、如果结婚前房产证上是男方父亲的名字,结婚后房产证上的名字仍然是男方父亲的,那么这是属于男方父亲的个人财产,离不离婚男方或女方都无权要求取得;2、如果结婚前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结婚后也仍然还是男方的名字,那么这就是男方个人的财产,离婚后女方无权要求取得;3、如果结婚前房产证上是男方父亲的名字,父亲在男方结婚后把房子过户给男方,如果没有明确说明的话,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要求分得一半;4、如果结婚前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结婚后男方把房产过户给男方父亲,那么房子是父亲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或女方都无权取得。这样清楚了吗?简单地说就是男方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是属于男方个人的,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两人之间有相关的协议。但是如果房子是男方老爹的,结婚后赠予男方,不管是只写男方的名字还是男方女方的名字都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在赠予协议上写“只赠予男方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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