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旅行社设立分社新设立的分社保证金能减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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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该增加注册资本( )万元,增交质量保证金( )万元
&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该增加注册资本(&)万元,增交质量保证金(&)万元。(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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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青岛市延吉路111号雷克顿商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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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所属机构:黄岛区旅游局(黄岛区)
事项类别:监督服务事项
办理期限:
办公地点: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楼旅游局窗口,联系电话:),青岛市黄岛区旅游局(黄岛区双珠路199号607室,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618102
监督电话:176378
服务对象:个人和单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①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②传真机、复印机;③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4)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1)旅行社分社设立(变更)备案登记表(3份)(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分社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复印件(3份(4)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3份)(5)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6)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及复印(7)遗失补发需省级报刊或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刊样。件;
,出具单位:申请单位和个人
旅行社分社设立(变更)备案
青岛市旅游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楼旅游局窗口,青岛市黄岛区旅游局(黄岛区双珠路199号607室)。
青岛市旅游局、青岛市黄岛区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①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②分社的《营业执照》;③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④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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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旅行社分社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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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旅行社分社办理程序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分社的《营业执照》
3、分社负责人的任命书、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4、增存质量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及存单
5、填写《旅行社分社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当地旅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设定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不受区域限制,由设立社根据经营业务需要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出境社经营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
办理地点:赣州市旅发委行业监管科、各县(市、区)旅游局(委);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赣州市旅发委行管科、
&&&&&&&&&&章贡区旅游局&&&&&&&赣&&县旅游局
&&&&&&&&&&南康区旅游局&&&&&&&大余县旅游局
&&&&&&&&&&上犹县旅游局&&&&&&&崇义县旅游局
&&&&&&&&&&安远县旅游局&&&&&&&信丰县旅游局
&&&&&&&&&&龙南县旅游局&&&&&&&全南县旅游局&
&&&&&&&&&&定南县旅游局&&&&&&&寻乌县旅游局
&&&&&&&&&&于都县旅游局&&&&&&&兴国县旅游局
&&&&&&&&&&瑞金市旅游局&&&&&&&会昌县旅游局
&&&&&&&&&&石城县旅游局&&&&&&&宁都县旅游局文章来源:行政许可处 &&
发布时间:
&&& 根据《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存金额降低50%的手续。
&&& 为做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减半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正规旅行社的扶持力度,市旅游委行政许可处在旅游执法大队等部门以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等8家银行的大力支持下,于2014年11月至12月,为91家符合条件的本市旅行社办理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减半手续,减半金额达4055万元。在此期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及时审核旅行社提交材料,&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耐心解答各种问题,得到了旅行社的好评。
&&& 2014年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减半工作的顺利完成,有效减轻了旅行社的资金负担,有利于本市旅行社行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为确保旅游消费者和正规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后,如发生以下情况,该旅行社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补缴保证金:1.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损失。2.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4.按照申请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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