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伤残鉴定有谁负责出的职业病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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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qgrn&|[四川 成都];& 13: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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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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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离职女工患白血病 部门鉴定系职业病厂方不认可
来源:综合
杨秀爱躺在病床上。
  珠海一名外来女工疑似因常年在含有毒物质“苯”的鞋厂车间工作,近日罹患白血病。经专家三次鉴定系“职业性肿瘤”,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家属称工厂至今未给补偿,难以承担高昂医药费。对此,企业回应,对鉴定结果持保留意见。
  三次被鉴定为职业病
  杨秀爱今年48岁,此前在珠海经济特区美星制鞋有限公司(下称“美星鞋厂”)工作了19年,2012年9月离职。
  2013年8月,离开鞋厂近一年,杨秀爱感觉不适,经诊断为白血病。杨的丈夫说,她长期在鞋厂工作,常接触胶水和皮革,工厂早期没有任何防护,工作环境中含有苯,怀疑白血病是工作环境所致,“妻子离开工厂前一两年工厂才发手套、口罩,此前都是暴露工作。”
  两人找到工厂,厂方矢口否认此事。夫妻去年申请职业病鉴定,同年6月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诊断结论,认为是“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但工厂不认可,同年9月由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结论仍是职业性肿瘤。
  但厂方仍不认可,夫妻俩无奈第三次鉴定,今年5月7日由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最终鉴定书,维持了前两次结果。鉴定书称,“日珠海市疾病预防中心对该公司工作场所空气中苯浓度检测结果示:一楼印刷工位采样1苯浓度为2.65毫克/立方米,一楼印刷工位采样2苯浓度为2.06毫克/立方米。”
  工厂:是否因工厂环境致病持保留态度
  今年5月28日,杨秀爱的丈夫从市人社局拿到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妻子的白血病被认定系职业病,属工伤。
  夫妻俩称,这一年半经常去工厂要补偿,但工厂至今未掏过一分钱。美星鞋厂陈经理昨日告诉南都记者,杨秀爱工作超过10年都没发病,离开后才发病,而去年工厂曾对车间环境进行过检测,证实不含甲苯,杨秀爱是否因工厂环境致病,厂方持保留态度。工厂一直在积极处理此事,要按人社部门程序走,包括先将杨秀爱缺少的社保补全等。
  治病花了30万元
  刨去医保等报销的20余万元,家里花了30余元万。“这些钱大多是借来的。”杨的丈夫说后续医药费成了难题。在读大三的儿子甚至打算退学还债。
  夫妻俩不久前给厂方发出“有关费用申请支付的报告”,要求支付自费部分27万多元医疗费,按国家标准的70元/天支付患病期间的生活费、护理费等,总计51万多元,未获回音。杨的丈夫哭诉,自己想过打官司,但妻子每天都要治病,拖不起。他介绍,由于妻子要经常性注射含激素的药物,腿部骨头不可逆坏死,今后可能无法再站起来,“有专家说,若不赶快配型进行骨髓移植,估计妻子只有半年的命”。
  珠海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称,有了工伤认定,但企业还可以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律师表示,如工厂不认可,当事人起诉工厂,一审、二审走下来最快也要两年。
(责任编辑:un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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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多年后查出职业病可否享受工伤待遇?&
稿件来源:吉林省人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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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四川到浙江打工的农民工,自2006年到浙江建筑公司上班后,长期在粉尘环境下工作。建筑公司为了节省成本,从来没有给像张某这样的工人任何劳动保护用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初,张某感觉自己工作时老是喘不上气,还经常咳嗽。建筑公司发现这种情况后,就打发张某回四川老家看病了。但是经多方诊治,病情都不见好转。2012年,张某在主治医生的建议下,到当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鉴定结果为尘肺病。在得知自己患有不易治愈的职业病后,张某向建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可公司认为,张某已经离职多年,双方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张某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建筑公司特别强调,张某离职时,公司曾经要求其进行离职体检,但因张某本人不愿承担体检费用,才没有体检,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所以目前这个尘肺病不能说明就是在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
本案涉及员工的职业病认定问题。本案中建筑公司认为员工已经离职,双方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那么,建筑公司的这种看法对吗?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长期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此,职业病与一般的工伤在发现时间上存在显著区别。一般工伤的发生具有即时性、当场性的特点,而职业病的形成则具有持续性、缓慢性,在被发现之前又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所以职业病发现和认定往往具有滞后性。但是,不能因为发现时间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同步就剥夺了职业病患者的合法工伤权益,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考虑到请示中提到广元市部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这一情况,对这部分退休矿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大多数劳动者都是在自己离开原工作岗位后,才发现自己患上了职业病,如果机械地理解法律规定,必将造成大批职业病员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与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和社会效用也是相抵触的。因此,张某的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和其与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可以是不同步的。
本案中,建筑公司已经承认张某曾经在其公司打工,所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在结合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岗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在没有证据推翻这一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工伤认定部门就应当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而张某不愿自付体检费用的事实,不影响其患有职业病的事实。况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强调,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本案中,建筑公司还存在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事实,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我国目前还存在不少违法用人单位通过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赚取自身利润的情况。这不仅严重违反了相关劳动和职业病法律,也给很多劳动者造成终身难以治愈的疾病。因此,国家在职业病防治方面要求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向当地卫生部门申报。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劳动者对此应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同时,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一旦发现劳动者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职业病,用人单位就应当负有为劳动者诊治的义务。而这项救治义务的履行不能仅仅局限在劳动者职业病发生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谁用工,谁负责”的具体表现。用人单位如果要证明劳动者的职业病不是在本单位发生或者和在本单位的工作没有联系,那么就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或者无法举证,法律就应当倾向保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兮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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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查出职业病可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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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后,发现患上了职业病,也可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关待遇。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执行《工伤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近几年条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有哪些亮点?记者采访了市工伤中心负责人张余。
  &因工外出&认定更明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日实施。几年来,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疑问。比如,关于工伤的认定。《意见》明确,&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非本人主要责任&、&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等条件的认定,应以有关机关、人民法院、司法机关等部门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明确工程转包工伤责任
  一个工程层层转包,发生工伤后,到底该找谁,这是在执行中遇到的一个难题。
  《意见》明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离职后查出职业病可算工伤
  在一家企业或一个工作岗位工作期间,未发现患上职业病;离职了,却发现患上了职业病,这种情况怎么办?
  《意见》明确,这种情况,依旧可申报工伤。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可以从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待遇就高不就低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其相关待遇,除按《条例》规定领取外,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南方财富网理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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