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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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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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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为提高职业卫生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卫生主体责任,防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草拟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办法》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各单位和社会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反馈我局或者传真到(020),来信请寄广州市府前路1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邮编510032)。
附件:1.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
2.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评定申请表
3.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达标建设自评表
4.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汇总表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30日
(联系人:范德群,联系电话:)
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用人单位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职业卫生治理体系,促进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分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分级管理,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以用人单位经营类型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处置,并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进行评定分级,实行信息化、动态化、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分级分类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属地为主、实事求是、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本市建立职业卫生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下文简称“信息平台”),依照本办法承担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级分类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市、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三定职责分工和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评定结果,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指导和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不断提升职业病风险管理等级,持续改善职业安全健康条件。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七条 分类标准:甲类为高风险类,乙类为较高风险类,丙类为一般风险类。
(一)甲类,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
1.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列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2.最近一次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被评为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3.生产和使用(使用的范围特指原辅材料中含有)《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所列的毒物。
4.工作场所存在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浓度达10%以上粉尘的用人单位。
5.存在辐照加工、工业加速器等较强辐射源项目的用人单位。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经调查评定列为甲类的用人单位。
(二)乙类,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
1.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列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
2.最近一次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被评为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经调查评定列为乙类的用人单位。
(三)丙类,即不属于甲类、乙类的其他用人单位。
第八条 分级标准: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从高到低依次递减,分为A、B、C、D四级。其中,D级为“黑名单”单位,D级单位的评定按《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职业卫生方面的适用条款执行。
(一)A级。一年内未有新发职业病病例,未受到职业卫生行政处罚,建立主要负责人守法履职承诺公开制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
1.已推进职业卫生基础达标建设,并被核定为优秀的;
2.被职业安全健康行业协会组织评为示范企业的。
(二)B级。一年内未受到职业卫生行政处罚,建立主要负责人守法履职承诺公开制度,并具备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
1.接害人数3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一年内新发职业病累计3例以下的;接害人数3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一年内新发职业病累计为接害人数的1.0%以下的(如有小数,取四舍五入值);
2.已推进职业卫生基础达标建设,并被核定为合格的。
(三)C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未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
1.一年内因职业卫生违法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的;
2. 接害人数3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一年内新发职业病累计3例以上5例以下的;接害人数3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一年内新发职业病累计为接害人数的1.0%以上2.0%以下的;
3.未推进职业卫生基础达标建设或者职业卫生基础达标建设等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4. 未建立主要负责人守法履职承诺公开制度;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C级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评定依托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并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用人单位客观、完整地填报《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分类评定申请表》、《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达标建设自评表》,对风险类别和管理级别进行自评,并通过信息平台将上述材料上报所在镇(街)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二)镇(街)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用人单位自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重点核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自评、新发职业病数以及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对其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级(含开发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镇(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初审意见,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和等级进行复审。复审风险等级为甲类B、C级的,以及乙类、丙类所有等级,向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公示拟定分级结果;复审风险等级为甲类A级的,提出评定意见,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终审评定。
(四)甲类用人单位经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终审评定确认为A级的,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公示拟定分级结果。经终审评定不具备A级条件的,提出评级意见,退回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公布拟定分级结果。
(五)对拟定分级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公示期内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申辩,申请复核;负责最终确定其等级的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辩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通过信息平台或书面答复当事人。。
第十条& 新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自从其实际开展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活动之日起6个月内,纳入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同一用人单位有多个工作场所且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应分别向工作场所所在区域的镇(街)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 已纳入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四)连续歇业或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6个月的;
(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不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
第三章& 级别升降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评定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用人单位被给予升级的,一年内只能升级一次;被给予降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升级。
用人单位可以对照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每一年自主申请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调整。有权负责定级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按条件进行级别调整。
第十三条& D级用人单位移出“黑名单”后,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落实职业病危害防范及整改措施报告,并重新提出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申请,有权负责定级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程序对其重新定级。
第十四条& 各负责定级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依托信息平台对用人单位实行跟踪管理,发现用人单位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降级情形的,自降级情形的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原定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职权进行降级调整,并向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评级降级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辩。
有权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当事人。
第四章 信息运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分类的评定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及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对于评定结果为A级的用人单位,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公告牌。A级用人单位被降级处理的,则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回公告牌。
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信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职业卫生监管职责部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和实施双随机执法的重要依据体现重点监管和差异化监管:
对甲、乙类C级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督,对丙类A、B级用人单位实行简化监督,以用人单位自律管理为主,对其他等级类别的用人单位实行常规监督。
对被评定为C、D级的用人单位,负有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结合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按照风险点管控的规定,在信息平台上标注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风险点的安全风险等级为“红、橙、黄、蓝”4个等级(红色为安全风险最高级)。
&&& 第十八条 对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被评定为D级或者连续两年处于C级的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约谈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依法应当纳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名单”管理的,按照《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结合等级评定结果开展职业卫生自查整改工作,并及时更新信息。
A、B级用人单位每年开展一次职业卫生自查自纠工作,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C级用人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职业卫生自查整改工作,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企业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指导和督促其属下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区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各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具体年度考核方案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分类监管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分类评定结果作为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上传到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给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保险、银行证券等单位,作为其开展审批、监管、信用评级等业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被评定为A级的用人单位可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优先列入工伤保险预防基金的支持单位名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技术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
鼓励用人单位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专业技术人员为本单位提供职业卫生管理和技术服务,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从事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分类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具备国家、省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认定、记录和公示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有关负有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职业卫生监管实际,制定本系统分级分类监管细则,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负有职业卫生监管职责部门是指由《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穗编字〔2015〕216号)所确定的负有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行业监管主体。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
分类分级评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
填报日期:&&&&&&&&&&&&&&&&&&&&&&&&&&
申请企业情况
职业病风险分类
□严重&&& □较重&&& □一般
最近一次现状评价分类
□严重&&& □较重&&& □一般
生产和使用《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所列毒物
□有&&&&& □无
工作场所存在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SIO210%以上粉尘
□有&&&&& □无
存在辐照加工、工业加速器、工业探伤等较强辐射源项目
□有&&&&& □无
上年度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次数
□有(□一次& □两次及以上)& □无
是否建立主要负责人守法履职承诺公开制度
□是&&&&&&& □否
是否开展了职业健康检查
□是&&&&&&& □否
是否开展了定期检测并整改合格
□开展检测并整改合格 □开展检测但整改不完全& □未开展检测
职业卫生基础达标建设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按照《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我单位自评为&&&& 类&&& 级企业。现申请评定等级。
企业盖章:
&&&&&&& &&&&&&&&&&&&&&&&&&&&&&&&&&&&&&&&&&&&&&&年&& 月&& 日
镇(街)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意见:
&&&&&&&&&&&&&&&&&&&&&&&&&&&&&&&&&&&&&&&&&&
&&&&&&&&&&&&&&&&&&&&&&&&&&&&&&&&&&&&&&&&&&&&&&& 年&& 月&& 日
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评定意见:
&&&&&&&&& (盖章)&&&&&&&&&&
&&&&&&&&&&&&&&&&&&&&&&&&&&&& &&&&&&&&&&&&&&&年&&& 月&& 日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评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注:1.职业病风险分类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分类;
2.“工作场所存在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SIO210%以上粉尘”,以最近一次定期检测或现状评价为依据。
3.职业健康体检指最近一次岗中体检。
4.“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指附件2“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自评表”评分结果。
5.甲类用人单位,如定级A级需送市监管部门审核,定级B、C级的,以及乙类、丙类所有等级的,不需市监管部门审核。
6.各部门评定意见栏请规范填写“经审查,评定该用人单位为&& 类&& 级企业”,并简述评定理由,页面不够可附页。
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达标建设自评表
1.1责任制度
查阅书面文件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责任制度应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岗位中有一个无职业病防治职责的扣0.5分
1.2管理制度
查阅书面文件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警示与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要求的管理制度。重点检查制度的针对性和落实情况。
相关制度每少1项扣1分;相关制度落实记录每少1项扣0.5分。
1.3管理机构
查阅用人单位相关文件,文件应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并检查机构或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无正式文件设置或指定扣1分。
1.4管理人员
查阅文件,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当面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扣1分。
1.5职业卫生档案
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档案内容应包括六个部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一份档案具体内容按照文件附件目录要求整理(三同时档案中涉及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核、审查、验收批文不再提供)。
规定的职业卫生档案每缺1类档案扣1分,内容不完善的,每发现1处扣0.5分。
2.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查阅安监部门申报回执,重要事项变更是否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职业病危害未申报扣1分;或重要事项变更未申报扣0.5分。
2.2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开展情况
检查用人单位2011年12月31日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是否开展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未按规定开展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的,每缺一项扣2分。
2.3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查阅最新国家产业政策文件(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信部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进行核对。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行为扣1分。
2.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中文说明书
现场查看有无中文说明书。
1/3以上没有中文说明书扣1分。
2.5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现场查看主要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的设备,有无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重点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危害的设备)。
未设置的扣2分,设置不规范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6使用、生产、经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
现场查看原料包装,有没有中文说明书。
发现没有中文说明书扣1分。
2.7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书
现场检查(《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豁免的放射性同位素除外)。
没有中文说明且不属于豁免的扣1分。
2.8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查阅有关用人单位文件和外包合同是否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是否落实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等情况。
承包者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分。
3.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查阅检测报告(关注检测时工况与气象条件),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浓度或强度达标情况。
石棉粉尘、矽尘、高毒物品、放射性物质浓度或强度1/5以上未达标的扣1分、2/5以上未达标的扣2分。
3.2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是否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是否隔开;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是否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
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与其他岗位未隔离扣0.5分;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未有效隔开扣0.5分;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上风侧扣1分。
3.3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现场检查。
在工作场所住人、饮食的扣1分;在有毒、高危粉尘场所存放生活用品的扣0.5分。
3.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要求的设置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未按规定设置报警装置扣1分,设置不规范的扣0.5分。
3.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现场检查(可参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附录A.4,急救箱配置药品应与现场易致中毒物质相匹配,劳动者可及时获取药品)。
未按要求配置现场急救用品扣1分;急救箱配置药品与现场易致中毒物质不相匹配或过期扣0.5分。
3.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在酸、碱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应急喷淋洗眼器,保证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及时获得冲洗。
没有配备应急喷淋洗眼器扣1分;配备了但不能使用扣0.5分。
3.7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
现场检查。
未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的扣1分,不能正常使用扣0.5分。
3.8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现场检查。
高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扣1分;1/2以上一般有毒作业场所未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扣0.5分。
3.9按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查阅用人单位由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注重检查检测点是否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选点原则与数量要求。
未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的扣4分,未满足GBZ159要求的酌情扣1-2分。
3.10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查重点:职业病危害严重且未开展过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颁布后是否开展现状评价情况。
未按省级以上安监部门的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扣2分。
3.11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现场检查核实公告栏。
未设置公告栏扣1分;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扣0.5分。
3.1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现场重点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岗位。
未能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扣2分,设置不规范的酌情扣分。
3.13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抽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条款进行告知,或者有没有补充合同或专项合同。
抽查劳动合同,每发现1份未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或未明确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扣0.5分。
3.14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仅针对可能产生急性中毒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公告栏扣1分。
3.1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
检查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情况,现场询问3-5名劳动者。
未通过公告栏告知检测、评价结果扣1分。
3.16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现场选择劳动者3-5名,进行询问核实。
有1人未进行书面告知扣1分。
4.1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齐全
现场查阅台帐。
没有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扣1分。
4.2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或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设施配备情况。
未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扣3分,配备不齐全的发现一处扣0.5分。
4.3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
查维修和检测记录。
未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扣1分;无维修、检测记录扣0.5分。
4.5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并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查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发票,查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产品说明书。配备标准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
无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扣0.5分;无采购发票扣0.5分;未配备的扣2分,配备种类不符合标准的扣1分、证明、标志不全扣0.5分、数量不足规定的扣0.5分。
4.6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维护记录,并及时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现场查阅,有无个人领用和更换签字。
无发放登记记录扣1分;抽查的人员有一半以上不能及时更换扣0.5分。
4.7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现场检查,记录未按要求佩戴劳动者数量。
未正确佩戴使用的劳动者每发现1人扣0.2分。
教育培训(4分)
5.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核查培训证明(可对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考试)。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每发现1人未接受培训扣1分。
5.2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检查培训记录,特别是接触危害岗位劳动者的培训。
未开展上岗前或在岗期间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扣1分,培训记录不全扣0.5分;有记录的培训人员不足2/3扣0.5分。
6.1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重点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是否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标准要求。
&上岗前、在岗期间或离岗前健康检查,有一项没开展的扣2分,每一项参加检查的劳动者不足2/3的扣1分。
6.2 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疑似职业病人和职业病人
检查有关劳动者调岗记录和职业病人处理相关资料
有1个相应劳动者未到妥善安置处理的扣1分。
6.3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检查离岗劳动者劳动合同,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自愿离岗者应有书面签字。
每发现1例未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扣0.5分。
6.4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或者对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查阅劳动合同,现场抽查劳动者。
每发现1例扣0.5分。
6.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查阅发放和领取记录。
无相关制度扣0.5分;无发放和领取记录扣0.5分。
应急管理(2分)
7.1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项目针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用人单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包括特殊应急救援药品的准备、没有救援条件的单位是否与最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等)。
未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扣1分,未签订相关协议扣1分。
7.2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营救救援预案
本项目针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用人单位,现场查看有关记录。
无制度扣0.5分;未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扣0.5分,未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扣1分;无演练记录的扣0.5分。。
投入与保险
8.1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的投入
查看相关预算明细。
没有相关预算的扣2分。
8.2依法全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抽查工伤保险资料。
未参加工伤保险扣3分,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酌情扣0.5-2.5分。
企业自评:
总分:&&&&&& 分&&&& 关键项:□全部合格&&& □未全部合格&& 等次:□优秀&&&& □合格& &&&□不合格
企业自评人员:(加盖公章)&&&&&&&&&&&&& &
&&&&&&&&&&& 年 &&&&&&&&&月 &&&&&&&&&&日
镇街安全监管机构评分:
总分:&&&&&& 分&&&& 关键项:□全部合格&&& □未全部合格&& 等次:□优秀&&&& □合格&&&& □不合格
评分人员:&&&&&&&&&&&&&&&&&&&&&&&&&& &
&&&&&&&&&&& 年 &&&&&&&&&月 &&&&&&&&&&日
区安全监管局评分:
总分:&&&&&& 分&&&& 关键项:□全部合格&&& □未全部合格&& 等次:□优秀&&&& □合格&&&& □不合格
评分人员:&&&&&&&&&&&&&&&&&&&&&&&&&& &
&&&&&&&&&&& 年 &&&&&&&&&月 &&&&&&&&&&日
市安全监管局评分:
总分:&&&&&& 分&&&& 关键项:□全部合格&&& □未全部合格&& 等次:□优秀&&&& □合格&&&& □不合格
评分人员:&&&&&&&&&&&&&&&&&&&&&&&&&& &
&&&&&&&&&&& 年 &&&&&&&&&月 &&&&&&&&&&日
&&& 1.★为关键项,共16项。
2.评定内容各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能出现负分。
&&& 3.评分标准:
&&& (1)总得分为85分(含85分)以上,且关键项全部符合的,评为优秀。
&&& (2)总得分为60分(含60分)以上85分(不含85分)以下,且关键项全部符合的,评为合格。
&&& (3)总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或关键项不能全部符合的,评为不合格。
&&& 4.甲类用人单位经区安全监管局定级为B、C级的,以及乙类、丙类用人单位,不需要市安全监管局评分。
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汇总表
(书面征求意见)
天河区安监局
1.增强高风险行业企业的监管;
2.建议实施差异化监管,明确监管要求和监管频次;
3.建议与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统一实施;
4.删除“建立主要负责人守法履职承诺公开制度”;
5.第14条修改为“自发现降级情形之日起1个月内”;
6.第23条第3款增加“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和人员”;
7.明确分类分级结果的公示形式及时间;
8.鉴于基层实际监管力量缺乏,工作量大,建议该项工作不纳入考核。
2.部分采纳;
3.不采纳;
4.不采纳;
6.不采纳;
8.不采纳。
1.见修改后的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对分级分类后的企业实行了差异化管理,不同类别的企业监管方式和自查频次不同,见修改后的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因各区的监管对象数量及监管力量等不同,具体监管频次由各区自主把握,不做统一要求。
3.因为职业卫生分类标准和安全生产分类标准不同,安全生产的危害严重企业未必是职业卫生危害严重企业,无法统一用同一个标准分级管理。
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本办法提出建立履职承诺公开制度也是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方法之一,与上位法没有冲突。
5.见修改后的第十四条。
6.因为广东省未开展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故我市没有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
7.见修改后的第十六条。
8.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有2万家左右,分类分级工作不是一年就完成的,而是分等级分年度完成的,考核也是根据工作进度来考核的。
增城区安监局
1.建议第九条修改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审风险等级为B、C等级的,以及复审乙类、丙类用人单位等级为A级的,应及时公示拟定分级结果……”;
2.建议将自评表中涉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的内容,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修订。
1.部分采纳;
1.见修改后的第九条。
2.见修订后的自评表。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1. 建议第九条修改为“……复审风险等级为B、C等级的,向用人单位公示拟定分级结果。复审乙类、丙类用人单位风险等级为A级的,向用人单位公示拟定分级结果……”;
2.建议增加一条“同一用人单位有多个工作场所且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以用人单位为申请主体合并申请”;
3.建议第十四条增加“……进行降级调整,并向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意见”;
4.建议第十五条增加“……提出书面申辩”。
1.部分采纳;
2.部分采纳;
1.见修改后的第九条。
2. 见修改后的第十条,增加了对有多个工作场所的申报要求,因为职业卫生实行属地管理,因此以不同工作场所分别向属地安监部门申请。
3.见修改后的第十四条。
4.见修改后的第十五条。
注:书面征求意见对象包括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安全监管局、广州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市属及以上有关工业企业集团公司,除上述的单位有修改意见,其他单位均无意见。
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汇总表
(8月9日座谈会)
1.因《职业病防治法》 修改,自评表1.5涉及的档案资料要求需要调整;
2.《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了,47号令也会修改,建议等47号令修改后在发该文。
1采纳,2不采纳
1.表格1.5内容已经调整;
2.《职业病防治法》只取消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行政审批,因此推测47号令也是做相应修改,跟本办法内容没有冲突。
南沙区安监局
1.分级分类标识不应该由企业挂牌,而应由市安监局统一制定挂牌。
2.第8条涉及到的黑名单相关条款列出来。
1.采纳,2.不采纳
1.第16条修改为“对于评定结果为A级的用人单位,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公告牌,评定结果为B、C级的用人单位,不予授牌。”
2.因《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暂行管理办法》还在征求意见中,相关条款内容可能还会修改,在本办法中不列出。
黄埔区安监局
简化标准,不分类只是分级。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要求,职业卫生分类是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和基础,分类是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程度进行区分,分级是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进行区分,两者是不同的两个内容,不可替代、缺一不可。
天河区安监局
将安全生产分级分类与职业卫生分级分类合并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管理分别遵循《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内容完全不一样,而且职业卫生专用性很强,考核指标无法融入到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办法中。
越秀区安监局
评分表建议将2.6纳入关键项
见修改后的表2.3。
海珠区安监局
第11条,建议修改为连续停业半年
见第十一条内容。
市职安健公司
1.评分表4.6的“检查方法”中,建议取消检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因为现在安全标志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不是强制性要求。
2.评分表4.7“主要内容”中增加对防护用品维护使用记录的检查。
1.见评分表4.5,4.6。
第七条第一款第3点,建议明确不是生产原、辅材料中含有高毒物品,只是设备清洁消毒中使用少量高毒物品,是否也纳入甲类用人单位。
修改为“生产和使用(使用指原辅材料中含有)《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所列的毒物。”
评分表3.16和3.17,不同规模的用人单位都抽查3人是否具有代表性?
见评分表3.15、3.16,修改为“3-5名”。
天河区企业代表
1.评分表8.2购买参加工伤保险的扣分标准要提高;
2.建议评分表7.2和7.3也增加“本项目针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用人单位”
1.见评分表8.2,分值调整为5分。
2.见评分表7.1/7.2,修改为“本项目针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用人单位”。
白云区企业代表
1.评分表2.7的MSDS应改为SDS;
2.对做的好的用人单位应该有相应的表彰或奖励。
1.见评分表2.7。
2.该项内容在第二十二条有。
注:参加座谈会的单位包括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各区安全监管局、广州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广汽集团、广日集团、广药集团、广船国际、广石化、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市职防院、省职防院、省安技中心、广州职安健公司、广东汇成公司、深圳华测公司、韶关职防院、浙江建安检测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除上述意见外,其他单位代表无意见。
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分类
监督管理办法调研意见汇总表
(8月10-11日调研)
海珠区安监局
评分标准较多较细,基层工作量太大,能否再简单一点。
表格由原来的60个小项简化为47个小项。
鱼珠街安监中队
建议由安监部门挂牌。
见第十六条。
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1.按照文件中新发职业病数量,中石化公司永远不可能达到A级,建议调整新发职业病限额。
2.简化自评指标。
见第八条。
广东中远船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因为现行船厂的生产模式和行业水平,船厂是不可能杜绝职业病的,仅仅根据这一条就将企业管理水平纳入B级、C级甚至黑名单,建议:1.根据企业规模设置新发职业病限额;2. 设置加分项,对职业病人妥善安置并配合开展整改的企业给予加分。
黄埔区安监局
1.如果该项工作不挂牌,企业工作没有积极性;
2.对愿意开展这些工作并做的好的企业,应给予政策和经济上的奖励;
3.现行办法中分级分类监管体现不够,建议突出不同类别企业的监管区别,体现差异化监管。
见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注:参加调研的单位有海珠区安监局、黄埔区安监局;海珠区3个镇街安监中队负责人、5家企业代表;黄埔区3个镇街安监中队负责人、5家企业代表,除上述意见外,其他单位均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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