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士官安置条例参加技能陪训还能安置吗

您的位置: &
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正文
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相关热词搜索:
篇一: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军区
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 〔2011〕5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济源市人民武装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结合我省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着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实现经济社会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1.自愿报名,免费培训。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1年内自愿报名,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2.自主选择,统筹安排。退役士兵自主选择专业项目,填报志愿,申请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当地有关部门在充分考虑退役士兵意愿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培训和就业出发,统筹安排培训学校、机构和专业。
3.属地管理,就近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省辖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按照就近培训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
4.统筹管理,协调推进。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及军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教育培训的对象、形式和招生办法
(一)教育培训对象从2010年冬季开始,凡我省接收的城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农村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均可以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教育培训形式
1.中等职业学历教育。退役士兵可按照初、高中文化程度,免试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或参加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举办的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学制一般为1―2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培训证书;经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高等学历教育。退役士兵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院)的,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享受国家及省确定的当年退役士兵报考优惠政策。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有关部门要做好复学的协调工作,其中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
3.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可免试参加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机构举办的各类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承训学校和机构发给培训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招生办法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会同当地兵役机关通过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准确掌握退役士兵参训人数、专业需求等情况。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及承训学校和机构,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有关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发布招生信息。退役士兵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后,由承训学校和机构负责录取。具体招生办法由各省辖市、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情况,汇总后报省辖市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局,省辖市民政局复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三、教育培训的教学管理和就业服务
(一)教学管理
1.科学合理编班。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退役士兵学员入学后,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组织摸底考试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每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针对其特点和需求,编入相应班级。
2.完善制度。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特点,制定完善退役士兵学员教育管理的各项制度。承训学校和机构可邀请所在地兵役机关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协助指导做好有关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组织学员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并推选优秀学员担任学校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参与学校、班级日常管理,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学员,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严重违犯校规校纪的学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报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退役士兵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由承训学校和机构负责。
规范退役士兵学员的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入学前,民政部门要将《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和《河南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的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承训学校和机构。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将学籍档案并入退伍档案,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3.注重培训实效。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同时,要针对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科学合理制定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对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学员,安排实操、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着重帮助其尽快掌握技术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接受退役士兵学员的技能鉴定申请;经鉴定合格的,要及时向其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就业服务
1.根据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层层明确责任,加强对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通过多种形式,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2.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承训学校和机构
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安排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学校、学员、企业三方可采取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等方式,明确学员培训和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搭建就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学员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
四、教育培训的经费保障机制
(一)教育培训资金筹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现有的职业技能培训力量和资金多渠道解决退役士兵培训问题。其中,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并具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以及生活补助的有关政策;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解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除享受上述政策以外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纳入财政预算,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省财政将根据教育培训成效和财政状况等因素予以专项补助。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等所需工作经费,同级财政应统筹安排。
(二)教育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等。其中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可参照承训学校和机构所在地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三)教育培训资金拨付管理。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等教育培训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及实际就业情况核定补助资金,分段直接拨付给承训学校和机构。生活补助费可根据补助标准和培训时间直接或通过承训学校和机构发给退役士兵本人。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挪用。建立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和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发挥资金效益,确保专款专用。
五、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和绩效考核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及时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序推进。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培训学校和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制定对所属培训学校和机构的管理及考核办法;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和监管,确保教育培训经费落实到位;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并协助承训学校和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工作。
(二)健全制度,严格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与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双拥创建等紧密结合,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及承训学校和机构定期考核制度。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绩效好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可根据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差的承训学校和机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教育培训资格。
教育培训结束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毕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要达到90%以上,取得“双证”后当年实现就业的要达到90%以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省辖市、县(市),不能被评为全国和省双拥模范城(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篇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
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现就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教育培训制度
(一)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建立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
(二)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
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教育培训任务由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承担。
(三)合理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视教育培训成效和实现就业情况分段直接拨付教育培训机构。中央财政根据地方财政状况、教育培训绩效等因素予以专项补助,并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兵员较多地区倾斜。
二、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四)创新教学模式。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相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大纲,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坚持科学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制定,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省军区系统要积极协助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管理工作。
三、加强就业指导,搞好就业服务
(六)强化就业指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根据就业需求和退役士兵学员特点设置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和培训。同时,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教育培训全过程。
(七)完善就业服务。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实现就业。
(八)落实优惠政策。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承担录用(聘用)退役士兵学员的相关责任。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九)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等重要事项。军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妥善处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十)明确任务分工。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十一)强化监督考评。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县),不能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具体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篇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
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
就业,现就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教育培训制度
(一)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退
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
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
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
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退役
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
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建立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教
育和技能培训制度。
(二)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为
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
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
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
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
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
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教育培训任务由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
高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承担。
(三)合理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
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
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视教育培训成效和实现就业情况分段直接拨
付教育培训机构。中央财政根据地方财政状况、教育培训绩效等因素予以专项补
助,并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兵员较多地区倾斜。
二、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四)创新教学模式。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
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相应的职业教
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大纲,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
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坚持科学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教育、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
的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省军区系统要积极协助
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管理工作。
三、加强就业指导,搞好就业服务
(六)强化就业指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
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根据就
业需求和退役士兵学员特点设置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和培训。同时,
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教育培训全过程。
(七)完善就业服务。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
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
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
费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实现就业。
(八)落实优惠政策。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
承担录用(聘用)退役士兵学员的相关责任。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
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九)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
能培训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等重要
事项。军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妥善处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
技能培训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序
(十)明确任务分工。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
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
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
能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军队有关部
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十一)强化监督考评。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
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完不成教育
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
格;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县),不能评为全国双
拥模范城(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教
育和技能培训具体办法。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军区司令部
闽人社文〔号
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军分区(警备区)、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为深化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促进城乡退役士兵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经
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实施原则
(一)重要意义
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提升退役士兵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对解决当前退役士兵
就业安置难的问题,促进退役士兵实现稳定就业,更好地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推动
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我省退役士
兵安置改革,坚持以人为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为目标,积极动
员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使每个参训退役士兵掌握一种以上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力
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做到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部队满意,为建设海峡西岸经
济区,推进国防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三)实施原则
1、以就业为导向。以实现就业为目的,合理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和培训方法。
2、坚持短期培训、自愿参加。针对培训对象的实际情况,开展短期技能培训。积极鼓
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参加。
3、坚持属地管理、就近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各有
关部门和承训机构具体实施。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市、县参加培训。
二、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工作
(一)明确培训对象
凡我省当年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
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门确定。
(二)做好培训前的组织工作
1、预测参训人数。各级民政部门通过调查摸底,预测当年退役士兵参训人数等情况,
由省民政厅汇总后,在每年冬季退役士兵回地方前提供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确定承训学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民政部门应选择省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以及退伍士兵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3、发布招生信息。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障部门汇总、发布招生信息,包括:招生学校名称、专业、培训时间、招生人数以及相关专业所对应的要求等。各县(市、区)民政局应把招生信息、报名方法及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4、自主报名入学。各县(市、区)民政局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负责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各县(市、区)民政局和兵役机关负责审核参训资格。
(三)入学管理
1、思想政治教育。承训机构要把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培养结合起来,帮助退役士兵尽快实现从士兵到学员的角色转变。要积极开展学纪学风教育,健全退役士兵学员的组织生活制度。鼓励退役士兵学员珍惜机会,勤奋学习,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的优秀人才。
2、日常管理。承训机构应建立退役士兵学员培训管理的规章制度,承训机构所在地军分区(警备区)或人武部指派优秀干部指导加强管理工作。
3、教学管理。培训时间一般为一个学期(五个月),以培养初级工为主,对在部队期间已经获得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员,可以组织更高一级的培训。承训机构应根据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目的和特点编制教学大纲,开设培训课程。培训课程以专业培训为主,专业课以实训为主。承训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一个月以上的短期培训。
4、考核发证。退役士兵完成培训任务并经考试合格后,承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结业证书,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对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承担机构要认真听取学员意见,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断改进教学质量。
(四)就业指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作用,及时收集和提供用工信息,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促进退役士兵就业纳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工作范畴,促进退役士兵实现就业。要鼓励退役士兵根据所学技能和市场需求,自主择业。
三、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
(一)补助标准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每人每学期(五个月)4000元给予培训资金补助,其中2500元补助承担培训的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试验费和技能鉴定费用支出,1500元补助用于参训学员的生活费。学习期不满五个月的,按照实际培训的时间,每满一个月发给800元培训补助资金,其中补助承训机构资金500元,补助学员生活费300元。未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培训天数给予补助。
(二)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
培训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和中央安排的退役士兵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培训人数,按标准将培训资金拨付承训机构,补助学员生活费由承训机构代发。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制订。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建立健全深化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合力,加强监督检查,逐级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指导承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培训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
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相关文章
《》由(在点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转业士官安置岗位公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