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解聘员工补偿计算公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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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公司打工做了十年,老板开除员工,员工会得到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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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按工作年限支付,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工资,满六个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你好,如属于违法开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看开除合法与否,一般需补偿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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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你好,如果单位合法依据开除员工,应当支付赔偿金。
您好,如您所诉,您的问题是这样的:看是否开除。如需其他帮助,可免费电话咨询。
若是违法解除,可要求20个月的赔偿金。
一般需补偿或者赔偿
没有合同也没有交保险她能给我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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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民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附:员工造成损失赔偿
民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从法律角度讲应该叫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上述单位中的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几类:
一、&&&&&&&&&&&&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可能是集体性质的,也可能是私人所有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所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比如: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等,并以因这些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侵占财物实质上就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四川省内认定标准:10000元为数额较大;100000元为数额巨大。
二、挪用资金罪
刑法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这是综述)
一、(1)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以上三项是分述,它们的档次是同等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并不具有永久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仅是故意擅自动用(既可以归自己使用,也可以是归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归还,这一点是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相互区别的关键。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方式具体包括三种法定情形: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这里的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和经手资金的便利。所谓归个人使用,是指挪用单位资金用于生活费、偿还债务、外出旅游以及借贷他们等。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自己做生意营利。所谓非法活动,主要是指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走私、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是有期限限制的,也就是只有超过3个月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但是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不受时间限制,哪怕挪用一天、一个小时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这类犯罪人员往往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权,收受贿赂,不仅干扰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犯了社会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们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1万元为数额较大、10万元为数额巨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如主管、经管、负责或者参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可缺少的条件。
索取他人的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第二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该罪的表现为: (1) 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 (2) 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 (3)
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4)
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5) 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员工应否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经常在外就餐的人一定有过这样的经历,服务员上错了菜后,出错的服务员会面露难色地向客人请求,能不能将错就错,否则这盘价格不菲的菜就要由他来埋单了。虽然这是餐饮业的普遍行规,但却反映出目前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一种不平等现象。
  背景新闻
  小周是哈尔滨市一家移动运营商某营业厅的员工,近日她正为一个工作上的失误苦恼不已。前几天,一位来缴费的顾客要求缴纳20元的费用,可小周因听错只给办理了十元的缴费手续。后这位消费者与小周发生了争吵,并向客户中心投诉了小周的服务。
  公司根据相关的规定,给予该营业厅罚款5000元的处理。营业厅老板非常气愤,他严厉地批评了小周,并告诉她5000元罚款全部由小周来支付,支付方法是每个月将小周的工资全部扣下,直到扣满5000元为止。小周是外地来哈务工人员,每个月工资900元,她完全靠这些工资生活,如果没有了工资根本无法生活。她与老板商量,能不能一次扣两百块,这样她能够勉强维持生活。可营业厅老板不同意,坚持要扣掉她全部的工资。小周这下犯了难,5000元的罚款要扣掉她近半年的工资,这期间,她如何生活。
  哈尔滨市另一家企业的员工付某也面临着相似的问题,不同的是他要赔偿的数额根本不是几个月工资能完成的。付某是一装饰公司的司机,该装饰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商业装修。入冬的某一天,付某开车装载价值近7万元的某珠宝品牌展柜,从位于城郊的加工厂驶向客户指定的商场。在行至入城口附近时,为躲避一辆对向来车,付某将车驶进了路边的壕沟内,不但车辆受损,车内的展柜也几乎全部损毁。加上车损,这次事故的直接损失要将近10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公司与客户签订了协议,因公司原因延迟交货,公司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于延迟交货,导致该品牌在商场的珠宝专柜无法按期开业,仅营业损失一项就是一个惊人的数字。付某在进入该公司工作前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因付某责任而产生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均由其个人承担。公司老板在接到损失评估后也发起了愁:付某每个月底薪是1200元,加上加班费奖金等,最高也仅1600元。就算不用其赔偿合同损失,单就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仅扣除付某的工资是不可能抵偿的。他找到付某,要求其按照合同中的条款对公司进行赔偿。可付某家在外地,也是来哈务工,所赚的工资也就勉强维持生活,根本没有钱来对公司赔偿。
  公司老板明白,即便是起诉付某,他也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但要靠扣掉付某工资来进行赔偿,付某不吃不喝也要十年工资,何况也不可能扣掉他全部的工资不让他生活。更糟的是,这期间付要是离开公司,他的损失就彻底没人赔。
  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员工造成损失赔偿当有标准
  劳动法律专家、律师姜庆闻认为,此类案件比较特殊,虽然属于劳动法律范畴,但又有别于普通的劳动法律纠纷。姜律师是从一个多年前的案件开始注意到此类法律问题的。2000年有一用人单位找他咨询,其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搞错了图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60万元,他们咨询这个技术人员有没有法律责任,如果起诉怎么起诉?当时他查阅了我国现行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关于这方面规定很少。虽民法通则有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赔偿金的案例少之又少,而劳动法律作为一个特别法,在法律适用上确有特殊性。
  经过仔细研究,姜律师得出结论,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7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发[号)第16条规定的精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工资额的20%。如果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这种情况的赔偿条款,则公司有权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来赔偿公司的损失,但不能超出劳动者工资的20%。如果扣除工资的比例超过了这个数字,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部门反映。
  《民法通则》规定了只要造成损失就应进行赔偿的大原则,但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劳动法》中也找不到对应的规定。这种状况就给具体案件的实际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法律依据单薄可操作性较差
  姜庆闻认为,在哈尔滨市乃至国内,极少有此类诉讼案件发生,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依据不充分,而且可操作性较差。他介绍,《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民事一般法律中规定了过错的赔偿责任,劳动法律中关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规定不详细。
  姜庆闻认为,劳动者只有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用人造成损失,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律中确有相关规定,不过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未有这样的规定。因劳动法律是民事法律的特别法,在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赔偿责任情况下,应当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规定的侵权归责原则确定劳动者的责任,劳动者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看,只要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后,还在职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赔偿方式,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规定了扣除额受“当月工资的20%”、“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限制。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权利,因此在争议发生后,即使是用人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随时都可能存在辞职的的情况。所以,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赔偿方式将成为无源之水,因此,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理应得到支持。况且,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的赔偿方式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种选择权。但在实践中,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赔偿的数额上,对赔偿额多作限制性的理解。从目前法律规定看,似乎找不到更多的依据。
  姜律师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用人单位虽然可以对存有过错的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但真正主张的用人单位确很少。因为,一旦主张,单位人心惶惶,谁都担心自己将是下一个赔偿义务人,因而处处小心工作,工作效率、工作创新度等自然大打折扣,这也是社会中很少有单位向劳动者索赔的案例重要原因。
  案例链接: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用人单位因举证不足,法院依法驳回了单位要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让其赔偿损失的诉请。
  2003年4月,卜某与日照某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单位担任会计,负责抽单、核对、确认等重要工作。2004年1月,卜某在工作期间因疏忽大意,给供货商打印付款凭证时,打印出两份单号相同但付款金额不同的付款凭证。2004年12月,单位以卜某工作严重失职,违反公司付款流程,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为由,做出了与卜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卜某对该决定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了撤销单位与卜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对该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出依法确定其做出的与卜某解除劳动的决定合法有效,并要求卜某赔偿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余元,但因用人单位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存在,被除数法院驳回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卜某作为原告单位职工,其在支付供货商货款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打印出两份单号相同的付款凭证,工作有失误,但是否因卜某打印出两份单号相同的付款凭证致单位超付供货商货款,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其作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原、被告应当继续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4万余元经济损失的主张,亦不应得到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一方课以很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规定了企业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节下所要承担的对员工一方的赔偿责任,那么员工是否应当对于自己因过错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在什么情形下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现将这个问题做如下解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主要是指,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来被企业发现,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给企业造成了损害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员工使用假身份证、假学历证、在简历中虚构工作经历等欺诈情形,使企业误认为该员工有某种能力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有些企业花巨资委托猎头公司招聘重要岗位上的员工,结果员工欺诈使企业蒙受损害,这时,可以向员工索赔。
二、《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形。如员工未提前30日或未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都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形。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 企业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
2、 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办理;
3、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当员工在兼职时,对本单位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赔偿责任。实践中这种行为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作为受到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该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员工兼职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更可以要求该员工和兼职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55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也规定,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尚未失效,也并没有修订,因此,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我们结合这两条可以得出,当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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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主动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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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之内,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职工是违法的,除非满足一定的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职工,并且辞退之后一般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我国《》有对这方面的赔偿金支付标准,下面律师365网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1、公司若辞退你的话,若单位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2、若单位不具有上述情形仍然辞退你,则此时单位属于,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综上所述,如果公司因为经营严重困难而辞退了你,但是用人单位支付给你了相应数额的赔偿金,这种行为就是合法的,不过前提是赔偿金数额是按照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的,如果您遇到了类似辞退赔偿金纠纷的问题,可以到律师365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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