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定征收收的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周转材料损毁需要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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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报废到国税局备案需要什么资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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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账人员谈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
为了帮扶小微企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小微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在日常工作中把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好好运用到企业中,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把好关。
一、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最好的税收筹划就是如何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常见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日前家政服务小微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同时,在优惠政策中,不难发现国家对国际运输劳务和节能服务公司的青睐。对于提供国际运输劳务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而对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可以看出,对于小微企业而言,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二、把握税收法规的特定条款
小微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应充分把握税收法规的特定条款。小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小微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的支出,如果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在税务处理时,不再进行调整。按照这一征管原则,小微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时应当尽可能地选用税法允许的最高费用扣除标准(如最短折旧年限)。
三、规范会计核算按时申报纳税
小微企业会计人员要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范小微企业会计核算行为。
首先,小微企业只有规范会计核算,才可能符合查账征收要求,就可以避免核定征收情况下由于盈利水平较差甚至亏本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尴尬现象。
其次,如果小微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税务机关只能对其采取“核定征收”的征管方式。而根据国税发〔2000〕38号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再次,核算不规范会给小微企业造成损失。如税法规定小微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符合条件可以加计扣除。但在会计核算中,如果会计人员对技术研发场地和设备的折旧忽视不单独核算,就会造成没有用足政策而在加计扣除时少了金额最大的项目。
最后,税法中有很多规定都依赖于规范的会计核算信息。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就是指小微企业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如果会计核算不规范,“年度利润总额”将无据可循。
纳税申报是小微企业一项义务,不论企业是否有税要交,均需按期及时申报。小微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处于筹建期、免税期、清算期,以及由于经营不理想,没有纳税收入等而没有税款要缴纳,但都应按时纳税申报(零申报)。此外,小微企业财会人员流动频繁,在财会人员离职的时候,管理者应主动提示离职人员先做完纳税申报,避免未按时纳税申报而给企业带来处罚。
四、取得合法有用凭据
我国的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小微企业所有的支出都要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能税前列支。取得合法凭证(税务发票和其他合法凭据)是小微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
税务发票既是会计核算的法定收支凭证,也是税务机关非常重要的计税依据。如我国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以购进为标准,将购进货物和劳务所含的进项税金当期扣除,抵扣税的唯一依据单据就是税务发票,在出口退税方面、税收优惠等许多方面,取得税务发票也至关重要。
小微企业由于内部管理不规范,有的经办人认为不要发票价格会便宜,可以节省费用,从税务筹划角度看,没有取得合法的税务发票可能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如购买10000元的办公用品,不要发票付9500元,开发票付10000元。其结果是少付500元,企业所得税多交2500元。
企业支付的旅游费税务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要求不只是薪水的提高那么简单了。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活跃企业组织氛围,有时会组织雇员(包括对企业有贡献的非雇员)外出旅游。企业支付的旅游费可分为二类。一类是企业自有员工的旅游费,一类是非企业雇员的旅游费。对于这两类的旅游费,一般是由企业统一组织、统一凭合法发票报销、非现金支付。对于企业支付的旅游费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自有员工的旅游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支付的员工受益的“旅游费”从法理上讲,应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并入员工受益的当月工资总额中,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及时代扣代缴。
  (二)非雇员旅游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自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三)由于旅游费是由企业统一组织、统一报销、非现金支付,这给企业代扣个税带来了不便,也引起受益人的不理解。企业财务人员要根据受益人受益情况,将统一支付的旅游费进行分切,是自有雇员就并入当月工资总额中;是非企业雇员就按“劳务报酬”代扣。还有一个实际问题是,对非企业雇员只能由企业代缴(因为是非现金支付),对企业代付的个税是不能作为企业成本费用列支的,因为它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税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四)企业在计算代扣旅游费个人所得税时,应将支付雇员(非雇员)旅游费换算成税前所得。例如代扣非雇员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将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旅游费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 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 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不含税收入额一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为了减少税务风险,企业要及时代扣雇员旅游费受益人个税,同时要将每次雇员旅游费支付原因、办法和目的等企业规定作为财务档案留存,以较有力的内外部证据证实“雇员旅游费”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是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以便税务部门检查。
  有企业会问,“雇员旅游费”能不能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呢?对此,9月24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以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等。相关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来源于国家税务局网站)。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支付的非雇员旅游费在代扣个税的当月,直接以“劳务报酬”科目列支,同时将相关企业内部规定予以存档,以便税务部门检查。
1、最新查账征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有关规定,自日至日,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但不超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软件销售企业什么时候、什么标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3、国家对新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和景区的企业,企业所业得税方面是否也有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青办发〔2010〕66号)第三条第九款第五项规定:“企业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和景区的,其所从事的旅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总收入7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年末各企业关注的税收时间
一、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如何处理?
依据【财税[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那些喜欢和公司借款的股东,要及时清理自己的债务,来年再借。
二、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申报申请的截止日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以后年度仍可按规定申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三、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期间仍未取得允许税前扣除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本年度经营期间未取得的发票,在汇算清缴期间必须取得发票否则当年税前不准抵扣,请大家多注意了。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时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四、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处理
依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五、弥补亏损的时间期限为五年
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对于一些快要超过弥补期的要特别注意,同时亏损企业也要提前做好财务计划,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和汇算清缴时如何换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七、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有权力追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这在实践中是经常遇到的问题,有些企业利用关联方互相“弥补”亏损,已不正常的价格交易,严重的扭曲了税收公平。
八、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何时开始汇算清缴何时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如何征收
依据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2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2项和第3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为股息,红利本身就是税后利润,再征税就是重复征税了,因此不征。
十、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时间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发生故意性偷税、抗税、骗税的不受期限的限制,税务局可以无限期的追征。
5、软件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所得税汇算时,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6、公司雇佣残疾工作人员,年度亏损还能享受所得加计扣除政策?
  是可以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7、新成立的企业的所得税预缴时,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预缴时可以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8、捐赠实物如何规避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或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实物用于对外捐赠,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捐赠实物的商品价值或实物捐赠额应如何确定?在实际工作中,会计核算和税法处理是不一致的。会计上是按捐赠实物的商品成本价确定捐赠额,而税法则要求将捐赠实物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并对公允价值与商品成本之间的差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一来,实物捐赠在实物价值的确认上就产生了差异。其结果是,企业税前可扣除的捐赠额是会计确认的商品成本额,而计税额则是实物的公允价值,会计和税法实行不同的价值确认标准,给企业在税收利益上带来了损失。对此,企业有无变通的途径来消除差异,避免这种损失呢?
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税法所规定的实物捐赠视同对外销售货物行为,不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条件,会计只能按捐赠实物的商品成本确认企业的捐赠额,而税法要求按捐赠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依据捐赠货物的商品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这样就产生了税收上的视同销售应纳税所得,但视同销售货物的所得并不包括在会计确认的捐赠金额中,所以,企业还要对没有经济利益流入的视同销售所得承担纳税义务。
该企业能否既达到捐赠目的,同时又不多缴税呢?笔者认为,纳税人不妨将向公益性社会机构捐赠实物,改为先向公益性社会机构销售货物,货款作应收账款处理,然后再把应收公益性社会机构的销售款捐赠给该机构。如此操作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
会计处理:
如果将实物捐赠改为销售货物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由原来的捐赠实物改为捐赠销售款,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这样既能实现捐赠做善事的目的,同时又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高新技术企业已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否还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税减免优惠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减按15%税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
9、如何准确把握混合销售行为?
在税法中,混合销售行为一般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即只缴纳增值税或者只缴纳营业税。由于税率不同,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征纳双方影响非常大,很多纳税人会偏向于哪个税率低就往这个政策上去套自己的缴税行为。因此,准确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混合销售行为界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前款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一般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界定,主要是依据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情形时,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三、判断混合销售行为
第一、应判断提供混合销售行为的一方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还是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由此判断是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第二、应判断是否是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如果是,此情况要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在实际业务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遇到销售外购的某些设备时,安装调试的费用比较大,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将安装费用合并在销售设备的款项中,适用17%的税率。购进设备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但是安装部分没有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因而企业认为负担较重,往往会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第一种情况,将安装费用自行到地方税务局代开3%的建筑安装业发票。
第二种情况,企业将销售设备和安装签订两个合同,并强调为了设备的质保,客户要求必须将设备款和安装费用分别开具发票,于是企业就将安装收入核算为营业税收入,缴纳营业税。
第三种情况,企业只签订销售设备合同,安装部分不订立合同,由生产厂家派人负责安装,安装调试费用由生产厂家开具发票。
出现前两种情况时,国税机关在确定是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后,可以按税法规定补征增值税,但是遇到第三种情况时,此行为由于销售和安装是由两家企业提供,并且合同是与销售商和生产厂家分别订立,该行为不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条件。
10、企业提供电梯维修保养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提供电梯维修保养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缴纳税款。
11、商业企业收取的进场费、促销费等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12、金融企业收取的工本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据以上规定,金融企业在办理金融业务同时收取凭证工本费,既涉及金融劳务又涉及货物凭证,为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凭证工本费视为提供金融劳务,缴纳营业税。
13.、收取的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是否需要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拖欠的工程款的利息计入建筑安装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
14、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免税的会计处理
近年来,国家财税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2013年9月,《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此后,财政部又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现就小型微利企业税务的处理做一探讨。
《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但应关注以下3点:
1.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有前提
并不是所有的小型微利企业都能享受增值税暂免的优惠政策,而仅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是指除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缴税。
2.兼营行为会计核算要分离
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业务和增值税业务,应分别计算其营业额,分别核算,分别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不是按合计营业额来确定是否征免税。因此,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的小微企业,一定要准确把握增值税项目与营业税项目的界限,健全会计核算,重视准确划分并分别核算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收入,避免在纳税申报时混淆不同税种的收入而造成其中一个税种的收入超标,最终导致无法享受免税的优惠。
3.销售额(营业额)的确定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财税〔2013〕52号文件所指的2万元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对于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财税〔2013〕52号文件所指的2万元营业额为含税营业额。
1.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财会〔2013〕24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由于该政策中的2万元属于起征点概念,月销售额超过2万的,全额征收增值税,只有月度终了,方能判断是否免征。因此在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循价税分离原则。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末汇总销售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再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例1:某小型微利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含税收入10300元,在发生这笔业务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在月度中间,不能合理确定本月销售额是否超过2万元时,正常计提应纳税额,假设本月只发生了该项经营行为,则符合免税条件,将无须缴纳的已计提的增值税转入当月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
2.免征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提供应税劳务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满足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这是因为:营业税核算是月(期)末按照营业税应税收入和适用税率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因此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不需要计提营业税及其附加。
例2:某小型微利企业本月取得了5笔营业税应税收入,均为银行存款,金额分别为4000元、6000元、1000元、5000元、3000元。全月营业额为19000元。
取得第一笔收入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
另外几笔会计处理同上。本月营业额小于月营业额20000元,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营业税是月底按营业收入计提,如果不超过营业额2万元,可以不计提营业税,不做计提营业税的会计分录,这也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15、认证发票逾期未抵扣,还有补救办法吗?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16、新成立公司,购买的防伪税控设备,全额抵税,网上申报如何填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规定,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填报《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17、货物损失能做进项税额转出吗?是全额还是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以下情形的:(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非正常损失的货物依据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做进项税额转出。
18、销售发票退回,开具红字发票,是否需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四条规定,自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如单位在日前因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相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日后因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相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不再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9、固定资产损失税前列支有什么要求?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20、在开发区内无偿代建政府体育设施,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体育场馆,应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1、技术转让含配套设备,配套设备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22、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相关支出的发票,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有关支出的发票,应按以上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23、被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规定,对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24、满足哪些条件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作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25、占用草地建设奶牛饲养厂,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因此,上述公司建设奶牛饲养厂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26、国税局代开发票时,是否可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二条规定,经协商,不实行代征方式的,则国、地税要加强信息沟通。国税局应定期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情况,包括国税为其代开发票情况通报给地税局,地税局用于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27、房地产开发商以“还本”方式销售商铺,在计征营业税时是否可以扣除“还本”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第二十条规定,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28、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是否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称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用于连续生产啤酒或其他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自用或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需要缴纳消费税。
29、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取得哪些有效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七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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