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与传媒人力资源配置问题包括的是哪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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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谦主编《水法规与行政执法》-课后问答题全部答案 投稿:汪洷洸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一、绪论1、本课程的学习任务是什么?其主要内容有哪些?答:主要学习内容包括:中国的水问题和治水思路、水资源管理及其管理体制、水法规体系;法学基础知识、行政法概述、行政法律制度的有关基础知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优化配置、取水许可、水资源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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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规与行政执法
1、本课程的学习任务是什么?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学习内容包括:中国的水问题和治水思路、水资源管理及其管理体制、水法规体系;法学基础知识、行政法概述、行政法律制度的有关基础知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优化配置、取水许可、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河道管理、水土保持、防汛抗洪、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等水法律制度;水行政执法和水事纠纷处理,并明确了需要掌握、理解或了解的有关内容。 我国的水资源问题是什么?突出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2、我国的水资源问题是什么?突出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我国的基本水情是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土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不相匹配。干旱缺水、洪涝灾害、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是我国突出的四大水资源问题,表现为“四个突出:一是水资源短缺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需求不断增长的矛盾突出。二是江河综合防洪体系薄弱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矛盾突出。三是水污染、水土流失严重与可持续发展的矛盾突出。四是农村水利发展滞后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矛盾突出
3、如何理解我国治水的新思路?
答:我国的治水新思路主要为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水利工作的重要理念,统筹流域、区域水利发展,统筹考虑城乡水资源问题,统筹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全面推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内涵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坚持发挥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依法治水;坚持科学治水。
4、水资源和水资源管理是如何定义的?
答:水资源是指地球上各种形态(气态、液态或固态)的天然水。可供人类利用的淡水资源不足世界淡水储量的1%,即相当全球水储量的0.007%。这部分淡水资源就是通常所说的水资源,能参与全球水循环并可在陆地上逐年得到恢复和更新,一般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管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以求可持续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对水需求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5、水资源管理的主要目标与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注重水资源合理配置;(2)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3)加强水资源的宏观管理;(4)重视水资源与人口、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的协调,加强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5)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法律责任。
6、《水法》是如何规定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的?
答: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①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③流域管理机构在所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与监督职责;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7、我国水资源管理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答: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利于江河防洪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指挥;二是不利于水资源统一调度,统筹解决缺水问题;三是不利于地表水、地下水统一抽蓄,加剧了地下
水的过量开发;四是不利于城乡统筹解决城市缺水问题;五是不利于统筹解决水污染问题;六是不利于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等综合效益的发挥。
8、水法规体系包括哪些内容?其建设现状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的目标与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水法规体系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土保持、防汛与抗旱、工程管理与保护、经营管理、执法监督管理和其他七类。其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初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比较完备的水法规体系,使各项涉水事务有法可依,基本满足水利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到2020年,建成内容完整、配套协调、层级关系完善的水法规体系,水法规质量显著提高,满足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需要。水法规建设的主要任务:一是,适应节水型社会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需求,推进水资源配置、管理、节约与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规建设;二是,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加强水利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推进水域与水工程管理、防洪与抗旱、农田水利、水文、谁能等方面的法规建设;三是,适应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水利投资与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法规建设。
9、现代水法的发展趋势体现在哪几个主要方面?
答:主要体现在:其一,在水资源的管辖管理方面;其二,在水资源的保护方面;其三,在水管理体制方面。
二、 法学基础知识与行政法律制度
1、什么是法?法的本质、特征、效力、溯及力是什么?
答: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的本质: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法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法的效力:指法的生效范围或使用范围。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卫星是否适用。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有哪些?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由哪些法律部门组成?
答:法的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当代中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以下一些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民法法律部门、商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律部门、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法法律部门。
3.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法的主体和客体包括哪些?
答: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特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第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的特种社会关系,即像法律规范一样体现国家的意志,破坏了法律关系,就违背了国家意志。第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所以,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二是机构和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政党和社会团体;三是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
系主体。客体包括以下四类:一是物;二是非物质财富;三是人身;四是行为结果。
4、法律责任包括哪几种?归责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划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归责的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这是法律责任归责最核心的原则。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第一,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第三,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区别对待;第四,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人们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便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5、行政法是如何定义和分类的?它有哪些特征和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分类:(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将行政法法规范分为三类,一是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二是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三是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两类,一是一般行政法;二是部门行政法。行政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第二,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第三,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
7、合法的行政行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行政行为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答:合法行政行为需要满足五个条件:行为主体合法;行为权限合法;行政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程序合法;行为形式合法。行为终止的原因有:行政行为的对象消失;行政相对人不再存在,也没有权利义务的继承者;行政行为的有效期限届满;行政行为的任务完成后自然失效。
8、行政许可的设定有哪些限制?
答:设定权限是有关国家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设定形式是设定行政许可可以采取的文件形式,即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有权限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省级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以其他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9、行政处罚主要包括哪几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权具体可以分为四个层次:法律的设定权;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规章的设定权。
10、什么叫行政强制措施?
答: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者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以及确保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和行政决定的执行,依法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加以暂时的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的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11、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答:行政诉讼的原则有: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则;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有限司法变更原则;解决行政争议的选择原则。
12、哪些情况下,国家不予行政赔偿?
答: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 水法律制度
1、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规定有哪些?
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兴利与除害相结合、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原则;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地表水与地下水合理开发、统一调度的原则;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统筹协调,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利益的原则。
2、 结合我国国情、水情,谈谈实施跨流域调水的必要性,跨流域调水应注意处理好哪些关
答:从全国范围来讲,我国水、土资源不仅总量不足,而且严重不相匹配,南方水多地少,北方水少地多。全国水资源有80.4%分布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而该地区的人口占全国的53.3%,耕地占35.3%,GDP占全国的54.8%,人均水资源量3480立方米,亩均水资源量4300立方米,属于人多、地少经济发达、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而在长江流域以北广大地区,人口占44.4%,耕地占全国的59.2%,GDP占全国的43.4%,水资源仅占全国的14.7%,人均水资源量747立方米,亩均水资源量471立方米,属于人多、地多、经济相对发达、水资源短缺的地区。从全国很多省份来看,同样存在水土资源不相匹配的矛盾。因此,实施跨流域调水是解决我国部分地区缺水的一条有效途径,也是21世纪我国水利的一个特点,更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外此,跨流域调水应处理好三个关系:处理好调水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处理好调水与节水治污的关系;处理好调水与市场机制的关系。
3、 何为水资源配置,其目标是什么?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水资源配置是指在特定的流域或区域内,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对不同形式的水资源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工程等手段和措施,对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使水资源天然分布与社会生产力结构布局互相协调、互相适应,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有利的水资源条件。水资源配置的目标是:满足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对水资源在时间与空间、质量与数量上的要求,使有限的水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并得以永续利用。水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共享原则;系统原则;协调原则;高效原则;优先原则。
4、 水资源优化配置有哪些制度?
答: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规划同意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年度水量分配方案与调度计划;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
5、 水资源规划体系由哪些构成?其相互关系如何?
答:水资源规划体系由三类规划组成:一是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二是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三十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相互关系:第一,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应该服从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第二,区域规划应该服从流域规划;第三,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第四,水资源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6、水资源规划主要包括哪些?
答:水资源规划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评价、水资源需求预测、节约用水规划、谁资源保护与污水处理再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分析与供水预测、水资源合理配置、水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实施方案制定、规划实施效果评价、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
障措施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等主要内容。
7什么叫取水许可?它有何特点?
答:取水许可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准许其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行政行为。特点:第一,取水许可证的权利主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而不是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第二,取水许可仅适用于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是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行为;第三,取水许可是根据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取水许可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权限。
8、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的意义体现在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国家对水资源的宏观调控、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二是有利于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三是有利于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取水权益。
9、简述取水许可审批发证程序,在审查时应注意把握哪几点要求?
答: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动工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审查时应把握的要求:第一,一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所在流域与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为依据;第二,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第三,两种情况下应该举行听证:一是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二是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第四,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待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结后恢复审批程序;第五,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达取水审批机关;第六,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该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第七,对以下八种情况之一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哪些情况下,取水申请不能予以批准?
答:对以下八种情况之一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制定年度水量分布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2)下达年度取水计划;(3)特殊情况下对取水量予以限制;(4)对取水许可证予以变更、注销;(5)对取水权的转让进行批准;(6)对取水实施现场监督检查;(7)对取水许可证发放实施层级监督;(8)对违法取水行为予以查处。
1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适用于什么对象?都有哪些内容?
答:水资源论证适用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主要内容有:建设项目概况;取水水源论证;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水资源论证结论。
1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审查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对《报告书》的受理、审查和建设项目的批准三个环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受理:未提交《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其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对《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当重新或补充编制《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2)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批准:未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14、水资源费与水费有何联系与区别?
答:二者的联系体现在: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水价成本,即水费中包含有水资源费。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①性质不同:水费所体现的是商品属性;水资源费具有行政强制性。②征收主体不同:水费是由供水单位计收;水资源费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征收。③直接义务主体不同:水费是由使用供水单位供应的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水资源费是由经许可的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水单位和个人缴纳。④客体不同:水费是对应经过加工处理后的水,即商品水;水资源费是对应江河、湖泊或者地下的水资源,即原水。⑤使用管理不同:水费是由供水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用于供水工程生产运行、维护等开支;水资源费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
15、《水法》关于节约用水有哪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答:五个方面:(1)用水计量与计收,包括: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2)农业用水,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3)工业用水,包括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国家对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产品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产品和设备。(4)城市生活用水,包括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5)节水设施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也就是节水设施的“三同时”制度。
16、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核心是什么?
答: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17、简述工业、农业、城市生活节水的主要措施。
答:工业节水措施:(1)根据水资源条件和行业特点,合理调整工业产业结构和布局;在缺水地区严谨建设高耗水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制定限制耗水项目目录和淘汰落后高耗水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2)加快建立节水标准体系,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和节水设备、器具研制生产体系,培养和发展节水产业,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下大力气改造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通过财政补助、减免有关事业性收费等政策,鼓励、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回收;(3)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大废污水处理力度,促进废污水循环利用、综合利用,处理再利用,鼓励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等非传统水资源;(4)
建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和审核制度,并实行“三同时,四到位”;
(5)加强用水管理,采取总量控制和定额控制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过行政手段和经济杠杆,促进工业节水。在农业节水方面,主要采取四项措施:①大力发展节水灌溉,通过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措施,减少输水损失,提高渠系水的利用率;积极采取喷灌、滴灌和平整土地等措施,提高田间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②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大力推行深耕松土、免耕、保墒、秸秆覆盖、地膜覆盖、施用化学保水剂、选育抗旱品种等农艺节水措施,提高水分生产率。③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加快灌区以节水为中心的续建配套与技术改造,同时推进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北方缺水地区,不盲目扩大灌溉面积,结合农业结构调整,适当压缩高耗水作物的种植比例;经济发达地区以及大中城市郊区,以节水灌溉和灌区改造为龙头,推进农田水利现代化。④加快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利用经济杠杆,促进农业节水。在城市生活节水方面,主要采取五项措施:①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确定城市规模,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②制定并推行节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建立节水器具和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推选节水器具的推广应用,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③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源单位,都应当建立中水系统,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居住小区中水系统建设。④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水价结构,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促进城市、生活节水。⑤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加强节水宣传,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18、水功能区划有哪几条原则?我国水功能区划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答:原则:前瞻性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原则;便于管理、使用可行的原则;水质水量并重的原则。水功能区划体系的构成遵照水功能区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我国水功能区划分采用两级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其中:水功能一级区分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关系,并考虑发展的需求;水功能二级区划在一级区划的开发利用区内进行,共分七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
19、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程序和权限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包括:(1)核定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2)水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的编制及审批;(3)制定水域排污总量控制实施方案;(4)审核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20、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是如何分级的,有哪些保护要求?
答: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而且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界限:①一级保护区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一定的水域和陆域,②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保护要求:①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②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③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一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21、什么是河道管理?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河道管理是指为确保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发电、供水、养殖等多种功能的正常发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运用法律、技术、经济、行政等手段,保护河道水系的完整性,维护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保持河道合理水位和水体自净能力等的各种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河道疏浚整治,堤防维护加固,河道及水质的保护(包括河道管理范置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与扩大的审查,河道采砂许可,流量与水质监测等),河道清障,违法案件的查处等。
22、河道等级划分的主要依据有哪些?等级认定权限如何规定?
答:河道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河道的自然规模(流域面积)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主要是耕地、人口、城市规模、交通及工矿企业)等因素。目前我国把河道划分为五级,其中一级河道为流域面积大于5万平方公里,耕地面积大于500万亩,人口500万人以上,城市规模特大城市,交通及工矿企业特别重要,可能开发的水力资源大于500万千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二、三级河道由水利部认定,四、五级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认定。
23、我国河道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答:主要问题有: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与河争地,河道设障阻碍行洪的情况相当严重,行洪断面缩减,降低了河道的泄洪能力;二是乱采河砂、毁坏堤防的现象十分普遍;三是湖泊大量被填、被围,降低了湖辛白对江河洪水的调蓄能力;四是多年来河道成为藏污纳垢之所,水体受到严重污染,水环境日益恶化;五是堤防、护岸维护管理工作薄弱,由于缺乏维修养护经费,不少工程处于失修状态;六是泥沙淤积严重,河床逐年抬高降低了河道的泄洪能力。
24、河道管理范围如何划定?
答:河道的管理范围主要取决于河道等级、河道设防的情况和河道洪水水位。
25、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查内容有哪些?
答:审查内容有:(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⑧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26、我国法律对违法从事河道采砂的行为是如何追究法律责任的?
答:对违法采砂,依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河道管理的规定实施处罚。
1)《水法》规定,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2)《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我国现行法规对河道清障作出哪些具体规定?
答:《防洪法》等水法规对河道清障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组织保障方面,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清障的程序及权限方面,对于一般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设障者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其在规定的限期内清楚
阻水障碍物,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郫其他跨河二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建或拆除;对于设障者或阻水设施的建设单位逾期不清除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机构有权组织强制清除,并在汛期影响防洪安全时有权作出紧急处置决定。在清障费用方面,明确规定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一切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或者阻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承担。
28、什么是水土保持?
答: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认为活动在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行这个概念可以看出,水土流失的成因包括自然因素和认为活动两个方面,而水土保持是针对水土流失现象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29、什么是水土保持法律体系?水土保持法律体系由哪两部分组成?
答:《水土保持法》是我国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施行,为依法预防和治理日趋恶化的水土流失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标志着我国水土保持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其后,一系列水土保持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水土保持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我国的水土保持法律体系,可以从表现形式上分为两个部分:—是专门的水土保持法律(如《水土保持法》)、行政法规(如《年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保持法实施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实施办法》等)、规章(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日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和规范性文件;二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如《水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30、水土保持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原则是:(1)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
(2)水土保持责任制原则。
31、在水土流失预防方面有哪些法律制度?
答:(1)植树种草和林木采伐水土保持制度;(2)坡地开垦水土保持制度;(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制度;(4)法律责任。
3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基本内容包括:(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一般规定;(2)水土保持方案制度;(3)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和审批;(4)“三同时”制度。
33、在水土流失治理方面有哪些法律制度?
答:(1)水土流失治理组织和政策扶持;(2)小流域治理;(3)坡耕地治理;(4)“四荒”的治理开发;(5)开发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6)水土流失治理成果的管护;(7)法律责任。
34、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含义是什么?
答: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即通常所说的行政执法;二是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一般社会成员的身份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监督;三是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35、防洪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原则: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36、什么是防洪规划?防洪规划分为哪两大类?
答: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防洪规划分为以江河流域为规划单元的流域防洪规划和以特定的河段或者区域为规划单元的区域防洪规划两大类。
37、什么是防洪区?防洪区分为哪几类?防洪区范围如何划定?
答: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具体范围的划定涉及到该区域经济布局、人口控制和迁移、土地利用等经济社会各方面关系。《防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38、什么是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答: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是指为保证防洪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及管理的需要而划定的范围;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是指为防止防洪工程设施周围进行对其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满足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需要,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的范围。
39、什么是防汛抗洪责任制?
答:防汛抗洪责任制是指防汛抗洪的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40、什么是防御洪水方案?
答:防御洪水方案是针对江河、湖泊可能发生的各种量级洪水,而事先确定的处置措施,其中包括各类防洪工程的运用标准、时机、方式和承担的具体任务等,是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实施防洪调度决策和抢险救灾的依据。
41、怎样确定汛期和紧急防汛期?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法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2、汛期的防汛抗洪工作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1)及时、准确掌握汛情、工情,调动各方面力量为防汛抗洪服务;(2)对水库、水电站、闸坝、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设施实施统一指挥调度;(3)利用水库调蓄洪水、消减洪峰,是减轻或者避免洪水灾害的重要防汛措施;(4)蓄滞洪区的启用是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关键措施。
43、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有哪几个阶段?
答:(1)项目建议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初步设计;(4)施工图设计;(5)施工准备;(6)建设实施;(7)生产或运行准备;(8)竣工验收;(9)项目后评价。
44、实施项目法人制的目的是什么?
答: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假设管理,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及各个环节的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效率与质量。
45、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五工作;(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5)负责与项目所存地地方几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6)依法对工程项日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等同;(7)组织编制、审棱、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
情况等;(9)负责组织制定、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和相应的安全度讯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等。
46、我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设置了哪些禁止性行为?
答:(1)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2)进行部门、地区封锁的;(3)强行指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4)泄密与串通的;(5)行贿;(6)转让中标项目的;(7)不定立或不履行合同的。
47、在我国,哪些水利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答:一是涉及公共安全或资源保护的项目;二是涉及政府及国有投资的项目;三是涉及外国投资的项目。
48、根据水利部的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强制监理的范围有哪些?
答: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三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是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9、建设监理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答:(1)按照监理合同,选派具有相应监理资格、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同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2)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3)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4)按照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5)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50、工程质量监督与建设监理有哪些区别?
答:(1)范畴不同。工程监理师项目法人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经营的监理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是为项目法人服务的,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有选择权,它是履行“契约型”合同的一种社会监督手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国家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监督检查,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政府加强对建设市场综合管理的一种措施,项目法人不能选择质量监督机构,完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由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管;(2)工作方式不同。工程监理一般由项目监理组织现场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既有平时经常性的巡回监督,又有必要时派出的监督检查组突击抽查;(3)业务范围不同。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是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条款,其职权由项目法人与单位商定;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是根据有派出部门的授权而定的;(4)监管重点不同。工程监理的重点是检查施工单位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核实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其驻现场的人员不仅要有足够的数量,而且要有工程技术与经济管理工作经验;工质量监督管理重点是以宏观决策为主,职责主要是协调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以及监理单位之间发生的问题,及时向派出的单位提供项目实施中的各类信息。
51、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监督的主要内容:(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2)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6)现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质量等级的建议。
52、监理单位以欺诈方式取得承揽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3、什么是水工程?水工程管理范围如何划定?
答: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有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54、大坝安全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大坝安全鉴定工作通常包括对大坝的实际状况进行安全性的分析评价和现场安全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大坝洪水标准复核、抗震复核、质量分析评价、大坝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分析、大坝运行情况分析以及大坝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等。鉴定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执行。
55、占用农灌水源和灌排设施补偿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认为造成农业灌溉水源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行为。对于劳改、农垦等其他部门因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核收开发补偿费,可以参照执行。
56、水闸调度运用的原则是什么?
答:(1)必须在保证工程安全的条件下,合理地综合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当兴利与防洪有矛盾时,兴利应当服从防洪;(2)必须在上、下游工程相配合;(3)有淤积问题的水闸,应研究采取妥善的运用方式防淤、排沙和防冲;(4)在通航河道的水闸,应尽可能通过控制运用满足鱼类洄游的要求。
57、在水文设施保护区内有哪些禁止的行为?
答:(1)植树造林,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筑房屋等建筑物;(2)在河段内取土、采石、淘金、挖沙、停靠船舶、倾倒垃圾废物;(3)在水文测验过河设备、测验断面、气象观测场上方架设线路;(4)其他对水文测验作业或资料有影响的活动。
58、水价的核定原则是什么?
答:核定原则是: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四、 水行政执法与水事纠纷处理
1、 水行政执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一是水行政执法是围绕调整社会水事关系而实施的行政执法,其行政主体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这一特征区别与其他的行政执法.二是水行政执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规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人具有特定的拘束力而无普遍实用性和向后拘束力,这一特征区别于水行政立法或抽象水行政行为.三是水行政执法的客体(指锁解决的问题)并非解决水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水事纠纷,也不是解决水行政管理相对人于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水行政争议,这一特征区别于水行政司法.四是水行政执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单方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受属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志影响,这一特征区别与水行政合同行为。
2、 水行政监督检查有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答:(1)水资源管理方面;(2)河道管理方面;(3)水土保持方面;(4)防汛抗洪方面;(5)水工程管理方面。
3、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查案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是从案件范围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处罚轻微的简单的案件;二是从违法当事人看来,适用简易程序的是将给与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公民和将给与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收集证据有哪些要求?
答:(1).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出发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且不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得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不合法的手段;(2).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以便提高取证工作效率;(3).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客观、全面地加以收集;(4).主动出击、计时取证,防止证据被损毁、藏匿和灭失;(5).深入、细致,力求尽可能多地收集各种证据,以便相符印证,取得真实、可靠的证据;(6).依靠群众,让广大群众更多地了解违法行为的违法坐在及危害后果,从而自觉地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5、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水法规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众位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6、 推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梳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二是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实施和配合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及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层层分解细化,落实到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三是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
7、 水行政执法巡查有哪些方式?
答:1.定期巡查,适用于河道,水工程等一般性的例行检查.2.突击巡查,针对时间紧,活动性强,后果严重的违法案件现场所进行的检查.3.专项巡查,针对特定的对象,特定的目的所组织的专门巡查.4.重点巡查,主要是指对水事违法案件多发地区进行的巡查或对举报的总打典型违法案件的巡查.5.联合巡查,针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现场,由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或者有关部门联合所进行的巡查.
8、过错责任追究的条件有什么?
答:(1)必须有违法具体行政行为;(2)有明确的损害后果及受害人;(3)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人员行使职权所为。
9、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对过错责任机关或责任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和对象,可以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依法追偿相应的费用,行政处分等方式处理.
10、引发水事纠纷的因素是什么?水事纠纷有几种类型?
答:引发水事纠纷的因素:20世纪80年代以前,主要是平原地区排涝纠纷,其影响主要是农业生产;20直接80年代以后,由排水矛盾造成的水事纠纷呈下降趋势,而因争水,争地,水污染,水资源开发利用等矛盾造成的水事纠纷逐年上升,其影响已经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水事纠纷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不通行证区域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书行政争端性质纠纷,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另一种是单位之间,个人之见,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属于民事性质的纠纷,既受水事法律规范调整,也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11、处理水事纠纷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团结治水是调处水事纠纷的基本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统筹兼顾、协调
发展的原则;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未来的原则;维持现状的原则;强调组织的原则。
12、如何处理不同类型的水事纠纷?
答:1、不同行政区域之间水事纠纷的处理。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是行政区域的代表,涉及地区之间的水事权益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二是属于行政争端。因为,应按照行政管理的组织原则:首先由当事双方本着团结协作、互谅互让的精神主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前,可以组织或者授权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协商解决;上一级政府的裁决决定为最终裁决,有关各方面必须遵照执行,且不得提起行政诉讼。2、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水事纠纷的处理。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水事纠纷按照处理,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首先由当事双方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与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授权性规定。为了防止水事纠纷激化,扩大事态,造成更大损失,《水法》第五十八条专门作出了授权性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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