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部队三级士官转业安置置到监狱好吗?属于什么身份

三级士官转业为什么是工人身份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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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士官转业为什么是工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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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高级别士官,也不是军官,也就是说转业后身份是工人身份。
这是常识性问题,你z对国家现行干部政策不了解、不懂!按政策规定所有全日制大中专毕业人员(包括军队军官、文职干部)身份都是干部!士官和非全曰制大中专毕业人员都不是国家身份,即使工人身份的实际在领导干部岗位身份照样是工人身份,除非有转干指标转成国家干部!可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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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本来就是部队里面的工人,军官才是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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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士官安置工作后确定身份是工人,是技术工人。
按干部身份安置工作?楼下的回答笑死人了。你考公务员的话只能参加地方的省考,相同分数下优先录龋只要是士官退出现役不管复员还是转业的只不过是安置政策上有差别,在身份上无差别。安置工作的在政府和事业单位的人事局统一落编,增编卡都是写工
满12年才给安排,士官可以是干部,也可以是工人,看个人造化了。但工人可能性大些。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
炊烟的味道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国发〔1999〕27号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
根据规定服役满10年以上的部队人员,其退伍后按干部转业待遇对待,只是肯定不会分到教育系统的。一般如果自己有门路的话回分到公安,税务,街办。没门路的话就回分到一些不好的地方或者只给一笔安置费后就不管了。
追问: 转业的也是一样吗?为什么还是工人身份呢? 回答: 因为士官毕竟还是不属于干部编制,就安排来说,士官的安置属于民政局管,而不是像干部是归人事局管,我一个亲戚是从湖北回来的,空军三级士官,在民政局搞了很久,但跟那个局长没有什么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基本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基本原则:“从哪里来,回哪
自谋职业政策惠及城镇退役士兵 大同市民政局负责人就有关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到广大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2004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转发了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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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我也是过来人,理解你的心情,不过你在这里发这样的提问是没用的!建议你转业时选择买断的方式,不要选择安置,现在好多干部转业都没有很好的工作,你说更何况是士官转业呢?没办法,岗位少,退伍转业军人多,也请你理解国家和政府。
复员和转业军人不一样。复员,一般是指战士退出现役。士官包含在内。按照我国人事管理制度,退出现役的士官,按照工人对待,是工人身份,一般不能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务员必须具备国家干部身份。我国国家干部身份的取得一般有三种途径:转业关于转业三级转业士官转业的安置
我是一名当了十二年兵的三级博士官,2004年转业回到民政局,民政局的对我说,各自去我关系安置,找不到就货币安置。这样当了十多年兵,就被三万元人民币安置了。地方的民政局是为有关系和有钱人设立的。我们普通老百姓是没有说话的地方。
08-09-18 &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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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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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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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三级士官原则上不允许和驻地女孩子结婚,但是部队规定,对于年龄偏大,回原籍找对象困难的老士官可以考虑在驻地找对象。原则上转业都要服役满十二年。转业分配到企业单位,很少有道事业单位的,但是也仅仅是一般的编制,最多也就是科员编制,这都很少,基本上没有编制,由民政局、军转办负责安置。安置地点,可以选择回原籍或者父母、妻子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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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也没用,我也是转业的三级士官,是江苏东海的。06年我转业被安置到东海县建设局至今都没能上班,主要是没有实权人物关系,没有钱送礼。如果有这两点就可以上班了我的QQ号是:可以加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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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也没用,我也是转业的三级士官,是江苏东海的。06年我转业被安置到东海县建设局至今都没能上班,主要是没有实权人物关系,没有钱送礼。如果有这两点就可以上班了我的QQ号是:可以加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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