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保全的财产保全案件执行细则可以申请执行吗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能否在执行中优先受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光杰
  【案情】
  张某因经商急需资金周转于2009年2月向李某借款现金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息为1分。与此同时,张某还欠其他债权人债务合计约16万余元。张某于诉前有一栋价值13万元的房产,而无其他财产。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未按约偿付借款本息,李某于2010年4月提起诉讼,同日又申请了诉全保全,查封了张某的上述房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等值的担保。该案开庭后,其它债权人三人亦纷纷起诉,但未申请诉讼保全。一审法院先后作出了裁判,后债权人先后申请法院执行,但债权人李某在申请执行时提出要优先全部实现其债权,而其它债权人认为应该按比例受偿,为此,债权人之间发生了执行分配异议。
  【分歧】
  执行机构在审查执行分配异议时也产生了分岐, 并形成了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李某享有优先清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债权人李某与其它债权人一同参与分配,可依各债权数额比例平均受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1、从我国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应然功能上分析。我国《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同时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 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如申请错误的, 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真正意义在于以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财产的法律強制措施, 达到防止财产流失, 避免执行落空, 实现债权人利益之目的。从这点上来看,诉讼保全制度的价值特征具有限制性、风险性、先占性和固定性。尽管目前在法律上未明确赋予保全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保全制度所释放出的先占性功能与抵押担保制度所释放出的优先权功能是相一致的, 在执行实践中, 执行法官如根椐立法意图和法理而赋予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相应的优先效力, 也是符合民事执行价值取向。如果不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不但会严重削弱保全措施制度的应有功能, 还对保全申请人的债权不能完全实现而言也是极不公平的。
  2、从我国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立法精神上看。很清楚,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是指导我国民事立法、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或者说,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也必须与民事义务保持一致。具体来说,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既要交纳财产保全费,也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对申请人而言,它交纳保全费用,提供担保的同时同样会产生保全风险。根椐民诉法笫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如查封、,扣押、冻结错误或不当时,保全申请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已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让未提出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均等分配执行标的物,在其没承担任何诉讼风险,更未尽任何义务的前提下享有某种特殊的“权利”,这显然违背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有违于民法的公平原则。
  3、从我国财产保全与留置权、质权、抵押权的“同一控制性” 理论上看。大家知道, 民法上的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上的一个主要特性,就是将债权标的物进行实际控制,使其成为实现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具有先占性, 固定性的手段和方式 ,这就是优先受偿的原理基础。不难看出,财产保全也具有以上同样的特性,只不过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先于诉讼而成立,财产保全基于诉讼而成立。综上所述,该案的李某享有优先受偿权。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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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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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须知事项通知如下: &&& &一、被执行人的权利: &&& &(一)被执行人如果认为执行人员、书记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执行的,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 &&& &(二)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标的物不属于应当执行的财产,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仍可以对异议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处分。 &&& &(三)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和解,亦可请求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 &(四)经人民法院许可,被执行人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申请自行变卖,但必须按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将所得款项交到人民法院或以特定帐户固定。 &&& &(五)被执行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权利和义务。 &&& &(六)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及有关协助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提起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 &二、被执行人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或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接受执行人员的询问,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 &(二)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 &&& &(三)被执行人有下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或法院清点后责令其保管的财产;2、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执行公告、封条的;4、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5、指使、贿赂、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问题作伪证的;6、妨碍人民法院搜查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其他打击报复的;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的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等物品。&&& (四)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法院责令其保管的查封财产的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执行人须按规定缴纳执行费及因执行案件所支出的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其他费用。&&&& &(六)被执行人不得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禁止向执行人员及协助执行人员贿送钱财物、进行宴请,提供娱乐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自觉遵守人民法院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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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财产保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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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前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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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颁布并生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原标题:判决执行前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日颁布并生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该规定是新增内容,主要是对于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的限制未在诉讼前及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而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尚未申请强制执行前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况时,给债权人及时保护自身权益提供的一个救济机会。但上述程序毕竟是在审判结束后才向法院提出申请,与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不同。那么,适用上述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越秀区法院邵巧玲法官作出如下提醒:第一,申请此类保全,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因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第二,当事人应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且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即该判决或调解结果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第三,申请保全的范围应当是判决的内容;第四,申请保全的时间点必须发生在宣判之后或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因为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第五,必须是基于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者其他原因等紧急情况,可能导致将来生效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第六,当事人既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七,人民法院受理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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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财产保全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在家是否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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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承德 宽城发表时间: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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