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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退休养老金增加
2016年云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涨工资最新消息
2016年云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涨工资最新消息
编辑:qianping
云南2016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会上调吗?退休人员涨工资是真的吗?
养老金调整每年都在一月份开始进行,到时本站会及时更新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下面跟yjbys小编一起来回顾一下2015年的情况: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人社发[2015]71号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管委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并于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按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日起,调整&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挂钩调整
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同时调整
1、&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2、按&退休(退职)人员&本人2014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增加调整
(三)&退休(退职)人员&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再给予倾斜。
1.对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四)艰苦边远地区&退休(退职)人员& 倾斜调整
对退休(退职)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四类地区每月增加30元;五类地区每月增加35元;六类地区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区每月增加10元。
(五)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倾斜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第(一)、(二)、(三)、(四)项款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四 、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调剂,确保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因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统筹解决。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退职)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艰苦边远地区类区按省政府云政发〔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州、市于日前完成兑现工作,并按附表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汇总后,于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局(传真:5)。
附件: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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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313134" data-title="2016年云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涨工资最新消息" data-image="">云南省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通知
云南省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通知
云南省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解读 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从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我省的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人、财两部审批后,于日下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 号)。为方便理解和执行,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从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是第12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调整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与往年相比,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同步调整,二是调整比例较往年有所降低,三是调整启动时间较晚。国家规定,各地区总体调整水平按本地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加权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5%左右确定,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人均挂钩调整水平不低于总体人均调整水平的50%,倾斜调整倾斜的对象主要是高龄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企业应兼顾缴费年限挂钩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机关事业单位主要与养老金水平挂钩。因此,我省实施方案严格遵照人、财两部的要求制定。按两部批复,我省总体调整水平仍达到6.78%,高于国家6.5%的水平,其中,企业达到7.32%,机关事业单位达到6%。 二、调整办法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日起,为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于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具体办法 1.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 (1)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的挂钩调整 人、财两部要求,对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总体按7%左右测算制定。由于今年调整幅度低于往年,因此,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每人每月定额调整增加30元的基础上,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再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2.5%增加调整。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挂钩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在定额调整30元的基础上,只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5%增加调整。 3.倾斜调整 我省主要是考虑对高龄人员倾斜和艰苦边远地区人员适当倾斜。经测算,2016年,我省仍按年满70周岁至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标准对高龄退休人员进行倾斜调整。 对艰苦边远地区的倾斜,主要是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类地区、五地类区和六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他地区按一类地区标准调整。由于倾斜调整幅度有限,本次调整对各类地区进行了整合,便于总体控制调整水平。 对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再给予倾斜调整。 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调整。与往年一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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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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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人社发〔2015〕7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管委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按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日起,调整“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定额调整 “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挂钩调整 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同时调整。 1、“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审(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2、按“退休(退职)人员”本人2014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增加调整。 (三)“退休(退职)人员”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在给予倾斜。 对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四)艰苦边远地区“退休(退职)人员”倾斜调整 对退休(退职)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四类地区每月增加30元;五类地区每月增加35元;六类地区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区每月增加10元。 (五)企业退休军队转业部倾斜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第(一)、(二)、(三)、(四)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调剂,确保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因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统筹解决。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退职)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艰苦边远地区类区按省政府云政发〔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州、市于日前完成兑现工作,并按附表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汇总后,于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局(传真: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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