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作开展情况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吗

明起宁波将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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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朋友们,如果遭遇工资被克扣拖欠怎么办?可以拨打96309维权电话。我市多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将为您撑腰。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从日起,市人力社保局、住建委、城管局等部门将组
农民工朋友们,如果遭遇工资被克扣拖欠怎么办?可以拨打96309维权电话。我市多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将为您撑腰。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从日起,市人力社保局、住建委、城管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这次的专项检查将围绕&工资专户管理、工资款工程款两条线拨付&、&劳务用工信息和维权信息两项公示&、&三本台账制度&(现场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违法欠薪信用联合惩戒&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对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嫌存在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将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实名登记不完整、考勤不到位、实际用工人数和工资支付金额不清等原因,造成用工管理混乱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将追究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相关责任。新闻多一点浙江立新规治理欠薪顽疾,5月1日开始实施5月1日起,浙江将施行新修订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这是浙江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构建解决欠薪问题长效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实施&浙江无欠薪&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打击恶意欠薪再添利器。比照2012版《浙江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此次修订的新《办法》的主要有八大亮点。工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针对建设领域因工程资金不到位或工程材料备货的需要,而挪用人工费用的情况,《办法》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建设单位的工程资金将分为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两条线拨付,人工工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明确清偿责任避免讨薪无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工程款不到位而导致欠薪的,将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因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因施工企业将违法转包、分包导致欠薪的,由施工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完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支付保障。针对建设领域和租用场地经营企业经常发生欠薪逃匿的恶行案件的情况,《办法》,一方面鼓励企业通过办理履约信用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途径,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另一方面要求各市、县结合本地建筑业等行业拖欠工资风险情况,实施和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欠薪可重罚10万。《办法》加大了对欠薪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示欠薪违法信用联合惩戒。《办法》规定,存在一次欠薪10人以上或总额超过50万元等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也可以在信用浙江网和主要媒体上公示其拖欠工资信息,并且要求有关部门在财政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应当将其拖欠工资的负面信用评价作为相关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重大拖欠工资事件联合处置。针对重大拖欠工资事件,《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拖欠工资事件联合处置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拖欠工资事件。强化考勤管理规范企业用工。《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确认。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时间不得少于2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联动行业监管做好源头管控。《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的审查,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不得通过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发包、转包以及违法分包等行为。
[责任编辑:罗彬彬]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一文库网》(省政府3号令)的精神,切实保护好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一、各类用工单位(包括大量使用农民工的建筑行业、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等)要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农民工公布。二、工资支付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四)工资扣除事项;(五)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六)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三、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并应当自招用之日起十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四、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按月发放,按季上报备案制度。即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并于每季度末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和拖欠情况,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用工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工票)》,并在五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应付工资凭证(工票)》中应当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五、用工单位要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用工单位支付工资时必须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六、农民工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必须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必须与实际支付的工资相符。七、针对我县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上访矛盾突出的实际,为确保对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建设单位必须统一使用由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制的《应付工资凭证(工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样式。建设单位未使用统一样式,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工票和工资支付名册无效的,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负。八、结合建筑工程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的规定,建议主管县领导在每年年初工程建设开工前,召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参加的协调会,明确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并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签订责任状,要求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足额交纳工资保障金。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在拨款时,一定要预留出农民工工资,并依据农民工所持有的《应付工资凭证(工票)》,认真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经农民工本人、五项分包负责人、五项总包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四方签字后,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开发商)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领取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否则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投拆案件,在对《应付工资凭证(工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的有效性进行核对确认后,即可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会同建设、公安、工商、信访、工会等部门,针对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于每季度末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切实加大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十、农民工遇有工资被克扣、拖欠等问题,应当采取正当合法的途径追讨工资。对以拖欠工资为由 , 趁机欺诈、聚众闹事或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应付工资凭证(工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样式本文由()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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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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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 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国家对工资支付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 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国家对最低工资有什么规定?
  ■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国家对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
  ■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等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由于工作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国家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定,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怎样防止在职介所求职时受骗?
  ■ 尽量到政府开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 如果是到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要注意“三证”是否齐全,即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而且这些证件须上墙公示,并注有举报电话。
  ■ 不要轻易交纳费用。在一些非正规职介机构里,收费项目繁多,如报名费、健康费、抵押金等,农民工求职时要弄清相关的缴费标准和规定,不能随便交费,并且有权拒绝各种不合理收费。
  ■ 要尽可能与用人单位面谈。接到录用通知后,要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要留意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周围的环境以及工作现场是否安全卫生、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能够自由出入等基本情况。
  ■ 拒绝高薪诱惑。非正规职介得以生存的主要手段是利用高薪诱惑农民工,求职者在求职前最好对本职业的行情作一些简单的了解,避免上当受骗。
  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哪些有关证据?
  ■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法院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
  ■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 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订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如何处罚?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相关报酬,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者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投诉文书应该怎样书写?
  ■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电话:
  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8083110
  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
  ◆注:详细内容请查看《东营市农民工政策宣传月政策一本通》
  (http://dyssfj./zwgk/tzgg/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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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将启动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来源:中工网
  今后,要确认农民工工资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只需查询农民工个人信息卡即可一清二楚。昨日,记者从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会议上获悉,郑东新区在全省率先启动实施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全市计划5月推广实施。
  作为省会建设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的重点区域,仅2010年郑东新区建筑领域在建项目就达164个,农民工约5.7万人。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郑东新区在全省范围率先启动实施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与工资支付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即由施工总包单位为每个农民工发放实名信息卡,通过工地封闭式管理模式,对每一名进场的农民工统一编号,胸卡、床卡、餐卡编号统一,作为农民工日常工作和生活的“随身档案”。在此基础上,建筑方还将依据实名信息卡通过金融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用人单位每月不但要通过银行按规定定期把工资存入农民工个人工资卡当中,还需在项目工地现场公示工资发放情况。
  此外,农民工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必须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必须与实际支付的工资相符。统计显示,目前全市农民工总数约为110万,在郑东新区新政逐步完善的同时,我市将加快推进这一制度的覆盖面,计划5月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编辑: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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