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全国任免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任免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吗

衡阳县201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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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201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时间:15/01/01   作者:王东初 
(日衡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决定任命:
  王致伟为衡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决定免去:陈凯的衡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二)任命:
  周宏为衡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陈吉军为衡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彭平能为衡阳县人民法院洪市人民法庭庭长;
  宁北军为衡阳县人民法院金兰人民法庭庭长;
  刘祝绍为衡阳县人民法院金溪人民法庭庭长、审判员。
  决定免去:彭平能的衡阳县人民法院界牌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三)决定:接受戴新贤辞去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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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
&&&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范围: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各专门委员会有关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需要由常委会决定、通过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能够担任职务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 第五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 第六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
&&& 第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
&&& 第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
&&& 第九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第三章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 第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代理县长行使职权直到县长能够担任职务或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县长为止。
&&&& 第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个别副县长的任免。
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等县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 第十二条 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在两个月内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县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等县政府组成人员。
&&&& 第十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长、副县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第十四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等县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四章 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 第十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的职务,代理院长行使职权,直到院长能够担任职务或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院长为止。
&&&&& 第十六条 根据院长的提请,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 第十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第十八条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第五章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 第十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检察长的职务,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直到检察长能够担任职务或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检察长为止。代理检察长决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 第二十条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 第二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 第二十二条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六章 任免程序
&&&& 第二十三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提请机关写出书面提请任免报告,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和任免人员的简历、考察材料、任免理由,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
提请撤销职务的参照前款办理。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
&&&& 第二十四条 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撤销职务的报告、辞职请求,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对提请任免的人员需要提请单位进一步考察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以及其它事项的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该任免事项的审议即行终止。
&&&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对任免的人员,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到会介绍被任免人员的情况,说明理由,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 第二十六条 被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表决前,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意见,要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供职报告。
&& 凡需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员,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意见,实行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后再予任命。
&&&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表决。如需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由常委会会议临时决定。所有表决均以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人员、辞职人员、撤销职务人员,任命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决定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决定任免的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公告。
&&& 第二十九条 对提请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 第三十条 表决人事任免案时,推选两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两名工作人员为计票人。
&&& 第三十一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员,县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代理主任署名。
&&&& 第三十二条 对提请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被依法任命前,不得对外公布、登报和广播。
&&& 第三十三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到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不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期不以县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限,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不须办理任免手续。工作变动或离休退休,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办理免职手续。在任职期间亡故的,需由提请机关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 第三十四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员,在其任职部门撤销、合并或者改变名称时,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机关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 合并、增加和改变名称的部门,其工作人员需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由提请机关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 第三十五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个别需要变动的,要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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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任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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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5年8月12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 彭光辉同志黔西县杜鹃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职务;
&张珍会同志黔西县水西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职务;
&曾凡顺同志黔西县莲城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职务;
&方&&彪同志黔西县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胡&云同志为黔西县莲城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
叶&芳同志为黔西县杜鹃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
周宗r同志为黔西县水西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
决定免去:
卢永焕同志黔西县教育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
王应祥同志为黔西县教育局局长。
饶洪斌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潘安坤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赵焱钊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职务;
董光文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雷&&蔚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
黄卫忠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李光华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凤腾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潘昌贵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后林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何庆隆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黄忠相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林世安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康厚深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光权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姚爱莲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陈绍琴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纯友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朝明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赵世奎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志平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杨家明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陈永明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杨其合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兴桂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潘正中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陈文忠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杨宇忠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罗朝忠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冷兴义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子福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贵昌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文德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黄用良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梁贵宾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罗远能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汤正平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贾开祥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罗会明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杜振坤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潘道文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仁德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友义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朱&&斌同志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同志为黔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高&&叶同志为黔西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闫继月同志为黔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徐&&敏同志为黔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刘海文同志为黔西县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赵焱钊同志为黔西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
何中鑫同志为黔西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
胡云贵同志为黔西县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庭长;
张光辉同志为黔西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副庭长;
黄彬彬同志为黔西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副庭长;
徐&&勇同志为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珊同志为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怀俊同志为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韵同志为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锐同志为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同志为黔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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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日龙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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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任命刘淇玮为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免去其县人民法院里仁法庭副庭长职务;
  二、任命陈明圣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县人民法院里仁法庭副庭长职务;
  三、任命李华生、古慧涛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里仁法庭副庭长;
  四、任命钟沈作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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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1:59:58祁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日祁阳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日祁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日祁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日祁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参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的一届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第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依法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依法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县人民法……(新文秘网省略97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的,不得担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如果担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务的,必须辞去或者免去其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的委员会、局等工作部门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如果其所在单位机构职权范围没有改变而名称改变的,应重新办理任免手续,原提请人应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报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任命;如果所在单位机构撤销、合并以及不再作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原提请人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合并后的新机构,其工作人员需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提请人应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报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任命。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的规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换届后,不重新任命。但职务另有变动的除外。第十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县人大代表,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在常务委员会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人对拟任免人选必须认真考察。人事任免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人事任免案的说明拟任免人员的简历、政绩表现和任免理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职案,提请人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有其错误和结论材料。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主任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要求提请人补充有关材料,或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对拟任免人员进行考察。如果被考察提请人有争议,待争议澄清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再履行任命程序。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提请机关副职领导人说明。审议时,提请人应到会或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被提请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人选应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及格的,可以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得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被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须到会作任职前发言,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被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人选须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任职前发言的书面材料。被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人选应实行任前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任职简历和拟任职务等。任前公示事项提请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20日前向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在祁阳电视台上向社会公示。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的时间为7天,在公示期间内,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汇总,并协同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调查核实后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前公示的具体事宜,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办理。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命案,原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法人代表被提请任命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人选,提请人均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由县审计局签署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书。第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撤职、撤换、通过人选、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接受辞职,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均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人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提请任命。在同 ……(未完,全文共4698字,当前仅显示275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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