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应做点啥

组织人事干部要争做“六个表率”
讲责任,做政治坚定的表率。坚持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和“双休日”课堂制度,采取集中办班、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政治理论教育,提高组工干部的理论素养。深入开展“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活动,引导广大组织人事干部增强宗旨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执行各项政治纪律,提高服务中心和大局的能力,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能够站稳立场。
讲作为,做求实创新的表率。结合“走基层、转方式、促发展、做表率”集中调研活动,确定调研课题,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并撰写调研文章,引导组织人事干部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能够在不断探索中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用新思维研究新情况,用新思路推动新发展,寻求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持续开拓党建工作新领域,从而推动组织人事工作不断创新。
讲正气,做公道正派的表率。引导组织人事干部在政治上要清醒,做到发奋工作、勤政为民;思想上要坦荡,对组织襟怀坦白,始终坚持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同时,了解关心他们的生活、工作、学习情况和八小时以外的表现,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早提醒,及时打招呼,避免由小过铸成大错。
提升素质,做业务精通的表率。牢固树立“终身学习”、“学用结合”的理念,坚持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使自己由“纵向深入型人才”向“纵横复合型人才”转变。在学习内容上,重点突出党建和组织工作政策及业务方面的学习。同时,加强经济、法律和哲学知识的积累,引导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和掌握组织人事工作的政策规定、岗位业务以及履行职责所需的各种新知识,适应组织人事工作内容、对象、方法和手段变化的要求,做一名合格的组织人事干部。
提升水平,做服务发展的表率。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服务发展的意识,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来加强班子建设,选优配强干部。要用项目管理的方法来统筹考虑组织人事工作,力求用好一个人就带好一个班子,建好一个组织就增强一个发展动力,培养一名党员就树立一面旗帜。各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目标管理、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为各部门带好头、做表率、当示范。
提升形象,做清正廉洁的表率。严格执行组工干部“十严禁”和“五条禁令”等纪律要求,健全完善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管理和工作制度,定期安排组织人事干部到警示教育基地和红色教育基地进行参观学习,让其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和警示教育。广大组织人事干部在作风上要清正、廉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堂堂正正做人、规规矩矩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加强修养,坚定信念,拒腐防变,进一步树立组工干部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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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心理健康:组织人事部门应做点啥
日14:26&&&&来源:
原标题:公务员心理健康:组织人事部门应做点啥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转型不断加快,各级公务员面临的挑战增多,承受的心理压力也越来越大。据报道,中国公务员群体中有29.3%的人存在心理问题。在所有心理疾病患者中,有10%是公务员,远高于其他群体。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对20个中央部委共2500名职工进行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有63.3%的职工认为自己承受着中等以上程度的压力,13.5%的职工选择了重度或极重的选项。由于难以纾解,这些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的公务员,轻者影响生活质量,降低工作效率;重者出现行为异常,甚至导致自杀现象的发生。从目前的情况看,心理健康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许多相关文章更是在公务员的朋友圈中引发广泛共鸣,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广大公务员对自身健康状况,特别是心理健康状况的关切与忧虑。
出现心理问题的原因
公务员出现心理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不同岗位、不同年龄、不同级别,甚至职业生涯不同阶段的公务员,所遇到的心理问题也不尽相同。但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经济体制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竞争加剧,工作生活节奏加快,如果人们的心理状态滞后于急剧变化的社会状态,就容易出现心理落差、心态失衡。二是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一些人以是否为官、官职大小、级别高低为标尺,简单以行政级别来衡量其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容易在人事调整问题上出现价值观扭曲以致引发严重的心理问题。三是传统的“面子文化”渗透到一些公务员的日常社会生活中,严重阻碍了思想感情的正常沟通和交流,长此以往容易产生紧张、疲惫、孤独、失落等心理困扰。四是一些青年公务员缺乏艰苦的社会历练和严格的党性锻炼,一旦工作受挫,容易出现失落、抑郁、焦虑、职业倦怠等心理问题。五是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良倾向仍个别存在,致使部分公务员受负面环境影响,对个人职业前景感到迷茫和悲观,进而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不满意,以致产生麻木、抵触、愤怒等消极心理。
完善科学选拔任用机制
通过剖析公务员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到,职业环境、发展前景和晋升压力是影响公务员心理健康的三个重要因素。针对这些特点,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到“对症下药”,采取有效举措,着力形成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首先,应当探索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考核评价体系,研究推进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业务对口部门考核、合作伙伴考核、政绩考核、业务素质考核等多方面、多维度的考核方式,形成更为客观准确的评价结果。其次,应当探索建立主体功能定位差异化的政绩考核办法,针对单位性质、岗位职能设定考核指标,避免实绩考核“一刀切”。再次,应当探索建立公开透明的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的监督,着力提高考核结果的公信力和满意度。
创造公务员交流任职和交叉培养的平台。加强公务员队伍在横向岗位、纵向部门、相关专业间的交流与锻炼,充分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让不同单位的公务员加深了解,增进交流与合作。值得注意的是,交流要有方向性、目的性,不能行无目的、无方向的交流。交流要做到张弛有度,不能破坏原有工作队伍的战斗力。应把交流变成一种常态,偶尔、个别的交流会让被交流对象有不平衡感,或者徒增无形的压力。
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标准,坚决剔除“裙带效应”“人际关系决定政治命运”“领导干部近视效应”等不良顽疾,不断加强人事制度改革,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为每一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创造一个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真正做到五湖四海、任人唯贤、适才适所、人事相宜,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才内在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力,为公务员减轻职业压力、保持健康的职业心理状态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加强专业化心理辅导
心理危机能够得以有效解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心理危机干预能力的加强。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加强公务员队伍思想建设的重要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心理辅导的专业化建设,掌握思想动态,加强思想引导,真正成为每一名公务员心理倾诉的聆听者和心灵沟通的知心人。
逐步发展专业心理咨询队伍,建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首先,探索建立心理咨询常设机构,对公务员进行定期的心理调查,建立心理档案,当公务员出现心理问题时,能够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加以干预。其次,由于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常设机构不但更加专业、稳定,而且可以保证公务员在心理咨询过程中的安全性、保密性,以及反馈结果跟踪的持续性、连贯性。再次,在心理咨询中,常设机构可以发现公务员思想上或者工作中存在的普遍和共性问题,便于及时解决。
拓宽心理健康的预警渠道。首先,应加强对特殊职业的专项心理指导。组织人事部门应特别针对工作压力大、职业心理危机较严重的职业,如公安、信访、检察院、法院等与负面信息源接触多、意外事故高发的职业,采取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心理干预。其次,以压力期和敏感期为重点时段,加强对公务员心理健康教育的力度。对刚入职的年轻人和即将退休的老同志,针对他们的不同心理特点加以正确引导,当公务员面临调转、升迁、重任压身等重大变化的过渡阶段,都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帮助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政绩观。首先,应注重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把核心价值观制度化、规范化。其次,充分发挥公务员的自觉意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完成好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作为内在的意愿。再次,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职业理想与个人追求相统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工作与生活中寻找生命的意义,体验工作的快乐。
(责编:程宏毅、谢磊)
习近平谈脱贫军令状:要下一番“绣花”功夫
  重视农业,夯实农业这个基础,历来是固本安民之要。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3月8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代表团参加审议时,就农业的重要性和农业农村发展新方位作出新的重要判断,并强调要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不移打赢脱贫攻坚战,就地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
学者解读习总书记谈“三农”创新: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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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工作要始终强化“四个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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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4日下午,市局在市土地交易中心22楼会议室召开组织人事工作政策辅导会。会议由分管领导李安国主持,市委组织部干部二处兼干部监督处处长宋新春、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处副处长张东受邀出席辅导会。各市(县)局、分局,各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工作的分管负责人、人事科长及工作人员近40人参加了会议。
& &辅导会上,宋新春处长结合当前组织人事管理工作&从严、规范、追责&的新要求,从干部选拔、干部管理、责任追究三个方面为大家进行了详尽的解读,并重点对干部任用选拔程序作了说明。张东副处长就大家所关心的县以下公务员职级并行、公务员调任等问题作了说明。会上,两位处长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分别解答了大家的政策规定咨询。
& &最后,李安国书记强调指出,此次辅导培训较好地统一了系统各级做好新常态下组织人事工作的思想,理清了思路、明确了程序、严明了纪律。当前,全系统组织人事工作必须始终强化&四个意识&:一是要始终强化政治意识。要紧紧围绕党管干部这个中心,切实增加党委选拔任用干部的主导性。二是要始终强化政策意识。要研明吃透当前有关组织人事工作的最新政策和最新要求,切实掌握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到&一口清&,为党委任用干部提供准确依据。三是要始终强化程序意识。要注重干部选拔任用的规范性,严格履行干部选拔程序,从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丝丝入扣,来不得半点马虎,容不得一点闪失。四是要始终强化纪律意识。要始终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只有更严,没有最严&。干部选拔任用实行责任倒查,谁推荐、谁负责,一旦有问题,责任倒查,严肃追责。(组织人事处 张利强)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于: )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4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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