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立法这一观点的合理性

信访立法应更多从限制行政权力滥用角度出发
日 09:05来源:
在国家信访法尚未出炉之时,广东今年将率先制定本省的信访条例。与此前由政府部门起草法规文本不同的是,为了提高该条例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把《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的起草委托中大、暨大、广外的立法基地分别独立起草建议稿经PK论证后提交审议。这在广东立法史上是第一次。现行的《信访条例》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尚未从国家层面立法,同时,越来越多的基层信访工作者认识到,《信访条例》中的若干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那些不合时宜的条文正在困扰着信访系统。国家信访局今年开始着手考虑国家层面的信访立法,也建议全国人大将信访立法纳入计划。广东先行先试对信访立法,无疑将为全国的立法提供经验。信访不信法,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就是,正是因为不信法才衍生出信访制度,而涉法涉诉问题是信访立法中最难以逾越的难题,这也成为了多方对“信访立法”与否的一个尖锐矛盾。在推进法治进程中,对于信访制度一直有两种观点:一是信访制度与法治精神相背离,法治将越走越远,应该逐渐弱化甚至取消;另一种观点是当前我国处在信访高峰期,在治本措施没有采取之前,机构的功能要强化。必须承认的是,强化是现实需要,弱化是最终方向。从信访的方向来看,法治是最终的途径,信访立法的现实意义毋庸置疑。当前需进一步完善的信访制度还存在一些结构性的缺陷,这导致了信访过程中“人治”色彩过于浓重,使得缠访闹访的事件不断增多,信访的极端行为越来越扩大化。法治是处理信访问题一种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可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处理信访问题上有随意性,有较浓厚的行政命令和长官意志,不能依法正确处理信访问题。对信访中牵扯到法律的矛盾和纠纷,不能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以增强处理矛盾和问题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对于信访人提出的问题,不按照法律依据答复,信口开河。长此以往,形成了恶性循环,让有些上访人乐此不疲,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一种坏风气。从根源上寻找解决方法,必须为包括行政接访行为在内的信访行为立下法律的边界。把法律的边界定在哪里,是广东此次制定信访条例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一个核心问题是,化解“非正常信访”问题,关键不在于如何打压,而在于正视信访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程序,消除群众“不闹不解决”的顾虑,切实维护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如果把信访条例仅仅定位为对非正常信访行为的制约与处罚,显然是与信访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这样的立法先例便曾经引起舆论的强烈反感。信访立法的难点在于如何实现扬弃和再造,构建一种制度,既能继承信访制度的已有经验,又能符合民间的历史传统,就要通过制度创新,立足社会稳定,规范表达民愿,使其成为一种规范的制度安排。既在于信访制度本身的重构,也在于如何重构和创新整个救济、监督和解决争议机制,协调信访、调解、仲裁、复议和诉讼的受理范围,使其各有重点,功能互补,彼此衔接,运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尤其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信访终结制度。建立信访终结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重复上访,合理制约公民的信访权,以防止公民信访权的滥用。但是信访终结制度的建立务必要做到合理,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制约公民的信访权。说到底,信访立法是要将信访行为纳入法治轨道,这个规制并非是要让上访者失去应有的权利,而是让更多的信访要求能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中实现,让信访当事人能够有序地信访、合法地维权。委托高校独立起草法规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施行“开门立法”,避免信访立法成为行政部门的管理法,更多从限制行政权力随意与滥用的角度出发。这样的立法无疑是值得期待的。
南方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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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还是“信法”?信访终究需要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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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现象已经存在上千年了,而当代信访制度普遍被认为开始于1951年。有人认为它是对司法不公进行纠错的补充机制,有其存在的价值,也有人认为它是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审判的干扰因素,应该废止。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几乎堵住了“告御状”的通道,让我们再次关注起这个话题。
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据介绍,这是国家信访局针对类似问题首次出台系统化的专门文件。《办法》已于5月1日开始实施。
首先接谈机关先行受理
《办法》规定,信访人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首先接谈的机关应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介绍,如果本级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上一级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例如,某县信访人想通过走访反映土地征用问题,可向该县国土资源局(本级机关)提出,也可向该县人民政府或所属市的国土资源局(上一级机关)提出。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谁先收到群众来访事项,谁就要先受理。
跨省问题可找中央信访
如果信访人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办法》规定了6种情况不予受理。
《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信访情况。张恩玺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关行政机关不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情就没人管没人问。我们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使该由哪个层级管的事找哪个层级,该由哪个途径解决的去找哪个途径。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作了特别规定,明确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张恩玺说,这并不是说,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以后就不再受理群众的初次来访事项了。比如,反映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跨行业且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仍要受理。
哪些信访不予受理?(6种情况)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4.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
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6.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限制“越级”利于提高信访效率
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吴超认为:限制“越级信访”目的是加快推进信访工作的法治建设,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积极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不受理越级上访,实行逐级上访,引导网上信访,能够大大降低信访成本,畅通信访渠道,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构建规范、有序的信访秩序,解决基层信访不断向中央集中等突出性问题,从制度上明确各级党政机关信访责任,进一步落实逐级解决信访事项机制。
限制逐级上访,实行逐级上访,要加强信访部门对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一是依据《信访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建议,对因为工作失职造成越级上访的行为提出追责和处分建议。二是建立统一的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来检查考核信访问题处理机关的工作效能。三是信访办理过程要公开、透明,使群众可以追踪到职能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进度,查看办理回复的结果。
信访制度是儒家人治背景下的必然结果,但是信访对儒法两家的逻辑都有所背反。
儒家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在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儒家法家作为直接方法上的分歧只有两个,其一,儒家重视道德教化,法家强调令行禁止;其二,儒家要求建立人伦秩序,法家主张“一断于法”。
儒法两家第一个分歧只是技术法上的分歧,在实践中有一定的调和性,甚至可以通过分别适用达成配合。儒法第二个分歧具有准则法意义,儒家强调人的等级制,而法家虽然并不能像近代西方法治理念那样提出人生而平等,但法家基本精神决定了其必然偏重人的平等性,实际这才是儒法两家不可调和的根本分歧。
由于受到我国长期封建社会行政与司法合一体制的影响,群众习惯于通过行政手段化解纠纷,而不愿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矛盾。百姓仰仗“清官”为民做主的思想,是被儒家文化浸透深植于中国国民骨子里的一个传统,“因此,现行信访实际上是一种框定于行政权威或者说是领导权威的救济机制,虽然其宗旨和目的是为了寻求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实质上仍然是历史上的‘青天情结’,期盼借助行政权威的力量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信访是儒家人治的必然结果,但是信访本身就是不合乎”下不犯上、贱不犯贵“儒家逻辑的。王安石就批评过“肺石听辞”善政的背后隐藏着严重的不利后果:“以大仆观之,则欲其速达甚于遽令,然立于肺石又然后听,则又恶民之渎其上,民渎其上,愦眊而不渫,虽诚无告反不暇治矣”。信访对法家逻辑的背反显得更加不能克服。按照法家的观点,法家重视法律秩序,这里的法律秩序不仅指实体秩序,也包括程序秩序。信访特别是失范信访对法律秩序的冲击不得不引起警惕。
信访制度本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是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走上司法程序,诉讼与信访相交织、法外处理等同甚至高于法理判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
有人将群众“信访不信法”归结于中国百姓的“青天情节”,但仔细想想如果矛盾在爆发之初就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如果基层群众诉求渠道畅通,如果法律受到广泛的信任和敬仰,那么再深的“青天情节”也不会让人民群众四处上访。
说到底让群众产生“法不如访”根源在于我国法制建设工作存在的不足:由于我国司法制度的不健全,基于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存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造成司法不公的现象。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信访对于个别具体案件确实起到一定的补救作用。
但是,有一个明显的悖论不容忽视,即司法出现不公的时候,往往是因行政权力在进行干涉,而信访则是寻求用更高的行政权力干涉司法,如果循着信访这条路上下反复处理,任由各种纠纷肆意发展,最终没有进入法定渠道,必将导致法治社会的倒退。“行政权力干涉司法——司法不公——信访——更高级别的行政权力干涉司法”,这是一个死循环。所以用信访来代替法律,这无异于饮鸩止渴。
我国信访制度的产生与存在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这种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但它一方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可以看出,我国的信访制度属于“公共行政”的范畴。“公共行政”不仅包括立法、司法,而且包括受到法律规范制约和授权等限定的政府的活动。信访表现在行政领域,是现代国家为公民提供的补救措施,公民通过获得司法行政中的补救,以保护其利益。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社会保障改革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等深层次问题,都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社会阶层的分化,导致各种利益关系交织叠加,社会矛盾大量涌现,且日趋多样性、复杂性、激烈性,社会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并明显体现出群体性和常态化的特征。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吴超认为,这一时期,各项民主制度的运行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偏颇,并且还没有形成健全的政治参与的民主运行机制和程序,一些具体利益表达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还不够完善和健全,这势必进一步导致各种矛盾和问题涌入信访这一渠道。
人民眼光:有观点称信访多发的原因是当事人怀疑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导致司法不公,所以向更高级别行政部门反映问题,这实际造成了更多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情况,您怎么看?
吴超: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权利救济并不是我国信访制度的主要目的或功能,但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实际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和加强,我国现行有几十部法律先后在不同程度和范围上确认或发展了这一规定。然而,在实践中作为补充性救济的信访制度已经超越其他行政救济途径,并在民众心中逐渐成为优于司法救济的一种特殊权利,“信‘访’不信‘法’”现象突出。
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同时宪法还为人民参与国家生活规定了广泛的参与渠道,上述规定恰恰与信访制度的实质目标相吻合。
从信访的机构设置来看,可以脱离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干涉,保持相对独立性和客观性,一方面利于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另一方面也方便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至于“三位一体,各司其职”的大信访格局,实质上是对现有的信访权进行分解,相应地拓宽公民参政和维权的渠道,保障公民通过多元化的制度管道行使和维护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这种模式良性运行的前提是行政、立法、司法三部门权力独立,互相制衡。事实上,目前人大的监督能力还比较薄弱,司法机关仍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司法机关由当地政府财政供养,人、财、物均由地方管理,地方党委、人大机关和政府可以把法院视为同级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很多地方政府甚至把司法机关配合政府工作作为衡量地方司法机关工作表现的标准之一。这种模式实际上是借鉴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简单翻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地地处理信访问题,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信访体制存在的弊端。
从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新的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旧的制度”还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作用,因此就更需要有一种开放的、灵活的机制来协调各种矛盾,减少对国家制度的冲击力,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这样的前提下,建立一种稳妥的制度来消除社会的不满,促进社会公平就显得尤为必要。对于信访制度来讲,其汇集信息、舒缓矛盾、矫正不公的制度功能正好可以发挥优势。
我们的最终结果是要走入法治国家,但在这个过程中,信访部门的作用应充分发挥,不发挥就完不成这个过程。就信访制度本身来说,它实际上承载了太多的重任。一些本应该通过其它渠道表达民意的政治参与方式,却因为其它渠道的不畅而全部拥挤在信访这个渠道中,从而造成信访渠道的堵塞和无效。
人民眼光:信访与法制的关系是什么?互为补充,还是互相矛盾?
吴超:在肯定信访制度的重要性的同时,必须厘清一个观点:信访是否就是人治,肯定信访的合理性是否就是否定法治。
实际上,法治和人治本无高低贵贱之分,法治优于人治的地方在于它稳定、安全、可预期和可算度,但它不排斥在一定范围内对人性的依赖、发挥和张扬,西方寻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努力就表明了这一点。
将信访制度简单地论定为是人治属性的抑或是法治的都是不科学的,从信访制度的实际运作机制来看,由于司法不健全的制度环境下,群众上访所涉及的许多问题远远超出了信访制度所能承载的限度,其实际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诸多偶然因素尤其是首长的指示上,强化了长官意志,扬人治抑法治,甚至可能造成干预司法的恶果;它在使公民的权利得到部分救济的同时,又再产生出使其权利遭到压制或侵害的制度合法性。质言之,信访制度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了一种在法律系统外部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时为行政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提供了制度化空间和正当渠道。因此,信访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体现出了较为浓厚的人治色彩。总之,信访制度的双重属性,一方面体现了其继续存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为信访制度与法治接轨提供了可能的制度空间和依据;另一方面,也明确了信访制度改革所应着力的制度环节和目标取向——运作机制的法治化。
人民眼光:现行信访制度还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完善?
吴超:现行的信访工作体制机构庞杂繁多,归口不一,缺乏强制约束力。又由于各种不同信访机构之间的职能和权力界限不清,造成了相互推诿、敷衍和拖延等现象,限制了信访组织在解决信访问题上协调功能的发挥。
地方各级信访机构直属于本级党委政府,规格与有权承办单位平级,甚至更低,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资源和实际权力,不具有相对独立性,也不能对承办单位的实体处理意见进行监督。
目前指导中国信访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实践中突出的问题表现在各级信访立法不统一、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低以及各级信访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的问题。2005年《信访条例》是信访工作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主体性法规,作为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部门的重要行政法规,在中国多元法律体系中处于第三效力等级。这种效力较低的立法状况,一方面使部分国家机关从事信访工作之权力来源无实证法支持;另一方面也与信访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的机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是不相适应的。
信访工作关系全局、牵涉各方的工作,仅仅依靠信访部门自身,是根本不可能解决所有的信访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切实加强信访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拓宽视野,跳出信访看信访。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表明,信访治理的改革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走法治化道路是深化和完善信访制度改革的根本途径。基于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信访立法必须加快推进,缩短立法周期,尽快取得立法成果。
信访法应首先明确信访制度的性质和法律定位问题,信访制度应是人民代表大会、司法等制度以外,配合、补充其正常运转的辅助政制制度。由于现行《信访条例》效力层级低,实践中对人大信访、政协信访、军队信访等其他系统信访无法统一调整、规制的问题。同时,也与信访是宪法实现的重要保障地位不相匹配。因此,在信访立法中应明确提高信访的立法位阶,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立法,统一规范全国各类信访机构的地位、组成、编制、预算、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等。
人民眼光:为什么要呼吁建立《国家信访法》?它与《信访条例》有什么区别?
吴超:目前指导中国信访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实践中突出的问题表现在各级信访立法不统一、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低以及各级信访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的问题。
因此,需要制定统一的国家性信访法解决此效力层级问题。
信访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客观上造成各级信访机构之间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缺少权威性的统一归口管理及领导机构。这直接导致信访事项受理及处理的主体不明,信访事项在不同层级机构间来回转办。有的信访者为了是问题早日解决,同时向多个信访机构上访,得到的答复和解决方案可能是多样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因此,需要通过制定统一信访法协调各级信访部门及其相互之间隶属关系问题。
在信访立法中应明确提高信访的立法位阶,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立法,统一规范全国各类信访机构的地位、组成、编制、预算、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等。由于信访问题涉及面广、成因复杂,加之信访具有主体多方性、内容多样性、形式灵活性、效力直接性等特点,信访立法较其他法律而言,更具有开放性和关联性,尤其需要注意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性问题。
人民眼光:由于认为司法审判不公导致的信访事件不在少数,应该如何处理?
吴超:目前,我国每年的信访总量中,涉法涉诉信访约占70%左右。长期以来,我国对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未进行严格区分,通过信访推动诉讼程序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现象反过来又强化了上访者们“信访不信法”的心态,形成恶性循环。如果诉讼与信访一直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一直并存,必将严重影响司法的功能和权威。
有关涉法涉诉的信访改革,我认为应该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关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多个省市已启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试点,并开始进行分级分类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目前已经在全国推开。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均不再受理涉法涉诉信访,对前来上访的涉法涉诉群众引导他们到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人民眼光:国外有没有类似信访的制度?
吴超:信访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国外没有完全相同的制度,但类似的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通常被称为申诉专员制度、公共监察专员制度和请愿制度等。监察专员制度,又称申诉专员制度(ombudsman),指独立的、中立的行政监察官制度。这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不良行政在法律救济手段以外所采取的非法律的救济手段,也称诉讼外救济手段。这一制度源于西方的议会监察。“申诉专员”一词源自瑞典,意思是“人民的保护者或代表”。澳大利亚法律规定联邦申诉专员由国会直接任命具有资深法律背景和工作经历的人担任,依法享有调查权、建议权和报告备案权,可以对政府的工作进行调查并提出具体建议。
巴尔的摩、芝加哥等一些城市还设立了“311”非紧急事件求助电话,除了水、电、煤、交通、道路、卫生等公共事业方面外,市民还可以通过这门电话向市长反映意见、提出建议、投诉控告等,几乎没有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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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研究――一个历史考察和对比分析的手法_论文
内容摘要:本文对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建国初的信访制度以及今日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信访制度进行了历史的考察,并对各时期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对比分析,从而为当前越访、京访不断的现象提供了合理的解释,也为我国信访制度的困境找到了症结所在。  关键词:直诉制度,信访制度,合理性  一、  为什么要研究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呢?其实这有很大的偶然性。其一,笔者在不久前写了一篇《信访制度的存废辨――兼谈中国信访制度的变革之道》的文章,但我在写文章的英文内容摘要时,发现英文里并没有“信访”这一词,随后我又查了牛津法律大词典,也没找到相应的词条,这让我感到特别奇怪。难道国外没有这种说法吗?怀着疑问,笔者对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考证,发现国外确实不存在所谓的信访制度。这也与信访制度一向被认为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个发明,是共产党人所创造的新中国的法律传统一说相吻合。这就使笔者对这一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即为什么同时期的外国法律制度中没有信访制度呢?这一制度为什么只在中国“生根发芽”;其二,在笔者写作《信访制度的存废辨――兼谈中国信访制度的变革之道》的过程中,查阅了相当多的材料,但笔者发现,现有学者的相关论文中更多的是谈及信访制度的弊端或者应如何完善,而对于信访制度存在的原因很少论及。不分析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我们就无法了解其存在的原因和意义,也就无法对其存废做出正确的判断,那么我们的研究可能就会陷入“坐而论道”的“空谈”境地,无法解决实际中出现的问题。因此,要解决今日中国信访制度的困境,就必须对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研究,这才是我们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发点,也是笔者写就本文的意义所在。其三,信访制度既然只是为中国所有,那么该制度就具有其自身特殊性。特殊性才是事物本身质的规定性,对这种特殊性的问题加以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理论联系实际,从而正确地解决中国法制进程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信访制度的出现并长期存在却不是偶然的。德国著名的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存在即是合理”,且不论这句话是否为绝对的真理,但一种新事物的出现并存在肯定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没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该新事物就不会出现并存在。信访制度的出现亦然。正如苏力所说,“一种制度得以长期且普遍地坚持,必定有其存在的理由,即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因此首先应当得到后来者或外来者的尊重和理解。”正是秉着这种后来者的“尊重和理解”的态度,笔者对信访制度存在于中国的合理性进行了历史的考察与对比分析,希望能够有助于时下学者们对这一制度的困境的出路的研究。  二、  一直以来信访制度都被认为是共产党人的一个发明,是新中国的一项新的法律传统。但笔者经过考察发现,在古代中国也存在一种类似于信访的制度――直诉制度,即我们通常所说“告御状”或者“京控”(顾名思义就是到北京去控诉,与今日到北京上访如出一辙)。根据《周礼》的记载,早在西周就已经出现了所谓的“路鼓”和“肺石”制度。路鼓之制,是申诉者打击宫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申诉,再告之于周王,这是后来“登闻鼓”制度的前身。肺石之制,是指王宫门外设立暗红色的石头,有冤屈者在肺石上站立三日,司法官即受理此案。《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在汉代,则出现了“诣阙上书”这种直诉制度。即老百姓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若蒙受重大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但这一时期的直诉制度,其实只不过是司法制度中的特殊情况而已,并非定制。直诉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确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晋武帝(公元265~290)时始设登闻鼓,悬于朝堂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登闻鼓”直诉制度,即冤枉者不服判决,可以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北魏、南梁均沿用此制。登闻鼓制度设立之后,一直沿用到清朝,成为直诉的途径之一。唐朝也允许被审人确有重大冤抑而不被平反的,可以直诉于皇帝。唐朝的直诉方式除了挝登闻鼓外,还有邀车驾(类似于今日的拦截领导的小车)、上表(类似于今日的写信给中央告状)和立肺石等。《唐六典》记载:“……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受表者又不答听,挝登闻鼓。若茕独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于肺石之下。”到了宋代,直诉制度更加完善,对于诣阙投诉,还设立了专门的机关(类似于今日的信访局)予以受理。宋代规定了“凡是有关公私利济、论诉本处不公、理雪抑屈等,均可经院进状。登闻鼓院不接收的,再向登闻检院进状。”宋代专门受理直诉的机关有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和理检院(类似于今日的各单位的信访接待部门)。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定次序依次向这三个机构投诉,由皇帝指定官吏重新审理。如果这三个部门不受理,当事人还可以拦驾,由军头引见司转奏。明朝一代则是对于直诉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越诉(类似于今日的越级上访,但范围较后者大),《大明律》规定越诉者“笞五十”。立法如此严厉,明代越诉现象仍屡禁不止。可见,直诉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是不可或缺的一种司法制度。明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更是将各地越诉人数纳入官吏政绩考核,一年越诉者过多,则罚主管官吏俸禄(类似于今日的各地建立的“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以及“信访一票否决制”,后者的惩罚则比前者要严厉得多)。清代关于越诉的规定与明代基本相同。如果地方司法机关审断不公,当事人可以赴京呈控,成为叩阍,又称京控,俗称告御状。叩阍的地方有通政司的登闻鼓厅、都察院、五城察院(类似于今天的各信访单位)等处。综观上述,自南北朝以降,均有登闻鼓直诉制度,各朝或有增补,比如邀车驾等等。即使是这些直诉制度之间,也是有高低之分的。如一般只有挝登闻鼓无效的时候才可以邀车驾等等。晚清法律制度改革,民国时期引入西方大陆法系模式,中华法系解体之后直诉制度便不复存在,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出现了类似于直诉制度的信访制度。根据现有材料,笔者无从断言,信访制度是否就是共产党人从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受到启发而创造出来的。虽然今日的信访制度与直诉制度有一定的区别(笔者在《信访制度存废辨》一文有述及)但我们仍可以明显地看到现行信访制度与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存在着密切的“血缘”关系,这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法的继承性和传统文化发展的连续性。(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今日信访制度是从古代的信访制度转化而来。)  那么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又是什么呢?为什么同时期的其他法系的国家并没有出现相类似的法律制度呢?这就是我们要探求的目标。笔者认为这与以下两个问题紧密相关:第一问题是为什么要直诉?也就是直诉产生的前提。关于这个问题答案很明确,那就是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老百姓存在着冤屈。如果没有重大的冤屈,向来“怕官”的中国的老百姓是不会去告状的,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那些告御状的基本上都是人命官司或者要求雪冤平凡的。分析到这里,我们发现这只能说明直诉产生的客观性原因,司法不公造成的冤狱,在同时期的其他国家肯定也存在,可为什么他们就没有产生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呢?这又与第二个问题紧密相关,即为什么要选择直诉这一方式,这是直诉制度产生的主观性原因,也是为什么只有中国有“直诉”制度而西方国家没有的决定性因素。百姓蒙受冤屈,可以采取很多种方式解决,比如你可以忍气吞声,或者到地方各级的司法机关告状寻求解决,不一定要采取直诉这一方式。对于当时的老百姓而言,由于当时的交通条件不便利,千里迢迢到京城去告御状就意味着要付出很大的经济和人身代价(在古代中国要告御状,必须经过“滚铁钉”等考验)。我们也发现在中国古代中存在着一套完善的诉讼司法制度。问题就产生了,既然有低成本和合法的洗冤途径,为什么老百姓还要去选择高代价和“越诉”这一为法律所严禁的渠道。用常人的理性,我们肯定很难解释这一相悖的行为。因此,要么所有的老百姓都有问题,要么就是司法程度存在问题。答案就是后者。由于中国古代的司法体制中司法、行政不分,地方官同时也是司法官。这就使司法公正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在被告人权高位重或者地方官接受当事人一方的贿赂时,受害人就会出现无处告诉或蒙受冤屈的司法不公。或许我们还会想到有受冤人还可以到上一级的地方司法机构要求复审,但由于中国古代特有的官僚体制――官官相护,这一渠道基本上也失效。这就使得老百姓通过循序的正规渠道解决问题的设想变得不可能,因此才导致了老百姓选择千方百计到京城去告御状这一不符合经济理性和惨重代价的方式。在这里,问题似乎已经清楚,但笔者也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古代中国的各朝代基本上只允许逐级告劾,而对“直诉”制度都进行了严厉的限制,以防止这一非常规渠道对司法权威的消解及给中央带来沉重的负担。如《大明律》就规定越诉者“笞五十”。明宣宗宣德六年(1431),皇帝甚至下令越诉者一律发往辽东充军。为什么不彻底禁绝或干脆取消这一制度呢?我们发现,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官僚体制和任用私人的圈子关系,使得中央很难准确地了解地方官员的行政能力、道德水平等情况,为了实现对地方封建官僚的控制以及塑造皇帝的爱民勤政形象,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就默许这一非常规制度的存在。前面所述就是中国古代直诉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之所在。  三、  新中国信访制度的确立,最早可以上溯到建国初。早在1949年3月,中共中央迁到北平,当年8月就正式成立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由于刚建国时来信来访很多,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几乎同时成立了三个单位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设置了“人民接待室”,作为专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日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到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大多建立了信访机构或配备了专、兼职信访干部,全国有很多省和县也按照中央的要求建立了相应机构。这一时期逐渐形成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1954年至1957年,来信来访猛增,信访机构进一步完善,中央有接待任务的50多个机构都建立了信访机构,配备了信访干部。在接下来的运动中,更多的是上面的工作队下来,抛开各级党政机构,直接由上下访,然后是受到鼓励的农民再纷纷把“情况”(主要是对基层干部的不满)反映给他们,这如果算是信访的话,应该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信访。“文革”开始后,信访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文革”结束后,国家机关逐渐恢复了信访机构,并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如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随后中央各政府部门、全国很多省市政府也陆续发布了条例、信访工作办法、暂行规定、守则等。作为一种制度,信访形成于建国之后不久。为什么信访制度会在这一时期形成?难道仅仅是出于偶然?下面我们将对建国后信访制度形成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考察和分析。其一,建国初,信访制度被视为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的一种制度化形式和纽带。信访制度,通过群众反映问题,政府调查后予以解决,能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承诺,它的行为手段本身能使人们看到党“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意识形态效果,这也是体现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的最好表征。日,毛主席作了《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的批示,指出:“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从领导人的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到,制度化的信访,一开始就被当成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这是信访制度的首要功能。其二,对各级党员干部进行监督,防止党的腐败堕落。在共产党政权建立初期,最高领导人就非常警惕党员干部的腐败和官僚化问题,并以各种方式各级监督党员干部,防止其腐败堕落、脱离群众。信访制度就是党发动人民群众监督地方基层干部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建国前夕,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关于如何能够跳出中国历史上治乱继替的周期率的问题时就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日,毛泽东在党内指示《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中对官僚主义进行了有力批判,并要求结合整党建党及其它工作,从处理人民来信工作入手,整顿官僚主义作风。《人民日报》也发表了一系列社论批判官僚主义,鼓励人民信访。其三,解决社会存在的矛盾,同时贯彻党的政策,实现社会动员。在信访过程中,可以使社会一些突出的问题得到重视和解决。同时在信访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回信、说服解释等方式向人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实现社会动员的目的。下面这段代表国家在“路线正确时期”信访观的社论或许正是这一时期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的最佳阐释:  实践经验也证明,认真地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有很大好处:可以经常地同成千上万的群众建立联系,了解各阶级、阶层的情绪和要求;可以宣传政策,教育群众,可以根据这些情况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及时解决当前工作中一些突出的问题,这就能够帮助领导机关随时发现问题,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  四、  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体制转轨过程中,各类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加剧,信访制度原有的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的功能基本上趋于弱化,而出现了“功能错位”――更多的被作为一种正常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程序,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而且很多基层的群众都将信访看成了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的一种方式。这就导致了90年代以来,各类信访活动剧增,尤其是到中央各部门进行上访的人数逐年大幅度上涨,尽管中央出台了诸多措施、方法进行限制,但仍无法阻挡这一发展势头。据调查自去年7月份以来,北京出现“信访洪峰”,来自全国各地的信访大军,每天流动在中央各部委之间。群众集体访、重复访和群众赴京上访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首都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面对愈演愈烈的个人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以及由此引发的干群关系紧张和诸多社会问题。很多学者纷纷主张取消“人治的信访”,例如学者于建嵘就认为信访制度由于功能错位,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客观上造成了中央政治权威的流失,带来了严重的政治迫害和政治激进主义。还有的学者认为在当前中国的政治体制下,法治仍不完善,如果取消了信访制度将使广大公民丧失了权利救济的手段,使民众陷入了一种求救无门的境地。面对信访制度今日的制度困境,学界提出了种种的意见和看法。现有学者大多集中于对信访制度的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阐述,并提出种种完善之策,而缺乏对信访制度进行一个比较全面地考证,因此很多做法是治标不治本的。笔者认为,要彻底取消“人治的信访”,我们就必须去探求其产生及存在的根源,只有找到它的“病灶”,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根除这个问题。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要探究信访制度在转型期中国存在的合理性,通过对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考察,能够有助于我们找到解决这一矛盾性问题的根本出路。  笔者将借用前述对古代中国直诉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的手法,对转型期中国的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首先是为什么要信访?答案很简单,就是群众的利益遭受侵害。这种侵害既来自于地方行政权力对公民利益的侵犯,也来自于司法审判的不公(由于涉法的上访量相对其它类型较少,笔者后面的论述主要针对地方行政权力对公民利益的侵害来展开的)。根据有关调查,当前民众上访主要是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乱收费、地方官员腐败以及国有企业改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热点问题,这些问题基本上与地方行政权力的行使紧密相关。国家信访局周占顺局长接受采访时也承认:群众反映的问题80%以上是有道理的或者有一定实际困难应予以解决的。可见正是地方行政权力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严重侵害,才导致了民众的大量上访。透过这一表象,我们也可以看到现在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现象已经到了很严重的地步,这与中央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大相径庭。  其次,为什么要越级上访、京访(民间俗称“到北京去找中央”)?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有很多途径可以选择来进行权利救济。比如可以忍气吞声,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可以到纪委、监察局去举报有关不法的公务人员,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救济。应该说,我国规定的权利救济渠道还是比较多的。我国的相关法规也严厉禁止越级上访,那为什么还要去越级上访或者京访呢?大家都知道,虽然现在信访不用像过去告御状那样要“滚铁钉”,但是上访的成本还是非常的高,一旦走上上访的路,就意味着你必须付出大量的经济代价(你不仅要付出多次入京的费用,而且还可能面临失去现有的工作)甚至于人身安全的代价。当前各地政府为了博取上级政府的满意,出台了种种的措施来降低本地区的信访量,对上访者进行拦截、阻挠已经不是新鲜事了,很多地方政府甚至动用了国家司法机关采取了殴打、拘押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人身健康的暴力措施。如《我告程维高》一书的作者郭光允就曾被多次拘押并被判刑入狱。前不久,笔者还看到某省的上访人员被当成精神病人强制送入精神病院进行管制。足可见上访、京访并非容易的事,甚至可以说是冒着生命的风险。分析到这里,问题又出现了,民众为什么不去选择那些合法的、低成本的渠道,比如在当地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偏偏选择高风险、高成本而且为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越级上访、京访呢?很多学者认为这是民众的所谓“青天情结”的封建意识残留所致,其实这种说法是严重抹杀了民众的理性。笔者认为除了极个别的无理瞎闹的人之外,更多地人是理智的。那理智的人为什么会做出不理性的行为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合法的、低成本的渠道失效或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为什么会失效呢?下面笔者将对此进行分析(我将根据一般民众可以选择救济方式的种类和成本高低进行论述)。  首先是行政复议。当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权力侵害时,他最先可以采取向当地政府或上一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这是成本最低的救济手段,也是最简单的。但在实践的操作中,我们发现,由于接受复议的部门与原有的行政部门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上下级或利益关系,更多的时候,公民的行政复议大多数都是被驳回,行政复议不能起到应有的行政监督作用。这就导致了这一渠道缺乏应有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其次是行政诉讼,既然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起不了应有的作用,那么公民可以选择行政诉讼这一司法监督的方式,到行政部门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我们又发现,虽然我们现在不像古代中国那样行政、司法不分,但是我们的法院仍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官独立审判,只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而这实际上是一句空话,人民法院受党的领导在实际上成了受地方党委领导,由地方政府财政供养,人、财、物均由地方管理,地方党委、人大机关和政府可以把法院视为同级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法委可以通行无阻的给法院定调子、批条子。法院不仅要在审判工作中听命于地方党委及领导个人,而且还要直接作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参与地方中心工作甚至为强制拆迁、违规征地等违法行政活动保驾护航。很多地方政府把司法机关配合政府工作作为衡量地方司法机关工作表现的标准之一。而这种司法不独立和法院官僚化,也加重了公民对于司法体系的不信任,只有采用“上访”这种诉诸政治权威的方式讨公道。一定程度上来讲,学者们批判信访制度消解国家的司法权威并不准确的,这是本末倒置或者片面的说法。真正消解国家的司法权威性的是司法本身的不公,正是司法的不公,才导致了民众选择上访而非“上法院”,而信访制度又反过来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当然,导致司法不公并非全是其自身的问题,更多的是体制上的问题。  再者就是按法律的规定进行上访。这是一种成本较高的方式,因为当事人要自己付出上访所需的费用,而且要寻找政府违法行政的材料。对于为了规范信访的行为,促使信访问题得到圆满地解决,国务院出台了《信访工作条例》,各省也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中央还建立了“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也出台了一系列诸如“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以及“信访工作一票否决制”来促使地方领导重视并解决民众的信访问题,应该说这些措施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的运作中,各级地方官员为了博取上级政府的好感,减轻来自上层的压力,营造一种政通人和的虚假政绩,往往不是解决信访的问题,而是采取捂着、盖着,大量的问题还是得不到应有的解决。前国家信访局周占顺局长2003年接受新华社《半月谈》杂志采访时谈到信访时说过:“80%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但地方政府却没有给以足够的重视,这就迫使了民众只能向更高层的政府直至党中央、国务院反映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造成大量信访事件出现的责任主要不在上访的群众,而是在于某些地方的党委和政府,因为群众面临的具体问题未能在基层得到妥善解决,才造成大量的群众越级上访、京访。地方政府对人民群众利益的这种极端漠视,与我们当前所大力提倡的“群众利益无小事”格格不入,也无法体现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最后是到当地或者上一级纪委监察部门去举报相关违法人员。相当多的违法行政都是跟腐败行为相关联,如有关国企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上访。这种方式成本相当之高,而且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一般的民众很难得到有关官员腐败的信息,而且举报之后可能会遭受被举报人员的报复陷害(郭光允一案即是最好的说明)。然而这一方式在现实中的效果并不明显。我国的地方纪委、监察系统归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这就导致了现有的地方纪委监察系统很难对同级政府机关进行监督,即便是对下一级的监督也往往遭到同级政府领导的干涉。我们也发现现有的大部分厅局级干部涉案案件都是中纪委的介入才得以处理的,而省级纪委基本上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在前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一案就可以看出,当地的纪委部门因为受制于当时的省领导无法进行监督查处)。  在上述诸多救济方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时,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越来越多的民众就只能选择踏上到北京去,到中央一级的部门甚至党中央、国务院去“告状”或者“要说法”。也正是如上种种的理由决定了信访制度在时下中国存在的合理性,也决定了越访、京访的现象必然出现。  五、  笔者之所以用大量的篇幅对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建国初的信访制度以及今日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信访制度进行了历史的考察,并对各时期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论证,目的在于让关注我国信访制度困境的学者们对于这一问题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从而为我们最终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正确的思路。  注释:  该文章发表在中国农村研究网上。  苏力:《送法下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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